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61-審議事項-第十三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工業區、道路用地、綠地、停車場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461
案件id
32pRYa
概要說明
-
說明:一、華亞汽電股份有限公司為新建汽電共生廠,改善華亞科技園區供電品質,申請由內政部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准該公司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華亞汽電(九一)北字第○○○五五號函送計畫書圖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一年五月十一日止,分別於桃園縣政府及龜山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龜山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至四月十三日自由時報分類廣告版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桃園縣政府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府城鄉字第○九一○一○八九九四號函)。
-
七、本案前提經本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五三六次會議審決:「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在案。
-
八、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素貞(召集人)、賴委員美蓉、周委員志龍、汪委員桂生、黃委員光輝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一年七月九日、九月十七日、十月八日召開三次審查會議及赴現地勘查,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申請人華亞汽電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修止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依公開展覽草案通過。
(一)本案擬申請變更保護區之規模及面積範圍,雖經開發人依本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七月九日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重新檢討由原七.○九九五公頃,縮減為四.五三公頃,惟因本案擬變更保護區部分,僅規劃作為配設圓型儲煤倉、水處理設備等附屬設施,為維護保護區應有之功能及避免保護區不當開發,本案申請變更範圍之面積應再縮減至不超過三.五公頃,其中擬變更保護區為工業區之面積不得超過二公頃。
(二)基地南側緊臨斜坡,應作好水土保持及相關護坡工程,並為塑造良好之視覺景觀,基地內部環境應廣為植栽綠化,及利用綠地下方作停車場使用,以達電廠公園化之目標。
(三)本案變更後作汽電共生廠使用,其電廠發電所產生之二氧化碳量、煤灰量,以及該污染源之處理過程與最終處理結果,應提出具體之因應措施,並納入計畫書內規定,俾利執行。
(四)有關基地開發應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應不得低於申請變更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並自行闢建管理維護,且應於闢建後將土地自願捐獻予當地縣政府或鄉公所,惟確有執行困難時,得改以代金折算繳交方式辦理,該代金以都市計畫變更後第一次土地公告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至於相關回饋措施應由申請人與當地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經公證或認證納入計畫書規定。
(五)有關回饋計畫及實際回饋利得之比例分配,應請申請開發人妥與與桃園縣政府及龜山鄉公所協調,以達敦親睦鄰及回饋鄉里之目的。
(六)本案擬變更為工業區之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有關工業區退縮建築部分,同意桃園縣政府與會代表意見,修正為:「工業區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八)有關林口特定區計畫內山坡地保護區之都市計畫變更,原則上建議應全面通盤考量,並納入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內予以審慎評估,不宜以個案變更方式處理。
(九)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七月九日、九月十七日及十月八日三次會議之審查意見綜理表(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附表一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十月八日第三次會議之審查意見綜理表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第二次審查意見開發單位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本案擬變更位置係位於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華亞科技園區)南側之保護區範圍內,按「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細部計畫」計畫書附帶條件及開發方式分別規定略以:「本工業由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擬訂細部計畫,自行開發。有關南亞公司土地部分列為第一期開發,其餘列為第二期開發,均得自行擬訂細部計畫,依法定程序報請核定後自行開發」、「第一期開發地區照主要計畫規定由南亞公司自行開發,第二期開發地區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經查目前工五工業區內除位於第二期開發地區之街廓編號工一、工三、工十八及工二十一尚未辦理市地重劃外,其餘地區皆已完成配地建廠。準此,本案擬申請變更保護區之規模及面積範圍,雖經開發人重新檢討由原七.○九九五公頃,縮減為四.五三公頃,惟並未說明為何一定要選在保護區內開發?有無勘選其他適當之工業區空地予以替代,應提出具體1、汽電廠主機附近工業區用地,目前皆已設廠動工並無適當空地。而華亞科技園區內目前僅餘工一、工三、工十七及工十八街廓為空地。以下分別說明此四街廓不適宜做為汽電廠附屬設施用地之原因,並說明其重劃情形及所遭遇的困難:
(1)華亞科技園區北側工一、工三地區現為空地,但該區臨接文化一路,與桃園鬧區接近,若將汽電共生廠移至此區開發將對周圍環境造成影響,易造成民眾反彈。此外,該區目前重劃作業尚未完成,區內六十餘筆土地中有三十餘筆目前尚在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作業中,所有權人眾多,取得不易。
(2)華亞科技園區東側工十七地區現為空地,而該區位於華亞科技園區二期重劃區內,由於區內部分土地有無法辦理繼承(繼承人死亡)之情形,依據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需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十五年後,使得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由於土地登記短期間無法完成,故造成重劃作業上的困難,土地無法取得使用。
(3)華亞科技園區東側工十八地區現為空地,而該區位於華亞科技園區二期重劃區內,重劃作業尚未完成,土地所有權人眾多,取得不易,於開發時程上緩不濟急,實有執行上的困難。
2、此外,原華亞「汽電機組新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已通過審查,如再擇其他土地設置汽電廠,需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由於園區內廠商需電急迫,於開發時程上緩不濟急。基於前述理由具體評估後,華亞科技園區內目前空地皆不適宜作為汽電建議除併審查意見(一)辦理外,應將為何一定要選在保護區內開發及經評估確無其他適當之工業區空地予以替代之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內載明,俾利查考。
評估內容(包括工業區內是否尚有其餘土地可供使用,及街廓編號工一、工三、工十八、工二十一目前之重劃情形及所遭遇的困難)。
廠附屬設施設置使用,於區位以及時間上的因素考量下,本開發案僅能將汽電廠主機部分南側毗鄰之保護區土地納入變更範圍,選擇該處作為設置附屬設備之基地,實有其合理性及必要性。
附表一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十月八日第三次會議之審查意見綜理表(續一)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第二次審查意見開發單位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因本案擬變更保護區部分,僅規劃作為配設圓型儲煤倉、水處理設備等附屬設施,為維護保護區應有之功能及避免保護區不當開發,應考量於原街廓編號工十九工業區之汽電共生廠址或周邊之公園用地,將上開水處理設備予以地下化之可行性或多目標立體使用,請提出具體評估內容。
1、工十九廠址地下化可行性評估說明:
(1)工十九廠址內目前設備設置順序(由北至南)有高壓變電所、緊急柴油機房、冷卻水塔、汽機房、鍋爐廠房、靜電除塵器排煙脫硫設備及煙囪等各項設備本身之荷重均相當大,同時考慮林口台地(標高二四0M)及地震之影響,設備基礎均以九M長基樁施工以提高穩定安全性,故在廠址內重大設備下作地下化之規劃有實務上的困難點。
(2)規劃設置之圓形儲煤倉,儲存量為八萬公噸,儲存場直徑為九六公尺,佔地約九一六0平方公尺相當廣大,除需考慮運煤、出煤之運送順利外,其通風、防雨等措施需一併設計,又如此重大設備在現有廠址內已配置多種設備基礎下地下化施工設計有其困難點。
2、工十九工地周邊公園用地多目標使用之可行性評估說明:
依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辦法之規定,公園多目標使用項目包括自來水配水池及其加壓站項目,符合本開發案水處理設備多目標使用。然而,在本開發案儲煤倉設施部份,則並不符合多目標使用方案中使用項目之規定,仍無法以公園用地多目標使用地下化。
(1)目前汽電主機廠周邊公園用地之開發及使用情形,說明如下:
A.公園五:公園五目前有一半之土地位於二期重劃區內,土地重劃尚未完成,土地無法使用。
B.公園六:現有公園六地形陡峭,公園區內有一深度二五公尺的護坡擋土牆及台電345KV高壓電塔,在法則及施工上均有困難。
C.公園七:南亞科技公司已在該區設置地下圳水處理設備使用中。
(2)基於前述原因,目前汽電主機廠周邊公園用地皆不適宜做為汽電廠附屬設施地下化使用。
3、綜合以上二項評估說明,在現有工十九廠址內及周圍公園內執行儲煤倉及水處理設備地下化規劃有實質上(法則及作業上)之困難。
建議原則同意照華亞汽電股份有限公司意見辦理,惟應將水處理設備無法予以地下化或多目標立體使用之理由,納入計畫書內敘明,俾利查考。
附表一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十月八日第三次會議之審查意見綜理表(續二)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第二次審查意見開發單位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三)本案變更後之汽電共生設備係以燃煤方式發電,請就目前能源發電立場,說明為何不採用燃油及天然氣方式發電;並說明發電後所產生之二氧化碳量、煤灰量,以及該污染源之處理過程與最終處理結果,並提出具體之因應措施。
1、就能源發電之立場,本開發案以燃煤方式發電主要考慮環境影響性、供料可靠性、操作技術性及經濟性四方面,綜合評估後本計畫認為以燃煤方式發電時其空氣污染物經防制設備控制後低於燃油發電、高於天然氣發電:但燃煤於經濟性、供料可靠性及操作技術性上皆遠優於天然氣及重油。因此本計畫以燃煤作為發電方式。
2、本開發案發電後預計產生之二氧化碳量、煤灰量,以及該污染源之處理過程與最終處理結果說明如下:
(1)二氧化碳、煤灰產生量:本系統運轉後預估每日產生飛灰二七六公噸及底灰五0公噸,將送至混凝土廠進行資源再利用,因此實際需處理之廢棄物產生量為五‧0噸。二氧化碳產生量每年約二,三四三,0三三噸,本開發案所產生之二氧化碳量,取代台電同額發電量,其排放量每年相對減少七三,八0九噸。
(2)因燃煤鍋爐產生之飛灰及底灰係屬環保署公告可回收項目之一,本開發案擬以資源再利用方式以減少廢棄物量。其中底灰用於水泥廠做為原料添加物,飛灰則送至預拌混凝土之添加物。本開發案將委託合格代清運商代為載運進行回收再利用;有關本開發案產生之飛灰及底灰載運至預拌混凝土工廠資源再利用之預定配合廠商,業已協調台塑企業合約清運承包商駿彪通運有限公司同意協助辦理相關清運作業。
建議除併審查意見(三)辦理外,應將為何不採用燃油及天然氣方式發電之理由,納入計畫書內敘明,俾利查考。
附表一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十月八日第三次會議之審查意見綜理表(續三)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第二次審查意見開發單位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四)有關基地開發應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應不得低於申請變更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並自行闢建管理維護,且應於闢建後將土地自願捐獻予當地縣政府或鄉公所,惟確有執行困難時,得改以代金折算繳交方式辦理,該代金以都市計畫變更後第一次土地公告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至於相關回饋措施應由申請人與當地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經公證或認證納入計畫書規定。
本變更計畫已按照「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之規定,調整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增加綠地面積0.0四二公頃。調整後本變更計畫區土地中,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一.八一二公頃,佔總面積之百分之四十‧00。
建議併審查意見(四)、(五)辦理。
(五)有關回饋計畫及實際回饋利得之比例分配,應請申請開發人妥與與桃園縣政府及龜山鄉公所協調,以達敦親睦鄰及回饋鄉里之目的。
有關回饋計畫及實際回饋利得之比例分配,本計畫已依照「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自願捐獻綠地及道路用地,面積共為一‧四八二公頃,佔全區比例為百分之三二‧七一;其餘不足百分之四十部分,擬以代金折算繳交方式辦理。
建議併審查意見(四)、(五)辦理。
附表一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十月八日第三次會議之審查意見綜理表(續四)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第二次審查意見開發單位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六)本案擬變更為工業區之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此外,有關華亞汽電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函提意見,所述「廢棄物處理系統並將委託合格清除機構進行處理」乙節,語義不明,是否符合上開法令規定,宜再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確認。
本開發案於系統運作中,預計產生之廢棄物其相關處置,開發業主已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與擁有廢棄物清除合法執照廠商合作,簽訂全方位廢棄物管理業務合約,有關汽電廠運作產生之廢棄物清除、處理、回收等皆與該合法廠商合作協助處理。
建議併審查意見(六)辦理。
附表一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十月八日第三次會議之審查意見綜理表(續五)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第二次審查意見開發單位處理情形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七)有關工業區退縮建築部分,同意桃園縣政府與會代表意見,修正為:
「工業區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本案之規劃設計已按桃園縣都市計畫退縮規定進行規劃,將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中退縮相關規定:「工業區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議併審查意見(七)辦理。
附表二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第二次會議之審查意見綜理表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七月九日第一次審查意見華亞汽電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華亞汽電(九十一)北字第○○二四五號函復處理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本案係華亞汽電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政府鼓勵民間企業設置汽電共生設備政策,投資新建汽電共生廠,擬變更部分保護區為工業區、道路用地、綠地、停車場用地,以改善華亞科技園區供電品質;惟查該汽電共生廠主要設備係位於北側之原「工十九」工業區位址,本案擬變更保護區部分,僅規劃作為配設圓型儲煤倉、水處理設備等附屬設施使用,是否需用變更高達七.○九九五公頃之山坡地保護區?請開發人華亞汽電股份有限公司從原工十九工業區之汽電共生廠設廠概況、華亞園區整體土地發展現況,重新檢討本案之申請變更保護區之規模、面積範圍、或有無可能勘選其他適當之工業區空地予以替代,並提出具體評估內容。
工十九土地面積四.五六公頃,僅可設置蒸汽鍋爐及汽渦輪發電機系統,燃料供應系統及附屬設備,如煤倉及水處理設備則無法容納;由於汽電共生設備之附屬設備其設置條件有技術性條件,以下為汽電廠廠主機部份附近工業區空地使用狀況:
1、主機部份東側空地(華亞段三四七號,面積一六二八一平方公尺)係屬南亞科技公司所有,現南亞科技公司擬於此處設立晶圓廠,且已動工開挖,非適當可用之土地。
2、主機部份東側空地(華亞段三四八號、華亞段三四八-二號,面積共七0二00平方公尺)係屬南亞科技公司所有,現南亞科技公司擬於此處設立晶圓廠,且已動工開挖,非適當之土地。
3、主機部份北側空地(華亞段三四二號,面積五一二一平方公尺)係屬國有財產局所有,現已預定設置(氣電廠)特高壓變電廠,且正辦理購撥作業中,加上面積太小並不合適,故亦非可用之土地。
4、華亞科技園區北側工一、工三地區現為空地,而該區位於華亞科技園區二期重劃區內,重劃作業尚未完成,且該區土地多達六十餘筆,所有權人眾多,取得不易;另原華亞「汽電機組新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已通過審查,如再擇其他土地設置汽電廠,需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於開發時程上緩不濟急,故有執行上之困難。
5、華亞科技園區東側工十八、工二一地區現為空地,而該區亦位於華亞科技園區二期重劃區內,重劃作業尚未完成,,土地地號多達三十餘筆,所有權人眾多,取得不易;另原華亞「汽電機組新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已通過審查,如再擇其他土地設置汽電廠,需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於開發時程上緩不濟急,,故實有執行上之困難。
基於前述理由,因此若將汽電廠主機部分南側毗鄰之保護區土地納入變更範圍,不僅面積大小適中,而且坡度平緩可供安全使用,選擇該處作為設置附屬設備之基地,實有其合理性及必要性。
因涉本案變更之正當性與合理性,建議併審查意見(一)辦理。
附表二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第二次會議之審查意見綜理表(續一)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七月九日第一次審查意見華亞汽電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華亞汽電(九十一)北字第○○二四五號函復處理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本案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雖經行政院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並有條件通過在案,惟其審查通過之開發計畫內容與本案都市計畫變更之計畫內容是否相同?應補充說明。
「華亞科技園區汽電共生機組興建計畫」之環境影響評估開發計畫內容即包含「蒸汽鍋爐及汽渦輪發電機系統」與「燃料供應系統及附屬設備」兩部分,並已經由行政院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並有條件通過在案;本案所進行之都市計畫變更計畫內容即與前述行政院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之開發計畫內容相同。
建議除應將行政院環保署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結論納入計畫書內規定外,其餘應併審查意見(三)辦理。
附表二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第二次會議之審查意見綜理表(續二)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七月九日第一次審查意見華亞汽電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華亞汽電(九十一)北字第○○二四五號函復處理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三)本案如經重新檢討評估確有變更保護區之必要性與合理性,擬變更面積超過○.五公頃,其開發方式係為私人團體自行整體開發,惟核與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內○五八八三號函示免辦區段徵收之七項原則規定不符,仍應由申請人敘明確實無法辦理區段徵收理由及擬改以自願捐獻土地或代金之替代整體開發方式,報由該管桃園縣政府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並依院核示內容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1、本變更計畫範圍僅供工十九新建汽電共生設備主機設置之附屬設施使用,服務對象以華亞科技園區內目前已建廠完成及陸續投入建廠之高科技科技公司所需之電力電源為主,應儘速供給電力,以穩定華亞科技園區廠商生產,如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耗時較久,緩不濟急,故申請人擬以自願捐贈土地或代金替代整體開發方式,以爭取儘速設置之時效性。
2、本案屬民間投資自行興建之電業設施,土地及相關工程成本均由本公司負擔,並已自行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倘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政府仍須編列預算及行政配合。且依照一般區段徵收程序,地主取得抵價地發還比例僅為40%,無法滿足本計畫設廠所需規模,須向其餘地主以更高地價協議價購該土地,影響設廠計畫。
3、本案之開發係由開發者提出整體開發計畫自行辦理,並自行規劃設置足因開發行為衍生所需之出入道路、停車場、綠地,由開發者興修完成,並進行管理維護事宜。其事業及財務計畫,是以計畫區全區自足平衡為計算基礎,已具區段徵收地主共同負擔公共建設之精神。
4、又依據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辦理區段徵收前,需用土地人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本計畫區土地己由華亞汽電公司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故免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5、申請單位將敘明前述無法辦理區段徵收理由及擬改以自願捐獻土地或代金之替代整體開發方式,依法定程序報由該管桃園縣政府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並依院核示內容納入計畫書規定辦理。
建議原則同意照華亞汽電股份有限公司意見辦理,惟應於內政部核定前,檢附行政院同意免辦區段徵收之核定函,並納入計畫書內規定,俾利執行,否則維持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