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81-審議事項-第十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鳳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381
案件id
cwjHu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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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委會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第六十六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府建都字第○九一○○六八○五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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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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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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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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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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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徐委員淵靜、陳委員明竺、高委員明瑞、周委員志龍、張委員元旭等六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何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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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復經本會專案小組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六月十七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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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經高雄縣政府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府建都字第○九一○一○九四八七號函略以:
「請暫停審議,俟對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作適當之區分後再行報部審議」,因應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施行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故本通盤檢討案同意依縣府意見退請該府參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重新分別製作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書、圖後,就主要計畫部分報部再議,細部計畫部分由縣府依法自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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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台灣電力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九十一年七月十日D屏供字第九一0七-二九九九Y號函陳情該公司所有座落高雄縣鳳山市五甲段一二一一地號之使用分區應由乙種工業區更正為變電所用地,以符合實際乙案,併前項決議文辦理。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第二次會議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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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據高雄縣政府列席代表口頭建議,因應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明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請同意於本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即將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別予以檢討乙節,請該府正式行文本部,確認該府意見後,則本計畫案應逕提委員會議審議,並建議退請該府參酌以下之審查意見,重新分別製作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書、圖後,就主要計畫部分報部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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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本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如附錄一)以及處理情形,應以對照表方式彙整書面資料,以利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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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補充本案毗鄰高雄市地區發展之相關位置圖、鳳山市整體發展構想圖(包括主要道路交通路網、大眾運輸系統及其場站、中心商業區及商圈、土地使用規劃構想等),以及整體發展構想與高雄都會發展之關係,以瞭解整體規劃方向與實質計畫內容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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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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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高雄縣政府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府建都字第○九一○○八一九七一號函轉高雄市政府九十一年五月六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九一○○二○四六一號函為爭取中央至南部地區設置生物科技園區以帶動地方經濟發展,建請高雄縣轄區內鳳山聯勤二○五兵工廠用地併同辦理聯合都市計畫,將本案土地變更為生物科技園區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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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經高雄市政府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召開研商會議獲致結論,並於會中提供書面意見略以:「基於發展生物科技園區,確實有利於產業再造,創造縣、市雙贏局面,本案將續行協調,並俟協調獲致具體共識,再循法定程序辦理個案變更事宜」,同意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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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於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二十六計畫內容,仍繼續審查。
二高雄縣政府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府建都字第○九一○○八三三四三號函轉邱治田君等陳情牛潮埔自辦市地重劃應增設牛潮埔段496、496-9、497-2、497-5地號道路,區段徵收鳳清段需增設牛潮埔段490-2、498-4、498-9、496-1、496-2地號道路,以利現有鎮北社區與牛潮埔自辦重劃區之間道路交通順暢,建請准予納入檢討變更乙案。
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三牛潮埔重劃區地主代表施賴瑞珠君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陳情書、施雅芬君於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會議列席說明及施賴瑞珠君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陳情書,陳情左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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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重劃區內街廓寬度達110-120公尺,開發後受配土地無法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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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鳳山都市計畫(工一工業區東西北側原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書內,有關住宅區建築面寬規定,建議因應地方傳統建築、居住型態及實際需要,應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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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合本區學童就學需要及鄰近已有一處四公頃之未開闢國中用地,建議將本區內文中用地變更為文小用地。
本案屬自辦市地重劃區,並已成立市地重劃委員會,請高雄縣政府協助查核陳情人建議事項與市地重劃委員會之意見是否一致,並研提具體意見,提下次會議討論。
四高雄縣政府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府建都字第○九一○○八五八四八號函轉趙崇志先生等人九十一年五月十四陳情鳳山市牛潮埔段496、496-9、497-2、497-5、490-2、498-4、498-9、496-1、496-2地號土地,建議規劃為道路用地,以利社區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整體發展及交通順暢,並避免鎮北國小學生上下學之交通不便乙案。
五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九十一年六月四日(九一)跨崇字第一三六七號函陳情該部前鎮二營區變更為住宅區至少需回饋百分之五十土地乙節,依現行都市計畫相關規定多不超過百分之五十;另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規劃之核心區亦僅劃設約百分之四十三公共設施用地,建議本案比照一般慣例,將回饋比例降至百分之四十五以下乙案。
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六鄭名順君未署日期陳情原鳳山都市計畫所規劃四公尺人行步道,造成民等所有赤山段355、355-1、355-2、357-2、525等五筆地號土地變成二個三角狀基地,為土地有效利用,建議將四公尺人行步道修正為以赤山段525地號地籍線為準,向東劃設四公尺人行步道,可解決土地畸零問題,以整體規劃開發方式利用,既符合原規劃意旨,亦不致影響他人權益乙案。
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七台灣糖業公司高雄營運處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高資字第九一九一六○一○一七號函提三項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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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議新庄子段一三五之四、之五、之四七號等三筆土地,基於左列各點理由,維持原使用分區住宅區。
(一)文小七用地西側既成道路(高突路)縱貫上下住宅區,為北南車流聯絡道路。南側如變更成廣場兼停車場,將造成該車流轉藉校門口十五米通道出入,反增加車流量致生交通衝擊,影響學生上下學安全。
(二)本位置東有文小七,西有文中三、公三、文高一等用地約二三‧九公頃,依其各建蔽率計約可提供十六‧一四公頃法定空地,永久性避難開放空間應以充足,實無增設之必要。
(三)本區建地因既成道路劃分東西兩側,建築量有限,停車空間足以因應當地車輛成長,並無迫切的停車需求。又上述既成道路權屬為本公司所有,已長期供作公共使用,基於保障業主權益,避免其餘住宅區土地變更為公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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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議事項一,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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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餘建議事項,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用地擴大損失,應維持原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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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議鳳山市過埤段五六、五八、一0四、一一五號、過埤子段三三九之五號等土地,基於左列各點理由,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
(一)本區係都市計畫發布前由農場勞工及附近榮民聚集形成之舊有聚落,因土地仍屬農業區無法合理運用,建物所有人礙於法令無法取得基地合法權利,權益未受保障。
(二)本區西側毗鄰過埤子區段徵收已完成開發,北側王生明路以東,本次通檢亦擬變更為運動場用地,留設農業用地欠缺實益,考量都市發展延續性及土地使用一致性,提早規劃以因應未來需求,並配合現況使用情形,應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俾供整體發展。
左列各點理由,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並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
(一)本位置為本公司依法申請核准設置之國泰加油站,用地為農業區,現況已作加油站使用。
(二)該基地所在位五甲路東側之農業區將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依抵價地之選配以抽籤登記方式辦理,可否限定由本公司原地領回繼續經營於法尚有爭議;又若依法補償地上物後拆除,無異浪廢資源。
(三)加油站申設在前,當時無需負擔之規定,區段徵收實施在後,反要求地主負擔,不符正當行政程序。
附錄一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召開「變更鳳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本案請高雄縣政府及鳳山市公所依左列各點補充相關資料,提下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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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綜合審查意見:
(一)都市功能定位及整體發展:為釐清鳳山市在大高雄地區所扮演之角色,應補充發展願景、都市功能定位(尤其是新劃設之中心性商業區)、經濟產業結構調整、如何與週邊地區(如高雄小港機場)整合規劃,以及大面積之軍方、台糖公司土地如何規劃利用,應作整體規劃分析,以作為擬定實質計畫之依據。
(二)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查鳳山市全市八十八年底總人口三一五、四八八人,經本次通盤檢討後,計畫居住密度為每公頃四八○人,計畫目標年一○五年,計畫人口為五十二萬六千人,及檢討後公園、體育場、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僅達計畫面積之6.46%(計畫書第185頁),且依上開計畫人口推估劃設之各項公共設施用地多未能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標準,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達一八○公頃(計畫書第147頁),且本次擬再減少農業區(一○三.二公頃)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等都市發展用地,其合理性與必要性,請補充說明。此外,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不足部分,應有逐年提昇至法定標準之具體措施,並應規劃適當之文化設施空間,以因應未來發展需要。
(三)交通運輸:有關本計畫區與機場等交通轉運中心,以及鄰近地區間(尤其是鳳山市與高雄市間)聯繫,應補充具體交通改善措施或解決方式,以避免交通惡化及提昇交通服務水準。
(四)都市設計:本計畫案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將新市區建設地區(新劃設之中心性商業區)及舊市區更新地區,研訂都市設計管制事項,以提昇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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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二十三,因涉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及都市整體發展需要,為求審慎及計畫具體可行,本案暫予保留,另案由國防部提供眷村改建需求資料送高雄縣政府,就都市空間結構、眷村改建需求、道路系統之完整性及配置一定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等事項,研提整體規劃方案及具體擬變更內容之圖說資料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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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書應修正事項:
(一)原有都市計畫概要(計畫書第24頁)應將日據時期都市計畫及其由本部重新核定之實施過程,納入計畫書敘明,以避免未來產生執行疑義。
(二)有關鳳山市轄區內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應將實施處數、面積、計畫書規定內容及整體開發實施情形補充說明,以作為檢討整體開發成效及研訂解決對策之依據。
(三)有關本部地政司(區段徵收科)針對計畫書事業及財務計畫所提之修正意見(如附件一),請配合相關審議事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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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議事項:
(一)因應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明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建議縣政府考量下次本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規定分就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予以檢討。
(二)本都市計畫擬定機關為鳳山市公所,查鳳山市為高雄縣政府所在地,且鳳山市與高雄市關係密切,建議下次通盤檢討時考量調整都市計畫擬定機關為高雄縣政府,以利與高雄市政府協調都市發展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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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事項:
(一)與會各單位如有不同於高雄縣政府報部核定都市計畫書圖內容之意見,請正式行文本署,納入逕向本部陳情意見,供審議之參考。
(二)有關本署(都市計畫組)研提之初審意見(如附件二),留供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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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本部地政司(區段徵收科)針對計畫書事業及財務計畫之修正意見:一、表八-一事業及財務計畫表(續十四)項目「廣兼停二十」-「廣兼停廿六」之經費來源:「由區段徵收抵價地負擔」,建議修正為:「納入區段徵收開發總經費」,理由:「抵價地」係區段徵收開發完成後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土地,屬原地主所有,政府無權處分該等土地並以其處分所得支付廣場或停車場建設費用,另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廣場之建設費用得予納入開發總費用。二、同表(續十四)項目「廣兼停卅二」、「廣兼停卅三」之主辦單位:「鳳山市公所」,建議暫不規定,另經費來源:「上級補助、市公所逐年編列預算」,建議修正為:「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理由: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市地重劃得由各主管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同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故為利用本項用地將來可視實際情況,採以公辦或自辦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建議主辦單位暫不規定,經費來源則依上開規定改為「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三、同表(續十五)項目「停二」、「停三」、「停九」、「停十六」及「停十八」之經費來源:「由重劃會負擔」,建議修正為「由各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自籌經費興建」,理由: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規定,市地重劃工程費用指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鄰里公園、廣場、綠地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整地費、材料費及工程管理費,故本案市場及停車場之興建工程費用,非屬上述重劃工程費用範疇,不宜列入重劃區之工程費用支應,以避免增加土地所有權人之重劃負擔,損及其權益。四、同表(續十五)項目「停五」、「停八」、「停十」-「停十五」之經費來源:「由區段徵收抵價地負擔」,建議修正為:「視財務計畫情形納入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或由各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自籌經費興建」,理由: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中段規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必要公共設施之全部或部分費用」得予納入開發總費用,故停車場之興建如屬必要設施且財務計畫可行,其建設費用得予納入區段徵收總費用,反之,則由各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自籌經費興建。五、同表(續十六)項目「市十八」、「市十九」及「市廿一」之經費來源:「上級補助、市公所逐年編列預算」,建議修正為「視財務計畫情形納入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或由各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自籌經費興建」,理由:同四。六、同表(續十七)項目「市廿四」、「市廿五」及「市廿九」之經費來源:「由重劃會負擔」,建議修正為「由各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自籌經費興建」,理由:同二。七、同表(續十七)項目「市卅」之經費來源,建議載為:「視財務計畫情形納入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或由各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自籌經費興建」,理由:同四;項目運二之經費來源,建議載為:
「納入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理由:同一後段。
附件二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召開「變更鳳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第一次會議初審意見營建署都市計畫組一、本案住宅區與商業區之容積率分別為二四○%(如建蔽率為五○%,得提高至二六○%)、四二○%,為提升環境品質,建議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充本計畫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以及容積率明顯高於上開細則規定(除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外,居住密度每公頃四百人以上,住宅區不得超過二四○%,商業區不得超過三二○%)之理由,及併同前項初審意見,說明上開住宅區及商業區容積率之合理性。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法令依據請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三、變更內容明細表:除左列各點外,其餘變更內容建請高雄縣政府說明後,原則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新編號十五:為維護住宅區地主權益,請補充土地權屬。
(二)新編號二十,有關部分文小用地變更乙節,查全計畫區文小用地尚不足一四.二三公頃(計畫書第84頁),是否確有變更之必要,有無影響當地就學需求。
(三)新編號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因涉及整體開發事項,應依左列各點辦理。至於新編號二十三附帶條件規定「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乙節,因牴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號解釋文,應予以刪除。此外,新編號二十五涉及綠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補充說明其理由及未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因應措施。新編號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補充說明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有無通案性回饋規定。
1、依本部八十五年六月七日台內營字第八五七二七八六號函訂「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並於完成整體開發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第六點規定,應請高雄縣政府都市計畫單位會同地政機關評估可行性。如經評估不可行者,建議維持原計畫。
2、涉及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者,應參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檢附當地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並經本部地政司核可確認後,正式行文本部,納入計畫書規定。
(四)新編號二十四,涉及「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規定,應另案依該規範辦理。
(五)新編號二十七,農業區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部分,涉及行政院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一內字第二六二七四號函修正核定「因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者,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及整體開發事項,建議併初審意見一,及請高雄縣政府都市計畫單位會同地政機關明確訂定開發方式,並依前開(二)1、2意見辦理。如經評估不可行者,建議維持原計畫。
(六)新編號三十二,農業區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部分,依現行規定農業區得申設加油站使用,並不影響申請人之權利義務,為求將來都市計畫整體發展,建議維持原計畫。
(七)新編號三十五,擬將區段徵收改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乙案,應先行考量公平負擔問題,且涉及前開整體開發事項,應請高雄縣政府都市計畫單位會同地政機關依前開(三)1、2意見辦理。如經評估不可行者,建議恢復原計畫。
(八)新編號三十六,原計畫商業區附帶條件請補充說明。
(九)新編號三十八:為維護住宅區地主權益,請補充土地權屬。
(十)新編號四十六至五十五,因涉及配合現況道路、聯外道路與主要道路之檢討規劃,以及公園用地、綠地(帶)、廣場、運動場用地及兒童遊樂場用地等開放性公共設施變更為道路用地事項,應請補充說明。至於新編號四十七、五十至五十五,涉及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事項,請補充說明道路系統之必要性與合理性、土地權屬及開發方式。
(十一)新編號五十六,高雄縣都委會已決議暫予保留,建議不予討論。
附錄二變更內容明細表項目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變更後計畫(㎡)計畫範圍調整計畫範圍及面積一-39鳳山市全市都市計畫範圍鳳山都市計畫(面積:16369400)合併為鳳山都市計畫(面積:24635500)1、依高雄縣政府八六府建都字第204245號函表示,為便於行政管理及整體規劃,擬將「鳳山都市計畫、高速公路五甲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臨海特定區計畫」合併並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
2、配合高速公路五甲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台灣省部份)、臨海特定區計畫(台灣省部份)併入鳳山都市計畫一併修正計畫範圍及面積。
3、為避免因三個計畫區合併造成公共設施編號重複的困擾,故予以重新編號。
建議照案通過。
高速公路五甲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台灣省部份)(面積:
7387700)臨海特定區計畫(台灣省部份)(面積:
878400)項目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變更後計畫(㎡)計畫範圍調整二四-9鄰近本計畫區周圍鳳山市都市計畫區範圍外(面積:50585)納入本計畫範圍保護區(面積:34601)商業區(面積:673)保存區(面積:1245)住宅區(面積:8039)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26)高速公路(面積:4878)文小用地(面積:396)綠帶(面積:352)鐵路用地(面積:116)運動場用地(面積:259)依鳳山都市計畫書記載,其計畫區與鳥松鄉、大寮鄉及高雄市為界,惟經市公所依主要計畫範圍測地形圖後,發現部分與鄰近都市計畫重疊,有書圖不符之情事,基於歷年來鳳山都市計畫辦理變更之擬定單位亦為鳳山市公所,並未與鄰近鄉鎮市辦理聯合都市計畫,故依鳳山市地籍線,修正都市計畫範圍。一、本案如經請高雄縣政府與高雄市政府協調確定,建議照案通過。二、至於涉及都市計畫重疊部分,請納入各該都市計畫檢討修正。
公園用地(面積:
12184)文中用地(面積:
1000)河川用地(面積:
6475)農業區(面積:4104)道路用地(面積:
4323)剔除於本計畫範圍外(面積:28086)項目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變更後計畫(㎡)公共設施-學校用地三一-2曹公國小文小八北側住宅區(面積:26)道路用地(面積:603)文小用地(面積:629)(併入文小八)1.該住宅區、道路用地權屬為國有土地。
2.現況已為文小八(曹公國小)所使用,為符合實際發展需求,及公地公用原則,特予變更。
3.配合廢除部份計畫道路,以利文小八未來整體開發使用。
建議照案通過。
四一-3忠孝國小文小十南側住宅區(面積:1059)文小用地(面積:242)(併入文小十)1、依高雄縣政府八五府宅地字第224148號函配合辦理,權屬為公有土地。
2、現況已作為文(小)十忠孝國小使用及自行車競技場,為符合實際發展需求,及符合公地公用原則,特予變更。
建議照案通過。
公園用地(面積:817)公共設施-公園用地五一-16工二南側,鳳山溪北側農業區(面積:109167)公園用地(面積:109167)1、配合全市公共設施整體規劃構想,未來本地區擬供作為親水性公園設施。
2、沿鳳山溪周圍一帶擬規劃為永久性保護綠帶。
建議照案通過。
項目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變更後計畫(㎡)公共設施-運動場用地六一-8公一、運一公園用地(面積:
25061)運動場用地(面積:
25061)配合市公所垃圾焚化後作為灰渣掩埋場,避免重大災害,維護全市生活環境品質,並已獲得環保署補助,故特予變更。
附帶條件:
1.公一應自基地境界線劃設5M隔離綠帶,以維護鄰近地區權益。
2.公一作為掩埋場使用,不得超過八十五%。
3.日後興闢公園,不得於原掩埋場上方興建任何建物。
4.垃圾掩埋場使用完成後,上方應妥以植栽綠化。
本案除附帶條件2核與「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不符,應予以刪除外,其餘建議照案通過。
運動場用地(面積:
25061)公園用地(面積:
25061)公共設施-公兒用地七一-26–1-40M(建國路)南側公公園用地(面積:
17794)公兒用地(面積:
18684)1.為解決全市公園及兒童遊樂場用地不足的問題,擬將面積較小的公園用地變更為公兒用地。
2.原公二之間道路用地、鐵路用地現已開闢為公園使用,為顧及該公園使用之完整性,擬配合現況使用情形一併辦理變更,以符合實際發展需求。
3.台糖廢鐵道已經拆除,故配合現況變更為道路用地,以符地區需求。
建議照案通過。
道路用地(面積:445)鐵路用地(面積:445)鐵路用地(面積:345)道路用地(面積:345)項目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變更後計畫(㎡)公共設施-公兒用地八一-23公十三公園用地(面積:4505)公兒用地(面積:4505)變更公園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並不影響原規劃功能,且變更後得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劃設公共設施標準,彈性檢討全區需求。
本案僅變更計畫名稱,並無實質意義,建議維持原計畫。
九一-29廣三南側綠帶及公綠帶用地(面積:10877)公兒用地(面積:10877)鄰近住宅區均已興建完成,規劃為公兒用地有助於地區居民生活環境品質提升,且北側綠帶業已開闢完成,並興建相關兒童遊樂設施。
本案除計畫名稱修正為公園用地外,其餘建議照案通過。
十一-20文小二南側公二公園用地(面積:5616)公兒用地(面積:5616)1、變更公園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並不影響原規劃功能,且變更後得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劃設公共設施標準,彈性檢討全區需求。
2、現有公園用地上已興建相關兒童遊樂設施。
同新編號八理由,建議維持原計畫。
十一一-32鳳山溪鄰–17-20M路口西側公園用地(面積:8881)公兒用地(面積:8881)變更公園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並不影響原規劃功能,且變更後得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劃設公共設施標準,彈性檢討全區需求。
同新編號八理由,建議維持原計畫。
項目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變更後計畫(㎡)公共設施-公兒用地十二一-27高速公路東側公八公園用地(面積:12386)公兒用地(面積:12386)變更公園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並不影響原規劃功能,且變更後得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劃設公共設施標準,彈性檢討全區需求。
同新編號八理由,建議維持原計畫。
十三一-21高速公路東側公八公園用地(面積:19633)公兒用地(面積:19633)變更公園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並不影響原規劃功能,且變更後得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劃設公共設施標準,彈性檢討全區需求。
同新編號八理由,建議維持原計畫。
城路)西側公二公園用地(面積:15304)公兒用地(面積:15304)變更公園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並不影響原規劃功能,且變更後得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劃設公共設施標準,彈性檢討全區需求。
同新編號八理由,建議維持原計畫。
公共設施-廣兼停、停車場用地十五一-36鄰近青年路與光復路口文(小)七用地南側住宅區住宅區(面積:4287)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面積:4287)原規劃文小七僅以十五公尺通道連接青年路,為都市防災觀點及學生家長交通旅次疏散的考量,故於鄰接文小七南側住宅區予以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以作為永久性開放空間。
為顧及學通安全,本案除臨接文小七之住宅區變更為文小用地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