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91-審議事項-第十二案: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5491
案件id
7V73vW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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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市都委會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第四九五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府都二字第○九一一五二九八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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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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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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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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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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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辛委員晚教、蔡委員添璧、徐委員淵靜、林委員素貞、周委員志龍、彭委員光輝、張委員元旭等七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辛委員晚教擔任召集人。復經本會專案小組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十一月二十二日召開二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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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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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帶決議:有關社子島地區防洪高保護設施目前正由經濟部水利署整合協調規劃,請該署儘速協助完成審議,以利本計畫案之推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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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前經本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召開第一次審查會議,獲致多項審查意見,經台北市政府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府都二字第○九一○八一八六四○○號函依上開會議審查意見檢送修正對照表(如附件)及修正計畫書有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該府上函提修正計畫書及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府都二字第○九一一五二九八九○○號函送計畫圖通過。一、區域防洪方面:
依水利法第八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水利事業,其利害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關社子島地區防洪高保護設施目前正由經濟部水利署整合協調規劃,請經濟部水利署及台北市政府依左列各點辦理:
(一)本主要計畫案報請本部核定時,應檢附經濟部水利署同意本案採二四○公頃高保護方案之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如經濟部水利署有不同於本案採二四○公頃高保護方案之意見者,本主要計畫案應再提會重新審議。
(二)本主要計畫案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時,應請經濟部水利署派員列席說明表達對本案之意見。
(三)在經濟部水利署尚未同意本案採二四○公頃高保護方案前,有關未來辦理區段徵收可能由台北市政府取得之計畫區西側遊樂區附近土地,經該府列席代表同意先行暫緩填土,以確保防洪安全。二、計畫書內容應再修正部分:
(一)社子島目前戶籍人口為11322人,惟社子島地區年平均成長率僅0.85%,如何達到計畫目標年(民國114年)細部計畫容納人口31992人,請補充敘明。
(二)目前六公尺高堤防用地外之河川區,未來擬作為親水活動空間及碼頭使用,應再補充說明如何透過海上交通規劃,聯繫台北縣境之重要遊憩景點。
(三)修正計畫書附錄水理分析、防洪排水及初步填土規劃、交通運輸分析、區段徵收財務試算等節,為避免造成執行疑義,請改列為規劃技術分析附冊。此外,有關區段徵收財務試算之合理性,如區段徵收後標售土地地價每平方公尺僅3.03萬元,請再重新檢討。三、後續辦理事項:
(一)細部計畫:本案細部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係由台北市政府核定,有關細部計畫審議應依本部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四二七九-一號令訂定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辦理,並請台北市政府將左列各點內容,納入細部計畫檢討規劃,重新提請該市都委會審議或報告。
1、有關防洪安全性、妥善安置當地居民及研擬分期分區開發計畫等事項。
2、有關淡水河、基隆河沿岸地區之觀光資源及生態環境,如紅樹林鳥類棲息等特殊自然資源等,應有適當分析資料及規劃利用與管理原則,並研訂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以避免本計畫案未來發展遊憩活動致破壞生態平衡。
3、有關堤防預定線周邊地區土地,建議盡量採低密度開發。
4、其餘有關本變更主要計畫案提經本會審決事項。
(二)環境影響評估: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附件「變更臺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案」依91.9.20本會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修正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第一次審查意見計畫書(修正草案)內容本案係台北市政府為配合社子島地區整體發展需要,擬變更八十二年一月五日公告發布實施以二○年洪水頻率高度堤防保護為原則之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案,經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簡報說明後,原則上尊重該府核議意見,惟因台北市政府報部核定之主要計畫書、圖內容過於簡略,難以瞭解整體計畫詳細情況,以及本案涉及大台北地區防洪計畫調整事宜,故請台北市政府依左列各點辦理及補充相關資料到署後,儘速召開專案小組第二次審查會議。
依審查意見辦理。
(一)計畫性質:
本案在計畫內容上類似通盤檢討性質,惟台北市政府基於上位及相關計畫指導、政策轉變及社子島地區特殊地理環境與民意需求,認定為避免重大災害發生及配合該市興建之重大設施,符合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等由,應於計畫書緣起乙節內補充敘明,作為本案檢討變更之依據。
詳見第1至3頁劃線修改補充部分。
(二)基本分析:
1、區域防洪:社子島地區在大台北防洪地區之防洪角色,以及有關研擬一二○、一八○、二四○公頃等三個高保護區方案以二百年防洪頻率築堤對於基隆河與淡水河洪水水位影響情形。
2、觀光資源及生態環境:如紅樹林鳥類棲息等特殊自然資源等,應有適當分析資料及規劃利用與管理原則,以避免本計畫案未來發展遊憩活動致破壞生態平衡。
3、人口與產業發展:本案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補充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以及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相關資料,據以規劃各類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4、交通運輸:
(1)請補充本計畫區與大眾捷運系統等交通轉運中心、台北市舊市區與鄰近各市鎮間如何聯繫,並提出交通改善措施,以瞭解目前及目標年之客貨運交通運輸狀況。
(2)本案擬開發成為台灣北部地區最完整之休閒遊憩地區,對於如何與台北縣境遊憩景點聯繫(如觀音山),以及經由輕軌運輸系統串聯故宮博物院,應針對區域性交通系統整體規劃。
5、環境影響:配合本計畫區引進住宅、商業、娛樂設施及人口引進,有關空氣、水體、廢棄物處理未來因應措施,應補充說明。
6、房地產市場及市府財政狀況:考量目前房地產市場景氣尚未恢復及最近區段徵收案之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取地價補償款比例較高等因素,本案開發方式與市府財政狀況,應請市府都市發展局會同財政局、地政局等單位詳細評估分析,並應依本部八十五年六月七日台內營字第八五七二七八六號函訂「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並於完成整體開發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第六點規定「今後都市計畫書擬規定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先會同當地地政機關評估可行性」辦理。至於本案財務計畫如須以平均地權基金補貼支應始達平衡者,請補充敘明。
文字說明詳見第1至3頁劃線修改補充部分。數據說明詳附錄一及附錄二。
詳見第11、20、21、24頁劃線修改補充部分。
詳見第11、12、15、31頁劃線修改補充部分。
詳見第32至36頁劃線修改補充部分及附錄三。
詳見第26、35、36頁劃線修改補充部分。
詳見第44頁劃線修改補充部分。
詳見第44頁劃線修改補充部分及附錄四。
(三)實質計畫內容應加強部分:
1、發展定位:在區域防洪及排水問題安全無虞情形下,有關社子島地區之發展方向,應補充台北市整體發展構想、社子島與鄰近地區發展關係等相關示意圖及說明,並作整體探討分析,俾據以規劃土地及規範土地使用。
2、都市防災:本主要計畫案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針對地方特性就都市防災(如水災、火災、震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以及易發生之遊憩災害等,作原則性規範,俟擬定細部計畫時,再妥為規劃相關防救設施。
3、文化資產保存:計畫書第十一頁社子島地區現存具文化意義之建築物,應配合當地民俗活動及產業文化,規劃部分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規定得供文化保存或展示設施使用,以建立地方認同感及促進文化產業發展。
4、計畫目標年及計畫人口:本案社子島目前戶籍人口為11322人,細部計畫容納人口為31992人,應核實推估居住及活動人口,檢視計畫人口之合理性,並於主要計畫書補列計畫目標年及計畫人口,作為細部計畫規劃各類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依據。
5、土地使用分區:本案擬規劃住宅區、商業區、娛樂區、遊樂區及產業服務區等使用分區,應於主要計畫書增列其劃設目的、使用性質及使用強度(如高、中、低密度發展)等相關說明,以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6、水域活動及碼頭規劃:有關目前六公尺高堤防用地外之河川區,未來擬作為親水活動空間及碼頭使用,應有適當管制規定及管理措施,並應與本案遊樂區、娛樂區規劃相互配合。
詳見第22、25頁劃線修改補充部分。
詳見第27、28頁劃線修改補充部分。
詳見第28、29頁劃線修改補充部分。
詳見第4頁及第31頁劃線修改補充部分。
詳見第31、32頁劃線修改補充部分。
詳見第26、27頁劃線修改補充部分。
(四)後續配合辦理事項:
1、依水利法第八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水利事業,其利害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關社子島地區防洪高保護設施目前正由經濟部水利署整合協調規劃,未來如與本案採二四○公頃等三個高保護區方案不同者,本主要計畫案應再提會重新審議。
2、本案後續之細部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係由台北市政府核定,有關細部計畫審議應依本部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四二七九-一號令訂定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辦理。
依審查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