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081-審議事項-第四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南鯤鯓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5081
案件id
jZC0KC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查「變更南鯤鯓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前經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八五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原台灣省政府八十五年五月三日八五府建四字第一五一九二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案經八十五年六月十一日本會第四○一次會議審決完竣,並除暫予保留部分外,已先行發布實施有案。上開「暫予保留」部分,案准台南縣政府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八八府工都字第一一○三○三號函報原台灣省政府轉報本部備案,因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由本部辦理後續核定作業事宜,並經提本會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本會第四九○次會議審決完竣,及本部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一一六二五號函核定並請台南縣政府依法發布實施有案。本計畫再提會討論案件,為前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八五次會議決議需再繼續專案辦理部分,並經該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四月十四日第五七四、五七六次會議審決完竣,因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案准台南縣政府九十年三月八日九○府城都字第○二○七四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涉及觀光遊憩發展、都市設計、景觀維護、交通運輸及公共設施計畫等事宜,所涉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李委員威儀、賴委員美蓉、翁委員金山、夏委員鑄九、林委員大煜及張委員元旭等,並由李委員威儀擔任召集人,於九十年四月十日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辦理,維持原計畫。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本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基於左列事項之考量,建議均維持原計畫。
(一)查南鯤鯓特定區計畫係南鯤鯓代天府(五府千歲)廟區為該地區宗教信仰中心,為配合該地區宗教文化民俗藝術活動之發展,創造廟區莊嚴靜謐的氣氛與景觀,及建立本地區獨特的宗教旅遊活動與觀光事業發展,並符合地方實際發展之需要而擬定之特定區計畫,本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一變更鹽田區為遊樂區(一四.八七四公頃)、編號二變更部分廣場用地(廣二)(四.二一公頃)為公園用地(三.○四公頃)、遊客服務專用區(○.九七公頃)、道路用地(○.二公頃),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公園用地(○.○七公頃)及編號三變更部分公園用地(公五)為遊客服務專用區(○.七四公頃)等部分,經檢討提案之變更內容,以及參酌南鯤鯓代天府管理委員會之陳情意見,均核與該特定區計畫劃設之目的不符,為保持南鯤鯓代天府莊嚴神聖及寬闊視野之空間秩序,並配合宗教文化活動之發展,本案應維持原計畫。
(二)上開編號二第二項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公園用地(○.○七公頃)部分,據北門鄉公所列席代表與會說明,為配合南鯤鯓代天府廟區中心軸帶出入口規劃及實際已作為道路使用,以及該廟管理委員會列席代表與會說明後,應無變更之必要。
(三)編號四變更部分遊樂區為住宅區(○.七四公頃)部分,據台南縣政府及北門鄉公所列席代表與會說明,本變更案土地所有權人業同意提供土地供作蚵寮國小東側擴大文小用地使用,為補償該土地所有權人,爰擬變更為住宅區使用,惟考量上開本特定區計畫之擬定目的、建築風貌與建築量體之管制及目前本計畫住宅區存量尚敷實際發展需求,應無變更之必要。二、按本部七十年四月九日七十台內營字第三九七五號函准予備案之「擬定南鯤鯓特定區計畫案」(計畫書第一頁)所載明之規劃目標第一點:「充分利用南鯤鯓廟廣大進香遊客之特有觀光發展資源,建立宗教紀念物觀光區,以促進台南縣沿海地區之發展。」,故本特定區計畫擬定之目的,為促進南鯤鯓代天府宗教文化觀光活動之發展,建議擬定機關台南縣政府爾後辦理本計畫區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任何事項,應事先徵詢當地南鯤鯓代天府管理委員會意見,以利本計畫區之永續發展。三、為強化南鯤鯓代天府宗教文化特色,及提昇本地區宗教活動價值及自然文化景觀之維護,建議台南縣政府下次辦理本計畫通盤檢討時,除審查意見二應納入計畫書規定外,並應針對代天府保存區宗教活動之空間軸線、周邊土地使用功能定位、交通運輸動線及開放空間系統等妥予整體檢討規劃,並研提全區之都市設計構想與管制規定,以創造本計畫特有之宗教文化建築意象及風貌。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編號陳情人陳情建議內容摘要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南鯤鯓代天府管理委員會一、查南鯤鯓特定區計畫,係為適應南鯤鯓地區未來觀光及寺廟宗教文化發展之需求,而以南鯤鯓廟為中心劃定特定區範圍,以其經由特定區之規劃程序辦理,以促進南鯤鯓地區宗教觀光事業發展,與一般都市計畫案特性稍有不同,因此本計畫之目的為發展宗教觀光併同審查意見一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建議內容摘要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事業,而觀光事業能否發展,端賴南鯤鯓廟區及其鄰近周圍之規劃是否妥當來論斷。二、以觀光為目的所規劃的特定區,應該能以保護自然環境景觀為要,又以寺廟為中心所規劃的案,更加要考慮寺廟的特性,保持莊嚴、肅穆的環境。保存區鄰近周圍,尤應維持寬闊的視野,更應避免有高度建築物及容易造成髒亂的規劃,以避免破壞了廟區莊嚴靜謐的氣氛與景觀。所以為了本地區未來的發展,原劃設之「公五」及「廣二」規劃案,本會認為不宜變更,應予維持原計畫。三、綜合上述說明,特定區之規劃,應有其特定的目的,懇請貴會基於此特定區規劃的目的,希審慎的檢討,以期南鯤鯓地區宗教觀光事業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