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41-審議事項-第十三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營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641
案件id
dZK1QR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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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四五、一四六、一四七、一四八及一五四次會議審議完竣,並准台南縣政府九十一年七月四日府城都字第○九一○一○一八九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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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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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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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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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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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本會錢委員學陶召集賴前委員美蓉、林委員享博、黃委員光輝、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並業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十月十五日、十月二十九日、十一月十九日及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召開五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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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詳附錄),並退請台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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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四審查意見(二)「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之通案性處理方式」部分,同意照台南縣政府所提之處理方式辦理,並應於變更內容綜理表中相關之變更內容敘明其適用之處理方式,以利將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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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二六、二七案擬變更部分農業區為宗教專用區審查意見「因涉及農業區變更之相關回饋捐贈事項,建議本變更案原則同意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並由該府妥為協調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按通案性回饋規定辦理」部分,據台南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業研提通案性回饋且協調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依照辦理有關,爰照該府所提通案性回饋處理原則辦理,並應由該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回饋捐贈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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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五八案擬變更部分農業區為宗教專用區乙案,據台南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該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照該府通案性回饋規定辦理,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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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六三案有關私立興國中學校地範圍調整,據台南縣政府查明未造成鄰近土地有裡地無面臨建築線之情形,爰照該變更內容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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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台南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補充說明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三三案,為利將來執行,擬增加附註有關該地區土地辦理地籍分割之結果,以利執行乙節,同意照該府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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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再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決議一佛光山新營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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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講堂係開敦供社區使用之場所,係屬對社會大眾做心靈教育之社會福利機構性質,為一非營利機構之單位,故有關變更回饋部分,請准予比照「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變更為宗教建築等設施使用方式提撥變更編定面積扣除宗教建築使用部分之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十二為計算標準繳納或百分之十二之土地做為公共設施用地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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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講堂目前所興建之總地板面積約為2400平方公尺,因此本案請准予依照「訂定新營擴大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案」變更為宗教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大於五千平方公尺,以使本案於變更後能依照法令補領執照,以符合法令規定。
併決議三,不予採納。
二新營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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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新營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綜理表第四十一案(併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四十八案與逾期案件第二十六案),機六北側(妙法禪寺)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等,請大部提交都市計畫委員會以逾期案件惠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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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業經台南縣第一八四次都市計畫委員會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審議完竣,因其鄰近土地所有權人未提出同意書決議維持原計畫,嗣經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本陳情案據台南縣政府列席表補充說明業取得其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爰原則同意該變更內容,惟其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同意書應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查考。
故請大部提交都市計畫委員會以逾期案件惠予審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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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建議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台南縣政府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府城都字第○九一○一五四五○七號函附補充本計畫區之都市願景、發展目標、策略、發展構想等及最新人口統計資料,應納入計畫書內訂正。
(二)請補充研提本通盤檢討案之檢討變更原則,以作為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內各項擬變更內容之依據。
(三)本次辦理通盤檢討之計畫圖,係依據原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樁位圖、樁位成果資料、及地籍圖重新轉繪而成。
是以,為避免將來執行產生疑義及紛爭,建議應補充明列變更內容,並詳實敘明處理原則、變更理由及變更位置、範圍,且於擬變更內容明細表內,明確敘明原計畫圖為比例尺三千分之一,現已重製轉繪為比例尺一千分之一。此外,並應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
(四)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部分,台南縣政府前開號函送補充之取得及開闢情形及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府城都字第0九二00八六二八六號函送處理情形,應納入計畫書詳實敘明,並確實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檢討非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變更其使用;及對於必要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訂定其分期分區取得計畫及策略之研處情形。
(五)有關附帶條件整體開發部分,除將補充之本計畫區十八處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一六.0六公頃)及實施開發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對於尚未辦理開發之十五處整體開發地區(其中七處尚未擬定細部計畫),應確實依本部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0九一00八五一一七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儘速妥為處理。
(六)為進一步落實容積管制,以提升整體都市生活環境品質,台南縣政府業於九十一年五月公告發布實施訂定本計畫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案,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其係屬細部計畫表明事項,建議改列為細部計畫事項,另由台南縣政府配合本次通盤檢討結果依法核處,以資適法。
(七)為因應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明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建議新營都市計畫下次辦理通盤檢討時,應分就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辦理之。
(八)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比例尺一千分之原計畫地形圖早於民國五十四年測繪,比例尺為三千分之一;由於計畫圖使用多年而破損﹑又地形地物隨都市發展多有變遷,遂常發生執行困難及問題。為提昇計畫圖之精度,乃配合本次通檢重測地形圖並予展繪,比例尺改為一千分之一。
建議併審查意見(三)辦理。
**機十二及其南側之堤防用地機關用地(0.01)農業區(0.03)農業區(0.33)機關用地(0.02)工業區(0.09)保存區(0.01)堤防用地(0.46)農業區(0.01)機關用地(0.03)堤防用地(0.33)堤防用地(0.02)堤防用地(0.09)堤防用地(0.01)河川用地(0.46)1.急水溪堤防已開闢完成,且展繪圖與實地相符,故依展繪圖變更。
2.機十二抽水站用地,配合開闢完成之堤防用地及實際範圍予以調整。
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意旨,本計畫區內「河川用地」,除屬急水溪區域部分修正為「河川區」外,其餘併同修正為「水溝用地」,以統一名稱,並另明列變更內容,以資明確。二、據台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案內機十二、機十三機關用地為抽水站之使用,建議統一名稱修正為「抽水站用地」。
**11-4號道路南側鐵路用地(0.01)工業區(0.03)工業區(0.01)鐵路用地(0.03)現況與地籍圖相符,故依現況變更。
建議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號道路、堤防用地交會處之北側道路工業區(0.22)道路用地(0.01)農業區(0.02)農業區(0.01)道路用地(0.22)工業區(0.01)道路用地(0.02)綠地(0.01)本路段因堤防之闢建,致原有道路功能不彰,為構成合理交通動線而予以變更。
編號綠一一、擬變更農業區為綠地乙節,為求合理規劃使用,建議修正變更農業區為道路用地。二、擬變更道路用地為工業區乙節,因涉及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之全案通案性處理方式,建議台南縣政府研提通案性回饋條件之規定,提大會討論決定。三、其餘建議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10號道路(新營陸橋)住宅區(0.06)道路用地(0.04)道路用地(0.06)住宅區(0.04)1-10號道路寬度十五公尺為現有新營陸橋之一部分,故配合現況以東側現有道路境界線向西劃設十五公尺並作必要調整變更。
建議除擬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乙節,併新編號第四案審查意見二辦理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十四北側之加油站加油站用地(0.04)住宅區(0.04)配合現況使用予以變更。建議併新編號第四案審查意見二辦理。
**公二十三西側住宅區(0.06)道路用地(0.06)道路用地(0.06)住宅區(0.06)該二路段兩側住宅區已發照建築,故配合實際發展而予以變更。
建議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一西側住宅區(0.03)道路用地(0.04)道路用地(0.03)住宅區(0.04)**計畫區西南側之堤防用地河川用地(0.05)堤防用地(0.37)堤防用地(0.09)工業區(0.11)工業區(0.01)堤防用地(0.01)住宅區(0.01)堤防用地(0.05)住宅區(0.37)河川用地(0.09)堤防用地(0.11)道路用地(0.01)道路用地(0.01)堤防用地(0.01)興建完成之堤防位置與計畫不符,故配合現況併相鄰土地使用調整變更。
附帶條件:
本變更案變更堤防為住宅區及變更工業區、堤防為道路部分,納入變四十案開發方式辦理。
建議除變更後之「河川用地」應修正為「河川區」,及擬變更堤防用地為住宅區乙節,配合新編號第四十案修正為變更堤防用地為工業區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號道路南側路段道路用地(0.12)農業區(0.13)道路用地(-)住宅區(0.12)道路用地(0.13)機關用地(-)1.展繪圖與地籍圖相符。
2.已依地籍圖徵收十八米,故依展繪圖予以變更。
建議除擬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乙節,併新編號第四案審查意見二辦理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5號道路調整工業區(0.18)道路用地(0.18)道路用地(0.18)住宅區(0.18)該路段已開闢使用,故配合實際發展變更之。
附帶條件:
變更道路為住宅區部份,應納入變四十二案內辦理。
有關變更工業區為道路用地乙節,建議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乙節,建議配合變更新編號第四十二案,修正為變更道路用地為工業區,及併新編號第四案審查意見二辦理。
**文小五西南側道路用地(-)住宅區(-)該路段道路之轉角,並未等寬且形狀亦不規則,故配合實際而予以變更。
為避免變更後造成原有住宅區未面臨建築線及畸零地之情形,建議維持原計畫。
**新進路北側道路用地(-)商業區(-)商業區(-)道路用地(-)該段道路已開闢,且已發照完成,故配合現況調整變更之。
建議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進路與廠前街間之道路道路用地(0.02)商業區(0.02)該路段原計畫並未註明寬度,但量取寬度似為八公尺;而地籍圖為六公尺,且已依六公尺發照,故配合實際發展變更之。
本變更案之道路寬度,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
係依地籍線及指定建築線成果展繪於新測之地形圖,爰應屬重新轉繪之處理,非屬計畫內容之變更,建議取消本變更案,及於計畫書詳實敘明重製之原則及處理方式,以資明確。
**計畫區內各處迴車道調整迴車道型式住宅區內迴車道劃設之型式、大小及尺寸均不一致,造成執行上之不便,故按統一標準重新調整之。
變更內容不包含已完成市地重劃部分。
據台南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其統一標準係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辦理,爰建議應予敘明及繪製該迴車道統一標準之示意圖納入計畫書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區東北側(六期重劃區)住宅區(0.42)綠地(綠四十九)(0.01)道路用地(0.03)道路用地(0.43)住宅區(0.03)1.配合辦理完成之六期市地重劃區增設道路而予以變更。
2.增設路段主要為連接迴車道,以利通行。
3.配合道路延伸,而將剩餘迴車空間併入鄰近分區(住宅區)。
建議除擬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乙節,併新編號第四案審查意見二辦理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興國中學(文教區)東側及南側文教區(0.39)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15)住宅區(0.39)文教區(0.17)1.本文教區係於第一期公設地專案檢討時由原學校用地變更而來。
2.文教區現大部分為私立興國中學校地,由於東側土地取得不易,無法提供為文教使用;故比照65年本計畫區第一次通盤檢討時西側土地變更案而予以變更為住宅區。
3.南側部分住宅區、道路土地權屬多為興國中學所有,且現況已供學校使用,故配合現況變更為文教區,以供興國中學使用,變更後不影響道路機能。
據陳情人陳訴略以:本案文教區之土地公告現值比緊鄰住宅區土地公告現值為高,變更後未提高容積等由,台南縣政府列席代表表示係屬實情,爰建議除變更後之住宅區應依左列各點辦理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因其緊臨興國中學之教學大樓,爰變更後住宅區後院應自文教區之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退縮之部分應為連續之綠帶,並得計入法定空地。二、開發建築前應經台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三、有關建蔽率及容積率建議分別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及一百八十,及併審查意見(六)納入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
綠四十三西北側道路用地(0.06)工業區(0.06)1.該路段配合南側台糖新烏線鐵路用地變更為道路,原劃設用意已失,而以附帶條件方式予以變更。
2.變更後不影響他人權益。
附帶條件:
變更路段之土地權利關係人須提供回饋代金,按自願捐獻當期公告現值百分之三十捐獻。
建議附帶條件併新編號第四案審查意見二辦理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南紙街北端住宅區(0.11)道路用地(0.01)水溝用地(0.01)鐵路用地(0.01)綠地(0.01)道路用地(0.11)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道路用地(0.01)道路用地(0.01)該路段已開闢使用,故配合現況予以拓寬並予調整變更。
建議除擬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乙節,併新編號第四案審查意見二辦理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南紙街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1.該段八米迴車道,長度僅十一公尺,並無顯著道路機能而予以變更。
2.變更後不影響他人權益。
建議併新編號第四案審查意見二辦理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0-3號道路南側道路用地(0.01)工業區(0.01)該道路寬三十公尺設置迴車道之機能不顯著而予以變更。
建議原則同意,惟涉及公共設施用地變更,建議併新編號第四案審查意見二辦理。
綠四十三及其東側之台糖鐵路鐵路用地(1.29)道路用地(1.29)原台糖鐵路已拆除,並已開闢做道路使用。
考量本段台糖鐵路做為道路使用後將造成與原都市計畫道路多交叉路口之情形,且據台南縣政府及新營市公所列席代表說明:該府刻正研擬發展舊台糖鐵路為地區重要觀光遊憩設施之一,及本段台糖鐵路將來仍可能保留作為觀光路線之一,爰建議修正變更為「綠帶兼供人行步道使用」。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五號道路往柳營路段堤防用地(0.02)河川用地(0.19)道路用地(0.02)道路用地(0.15)道路用地(0.07)道路用地(0.02)道路用地(0.19)堤防用地(0.02)河川用地(0.15)道路廣場用地(0.07)1.本路段係配合公路局之截彎取直計畫予以調整變更。
2.現況已依直線開闢使用。
建議除變更後之「河川用地」及「道路廣場用地」應分別修正為「河川區」及「廣場用地」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4號道路(東山路西段)鐵路用地(0.26)道路用地(0.26)配合新營市公所為辦理東山路與縱貫鐵路平交道改善計畫,而予以拓寬變更。
據台南縣政府及新營市公所列席代表表示,原變更理由所敘之東山路與縱貫路平交道改善計畫已取消,爰建議維持原計畫,將來俟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後,如有必要,再行辦理變更。
文小一(新營國小)西北側住宅區(0.16)加油站專用區(0.16)1.配合現況使用變更。
2.變更範圍之產權,屬中油公司所有。
查原現況使用之加油站緊臨住宅區及其附近有國小用地,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其與小學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距離規定不合,爰建議維持原計畫。
停六北側(台汽客運)鐵路用地(0.07)車站用地(0.07)配合現況使用變更。查台灣汽車客運公司於九十年七月一日起完成客運民營化,及依行政院九十年一月三日台八十九交字第三六三00號函示:「加速處理資產..儘速降低政府財政負擔」指示,爰建議修正變更為「車站專用區」,以維持附近鐵路車站地區之轉運功能。
六號道路北側(中山禪寺)農業區(0.50)宗教專用區(0.50)1.為配合現況使用而以附帶條件方式予以變更。
2.現有中山禪寺為登記有案合法寺廟。
3.變更範圍之產權屬中山禪寺所有。
1.附帶條件:
(1)本變更案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大於一千五百平方公尺。
(2)本區法定空地之百分之五十應予綠化且為透水層。
2.編號為宗(專)一。
據台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變更案經該府會同相關單位會勘查明其現況使用有案,惟因涉及農業區變更之相關回饋捐贈事項,建議本變更案原則同意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並由該府妥為協調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按通案性回饋規定辦理後,提大會討論決定。
十三號道路東側農業區(0.99)文教區(0.99)1.為配合沈武德候管理委員會興建祖祠等相關設施之需要,而依其產權範圍以附帶條件方式予以變更。
2.本變更案係供沈武德候管理委員會興建使用,並以祖祠、文教等相關設施為主。
附帶條件:
1.本變更案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大於三千平方公尺。
2.本區法定空地之百分之五十應予綠化且為透水層。
3.使用項目以祖祠、圖書館、視聽教育等文教相關設施為限。
4.編號為文教三。
本案變更理由係為興建祖祠等相關設施使用,建議修正變更為宗祠專用區,至其相關使用管制及回饋捐贈事項等,併變更新編號第二六案,請台南縣政府提大會討論決定。
計畫區東側農業區(0.11)堤防用地(0.11)配合現有急水溪之堤防用地範圍予以變更。
建議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區東側農業區(1.39)道路用地(0.09)河川用地(0.09)剔除於計畫範圍外(1.57)剔除部分之行政轄區為東山鄉範圍,因面積不大且位處於計畫區邊緣,同時屬非都市發展用地,未有實質意義,故為減少辦理聯合都市計畫而影響法定程序之進行而予以剔除。
建議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應於本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時,由該府同時辦理擬剔除都市計畫範圍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以利後續執行管理等事宜。
機十二西側(10-16號道路)農業區(0.03)道路用地(0.01)道路用地(0.03)農業區(0.01)為配合興隆抽水站興建及排水需要而將原10-16號道路延伸至機十二。
建議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東南側(興隆禪寺)農業區(0.26)工業區(0.21)道路用地(0.11)保存區(1.05)宗教專用區(1.63)1.興隆禪寺係登記有案之合法寺廟,且原計畫已劃設為保存區。
2.因應其整體發展需求,就其產權及依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捐贈供其使用範圍,連同屬公有地之既成道路予以擴大,並統一名稱,變更之。
附帶條件:
1.上述既成道路應維持其原來使用不可影響通行。
2.本變更案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大於五千平方公尺。
3.本區法定空地之百分之五十,應予綠化且為透水層。
4.編號為宗專(二)。
據台南縣政府列席補充說明,該府會同土地所有權人辦理現場會勘,獲致結論略以:除原有保存區統一名稱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外,其餘建議維持原計畫。爰本變更案建議照台南縣政府上開建議意見辦理,至其附帶條件因涉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事項,建議併審查意見(六)辦理。
文高十四(新營商工)東北側水溝用地(0.60)綠地(0.60)1.水溝用地係於七十八年配合部分現況使用,而由原綠地變更而來。
2.為配合都市綠化而予變更。
本綠地可兼做水溝使用。
編號綠二建議除變更後之綠地增列兼供人行步道使用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文高十四南側(義和街)住宅區(0.13)住宅區(0.08)道路用地(0.04)學校用地(文高)(0.02)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3)道路用地(0.08)文高用地(0.04)道路用地(0.02)1.配合現況使用變更。
2.變更為道路部份,應予綠化植栽,構成完整都市綠化系統。
編號為廣(停)一。建議除變更後之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修正為廣場用地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文小一南側商業區(0.02)道路用地(0.08)2-6號道路(中興街)住宅區(0.02)公三西南側(康樂街)商業區(0.04)文小一北側(公兒二、機四)機關用地(0.03)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二)(0.03)本計畫公兒用地尚不足一‧八七公頃,配合變更第三十五案所餘土地納入原公兒二以補充公兒之不足。
建議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文小一北側(機四)機關用地(0.12)自來水事業用地(0.11)道路廣場用地(0.01)1.變更為自來水事業用地係配合該公司營運之需,且土地悉為其所有。
2.前項變更案東南側尚有部分私人土地,因變更後形成畸零地,而併入臨近道路,予以變更為道路廣場。
建議除變更後之道路廣場用地修正為廣場用地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區西北側(鹽水南排)農業區(0.82)水溝用地(2.20)水溝用地(0.82)農業區(2.20)配合現有鹽水南排而予以調整變更。
建議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市十一市場(批發)用地(0.35)市場(零售)用地(0.35)因鄰近市中心,且目前作零售市場使用,而予以調整變更。
適用多目標使用方案。
建議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十四北側機關用地(0.22)道路用地(0.22)1.三號道路(復興路)為本區交通流量最大路段之一,加之西向連接新營交流道,但因道路寬度由三十五公尺縮為二十公尺,極易形成交通瓶頸2.為紓解交通需要而向南單邊拓為三十五公尺,使其寬度與東側之道路寬度一致。
3.變更部分係屬公共設施用地。
建議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台紙東側農業區(0.75)水溝用地(0.04)工業區(1.01)堤防用地(0.06)河川用地(0.42)道路用地(0.75)道路用地(0.04)道路用地(1.01)道路用地(0.06)道路用地(0.42)配合新營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之南外環道路;而向南延伸長榮路並穿越計畫區,與台一號省道柳營外環道連接。
本變更案之土地開發納入變四十案辦理。惟變四十未獲核准時,則採一般徵收方式辦理。
本變更案據台南縣政府及新營市公所列席代表說明:因該道路屬新營生活圈道路系統之一,業由新營市公所另案協調確定該路線中,爰建議原則同意變更,惟應請該府將協調確定之紀錄及道路定線方案納入修正本案之變更內容,以利執行。
計畫區西南側(台紙工業區)工業區(52.95)住宅區(44.88)1.本變更案之土地悉為台紙所有,現作紙漿﹑紙類用品生產使用,屬高污染性工業。其生產過程排放之廢水﹑廢氣對鄰近地區環境品質影響甚鉅,應鼓勵其遷廠。該公司亦表示已有遷廠計畫。
2.為配合遷廠後,能經濟有效利用土地,而以附帶條件方式予以變更。
附帶條件:
1.工業區變更為工商綜合區應先按「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2.本變更案(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及工商綜合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另本項之變更,可於細部計畫就區位整體考量,在原有工商綜合區核准量體不變下予以必要之調整。
據台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台紙公司已無意願辦理住宅區之開發,爰建議維持原計畫。
工商綜合區(8.07)本變更案之土地,已獲得經濟部同意推薦,故配合其範圍調整變更。
查該變更內容已另案發布實施,且據台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變更計畫案自發布實施後已超過一年未辦理開發事宜,爰建議台南縣政府另案依協議書規定依法定程序恢復為原使用分區工業區。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區內之帶狀綠地綠地(-)綠地(可供人行步道使用)(-)1.原計畫目的係為連接公園與公園之用,亦具有通行功能2.註明後可據以指定建築線,可免再退縮建築。
查本變更案之綠地並無變更理由所敘明之指定建築線問題,爰建議維持原計畫。
機六西北側工業區(10.97)住宅區(10.97)1.原工業區附近多為住宅區,故區位上不宜作工業使用2.原工業區街廓過於狹小,無法有效吸引廠商前來投資設廠。
3.本變更範圍內原計畫道路用地業經徵收取得並開闢,為公平計宜以附帶條件方式予以變更。
附帶條件:
本案應比照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無償提供30﹪以上公共設施用地辦理整體開發後始得發照建築。
據台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工業區內之計畫道路業已開闢完成,考量目前住宅供給過剩之情形,建議維持原計畫。
計畫區內三處住宅區公兒52北側住宅區(0.02)四米人行步道用地(0.02)公兒用地及綠地並無劃設出入道路,無法進出。
附帶條件:
本變更案併入變第四二案辦理,並應分配同等之面積。
考量該公兒用地之規劃意旨及本變更案原規定之附帶條件並配合變更新編號四二案審查意見,已無法達成,建議維持原計畫。
公兒23東南側住宅區(0.01)四米人行步道用地(0.01)綠22北側住宅區(0.04)八米道路(0.04)計畫區內之塊狀綠地綠四三綠地(0.12)道路用地(0.12)位處道路與其他公共設施用地間之塊狀綠地,為便於道路彈性設計及綠化需要而予以變更。
建議併變更新編號第二一及六十案,維持原計畫。
市一西側保存區(0.24)宗教專用區(0.24)1.變更之土地現為濟安宮使用。
2.變更名稱以避免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訂之性質分區相混淆。
1.附帶條件:
(1)本變更案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大於五○○○平方公尺。
(2)本區法定空地之百分之五十應予綠化且為透水層。
2.編號為宗(專)三。
據台南縣政府列席補充說明,該府會同土地所有權人辦理現場會勘,本變更案係保存區統一名稱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不涉及相關變更回饋事項,爰建議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至其附帶條件因涉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事項,建議併審查意見(六)辦理。
調整計畫目標年七十二年一○○年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草案)目標年予以調整延長。
建議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調整計畫人口及居住密度六六、○○○人每公頃一八○人八○、○○○人每公頃二○○人1.配合人口成長及本次檢討新增住宅區可容納人口數而予以調整。
2.居住密度配合未來發展調整之。
查台灣地區近年來人口已趨近零成長,且本次通盤檢討原擬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皆建議維持原計畫,爰建議維持原計畫人口。
增訂都市防災計畫(另詳見計畫書第四章)依內政部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台內消字第八四八六三七五號函及「有關災害防救方案」由行政院研考會選定八十五年度重點項目第十項:「都市計畫規劃時納入防災計畫」。
建議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增訂事業及財務計畫(另詳見計畫書第四章)1.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
2.為提供地方政府於從事都市計畫建設時之參考依據。
建議依各項檢討變更後之內容,修訂事業及財務計畫。
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另詳見附錄)1.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2.為促進都市土地資源之合理利用及維護都市生態環境品質。
併審查意見(六)辦理,並請台南縣政府配合本次通盤檢討之結果,同時修訂該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利執行。
增訂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另詳見計畫書第四章)為使計畫能循序發展,故予以增訂。
建議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內符合多目標使用方案之公共設施項目未指定指定多目標使用為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開闢,鼓勵民間投資興建公共設施,以發展都市建設。
建議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本都市計畫區內之工業區類別未指定指定為乙種工業區本都市計畫係定位以居住功能為主,故為維護居住環境品質,而將區內之工業區均訂定為乙種工業區。
為避免指定工業區類別後產生現有合法工廠不合分區使用之情形,建議除台灣紙業公司所在之工業區修正指定為甲種工業區外,其餘建議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六機關用地(機六供通信訓練中心)(10.78)機關用地(機六作為台南縣行政中心)(10.78)變更指定用途,供作台南縣行政中心使用本變更案涉及各機關之用地需求、相關公共設施(如公園、綠地、停車場等)之劃設及未來之開發方式等,建議維持原計畫,由台南縣政府協調相關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並配合鄰近土地使用分區、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等,辦理整體規劃後,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變更。
5-1號道路北鄰面水溝用地(1.18)綠地(1.18)為維護都市環境與景觀有系統地串連公園綠地、公園。
1.變更範圍自長榮路至公園道止。
2.可供道路使用。
3.編號綠三。
建議除增列變更後之綠地兼供人行步道使用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營段451-1號(中華路與信義街交叉口)機三西南側住宅區(0.06)機關用地(0.06)現有新營消防分隊遷移至體育場北側,為考量新址離市區過遠,並爭取災害搶救時效,需於市中心劃設。
指定供消防隊使用。(編號機16)建議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8道路南側妙法禪寺北側住宅區(0.05)綠地(可供人行步道)(0.05)因樁位誤差產生帶狀畸零地,但現況已徵收,未避免產生困擾,而變更為綠地,且可供人行步道使用。
編號綠四建議除可供人行步道使用修正為兼供人行步道使用,及變更理由欄文字誤繕部分應予修正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許丑段88、91、91-1號土地(新營講堂)農業區(0.55)宗教專用區(0.55)為配合現況使用而以附帶條件方式予以變更。
附帶條件:
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大於一六五○平方公尺,編號為宗(專)四。
併變更新編號第二六案,請縣府研提相關資料提大會討論決定。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新東市地重劃區內C578-C600道路用地(-)住宅區(0.01)住宅區(-)道路(0.01)實地迴車道施工完竣,與都市計畫圖不符。故配合現況調整變更。
建議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營市太子路139巷(4-1)號道路鐵路用地(0.03)綠地(0.02)道路用地(0.05)為便利通行,使4-1號道路(太子路139巷)連接4號道路(建業路)。一、為保留本台糖鐵路將來作為發展觀光路線之一,本案修正變更為「觀光鐵道兼供道路使用」,及本通盤檢討案內之現有台糖鐵路軌道設施用地範圍,為因應觀光發展需要,建議修正分區或用地名稱為「觀光鐵道用地」。二、本計畫內現有台糖鐵路軌道,為值得紀念保存之歷史文化設施,除報經台南縣政府審核同意外,應不得任意拆除。
公七西側八米計畫道路(進修街29巷)道路用地(0.07)住宅區(0.06)道路用地(-)水溝用地(-)住宅區(0.07)道路用地(0.06)綠地(-)道路用地(-)都市計畫圖與現況不符,如依計畫圖測定拆除房屋甚多,如依現況測定損失較少。故配合現況調整變更。
據台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爰建議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長榮路與民生路交叉西北側之下水道(5-2號道路北側)水溝用地(0.06)水溝用地(-)道路用地(0.06)農業區(-)配合新營下水道系統規劃而予以變更。
查變更後之道路無法與原計畫道路成一完整系統,建議維持原計畫。
逾文教一(興國中學)北側住宅區(0.04)道路用地(0.03)住宅區(0.33)道路用地(0.11)道路用地(0.04)住宅區(0.03)文教區(0.33)文教區(0.11)新營市王公廟段540、540-1~540-5、541、541-1、541-2、543-1號等10筆土地目前為私立興國中學體育活動場所使用,為維持該校校區及運動場地之完整而調整變更之。
請台南縣政府查明左列事項後,提大會討論決定:一、變更後原有緊臨文教區之東側住宅區基地,是否造成裏地未面臨建築線之情形?如有,則建議本變更案維持原計畫。二、變更後之道路用地寬度至少應為八公尺,及其道路建議由私立興國中學同意無償提供捐贈,並應於本通盤檢討核定前與台南縣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規定,以利執行。三、建議變更後文教區與原有住宅區應有之適當退縮距離規定,併審查意見(六)納入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逾文小十二南側住宅區(0.04)人行步道(四公尺)用地(0.04)新營市中正路37巷,巷路狹窄,小型車已很難進入,如遇火災安全勘慮,配合陳情人同意自願退縮而變更之。
建議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變更後之該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方式應予查明及於計畫書敘明,以利未來執行。
逾體育場(公36)東南側(原綠32)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2)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公兒五十三)(0.01)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公兒五十三)(0.01)重劃已分配完成,配合重劃完成後範圍而調整變更。
建議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逾2-5號道路東側(濟安宮)道路用地(0.01)宗教專用區(0.01)配合濟安宮興修計畫調整變更部分計畫道路(八米縮減為六米)考量周邊土地使用分區皆為商業區,不宜縮減道路寬度,以利交通順暢,爰建議維持原計畫。
逾8-2號道路東側綠34西側綠地(-)住宅區(-)住宅區(-)綠地(-)1.依據本計畫重製原則,配合現況及地籍重測修測R425~R428成果資料而變更之。
2.已重新埋設實地樁位建議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事項及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王逸良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十六案部分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十六案之文教區土地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二萬八千七百元,比緊鄰住宅區土地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為二萬一千七百元至二萬六千四百元)為高。民歷年來均依該文教區公告地價綿納稅金,如蒙同意變更文教區為住宅區,並未享有提高土地經濟價值之情事。二、新營都市計畫區內之文教區容積率為百分之二百四十,住宅區之容積率為百分之二百二十及百分之二百四十,如蒙同意變更文教區為住宅區,並未提高容積使用,甚或可能損失部分容積。三、依都市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文教區可供藝術館、博物館等類似商業、文教使用項目,而民僅期望變更為住宅區後,能還地於民,讓民有安身供供住家使用而已,並無提高土地使用強度,亦不會衍生增加週邊外部環境負擔。四、懇請准予依照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通盤檢討決議,以無附帶條件方式,同意採納變更文教區為住宅區。一、業由陳情人代表於專案小組會中說明完竣。二、建議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十六案辦理。
二新營市公所請釐訂本市廠前街道寬度為六公尺。建議併變更新編號第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事項及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十三案辦理。
三林加直先生市八市場用地及停四停車場用地請准變更為多目標使用。
建議併變更新編號第五二案辦理。
四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協同會劉興民先生本教會持有新營市王公廟段三八四之二0、六一、六二及六五四筆土地,面積一二三三平方公尺,價購於五十四年,並於該土地建立教會,成為營地區宗教公益團體,惟該土地於五十五年被市公所規劃為公二用地,迄今三十五年未徵收,影響權益,建議變更為宗教區,及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三百,以符實際需求。
建議併變更新編號第三四案,不予採納。
五台南縣政府九十一年十月七日府城都字第0九一0一五九六七四號函通知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派員列席本專案小組說明陳情意見該公司陳情本案南外環七號道路規劃路線影響該工廠營運,請向東略為調整修正。乙案,案經,因案涉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三九、四十案,建議併案討論。一、該公司派員列席說明完竣。二、建議併變更新編號三九案辦理。
六新營市公所函轉王魏銘先生陳情書王公廟段56-35、56-36地號土地請變更工業區為宗教區。本陳情案前經台南縣政府會同相關單位實地會勘有案,考量都市計畫整體發展,且土地權利關係人亦未回應縣府會勘意見,建議未便採納。
七新營市公所函轉林涂玉鳳女士陳情書新營段44-16、44-23地號土地請變更農業區為宗教區。本陳情案前經台南縣政府會同相關單位實地會勘有案,考量都市計畫整體發展,且土地權利關係人亦未回應縣府會勘意見,建議未便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