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581-審議事項-第十四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月世界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581
案件id
K5kPLr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第六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府建都字第○九二○○三二八九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何委員東波、陳委員鴻益、林委員享博、賴委員美蓉、郭委員瓊瑩、李委員素馨及林委員大煜,並由何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高雄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有關本目標計畫年之合理旅遊人次乙節,同意採納高雄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資料,修正為五○萬人次。
-
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五有關原計畫劃設休息站、旅遊服務中心等二處土地使用分區及擬變更青年活動中心為活動中心區乙節,據高雄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上開三處土地除休息站部分土地為私人所有外,其餘土地權屬之管理機關皆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故仍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修正變更為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計畫書內請補充說明本計畫區之計畫目標、計畫目標年(民國一○○年)人口成長情形。二、計畫書內請補充說明本計畫區內旅遊人數歷年增減情形;另計畫目標年(民國一○○年)之旅客旅遊人次擬訂為一○○萬人次,似屬偏高,建議再檢討調整修正目標年之合理旅遊人次,並補充說明預測方法。三、本計畫區為一特殊地質景觀之天然環境地區(俗稱月世界),為保存特有之地質景觀,建議補充計畫範圍之自然環境特性(地形、地貌、地質、土壤、坡度分析、環境敏感地區分析、水文、植栽及特殊景觀等)。四、據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列席代表說明,該局刻正辦理二仁溪疏浚及堤防工程,惟尚未核定公告二仁溪治理計畫線,延宕該局委託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事宜,本計畫案擬維持原計畫河川用地(九.四一公頃)部分,建議縣府儘速協助該局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修正變更為「河川區」或「河道用地」或「堤防用地」等;並請加強補充說明計畫區內之區域排水治理計畫、設施及構想內容,以解決本計畫區低窪易淹水之問題。五、本計畫案原劃設休息站(○.二九公頃)、旅遊服務中心(○.二六公頃)等二處土地使用分區及擬變更青年活動中心為活動中心區(○.二六公頃)部分,建議配合審查意見六,修正變更為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請縣府查明土地權屬及評估其必要性,提大會討論決定。六、為促進本風景區之觀光遊憩發展、開發經營及管理維護,建議縣府儘速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詳予評估公告為縣級風景特定區並成立專責管理單位之可行性。七、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新標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一調整計畫目標年民國九十二年民國一○○年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目標年予以延長。
建議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三日月禪寺寺廟保存區(0.56)宗教專用區(0.56)1.現為日月禪寺使用,該寺為登記有案之合法寺廟。
2.為避免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訂之性質分區相混淆,而予以變更名稱。
建議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六商業區西北側延伸至東南側商業區(0.04)農業區(0.41)人行廣場用地(0.05)廣場用地(0.01)公園用地(0.01)水域用地(0.06)溝渠用地(0.58)配合縣政府水利局目前整治工程用地範圍予以變更,以應整治需要,解決本地雨季之積水問題。
建議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公一、公三公園用地(17.14)保護區(17.14)1.該二處公園大多屬山坡地形,應儘量維持原有地形、地貌。
2.因政府財源有限,為減少徵收公共設施用地之支出。一、查本計畫區公園用地(一九.四八公頃)、綠地(一.○二公頃)及廣場用地(○.五九公頃)佔計畫區範圍總面積(一九五.八五公頃)一○.七七%,本案擬變更部分公園用地恢復為保護區後,剩餘之公園用地(三.九五公頃)、綠地(一.○二公頃)及廣場用地(○.五九公頃)僅佔計畫區範圍總面積二.○二%,為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意旨,建議維持原計畫。二、請查明補充原劃設公園用地之土地權屬及開闢經費。
計畫區西側青年活動中心青年活動中心(2.38)活動中心區(2.38)為提供各種年齡層多元化活動空間,故變更其名稱為活動中心區。
併同審查意見五辦理。
六四日月襌寺東南側車站用地(0.12)停車場用地(0.12)1.原車站用地位置較偏遠,客運公司設站意願不高。
2.為提供足夠之停車需求。
建議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民狗氳氤段149-7地號保護區(0.24)機關用地(供陸軍直昇機著陸訓練場使用)(0.24)該土地現係陸軍直昇機停機坪使用,為免影響其戰備任務用地投資,並符合其實際需要,而予以變更。
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保護區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供「國防所需之各種設施」,建議本案維持原計畫。
八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修訂配合本次檢討變更內容及依現行法令規定予以修訂,以符實際。
併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辦理。
九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未訂定增訂為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開闢,並鼓勵民間投資興建公共設施,以發展都市建設之需要。
本計畫區為一低密度、低開發之地區,建議應予刪除。
十九分期分區發展計畫未訂定增訂為使計畫能循序發展,配合實際發展趨勢訂定分期分區本案除計畫書載明之分期分區計畫劃分已發展區(七十一發展計畫。年至八十七年)及優先發展區(八十八年至一○○年)等二階段,已逾民國九十二年,建議調整修正外,其餘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事業及財務計畫未訂定增訂1.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二十二條之規定訂定。
2.為提供地方政府於從事都市計畫建設時之參考依據。
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請補列事業及財務計畫表。二、計畫書載明之「玖、事業及財務計畫:...,僅供地方政府參考,...」部分,建議刪除「僅供地方政府參考」。
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依據內政部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台內消字第八四八六三七五號函及「有關災害防救方案」由行政院研考會選定八十五年度重點項目第十項:「都市計畫時納入防災計畫」。
配合審查意見三自然環境特性之檢討分析成果,建議再加強研擬本計畫都市防災計畫。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一)建議以表列格式敘明原計畫與新計畫條文對照,及修正理由等項目。
(二)配合本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公告廢止「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施工編」,第十二點第一款規定上開鼓勵辦法部分,建議修正為:「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辦理。」。
(三)八十八年七月一日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原台灣省政府頒布之「台灣省獎勵興建公共設施辦法」業已廢止適用,並由本部重行研訂相關辦法中,第十四點規定上開辦法部分,建議應予刪除。
(四)第十五點規定:「高雄縣政府應另研擬都市設計準則,...」,建議修正為:「計畫區內應另研擬都市設計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