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71-審議事項-第十案:高雄縣政府函為「擬定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原部分「機二」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公園用地、廣場用地、電路鐵塔用地)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471
案件id
z2Du5J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十月六日第五十六次、九十一年五月七日第六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府建都字第○九一○一一七三八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經本會九十一年九月十日第五四二次會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並赴現場勘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案經簽奉核可,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何委員東波、翁委員金山、林委員素貞、張委員元旭,並由何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赴現場勘查及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
-
七、案經本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第五四六次會議決議:「一、本案提下次委員會議繼續討論。
-
二、本會委員所提本計畫規定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其中劃設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超過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四十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本案市地重劃是否具體可行乙節,請高雄縣政府研提補充資料,併同討論。」,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高雄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會專案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擬變更部分公園用地為廣場用地(○.○一公頃),建議維持原計畫乙節,採納高雄縣政府列席代表所提意見,為避免產生基地未面臨建築線之情形,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同意變更部分公園用地為廣場用地(○.○一公頃)。
-
二、據高雄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細部計畫範圍與市地重劃範圍並不相同,市地重劃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占重劃總面積比例為百分之三十九,低於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之百分之四十五,本案市地重劃應屬可行。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據高雄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特定區計畫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時,為提供漁業人口及相關產業人口之居住需求,將部分「機二」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公園用地、廣場用地及電路鐵塔用地,並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惟查上開電路鐵塔用地毗鄰住宅區,影響住宅區可居性,以及該府考量本案基地東側一-二-三十米計畫道路將來興建興達港跨港大橋之高架引橋,對本案住宅區之都市景觀造成衝擊,而擬調整原計畫住宅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位置,故本案基於尊重地方實際發展需要,及原計畫係以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在擬調整公共設施用地位置後,在不減少原計畫公園用地面積之原則下,建議同意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依前項處理原則,本案擬變更部分住宅區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九八公頃)部分,修正變更為公園用地(○.○九八公頃);至擬變更部分公園用地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三六公頃)、廣場用地(○.○一公頃)部分,建議維持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