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41-審議事項-第十二案:台北縣政府函為「擬定三重(二重疏洪道兩側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及「擬定三重(二重疏洪道兩側附近地區)細部計畫」。
會議紀錄id
MOIO5341
案件id
iu6ke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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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二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九十年元月十一日第二八六、二九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九十北府城規字第四三一四三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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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同法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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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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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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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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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周委員志龍、林委員享博、賴委員美蓉、陳委員銀河,並由周委員志龍擔任召集人,於九十一年元月二日、三月十五日召開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及提經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二日第五三○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五及併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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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十五及十六等四案,擬變更部分公園用地(五.四八公頃)為住宅區、公用事業專用區及學校用地等部分,涉及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意旨及市地重劃可行性,為求審慎,應請台北縣政府參考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研提處理意見,再提下次會議繼續討論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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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嗣經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五三二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五及主要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等四案,擬變更部分公園用地(五.四八公頃)為住宅區、公用事業專用區及學校用地等部分,請本會專案小組(其他非專案小組委員請儘量參加)赴現場勘查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會專案小組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赴現場勘查後,獲致具體會勘意見,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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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本會專案小組原審查意見五及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等四案,擬變更部分公園用地(五.四八公頃)為住宅區、公用事業專用區及學校用地等乙節,原則同意依專案小組會勘意見(詳附錄)之方案二辦理,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併同本會第五三○次會議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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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方案二所提擬縮減文十六學校用地面積部分,維持原計畫,惟未來校園配置應朝向半公共開放空間方式規劃,學校操場、綠地等開放空間應提供當地社區居民使用,本於資源共享原則與社區發展相互結合,以及本計畫區毗鄰之二重疏洪道內已開闢完成五處河濱親水運動公園部分,應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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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已明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故有關細部計畫部分,應退請台北縣政府俟本變更主要計畫案完成法定程序後,再參據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二日第五三○次會議審決事項自行核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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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為「原審查意見五及主要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等四案部分」赴現場勘查後獲致具體之會勘意見本案本會專案小組原審查意見五及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等四案,擬變更部分公園用地(五.四八公頃)為住宅區、公用事業專用區及學校用地等乙節(詳附錄),建議依左列二種方案提大會討論決定。一、方案一:查都市土地開發方式,並非僅有市地重劃一途,本案為健全都市環境品質、符合內政部頒布之公園綠地白皮書及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意旨,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十三、十四、十五等三案擬變更之公園用地(四.六二公頃)部分,建議應維持原計畫。
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十六案部分,建議維持原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原則同意在公園用地面積不減少之前提下,由縣政府調整修正學校用地及公園用地變更範圍」辦理。如縣府執意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導致市地重劃開發經費負擔增加部分,建議請縣府自行籌措財源,編列預算貼補。二、方案二:縣府表示該府自行籌措財源編列預算確有困難,為考量市地重劃財務之可行性,惟有減少公共設施用地一途,爰建議如次: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十三、十四及十五等三案擬減少之公園用地(四.六二公頃)部分,同意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十六案部分,同意仍依方案一說明辦理。
(三)縣府列席代表建議擬變更文十六學校用地(二.○四公頃)部分土地為公園用地(○.八四公頃)(詳附圖),以補足上開擬減少之公園用地面積乙節,查擬減少後之國小用地面積為一.二公頃,不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設置標準至少二公頃以上,惟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國小用地受到附近周邊重新橋及成功路中興橋三十公尺寬之道路,以及二重疏洪道旁之環河南路所圍閭鄰單位區塊之限制,並考量學童就學安全,將來該學校可服務之學生人數有限,應屬區位現況特殊情形者,故為釐清上開擬減少後之國小用地是否滿足當地就學需求,請縣府先行查明該學校用地附近之人口成長情形、社會人口之變遷及教育局之意見後,併提大會討論決定。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原審查意見(審查意見五及主要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等四案部分)五、本變更範圍原公園用地面積六.九八公頃,占變更總面積百分之五.三八,擬變更後之公園用地及兒童遊戲場用地面積減為三.六二公頃,占本細部計畫區總面積百分之二.八○,為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意旨,請縣府配合審查意見四,調整公共設施用地之比例,增劃設公園用地、兒童遊戲場用地或綠地面積。惟經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基於本案市地重劃之可行性,仍確有困難,且如將變更範圍外之二重疏洪道內現有之河濱公園綠地使用或計畫面積納入計算,應可補足法定百分之十之比例規定,故本案請縣府將上開河濱公園綠地使用範圍套繪於計畫圖上及表列說明使用計畫面積比例,併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三、十四、十五及十六等四案,提大會討論決定。七、主要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原編號位置項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原計畫新計畫二重疏洪道東側,公三十七公園用地(0.92)住宅區(0.92)1.為配合工業區排除於市地重劃範圍,使重劃負擔不超過45﹪,需酌降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2.疏洪道內之綠美化措施,可稍補公園綠地之面積。
3.公園變更後尚符部頒標準。
4.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
併同審查意見五辦理。
十二重疏洪道東公園用地住宅區1.為配合工業區排除於市地重劃範併同審查意見五辦理。
編號原編號位置項目變更內容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原計畫新計畫四側,公四十二(1.27)(1.27)圍,使重劃負擔不超過45﹪,需酌降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2.疏洪道內之綠美化措施,可稍補公園綠地之面積。
3.公園變更後尚符部頒標準。
4.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
人5公四十六,正義南路至中興橋間公園用地(2.43)公用事業專用區(2.43)1.為配合工業區排除於市地重劃範圍,使重劃負擔不超過45﹪,需酌降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2.疏洪道內之綠美化措施,可稍補公園綠地之面積。
3.公園變更後尚符部頒標準。
4.留供相關公用事業使用。
併同審查意見五辦理。
人76、人83、人85、人103、人110二重疏洪道西側,文小十一(興榖國小)附近文小十二(0.29)公四十一(0.86)保存區(0.08)公園用地(0.29)學校用地(0.86)宗教專用區(0.08)1.文十二校地面積不足,學校現有校舍老舊,配合重劃校地調整並擴大,有利校務發展。
2.宗教慶典活動影響學校教學安寧。
3.保存區範圍非屬指定之古蹟。一、本案原則同意在公園用地面積不減少之前提下,由縣政府調整修正學校用地及公園用地變更範圍,如縣府堅持原報調整方案,建議併同審查意見五提會討論決定。二、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部分,建議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