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541-審議事項-第八案:台東縣政府函為「變更八仙洞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541
案件id
LNm3Ns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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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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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台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一○次會議及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一一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東縣政府九十二年元月十三日府城都字第○九二○○○五七二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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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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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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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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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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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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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特定區計畫目標年(民國一○○年)之人口成長及旅客旅遊人次成長情形,應納入計畫書敘明,俾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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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區西面山岩洞窟屬於長濱文化遺址之主體(為第一級古蹟-八仙洞遺址),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將原計畫為保護上開遺址而劃設之特別保護區(六.三八公頃),就公告之古蹟範圍變更為「古蹟保存區」,並增訂比原計畫特別保護區更嚴格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項,及應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如於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同意變更,否則應再提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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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期分區計畫第一期發展(八十九年至九十年),應調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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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書有關公共設施項目「道路用地、綠帶」,應予以分開計算,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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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書有關「水溝用地」乙詞,應修正為「溝渠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