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11-審議事項-第四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口湖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411
案件id
cIoCeH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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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八年四月二日第一一九次、八十八年五月十日第一二○次、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一二二次、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第一二三次及八十九年六月九日第一二四次會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以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九一府工都字第九一一四三○○一六三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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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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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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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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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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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提本會第五三五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故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嗣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召集人)、陳委員明竺、周委員志龍、汪委員桂生、林委員大煜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及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召開二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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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雲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1.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七,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之說明,為增進土地之合理利用,同意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2.二、有關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三之(七),請縣政府依照重新規劃之變更計畫圖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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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查「口湖都市計畫案」係於民國七十年六月發布實施,第一次通盤檢討於民國七十八年一月發布實施,計畫面積一○一.九六公頃,本次通盤檢討係配合現況及實際需要予以檢討變更並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雲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及計畫人口五、○○○人核算,文小用地面積不足○.五八公頃(每校面積不得小於二.○公頃),公園用地面積不足○.七五公頃(本計畫未設置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三九公頃;又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僅為計畫區面積之百分之○.三九,核與都市計畫法規定(比例百分之十)不符(不足面積九.八○公頃),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補充尚有困難,故除變更內容明細表內補充之公共設施用地部分外,其餘不足部分,同意俟變更增加住宅區或商業區等都市發展用地或下次通盤檢討時再妥為調整補充。二、有關都市防災計畫,建請縣政府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訂定都市防災計畫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三、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一)新編號二,為提供停車空間並補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之不足,建議將計畫道路編號七(十公尺)以南部分修正如附圖一,以北部分維持原計畫。
(二)新編號三,為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及統一名稱,故將「電信事業用地」修正為「電信事業專用區」。
(三)新編號六,為統一名稱,故將「寺廟專用區」修正為「宗教專用區」。
(四)新編號七,為維持道路之功能,故維持原計畫。
(五)新編號八,因區位不適宜變更為住宅區,並為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及補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之不足,故將機關用地(機八)全部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六)新編號十,為顧及機關用地之完整性及未來之發展需要,故維持原計畫。
(七)新編號十一及新編號十二,為合理配置本計畫區之綠帶系統,及提供公共開放空間與補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之不足,故原則同意照縣政府所提重新規劃之變更計畫圖說(如附圖二之一至二之六)通過,惟將來興建時應作適當之綠化美化。並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異議則照所繪圖說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第二點及第三點:本計畫區計畫人口五、○○○人,住宅區面積二三.二一公頃,商業區面積一.五八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百分之一○一及商業區百分之一八一;又本計畫區居住密度為每公頃二○○人及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為百分之二三.八六,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其住宅區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八○,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四○。惟縣都委會決議後住宅區容積率為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商業區容積率為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八○,尚屬偏高。為考量地方需求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故將第二點修正為「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十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及將第三點修正為「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二)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六之修正,故將第五點之「寺廟專用區」修正為「宗教專用區」。
(三)第六點及第九點:為增加開放空間、綠美化環境及提供停車空間,故將機關用地、電力事業用地、電信事業專用區及郵政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
(四)第八點:為避免影響市場周邊交通,故參據本會審查案例,將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
(五)參據本會審議案例,為簡化條文,故將第十、十一、十二、十三點修正為:
「十、1.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份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2.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六)為對倉儲區之土地使用強度作適當之管制,並顧及農會現存具有歷史之建築物風貌,故增訂:「倉儲區限供農會農作物儲放、一般批發業、農產品批發業、旅遊及運輸服務業及其他倉儲有關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將來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時應提經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查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七)為切合地方發展特性,創造城鄉風貌及因應未來停車需求,有關本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之設置,參酌雲林縣政府所提意見,訂定如后:
「一、.住宅區、商業區、倉儲區、農會專用區、宗教專用區、農業區之建築基地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退縮二公尺以上,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二、公共設施用地、公用事業用地(或專用區)之建築基地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三、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其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五、其他:以下各點請雲林縣政府查明補正。
(一)計畫書內審核摘要表,漏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二二次會期,又第一二三次會所載日期有誤,請查明補正。
(二)表二「人口成長統計表」資料僅列至民國八十二年,請補充近年之資料。
(三)計畫書,請補敘相關重大建設計畫之內容。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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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逾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逾一陳情人:雲林縣政府地點:計畫區內游泳池用地(雲林縣政府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府工都字第九一一四三○○一九一號函)1.口湖都市計畫內機二用地,目前供口湖分駐所、口湖消防分隊、口湖戶政事務所等三單位使用,面積僅有○.一七公頃,且消防分隊、分駐所車輛進出頻繁,嚴重影響前往戶政事務所洽公民眾停車問題,因此口湖戶政事務所有覓地遷建之必要。
2.口湖都市計畫內游泳池用地,目前尚未開闢使用,總面積○.一八一六公頃,其中○.○九三四公頃為公有土地可辦理撥用,○.○八八二公頃為私有土地,變更後本府迅即籌措財源辦理徵收,以供遷建使用。
建議口湖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二十一案,請准變更游泳池用地為機關用地,以供口湖戶政事務所遷建使用。
同意採納,惟將來建築時,應配合鄰接之兒童遊樂場用地及停車場用地作適當之植栽綠化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