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01-審議事項-第十二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工商綜合專用區及綠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601
案件id
Q8pLG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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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貧)*?5?1?3?幹?501?二﹒在○九二二九○三六五七號函文中第六點審查意見中之第(二)項內,第1、2點原文為:「1﹒應增加提供本案基地開放空間面積之比例(如增加生態綠地面積)。」「2﹒應增加提供本案基地開發後建築物一定比例面積之室內公益性空間,供當地縣政府或鎮公所作為地方文化設施活動使用。」然該日(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都委會專案小組審查會議過程中之原意為前述二點本公司擇一辦理即可,並非二點均須辦理,故本公司在專案小組會後,經公司內部積極協商,願採第1點之決議精神,再提供增加本案基地開放空間面積比例百分之二,作為本基地內之生態綠地面積,修正後之土地使用計劃示意圖及面積分配表如附件所示。
三﹒另審查意見第(三)項,函示本公司與台中縣政府依新頒審議規範重新檢視原有協議書乙節,本公司亦已依示辦理,刻正與台中縣政府積極協商中,所有協商函文與資料,均將副本函呈貧p?NZs貧?2?;?四﹒前述所陳,是否有當,尚請貧2?;p?6?!#?@??0?S?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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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本案除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一)(二)請申請開發單位(臺達發股份有限公司)研提具體捐獻事項乙節,同意採納開發單位列席代表說明該公司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發綜字第九二00二號函(如附件)提意見,再增加提供本案總面積百分之二(約○.二○一八公頃)作為生態綠地,並無償捐贈予台中縣政府所有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及本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第五四六次會議審決之本會專案小組原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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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臺達發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發綜字第九二○○二號函送補充資料臺達發股份有限公司函公司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三十六號十樓傳真:(○二)二三一一六一○○聯絡人及電話:陳羿樺(○二)二三七一三一○五受文者:內政部營建署副本受文者:台中縣政府、中華顧問工程司速別: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發文字號:發綜字第九二○○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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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見主旨主旨:
謹覆貧;?&?p??#?p?"?4.?6?"??5?A?`?*?J?○九二二九○三六五七號函及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營署都字第○九二二九○五八四一號函,如說明,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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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赴現場勘查,並由申請開發單位(臺達發股份有限公司)補充本變更案開發基地之山坡地分析處理說明資料(詳附錄一)與會討論。本計畫案涉及山坡地利用分析部分,應依左列各點辦理,其餘維持本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第五四六次會議審決之本會專案小組原審查意見(詳附錄二)。一、按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新市鎮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如逾二十年未開發使用者,主管機關應併同新市鎮開發辦理協議價購、區段徵收,或許可私人或團體申請開發。」之意旨,本案基地屬台中港新市鎮保護區土地,得依上開規定,許可私人或團體申請開發。二、經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赴現場勘查後,發現本案基地現況似為早期遭人為開挖土石,破壞該基地原始地形地貌,土地所有權人(臺達發股份有限公司)與會說明該公司並非造成該基地原始地形地貌之破壞者,惟本專案小組認為土地所有權人仍應善盡妥為管理本案開發基地之責任,建議本案開發單位除依「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規定之捐獻事項辦理外,並應增加左列事項,並研提具體回應意見正式行文到署,併提大會討論決定。至本案基地原始地形地貌遭破壞為存在之事實,請台中縣政府自行查明妥處。
(一)應增加提供本案基地開放空間面積之比例(如增加生態綠地面積)。
(二)應增加提供本案基地開發後建築物一定比例面積之室內公益性空間,供當地縣政府或鎮公所作為地方文化設施活動使用。三、配合經濟部公告廢止「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本部業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一一一九號函重新訂頒「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建議開發單位與台中縣政府依上開規範規定及提經本會審決事項,重新檢視八十三年雙方簽訂之協議書,如有應增補修訂原協議書之必要,應於本案經本會審決同意變更後,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報請核定時,重行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限期實施,否則應迅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恢復為原使用分區,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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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工商綜合專用區及綠地)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現場勘查審查意見及處理說明審查意見規劃單位處理說明一、於基地對面中華電信頂樓拍攝基地全貌圖。
依據委員意見拍攝基地全貌圖並套繪基地範圍,如附件一。二、基地應配合地形局部抬高以減少土方挖方量,並減少施工期間對附近環境之衝擊。一、配合辦理;基地配合原地形以兩階高程整地,局部抬高基地東側整地高程後,可有效減小土方挖方量,減少施工期間對附近環境之衝擊。二、整地工程平面圖及每二十公尺之斷面如附件二、三;修正前後剖面之比較斷面如附件四。三、經基地抬高調整後,本基地挖方為185,769立方公尺(水土保持計畫原為197,912立方公尺),填方142,212立方公尺(水土保持計畫原為122,抑6立方公尺),棄土量約43,557立方公尺(水土保持計畫原為75,616立方公尺),請參閱附表。四、整地所產生之剩餘土方,已洽經濟部工業局同意運至彰濱工業區。
水土保持計畫修正後土方增減量挖方量(M3)197,912185,769-12,143填方量(M3)122,296142,21219,916棄土量(M3)75,61643,557-32,059三、應以3D模擬基地開發前原地貌、整地完成、雜項工程完成及開發完成四階段之景觀模型。
配合以3D模擬基地開發完成四階段之景觀模型,景觀模型請參閱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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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本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第五四六次會議審決之「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工商綜合專用區及綠地)案」決議事項本案請本會原專案小組儘速擇期赴現場勘查,並就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一有關山坡地利用分析部分,續予審查獲致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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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計畫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山坡地利用分析:請開發單位(台達發股份有限公司)就左列各點補充資料提大會審決,以釐清本案土地變更之合理性與適宜性,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一)本案基地位於都市計畫保護區之山坡地,其原始地形坵塊圖之平均坡度約十九%,依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第十三點規定:「基地內之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之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可開發,但得作為生態綠地,其餘部分得就整體規劃需要開發建築」規定,故本基地坵塊圖上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下者,始得作為建築基地使用,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者,除作生態綠地外,其餘整體規劃開發部分應以作為開放性公共設施為限(如公園、廣場、道路等);至於開發單位補充之本基地開發構想模型及其坵塊坡度分析圖,以及土地使用配置計畫套疊於該坡度分析圖部分(詳附件一),應再提大會補充說明,確實符合上開審議規範規定,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俾利查考。
(二)請補充本案基地原始地形坡度情形及現況地形坵塊圖之坡度分析資料,並分析其差異性及造成原因。
(三)請補充本案基地地質及鑽探報告相關資料,說明將來開發建築確無妨礙建築結構安全之虞。二、服務功能與市場分析:為釐清本變更案之合理性及服務功能,開發單位與會補充之本基地鄰近台中縣、市附近地區相關購物中心開發案設置情形,以及本開發案之市場分析定位等相關資料,仍有不足,請再加強補充說明之。三、環境影響評估:本案環境影響評估業經台中縣政府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八七府環一字第三四四七六號函同意備查在案,開發單位補充之本變更案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及其環評審查通過之各點附帶規定之後續辦理情形對照說明(詳附件二),應納入計畫書敘明,俾利執行查考。四、交通衝擊:
(一)本案基地內二十公尺寬對外聯絡道路連接至面臨五十公尺寬之區域性幹道中棲路有二處交叉路口,以及基地面臨台中港路擬設置停車場(○.九一七一公頃),為避免上開二處交叉路口及擬設置停車場對中棲路造成交通擁塞,應於細部計畫再詳細研提具體交通改善方案及人行、車行交通動線圖。
(二)本案基地內二十公尺寬對外聯絡道路連接基地南側面臨中棲路之一處交叉路口,開發單位擬協調公路主管機關將中棲路之安全島予以切開,以疏解基地內之交通量乙節,為避免本案基地二處出入口對中棲路造成交通衝擊,上開中棲路之安全島,應予維持原狀;至本案基地北側另一處面臨中棲路之交叉路口所需之紓緩交通衝擊措施(含槽化工程)經費,應由開發單位負責提供,並予以開闢。
(三)為因應本工商綜合區將來開幕期間、週年慶、連續假日時所帶來之大量交通量及購物人潮,對中棲路造成重大之交通衝擊,建議應妥善規劃順暢之交通疏導管制措施。
(四)計畫書交通衝擊分析載明公車旅次吸引量運具分配比率與乘載率為百分之二十五,似屬偏高,應再檢討修正及將來應有具體之接駁公車系統,以接駁本基地部分購物人潮。
(五)本基地內十公尺寬道路連接基地外現有農路及橫跨基地原始地形坡度陡峭乙節,據開發單位列席代表說明,基地外現況並無農路連接至本案基地內,及本基地內規劃之道路,已考量各土地分區之可行性、安全性及本基地環狀之防救災道路需求,以及道路縱剖坡度均符合道路工程設計標準,惟應納入計畫書敘明,俾利查考。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總容積及建築高度部分)(一)本案擬變更後之工商綜合專用區規定容積率不得大於三六○%,建議修正為容積率不得大於三○○%。
(二)考量本案基地位於都市計畫保護區之山坡地,本細部計畫規定建築物高度不得大於五十公尺乙節,建議修正為:「本案建築物高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相關規定辦理。」。六、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之檢核事項:
(一)為配合經濟部公告廢止「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本部業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一一一九號函重新訂頒「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故本計畫書擬引用之相關文字,應配合修正;至計畫書規定自願回饋部分,請依上開審議規範規定辦理,如擬引用舊有之回饋規定,宜由開發人與縣府協調確定。
(二)本案土地權屬分屬台達發股份有限公司、私人所有及三筆國有土地,建議補充土地權屬明細表、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同意合併開發等相關證明文件,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請補充研提都市防災、維生計畫及都市設計管制計畫。
(四)本案如經本會審決同意變更,開發單位應於變更主要計畫核定前,與當台中縣政府簽定協議書,並經公證或認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及其所提整體開發計畫限期實施,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五)本計畫書第七章事業及財務計畫,配合上開整體開發計畫限期實施,建議修正為「實施進度與經費」,以符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有關主要計畫應表列事項;另主要計畫書載明有關財源籌措來源「中美發展基金」乙節,為避免未來產生執行疑義,建議予以刪除。
(六)本計畫書載明之變更示意圖及計畫圖,標繪有誤,併請查明修正。
(七)開發單位與會補充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水土保持計畫書,請縣府報請核定主要計畫時,應檢附上開二報告書定稿本,俾利查考。七、本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之開發單位處理說明,應請確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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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地現況坡度分析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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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土地使用配置計畫套疊於該坡度分析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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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台中縣政府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八七府環一字第三四四七六號函同意備查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開發單位補充之本變更案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及其環評審查通過之各點附帶規定之後續辦理情形對照說明對照表審查結論處理說明本案有條件接受開發,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一、本開發案之整地及挖填方應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之規定,所提之防災與水土保持措施與對策應確實據以實施。一、遵照辦理。整地及挖填方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之規定辦理。請參見『評估書(定稿本)』p5-5~p5-11、p8-1~8-7、p10-6~p10-7。二、施工中剩餘土方若彰濱工業區無法全部接納作為回填土,屬良好骨材部份應做資源化之利用。二、遵照辦理。本計畫所產生之剩餘土方屬良好之骨材,提供彰濱工業區填土應無問題,已獲經濟部工業局同意(8文11/21工(85)字第039687號函),若彰濱工業區無法配合時,將價售鄰近骨材開採業者,亦已取得砂石業同意函。請參見『評估書(定稿本)』〝附錄一〞內之p.附1-24及p.附1-25。三、挖填方邊坡除考量安定分析上之安全性外,亦須顧及可能之意外及景觀之協調。三、邊坡處理均以自然邊坡,並予以植生,同時為考量安全,於高差過大處,設置格樑護坡後並予以植生。四、開發地點之空氣品質已不符合環保署公告之空氣品質標準,於施工期間,基地南北兩側二公里內道路加強清掃,所研擬之各項污染抵減計畫需確實遵行,並依實施成效隨時檢討修四、遵照辦理。請參見『評估書(定稿本)』p.7-3~p.7-7及p.8-5。
正。五、為維護中港路景觀,日後進行建築體之細部設計時,需配合台中縣政府整體規畫,以免景觀衝擊。五、遵照辦理。請參見『評估書(定稿本)』p.7-26~p7-29及p8-1~8-3、p8-4、p8-7。六、為有效降低營運期間所引起之交通衝擊,除妥善擬定各項交通疏解設施與計畫並據以實施外,停車場與生態保留綠地之面積未來均不得變更用途。並以定性敘述方式,評估未來台中捷運藍線施工時,對營運之影響。六、依「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之規定,本案於取得開發許可後,需捐贈30%之生態綠地,意即開發單位須辦理30%之生態綠地土地移轉予國有,至於其停車場用地部份將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劃為「停車場用地」,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其「停車場用地」亦有使用項目之規定,因此日後開發單位無法任意變更其使用項目。
台中捷運藍線自東海大學/榮總經台中火車站至太平,連接台中-西屯區及台中-烏日二主要運輸走廊,因此台中捷運藍線施工期間對計畫區側中棲路之交通影響主要為建材及土方運送的交通干擾,並無開挖道路或封閉道路而佔用道路面積之情形,其施工期間(民國91年)尖峰小時運輸車次約27輛卡車車次往返,對計畫區側中棲路之交通影響可接受。將納入『評估書(定稿本)』第六章相關計畫p6-78。七、施工期間之周界圍籬採用甲種圍籬,施工面之經常性灑水需確實執行。七、遵照辦理。請參見『評估書(定稿本)』p.8-5。八、本開發案之建築配置與高度須有初步之規劃。八、已補充初步規劃,請參見『評估書(定稿本)』p.5-1~p.5-4及p8-1~p8-2。,其建築配置中,購物中心主體建築物高度初步規劃不超過50公尺為原則,建築物高度規範則以基地與中棲路境界線路面高7公尺處之45°仰角線為原則,各樓層高度將視使用性質,於建築細部設計時再予以設計。九、施工期間及營運期間第一年應分四季進行生態監測加強評估。九、遵照辦理,為瞭解施工對鄰近動物種類及個體數之影響,將在施工前半年、施工期間及營運期間第一年進行監測,其監測方法及頻率將採一致,監測參數包含種類數及個體數。已納入『評估書(定稿本)』之監測計畫中p10-5。十、開發單位應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十、遵照辦理。
評估報告書內容及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如委託施工,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該計畫或契約書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送本縣環境保護局備查。
十一、應確實依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承諾進行環境監測計畫,並按季提送監測資料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縣環境保護局。
十一、遵照辦理。
十二、施工期間及營運期間之環境保護對策應確實執行,有關水資源回收,中水道系統應納入整體規畫項目,以節約用水;開發內容及範圍應與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內容相符,若有不符之處,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十二、遵照辦理。將於區內設置中水道系統,將污水處理廠處理後的放流水供應區內沖廁用水、道路清洗、洗車用水、生態綠地澆灌等,以節省自來水的用水量(再利用水量約每日200立方公尺)。
請參見『評估書(定稿本)』p.5-13~p5-16。
十三、開發單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本府審查,本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十三、遵照辦理。
十四、有關委員、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所提其他意見,應一併補充、修正並作答覆說明,納入定稿。
十四、遵照辦理。。請參見『評估書(定稿本)』附錄十九至附錄二十三之處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