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21-審議事項-第九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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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IO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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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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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十一月三十日、九十年二月三日第一二五、一二六、一二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九○府工都字第九○一四三○○三八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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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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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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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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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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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夏委員鑄九、賴委員美蓉、周委員志龍、黃前委員崑山、羅前委員時瑋、林委員大煜等,並由夏委員鑄九擔任召集人,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召開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其中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案有關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為配合石牛溪整治計畫用地變更案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三有關該局所提雲林溪大北勢堤防工程興建用地變更案等二部分,已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因具有時效迫切性,業提經本會九十年十月九日第五一九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在案,其餘計畫內容部分,嗣經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召開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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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不予採納,維持原計畫。
理由:計畫區內工業區尚大部分未開發,待工業區廠房開發密集時,再予變更。」在案,且考量工業區整體利用之合理發展,及計畫可行性,建議本陳情意見應退回縣府重新研議,及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
二雲林縣斗南鎮公所九十年九月十九日九○雲南鎮建字第一三○七二號函本鎮辦理「變更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為配合石牛溪整治計畫,擬請准予個案變更石牛溪整治計畫案。
併同審查意見一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三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九十)水利五管字第○九○○二○一三○七號函本局辦理雲林溪大北勢堤防等工程,其工程用地因涉及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特定區,因用地徵收需要,擬變更部分農業區為河川區(範圍如附圖),會請併入該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辦理。
併同審查意見一辦理。
四黃墘鎮先生等九十年九月二十二日陳情書建請將陳情人所有坐落斗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內斗南鎮文安段六一七地號文安國小保留地變更為住宅區或即予辦理徵收,以利所有權人權益。
本陳情案未便採納,惟請雲林縣政府考量儘速編列預算,徵收學校用地。
五立法委員林國華國會辦公室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九○立華發字第○○○四五號函轉林壽昌先生等九十年十月六日(九十)東昌陳字第○○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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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斗南交流道特定區公告已二十幾年,政府未能依照都市計畫法規定期間內完成細部計畫及各項公共工程設施,二十幾年來繼續限制使用,已造成業主莫大損失,本屬不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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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區屬中山高斗南交流道匝道,匝道彎曲,路面斜坡,地面畸零,又需施設八米寬道路便道與高速公路區隔,本不宜劃設為汽車修護專用區,九十年經雲林縣政府都委員現場勘查,認有變更之必要,才於九十年度都委會通盤檢討時同意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並同意業主自辦市地重劃,以息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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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汽車修護專用區變更編定為乙種工業區,其土地使用並無低度使用變更為高度使用價值之效果,業主自行負擔工程費用及公共設施道路、排水、自來水管、電管已是相當併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十一案審查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陳情書沉重,意願已不高,現在貴署都委會卻又要求增設污水處理槽,已使得業主自辦市地重劃意願破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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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貴署都委會如再堅持增設污水處理槽(其實可由全部特定區去規劃,並由政府施設),只有政府應依都計法規定二年內編預算負擔工程費,徵收公共設施用地,及二十幾年限建所造成損失給予補償才能息民怨,同時乙種工業區並無高污染工廠之設置,應無籍增設污水處理槽以增加業主負擔為阻擾業主自辦市地重劃之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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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揭變更定案,係經本區九成五以上地主同意所提議,並經雲林縣都委會多次會商及實地勘查後,認為符合事實需要,決議予以通過,並呈報貴會複審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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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鑑於政府財政拮据,未能及早開發,致造成該區地主損失不貲,影響地方繁榮甚鉅,乃有地主提出自辦市地重劃之議,籌備工作行將完成,以貴會審議通過並完成公告,即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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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由於該區地呈多角畸零狀(如附件),規劃本屬不意,且與高速公路邊緣須有八米以上之區隔,在本區東北角施設污水處理槽,受地形限制,面積狹小並為三角貌,無法發揮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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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區都市計畫內乙種工業區,僅適無污染輕工業設廠;復因地主財力有限,僅請免予興建此一花費過鉅且效能受限之污水處理槽,以符合政府獎勵自辦市地重劃之懿旨。
六林海明、林俊宏先生九十年十二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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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為配合擬定斗南交流道特定區計畫及斗南都市計畫兩變更案,涉有嚴重違失,使地主財產無辜受鉅大損失,爰依程序提出異議,建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實地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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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行派員實地履勘,在審慎秉公審議,或退請重新檢討及修併同審查意見一有關本會九十年十月九日第五一九次會議決議文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四日陳情書勘,審慎審議,及退回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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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雲林縣政府為配合經濟部水利處興築石牛溪小東,斗南堤防工程之用地取得,前經擬定石牛溪治理基本計畫及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於八十四年五月十日八四府建水字第一舞一舞六六號函公告發布實施,並報經前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府建水字第○五九八八○號函核定備查。依據該用地範圍線,必須將部分農業區及住宅區變更為河川用地,事經該府檢討現行都市計畫,並擬定斗南交流道特定區都市計畫變更及斗南都市計畫變更,兩岸併同報請本部依程序審議。
正幾近十年前鎖定「石牛溪小東、斗南堤防工程(小東橋至高速公路段)築堤計畫用地範圍,避免「捨直取灣」,期能依現有河道邊緣興築土堤,減少徵收民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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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洽請有關機關先行撤回「斗南交流道特定區都市計畫變更」及「斗南鎮都市計畫變更」案。
七江宗榮先生等九十一年元月六日陳情書陳情將斗南交流道特定區計畫「文小二」(一.九三八四公頃)、「機二」(○.一七一一公頃)、「公兒七」(○.一九六公頃)(合計為二.三○五五公頃),自發布實施至今已逾二十三年,未能依計畫開發,致民眾損失甚鉅,建請撤銷該上開用地計畫,並視當前需要重新檢討規劃為「住宅區」,以平衡區域發展。
查本陳情意見前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二七次會議決議:「一、文小二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八案。二、機二、公兒七不予採納。理由: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不足。」在案,為求審慎,建議本陳情意見應退請縣府重新研議是否確已無原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劃設之需求,及是否符合法定檢討標準,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再行報部提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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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計畫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雲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十案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第二、三案所提意見等二部分,涉及石牛溪整治計畫用地,以及雲林溪大北勢堤防等工程用地變更,因確有時效迫切性,業提經本會九十年十月九日第五一九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退請雲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先行核定,免再提會討論有案,爰建議上開已審決先行報部核定之計畫內容,應納入本通盤檢討案內敘明修正。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一變計畫年期調整民國八十五年民國一○○年現行計畫以民國八十五年為計畫目標年,現已屆滿,而計畫人口及土地使用多未達計畫目標,故配合中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將計畫年期調整至民國一○○年。
建議准照雲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變計畫人口調整二四、○○○人三一、○○○人一、住宅區容積率以一八○%,商業區容積率以二四○%核計,則每人使用樓地板面積約達七四平方公尺,大於一般每人五○平方公尺之規定,但本特定區原計畫住宅區係以既有農村聚落調整劃設,其居住空間形態與都市地區有實質上之差異,故原計畫住宅區、商業區部分宜維持原有人口規模。二、配合本次檢討增設的住宅鄰里單元,並推估其細部計畫後可供居住的空間,以每人使用五併同本表編號六審查意見辦理配合修正,調整縮減新計畫人口。
增加人口數之計算式說明如下:
1.本次通盤檢討增加住宅社區面積為三三.八三公頃,因尚須配配置細部計畫,故純供住宅使用面積以六成計(二○.三○公頃)。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核計可容納的人口數,併入原有計畫人口,合計做為本特定區之計畫人口。
2.容積率以一八○%及每人使用五○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核計,增加人口數約為七○○○人。
三變機一、機機關用地(指定供村里活動中心使用)○.三一機關用地(指定供鄰里性機關使用)○.三一現行計畫機一、機二指定供村里活動中心使用,惟部分聚落已建有社區活動中心,為便於將來發展需要能彈性利用,指定機一、機二得供鄰里性機關使用。
建議准照雲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變計畫區西北側機三機關用地○.四八自來水事業用地○.四八機三現供自來水公司平和厝淨水廠使用,故配合公用事業單位名稱予以變更。
建議准照雲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變交流道東北側之乙種工業區附帶條件:乙種工業區應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後,始得發照建築。
乙種工業區解除附帶條件之規定。一、本特定區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時,變更工業區為乙種工業區,並附帶條件規定:「應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後,始得發照建築。」,而形同禁建。
又早期已設廠者因進出無虞,多數反對再辦理市地重劃,惟尚未開發部分因受限於為尊重地方實際發展之需要,建議原則同意,並應依左列各點規定辦理。一、為利工業區內各式車輛之進出,建議於原農地重劃六公尺寬之農路兩旁各拓寬約三公尺劃設二條十二公尺寬之計畫道路,新增道路用地之權屬為私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整體開發,無法取得建築執照,影響地方發展甚鉅,故解除附帶條件之規定。二、本區曾辦理過農地重劃,每塊基地均能臨接既有農道路,出入無虞,惟將來設廠時可再自行協調退縮建築,並留設足敷工廠進出需求之道路。
有者部分,由地主無償捐贈提供登記為縣政府或鄉公所所有後,始得核發建築執照,否則維持原計畫。二、區內若無公共下水道系統可供接用,或雖有公共下水道系統但其設置容量無法收集處理因基地開發所產生之污水量者,應依下水道法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系統及管理組織,並應採用雨水與污水分流方式處理,其經處理之污水應符合放流水排放標準,始得核發建築執照。
六變變人人人1.大東里西側增設外環道2.大德工商西側增設污水處理場3.大東里南側、農業區零星工業區住宅區三七.六四○.五八○.○五住宅區道路用地污水處理場用地住宅區道路用地三三.三○一.八九二.四五(另○.○五公頃位於計畫區外)○.五八○.○五一、現有交流道與土庫、北港地區間之交通,多數利用五號道路往南進入斗南市區,再往西接四號道路;本路徑除需繞道外,更常造成五號道路擁塞現象,故於交流道西側引道沿小東、大東聚落外緣增設一條二十公尺寬之過境道路(部分位於計畫區外),直接連接四號道路,以解決過境交通進入市區的問題。一、雲林縣政府為改善斗南鎮市區交通擁塞及提供斗南交流道與土庫、北港地區間之交通便利性,劃設二十公尺寬過境計畫道路,以及為解決上開區域之廢污水處理,劃設一處污水處理場用地部分,應有必要,建議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二、為闢建上開二十公尺寬過境計畫道路及污水處理場用地之所需經費,建議縣府另案籌編年附帶條件:
1.本案以跨區區段徵收方式整體開發,一併取得二十公尺過境道路及污水處理場用地。
2.文小一南側之未徵收之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小東里南側、一號道路與二號道路交口處東北側及新厝寮東側等地區增設住宅區二、為將來發展需求,選擇於石牛溪北側增設一處污水處理場。三、配合本特定區住宅之需求,於鄰接既有住宅聚落地區增設住宅區。四、將未徵收之學校用地一併納入整體開發,除可減輕政府財力負擔外,亦可減少民怨。
度預算經費建設或專案報請中央優先補助辦理。三、至於為取得上開公共設施用地,擬增加住宅區三三.八八公頃,並擬以跨區區段徵收方式整體開發乙節,查本計畫區人口外流成長緩慢,及擬變更農業區面積過大,對毗鄰南側斗南鎮都市計畫及周圍鄉鎮未來都市整體之發展,產生競合效應,以及對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交通運輸功能,似有不良之影響,且考量縣府辦理區段徵收時程、目前土地市場景氣低迷及事業財務計畫可行性不高等因素,建議本案擬變更為住宅區部分,維持原計畫。
學校用地及文小二併入本案區段徵收範圍辦理。
3.本案應於計畫發布實施後二年內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完成區段徵收,否則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原使用分區。
七十乙種工業區南側保存區○.九○宗教專用區○.九○為避免與「文化資產保存法」中之古蹟保存區混淆,變更保存區為宗教專用區。
建議准照雲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依據本計畫實質發展內容,劃分可能災變區域,並研擬防災疏散路線(方向)、據點或設施,供緊急避難參考。
建議准照雲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未訂定增訂本計畫未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為促進土地合理利用,故配合本次檢討結果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做為執行之依據。
併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辦理。
十人石牛溪兩側農業區保存區住宅區道路用地學校用地道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二二.八六一.○四○.○一○.○三○.一二○.五二○.七四河川區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高速公路兼供河川使用二四.○六○.五二○.七四一、配合石牛溪整建堤防需求變更。二、本案石牛溪行水區域已於六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台灣省政府建水字第九七○九四號函公告在案。
併同審查意見一辦理。本案劃設之行水區範圍應以第五河川局所繪之堤防用地範圍圖為準。
十一人汽車修護專用區汽車修護專用區公園用地道路用地四.八五一.六五○.六二乙種工業區道路用地綠地乙種工業區道路用地綠地乙種工業四.三三○.四七○.○五○.七四○.二二○.六九○.五三一、本汽車修護專用區係於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劃設,並指定與周圍之道路、公園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惟因基地內側做為汽車修護場,區位不當,故地主多無開發意願。二、現況以有數家工廠營運,且地主多已達成共識變更為工業區,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一、為尊重地方實際發展之需要,本案建議同意採納縣府會同地主代表與會所提補充修正圖說資料(詳附件)辦理。二、為求計畫可行性,建議同意擬變更後之道路用地、綠地、污水處理場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面積酌予調降為佔本變更案計畫區總面積百分之三○.四附帶條件:
應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並俟公共設施用地無償提供登記予縣政府後,始得發照建築。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區綠地○.○九三、避免該地閒置,造成民眾損失。
七,並應由地主自辦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及無償提供上開公共設施用地。
十二逾虎尾溪北側、垃圾處理場西側之農業區農業區二.○八液化石油氣分裝專用區二.○八一、原有液化石油氣分裝場設立已達二十五年,影響地方建設發展,而須另覓地遷建。二、新遷建地點位於虎尾溪北側之農業區內,遠離都市發展區,安全無虞。
據雲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已有其他適當地點可供設置液化石油氣分裝場,似無變更之必要,爰建議維持原計畫。
變更範圍以虎尾鎮過溪段875-1、-2、-3、-13、-26及876-42等地號為準。
註:一、凡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計畫為準。二、表內原編號之「變一」代表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一案,「人3」代表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三案,「逾1」代表逾期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第一案。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一)本計畫區有關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部分,請縣府考量本計畫區既有社區聚落之實際發展需求特性,因地制宜,研提本計畫區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正式行文報部提會討論決定。
(二)管制要點第六點有關貨物轉運中心區使用類別及項目部分,考量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原台灣省政府辦理「擬定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貨物轉運中心)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暨「擬定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貨物轉運中心)細部計畫案」類似之案例,建議使用類別二「倉儲集散中心」,修正為「倉儲批發中心」,使用類別四「大型購物中心區」,建議予以刪除,並應於變更內容明細表內,增列該貨物轉運中心區原計畫書圖規定之使用功能定位,與本次通盤檢討案擬增修正調整之使用類別前後對照,以及變更理由等。四、查私立高職學校用地非屬公共設施用地,為避免將來執行疑義,建議原計畫書內所列私立高職學校用地剔除於公共設施用地項目外,改列為其他土地使用分區。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丁茂榮等人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陳情書一、民等所有位於「斗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內之農業區土地,前因豬母溝未完成整治,河道蜿蜒曲折,如今豬母溝整治工程已完竣,造成整治後河川用地與原工業區間形成一狹長之農業區,政府應利用此次通盤檢討機會讓本案土地回原工業區使用,以免造成本區土地無法做有效使用亦因無法灌溉而荒廢。二、本案土地因夾於工業區與河川區之間且農業區與工業區土地均為同一所有權人,僅因一計畫線之劃定,而不能併作工業區合法使用,然實際現況亦無法灌溉作業農業使用任由荒廢,值此產業嚴重萎縮及外移之際,為使有心經營者免於因土地政策之不完善而減低投資意願,更能符合實際發展使用需求,俾免造成土地資源浪費,擬請變更農業區為工業區。
陳情變更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工業區,俾使工業區土地完整,以提高土地利用價值。
查本案陳情意見前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二七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