MOIO5081-審議事項-第十二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崙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081
案件id
jWV87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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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六九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嘉義縣政府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八九府工都字第一二九五九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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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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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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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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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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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涉及溫泉風景區景觀遊憩規劃事宜,所涉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林委員享博、翁委員金山、徐委員淵靜、林委員大煜、夏委員正鐘等,並由林委員享博擔任召集人,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及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召開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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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嘉義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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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以九十年五月四日九十府工都字第四九○五六號函提左列各項意見部分:
(一)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一)擬變更保護區為公園用地範圍面積調整部分,尊重縣府實際執行困難之意見,本項維持原擬變更保護區範圍面積。
(二)審查意見四調整增劃定河川區範圍部分,為尊重縣府現階段執行之困難,原則同意該府所提意見,惟應請該府都計單位應會同水利單位儘速確定該野溪河川治理線或河川區域線,並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據以調整增劃定河川區範圍。
(三)審查意見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編號七有關研擬增列遊樂區可供遊樂使用項目類別及研訂開發計畫年期給予獎勵容積之規定部分,同意縣府所提增修管制規定為:「一、容許使用設施項目:戶外遊憩設施、運動康樂設施、餐飲及商品展售設施、交通服務設施、管理服務及綠化解說設施、其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必要性設施。二、發布實施後兩年內申請建造執照者,法定容積率得酌予提高至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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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則同意嘉義縣政府列席代表於大會補充說明本計畫區左列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規定如次:
(一)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基地臨接二條(含)以上道路時,如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道路寬度相同時,擇一退縮)。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住宅區及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築。(基地臨接二條(含)以上道路時,如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道路寬度相同時,擇一退縮)。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三)其他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基地臨接二條(含)以上道路時,如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道路寬度相同時,擇一退縮)。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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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計畫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六變更部分景觀保護區(○.一九公頃)、機關用地(○.一○公頃)及保護區(○.三一公頃)為公園用地(○.六○公頃)部分,查係嘉義縣中埔鄉公所為配合當地溫泉之開發與維護天然火洞之特有景觀,並提昇本計畫區觀光遊憩據點品質,整體規劃為具有觀光特色之溫泉公園,且該公園開發案業已列入內政部營建署「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擴大國內需求-創造城鄉新風貌計畫案」補助經費辦理項目有案,爰建議原則同意變更,並請依左列各點修正。
(一)查擬變更後之公園用地之位置範圍輪廓形狀不完整,為利該溫泉公園整體規劃開發,剩餘之部分景觀保護區(○.○四公頃)併同變更為公園用地。至於擬變更之保護區範圍面積,請嘉義縣政府會同中埔鄉公所考量土地利用之完整性及現有地形地貌,規劃合理之溫泉公園範圍,並重行研具圖說資料函送到署,俾利彙提大會討論決定。
(二)擬變更為公園用地部分,建議如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得作多目標使用,惟原保護區變更為公園用地範圍至少百分之八十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得建築使用。二、本計畫區有關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規定部分,為配合該縣通案性規定,及因應當地實際發展需求特性,因地制宜,建議同意依嘉義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本會專案小組第二次審查會議所提之下列規定事項辦理,惟應請該府正式行文報部;至停車空間設置基準規定部分,建議依照本部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四九四八號函訂頒「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規定辦理。
「1、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住宅區及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3、其他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三、嘉義縣政府列席代表與會補充說明之本計畫區溫泉觀光發展潛力、資源及特性,及因溫泉觀光所吸引旅遊人口旅次,以及停車供給與需求等,應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四、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五變更行水區(○.七六公頃)為河川區(○.七六公頃)部分,查本計畫區內計有北側中崙溪及其二條支流野溪南北貫穿穿本計畫區,惟原計畫僅就水道治理計畫範圍部分劃設為行水區,其餘現有之野溪均劃設為保護區或公共設施用地,為符實際發展情形及計畫完整性,建議嘉義縣政府都計單位應會同水利單位,查明計畫區內河川圖籍,考量是否應配合現況野溪流域,重行調整增劃定河川區範圍,並檢具相關圖說資料到署,俾提大會討論決定。五、嘉義縣政府列席代表與會補充說明之本計畫區坡度分析圖說資料,應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六、本案都市計畫書圖製作,應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規定辦理,及計畫書圖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名稱部分,應補植「用地」乙語,以資明確。七、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原計畫新計畫項目面積(公頃)項目面積(公頃)一計畫年期民國九十五年民國一○○年1歷年人口年平均成長率較原計畫預估成長率為低。
2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之計畫年期。
查變更理由1不符合計畫年期之變更理由,建議刪除,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加油站加油站○.二五加油站專用區○.二五配合加油站民營化政策予以變更。
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車站車站用地○.○六停車場用地○.○六1因嘉義客運公司及嘉義市公車處均表示無設置車站計畫。
2該區位良好且臨台三號省道,為因應停車需求宜與相鄰停車場合併使用。
3參採規劃協調會之建議調整變更。
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原計畫新計畫項目面積(公頃)項目面積(公頃)道路末端之廣場廣場用地○.○六遊樂區○.○六1為促進開發遊樂區之整體風貌及景觀,保留規劃彈性。
2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考量本計畫區廣場用地功能之發揮,建議維持原計畫。
五中崙國小東側河道行水區○.七六河川區○.七六依據內政部部頒規定統一名稱為河川區。
建議修正變更理由為「為配合全國水利會議之決議,統一名稱為河川區」,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機三及天然火洞景觀保護區景觀保護區機關用地保護區○.一九○.一○○.三一公園用地○.六○1原計畫機三係供鄰里活動中心使用,目前並未使用。
2溫泉公園開發案業已列入內政部營建署「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擴大國內需求─創造城鄉新風貌計畫案」補助辦理。
3所需用地業已取得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併同審查意見一辦理。
七瑤池宮保存區○.三三宗教專用區○.三三1現況係供瑤池宮使用。
2為避免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訂之分區性質相混淆,故予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原計畫新計畫項目面積(公頃)項目面積(公頃)變更名稱。
八(五)號道路保護區道路用地○.○九○.一○道路用地保護區○.○九○.一○1原計畫道路因緊臨陡峻山坡,開闢不易。
2現況道路已移至溪邊另闢完成,故配合現況調整變更。
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為有效疏散民眾減少災害損失,宜增訂都市防災計畫。
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增修訂原計畫已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本次檢討配合發展課題予以增修訂。
併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審查意見辦理。
註:1.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有計畫為準。
2.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部分原計畫條文增修訂後條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同原條文建議配合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修正上開法源依據條次。二、本特定區內設置左列各使用區。
(一)住宅區刪除。
不需重複列舉分區名稱。
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計畫條文增修訂後條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商業區(三)旅館區(四)大眾浴池區(五)遊樂區(六)景觀保護區(七)保存區(八)農業區(九)保護區(十)行水區三、住宅區專供建築住宅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
(二)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
(三)區內不得設置零售商店。二、住宅區專供建築住宅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左列規定(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三)區內不得設置零售商店。
建築物高度限制改為容積率管制。
建議除併同審查意見二辦理及左列二點修正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本要點(二)修正為「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二、本要點(三)刪除。四、商業區專供建築商店及與商業有關之建築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
(二)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三層樓或一○·五公尺。
(三)商業區內不得設置旅館、特種營業、其他類似營業場所及一般工廠,惟得設置汽車、機車修理廠。三、商業區專供建築商店及與商業有關之建築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三)商業區內不得設置旅館、特種營業、其他類似營業場所及一般工廠,惟得設置汽車、機車修理廠。
建築物高度限制改為容積率管制。
建議除併同審查意見二辦理及本要點(二)修正為「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五、旅館區專供建築旅館及其附屬建築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四、旅館區專供建築旅館及其附屬建築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1建築物高度限制改為容積率管制。
2避免基地過於細碎,提升建建議除併同審查意見二辦理及本要點(二)修正為「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外,其餘原計畫條文增修訂後條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分之三十。
(二)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
(三)區內不得設置特種營業或其他類似營業場所。
(四)區內除建築整地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變更地形、地貌,影響景觀。
分之三十。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三)區內不得設置特種營業或其他類似營業場所。
(四)區內除建築整地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變更地形、地貌,影響景觀。
(五)最小基地面積為一○○○平方公尺,其未達標準及無法達到標準者,適用台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第九、十二、十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築品質,故增訂最小開發規模。
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六、大眾浴池區專供建築浴室及其附屬建築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
(二)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三層樓或一○·五公尺。
(三)區內不得設置商店、旅館、特種營業及其他類似營業場所。五、大眾浴池區專供建築浴室及其附屬建築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三)區內不得設置旅館、特種營業及其他類似營業場所。
(四)最小基地面積為八○○平方公尺,其未達標準及無法達到標準者,適用台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第九、十二、十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1建築物高度限制改為容積率管制。
2降低建蔽率,以便留設更多之開放空間保持自然風貌。
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七、遊樂區提供遊客一般性遊樂活動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左列規六、遊樂區提供遊客一般性遊樂活動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1為促進遊樂區早日開發酌予提高建蔽率。
本要點「遊樂區提供遊客一般性遊樂活動使用」部分,原計畫條文增修訂後條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
(二)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
(三)禁止變更地表,但建築整地所必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以整體開發為原則,開發時投資者,應先提整體遊樂區開發計畫(包括建築、水土保持、排水、公共設施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左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
(三)禁止變更地表,但建築整地所必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以全區整體開發為原則,分區開發之最小規模應不得小於一公頃,開發時投資者應先提整體遊樂區開發計畫(包括建築、水土保持、排水、公共設施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五)可供建築基地應就地質承載安全無虞之地區儘量集中配置,並使基地法定空地集中留設與開放空間相聯貫,以發揮最大保育、休憩與防災功能。
(六)遊樂區內公共設施之提供應能滿足一般尖峰日旅遊人次需求,其應設置停車場之面積計算原則如次:
1大客車停車位數:依實際需求推估。
2小客車停車位數:不得低於平均2建築物高度限制改為容積率管制。
3增訂最小開發規模,避免基地零星開發。
4增訂基地開發準則及停車空間設置原則。
其遊樂活動性質定義不清楚,為避免將來產生執行疑義,建議嘉義縣政府研擬增列遊樂區可供遊樂使用項目類別及研訂開發計畫年期給予獎勵容積之規定,並正式行文到署,俾利提會討論決定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計畫條文增修訂後條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尖峰日單程小客車旅次之二分之一。
3機車停車位數:不得低於平均尖峰日單程機車旅次之二分之一。八、景觀保護區專供遊客覽勝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一)區內除興建漫步小徑、涼亭、休息坐椅、公廁及安全保護設施等外,不得興建其他建築物。
(二)區內除第1款所列之各項設施工程所需而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嚴禁變更地形、地貌影響景觀。七、景觀保護區專供遊客覽勝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一)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二)區內除興建漫步小徑、涼亭、休息坐椅、公廁及安全保護設施等外,不得興建其他建築物。
(三)區內除第1款所列之各項設施工程所需而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嚴禁變更地形、地貌影響景觀。
增列容積率規定。
建議除左列二點修正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景觀保護區專供遊客覽勝為主...」及本要點(二)「區內除興建漫步小徑、涼亭、休息坐椅、...」等文字誤繕部分,建議修正為「景觀保護區專供遊客攬勝為主...」及「區內除興建漫步小徑、涼亭、休息座椅、...」。二、本要點(一)及(三)刪除。九、保存區以供建築寺廟使用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
(二)建築物式樣、材料、色彩應與四周景觀配合,並報請觀光主管單位同意。八、宗教專用區以供建築宗教寺廟使用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
(三)建築物式樣、材料、色彩應與四周景觀配合,並報請調整分區名稱,增訂容積管制。
建議除本要點(二)修正為「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計畫條文增修訂後條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觀光主管單位同意。十、農業區以供農業生產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二十八條之規定。
刪除。
施行細則已有規定。
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保護區以供水土保持及維護自然資源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五、二十六條之規定。
刪除。
施行細則已有規定。
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行水區以保護河道為主,整治河道時得於區內興建堤防或護堤,其他使用規定應依水利法有關規定辦理。
刪除。
行水區經檢討變更為河川區,應依水利法令有關規定及工程需要辦理。
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九、加油站專用區,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
依原計畫實質計畫內容修訂。
建議除併同審查意見二辦理及修正為「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十、機關,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
依原計畫實質計畫內容修訂。
建議除併同審查意見二、六辦理及修正為「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學校,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
依相關法規增訂。
建議除併同審查意見二、六辦理及修正為「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一)溫泉水源地,其土地及建築物依原計畫實質計畫內容修訂。
建議除「溫泉水源地」名稱修正為「溫原計畫條文增修訂後條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之使用,除可安裝機器、管線、附屬設備之建築物及安置上述各項設施工程得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地形外,嚴禁變更地形地貌,以策安全。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
泉水源用地」及本要點(二)予以刪除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本特定區內建築物應符合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外,其使用限制如下:
(一)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貌,且為不可開發區,其餘土地得劃作道路、公園及綠地等設施使用。
(二)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不得建築使用。
促進山坡地土地合理利用,維持良好居住生活環境及公共安全,增訂坡地開發準則。
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四、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
增訂法定空地植栽美化準則。
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同原條文。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