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01-審議事項-第三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工業區、道路用地、綠地、停車場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401
案件id
g35SLI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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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華亞汽電股份有限公司為新建汽電共生廠,改善華亞科技園區供電品質,申請由內政部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准該公司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華亞汽電(九一)北字第○○○五五號函送計畫書圖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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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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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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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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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一年五月十一日止,分別於桃園縣政府及龜山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龜山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至四月十三日自由時報分類廣告版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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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桃園縣政府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府城鄉字第○九一○一○八九九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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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前提經本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五三六次會議審決:「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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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素貞(召集人)、賴委員美蓉、周委員志龍、汪委員桂生、黃委員光輝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召開審查會議,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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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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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退請申請開發人華亞汽電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下列各點補充相關具體圖說資料,並報部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大會審議。一、本案係華亞汽電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政府鼓勵民間企業設置汽電共生設備政策,投資新建汽電共生廠,擬變更部分保護區為工業區、道路用地、綠地、停車場用地,以改善華亞科技園區供電品質;惟查該汽電共生廠主要設備係位於北側之原「工十九」工業區位址,本案擬變更保護區部分,僅規劃作為配設圓型儲煤倉、水處理設備等附屬設施使用,是否需用變更高達七.○九九五公頃之山坡地保護區?請開發人華亞汽電股份有限公司從原工十九工業區之汽電共生廠設廠概況、華亞園區整體土地發展現況,重新檢討本案之申請變更保護區之規模、面積範圍、或有無可能勘選其他適當之工業區空地予以替代,並提出具體評估內容。二、本案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雖經行政院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並有條件通過在案,惟其審查通過之開發計畫內容與本案都市計畫變更之計畫內容是否相同?應補充說明。三、本案如經重新檢討評估確有變更保護區之必要性與合理性,擬變更面積超過○.五公頃,其開發方式係為私人團體自行整體開發,惟核與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五八八三號函示免辦區段徵收之七項原則規定不符,仍應由申請人敘明確實無法辦理區段徵收理由及擬改以自願捐獻土地或代金之替代整體開發方式,報由該管桃園縣政府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並依院核示內容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四、有關自願捐獻土地或代金之替代整體開發方式部分,建議參照本會類似案例,即應參照「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之規定,劃設申請變更面積百分之四十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設備用地及代用地,自願捐獻當地地方政府,如不足劃設部分,得改以代金折算繳交方式辦理,及應由申請人與當地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經公證或認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書暨所提整體開發計畫限期實施,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查考。五、本變更案涉及基地挖填方廢棄土處理、廢污水排放、上下水道、供水供電、噪音、空氣品質、景觀、垃圾、廢污水處理及再利用等問題,以及污水處理廠設立之期程,應併同事業及財務計畫之規劃妥予考量。六、建議比照本會審議類似案例有關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之通案性退縮規定,增列:「工業區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七、本案除應依照林口特定區計畫規定之山坡地開發使用限制條件辦理外,請檢附本案變更範圍之現況照片、坡度適宜性分析、及坡度分析與都市計畫套疊等相關資料。八、本案保護區之變更,應考量山坡地開發之防災體系,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