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81-審議事項-第十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宜蘭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681
案件id
7qNFuZ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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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八日第八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宜蘭縣政府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府建城字第○九二○○○五六二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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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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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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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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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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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部都委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彭委員光輝、錢委員學陶、郭委員瓊瑩、徐前委員淵靜、林委員大煜、張委員元旭,共計六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六月九日、七月二十一日、八月六日召開四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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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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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計畫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計畫整體架構部分:建議同意依縣府研提之處理意見納入計畫書內敘明。
編號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第一次審查會議審查意見宜蘭縣政府研提之處理意見縣府列席代表所提未來全市發展構想、主要及細部計畫內容擬予以明確區分、及未來計畫執行如何銜接等事項,仍請提出書面資料及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為後續辦理通盤一、因應北宜高速公路開闢,宜蘭縣已擬定總體規劃,除預計九十三年底完工之平原線外,另以現有台九省道、西環快速公路為南北幹線,結合新店連絡道(宜蘭A)、宜蘭B與另建議劃設貫穿城中區之民權幹道構成南北東西各三條之路網架構。二、就全市發展劃分六個社區單元(新生里生活社區、舊城河濱社區、舊城振興計畫、宜蘭大學社區、鐵路以東新興市區、宜蘭運動公園優質社區)分別擬定細部計畫,並逐步將主要編號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第一次審查會議審查意見宜蘭縣政府研提之處理意見檢討及擬定細部計畫之指導。及細部計畫予以分離。三、為因應行政中心外遷及高速公路開闢,先行針對鐵路以東地區及舊城地區擬定細部計畫,在細部計畫未擬定完成公告實施前,仍延用原都市計畫內容據以實施,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即將其分離。(如附圖)(九十二年八月六日第四次會議再補充部分)因應北宜高速公路開通後所可能帶來的衝擊(土地利用及交通運輸),暨重塑地區實質空間發展,宜蘭縣已擬定總體規劃做為引導全縣區域發展之最高指導原則。於總體規劃之「建構完整交通路網系統」及「發展小區單元」理念架構下,本縣陸續推展「東西向連絡道及西環道路」、「主要、細部計畫分離」及「舊城與鐵路以東細部計畫」等相關規劃,以健全地區內道路系統,並合理化空間規劃與管理層級分工關係,提高計畫與管制效率。爰此,針對宜蘭市之地區發展,乃提出宜蘭城再造願景架構以做為未來全市發展及主要、細部計畫執行時之指導參考。
宜蘭城再造願景架構主要在清晰地建構出「交通路網系統」及「細部計畫分區發展單元」兩部分。一、交通路網系統架構:
除預計九十四年底完工之北宜高速公路平原線及南北向的台九省道外,針對宜蘭城區部分於宜蘭A與宜蘭B兩條東西向幹道間,拓寬劃設由城區通往郊區之連絡幹道(暫名為民權幹道)。二、細部計畫分區發展單元:
就全市分區發展(主要、細部計畫分離)而言,已初步劃定六個發展(社區)單元,即新生里生活社區、舊城河濱社區、舊城振興計畫、宜蘭社區大學、鐵路以東新興市區、宜蘭科技公園市。因應行政中心外遷及高速公路開闢,就發展之迫切需要先就舊城地區及鐵路以東地區擬定細部計畫。
上述為宜蘭城發展之再造願景,亦是確立都市發展的重要骨架,透過系統、層級性的發展架構,依分區發展單元次地擬定細部計畫,逐步落實規劃構想,創造優質的生活環境,才是宜蘭城再造的最終目標。
計畫人口部分請依歷年來人口成長趨勢,補充說明計畫年期推估之人口成長預測值,並參照現有住宅區尚未開闢使用面積及本次檢討擬增設住宅區面積,重新檢討原計畫人口120,000人之合理性。
本計畫區依歷年人口成長趨勢推估(如附表一),實際呈緩慢成長,且有些年人口有外移現象,至民國100年人口成長預測值為95,917人,與計畫人口120,000人尚有一段差距,為使本計畫符合實際地方發展現況及因應未來觀光及地方產業發展需要,提出以下幾點說明:一、計畫人口為120,000人,現況人口約為82,491人,與原計畫所設定之目標尚有一段距離。二、依目前住宅區面積為323.43公頃,開闢率為67%(217.09公頃),現況人口約82,491人,現況平均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約48平方公尺。三、依住宅區計畫面積323.43公頃,容積率180%,加上商業區計畫面積48.42公頃,容積率以240%一半120%計算,平均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50平方公尺,推估計畫區可容納人口約為128,000人。四、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中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目前本計畫區內之文小、文中、兒童遊樂場及停車場等用地面積皆為不足,僅能服務約67,000人(即文小約90,000人、文中約93,000人、兒童遊樂場約64,000人、停車場約20,000人之平均值)。五、本次通盤檢討住宅區面積共減少1.24公頃,僅為部分零星變更,對計畫人口之影響較小。
變更內容明細表「變十六」、「變二十二」及「變三十三」等案,涉及擬由低價值之農業區、工業區變更為高價值之住宅一、「變十六」案納入本府另擬宜蘭市都市計畫(鐵路以東地區)細部計畫案規劃。二、「變三十三」案納入本府另擬宜蘭市都市計畫(舊城地區)細部計畫案規劃。三、「變二十二」案因中華電信公司業於縣政中心購置機房用地,不需再設置進士機房,建議維持原計畫住宅區。
編號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第一次審查會議審查意見宜蘭縣政府研提之處理意見區、商業區,其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比例及整體開發方式究竟為何?有無可行性評估,且涉及相關協議書簽訂等事宜,請補充說明。
有關區內停出場用地之劃設,請縣政府確實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檢討標準補充後納入計畫書,以及檢討後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仍不足時,其因應對策為何?一、以計畫區內之公有地或配合整體規劃優先補充不足之停車場用地。二、落實建築法停車空間或土管要點增列各使用分區之停車空間設置基準之規定。三、於細部計畫擬定時優先劃設補足。
請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補充敘明宜蘭市主要上下水道系統計畫,及有無劃設污水處理廠用地之必要。一、宜蘭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範圍涵蓋宜蘭市都市計畫區,於八十四年完成規劃,部分設施正陸續建設中,其污水處理廠設於壯圍鄉新南村,業於本(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正式開工,以宜蘭市都市計畫區而言,無另需劃設污水處理廠用地之需要。二、宜蘭市都市計畫範圍內雨水下水道系統均已規劃完竣,且依據規劃逐年辦理工程建設,未來如有抽排水設施用地需求,另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個案變更。
計畫書第五十四頁事業及財務計畫表請明確敘明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方式,且「預定完成期限」乙欄,亦應配合分期分區發展優先計畫,訂定優先順序,納入計畫書規定。
(如附表二)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
都市防災計畫依據行政院83年7月28日第2391次院會通過「災害防救方案」決議,為加強對都市計畫避難場所設施及路線之設計,都市防災計畫應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辦理。
本計畫區之防災計畫將依都市計畫型態及道路系統,建議防救災據點、防救災路線及緊急疏散方向,以作為都市計畫區內民眾遭逢不可抗拒之緊急災害時,對於避難場所及逃生路線能有所參考,參見附圖一。一、防(救)災據點防(救)災據點除可提供居民正確且迅速之防災資訊外,並應具備收容避難、醫療救護與儲備生活必需品之功能,未來更應朝向定期辦理防災教育,指導居民基本防災技能之處所。
本計畫區之防災避難地區(或據點)係以各社區鄰里單元設置防災區劃配合劃設之,除以安全性高之公、私有建築用地與四周農業區外,尚可利用學校、公園、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停車場、農會前廣場、綠地和道路等屬開放空間之公共設施用地,以兼作避難防災場所和緊急疏散地區使用。
(一)臨時避難場所本次通盤檢討參考村里行政區界、街廓分布以及開放空間服務範圍等,劃定防災空間服務區,並指定該區內學校、公園、兒童遊樂場、停車場、綠地、廣場等開放空間為臨時避難場所。其中公園用地以及學校用地進行規劃設計時應提供防災避難設備,並事先做好臨時災民安置、醫療急救站、貨物集散等區位之規劃。
為使救災指揮以及醫療據點發揮應有的應變功能,本次通盤檢討建議醫院用地以及救災指揮中心不扮演避難場所的角色,以免影響救災指揮及醫療救援的進行。
(二)長期收容場所長期收容場所應具備阻隔遮斷及地區避難之功能,並考量交通便利性以及未來執行上、管編號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第一次審查會議審查意見宜蘭縣政府研提之處理意見理上的因素(例如是否會影響學校管理以及開放空間使用),本計畫區指定尚未開闢的學校用地(文小五、六)、(文中四)及(文高三)做為計畫發布實施後至下次通盤檢討前(或是學校開闢使用前)之長期收容場所。
(三)救災據點各類型之救災據點,茲說明如下:
1救災指揮中心:以機四(市公所)為中心,統合民間資源成立臨時救災編組,容納救災救護人員之進駐,進行救災人力以及物資統計、聯絡、分配等工作。
2消防據點:主要以宜蘭分局消防隊為防救災消防據點,配合相關消防資源之運用,儲備消防器材、水源…等,以因應緊急用途。
3警察據點:主要以宜蘭縣警察局、新生、中山及新民等派出所為防救災警察據點,進行相關情報資訊之蒐集及災後秩序之維持。
4醫療據點:包括臨時醫療站及中長期醫療場所。前者係為發揮機動醫療設施急救之功效,於前述臨時避難場所中設置;後者則指定醫院用地(宜蘭市省立醫院與仁愛醫院)為傷病人員之中長期收容場所。二、防(救)災路線(一)消防救災路線本計畫區之消防救災路線系統,係考慮災害(火災、震災)之特性來加以設定,並以層級劃分之方式,視現有交通設施的地理位置、實質空間條件等,分別賦予不同的機能,包括緊急道路、救援輸送道路及避難輔助道路等,說明如下,參見附圖二:
1緊急道路:指定1號道路(即台9線,30公尺)、2號道路(40公尺)、6號道路(20公尺)、7號道路(25公尺)、8號道路(即台7線,20公尺)分別為本計畫區第一層級緊急道路。此道路於災害發生時必須保持暢通,同時在救災必要下得進行交通管制。
2救援輸送道路:指定本計畫區之主要道路為救援輸送道路,配合緊急道路架構成為路網。
其功能主要作為消防及便利車輛輸送物資至各防災據點,同時亦作為居民通往避難地區之路徑。
3避難輔助道路:指定本計畫區之其他未編號之道路及人行步道作為避難輔助道路。此道路是連接前兩層級之道路,以架構各防災空間與道路之完整體系。三、火災延燒防止地帶本計畫區火災延燒防止地帶之劃設,可利用河川水域、主要幹道及大型公園綠帶等建立都市防災綠軸系統,配合劃設火災延燒防止地帶,並結合聯外之出入性道路,於緊急危難時提供防災避難疏散之場所,及可兼具火災延燒防止隔離功用。
整體而言,本計畫區之都市防災計畫應屬綱要性避難疏散計畫,以現有宜蘭市都市計畫區之計畫面積1,530.60公頃計,其中學校、公園、兒童遊樂場和道路等併入避難空間,以計畫人口120,000人核計,則每人平均避難空間約有24.36平方公尺;延燒遮斷圈域劃分(以社區單元為單元),以約一平方公里的防災範圍,作為防災生活圈單元。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編號案號位置變更內容(單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一變計畫目標年民國九十二年民國一○○年因應計畫區之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宜適當的調整計畫年期。
建議除變更理由增列配合北部區域計畫計畫年期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變鐵路西側公園用地○.八四兒童遊樂場用地○.二八依通檢標準,本計畫公園面積超本計畫公園綠地面積尚未達都市編號案號位置變更內容(單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三抽三南北側(鐵路橋南側)(公三)(兒七)停車場用地(停十八)○.五六出標準而停車場與兒童遊樂場面積不足,適當調整公共設施項目與面積,使其達成通檢標準。
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百分之十,建議仍維持原計畫。
三變停二東側存二北側綠地用地(綠十五)○.一九公園用地(公十)○.一九配合縣府楊士芳紀念公園整體開發計畫。
本案業已完成個案變更宜蘭市都市計畫(綠十五為公園用地)案,並由縣府89.07.04府建城字第66819號公告實施有案。
四變公一西北側機十八東南側(中山公園旁)綠地用地(綠十)○.○一道路用地○.○一配合現況調整變更。建議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變機十八南側工二東南側(聯勤旁)綠地用地(綠十三)○.○二道路用地○.○二配合現況調整變更。
建議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變站二南側機三東側(火車站校舍路旁)綠地用地(綠九)一.九二公園用地(公十一)一.九二將原有計畫作適當之調整。
建議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變停五西側機卅南側(文化中心西側)市場用地(市七)○.四○停車場用地(停五)○.四○一、該市場預定地無開發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影響土地資源利用,造成土地之閒置與浪費,宜作適當之調整。二、為因應未來都市內車輛快速成長所需之停車空間,將該市場變更為停車場用地。
建議維持原計畫,並請縣府後續就鄰近尚未開發地區予以整體考量,促進早日開發,如有必要再另循法定程序變更。
八變機卅五南側八號道路北側農業區四.二五機關用地(機卅六)四.二五配合宜蘭監獄興建吸毒戒治所計畫變更。
建議維持原計畫。
理由:法務部92.03.15法總字第0920010029號函,本場地已不適合作戒治所,用地刻正辦理撤銷撥用。
九變計劃區西端八號道路北側(泰山路與女中路交叉處)綠地用地(綠十六)○.一八道路用地○.一八併入鄰近道路用地較符實際。建議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變停六西側機卅一南側(蘭陽女中東北側)機關用地(機卅一)市場用地(市八)道路用地停車場用地(停六)兒童遊樂場用地(兒四)○.一三○.二三○.一○○.一五○.二○公園用地(公十二)○.八一將原計畫作適當調整。建議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體育場北側文高(二)南側(嵐峰路南側一帶)住宅區人行步道住宅區學校用地(文小五)人行步道人行步道河川區一.九九○.四四○.○二○.二一○.○九○.○四○.○七道路用地住宅區學校用地(文小五)道路用地學校用地(文小五)道路用地道路用地一.九九○.四四○.○二○.二一○.○九○.○四○.○七一、依據﹁宜蘭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之規劃,以改善本計畫區東西向穿越性交通量。二、配合﹁宜蘭都市計畫(運動公園附近地區)細部計畫﹂調整道路系統,以改善交通。三、跨越鐵路部分路段配合未來東西向快速道需求,變更路寬為三十五公尺。
本案有關東西向快速道路部分業已完成個案變更宜蘭運動公園附近地區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並由縣府89.12.28府建城字第140382號公告實施有案。
編號案號位置變更內容(單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體育場東側鐵路西側(運動公園正對面)住宅區道路用地○.二一○.一六道路用地住宅區○.二一○.一六一、配合﹁宜蘭都市計畫(運動公園附近地區)細部計畫﹂調整道路系統,以改善交通。二、道路截彎取直同時減少主要道路之交叉口。
併同編號十一案,已發布實施有案。
變鐵路東側機十一西側(林森路)倉儲區鐵路用地商業區工業區○.三○○.五九○.一四○.一四道路用地一.一七一、因應未來鐵路局設置後站之後,後站前交通流量之成長所需。二、改善鐵路東側之道路系統,以因應地方未來之發展。
建議暫予保留,併縣府另行擬定宜蘭市都市計畫(鐵路以東地區)細部計畫案規劃,如有變更主要計畫部分,再循法定程序變更。
變鐵路東側停九西側(後火車站)商業區道路用地道路用地○.一七○.一八○.一四鐵路用地廣場(一)廣場(二)○.一七○.一八○.一四配合公共設施協調會時縣府所提意見,併鄰近土地使用分區,供鐵路局未來做整體規劃與開發。
建議暫予保留,併縣府另行擬定宜蘭市都市計畫(鐵路以東地區)細部計畫案規劃,如有變更主要計畫部分,再循法定程序變更。
變二號道路東側四號道路北側(東港路電信發射站)機關用地(機二六)○.九○電信事業用地(電五)○.九○配合該事業單位實際使用性質調整變更以符實際。
本案前提經本會91.05.28第534次會審決之「變更宜蘭市都市計畫(機關用地(機二十六)暨部分農業區為電信專用區)案」,應請縣府依照決議辦理,是以,本案不予討論。
變鐵路東側機十一南側(後火車站40米道路)商業區商業區住宅區工業區工業區機關用地(機十一)機關用地(機十一)公園用地(公六)公園用地(公六)停車場用地(停九)停車用地(停九)學校用地(文高三)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商業區商業區道路用地○.○五○.五三○.七八○.二八○.四二○.五四○.一六○.○三○.七一○.一三○.○六○.五二○.二三○.一一○.一七○.○二○.三○○.○六○.○一機關(機廿九)道路用地道路用地商業區道路用地商業區道路用地停車場用地(停十)道路用地機關用地(機廿九)道路用地道路用地商業區機關用地(機廿九)停車場用地(停十)市場用地(市九)停車場用地(停九)工業區工業區○.○五○.五三○.七八○.二八○.四二○.五四○.一六○.○三○.七一○.一三○.○六○.五二○.二三○.一一○.一七○.○二○.三○○.○六○.○一一、劃設道路暨調整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詳附圖)。二、劃設四十米寬南北向道路,俾銜接東西向快速道路。三、鄰近土地使用分區配合道路規劃作適當之調整。
建議暫予保留,併縣府另行擬定宜蘭市都市計畫(鐵路以東地區)細部計畫案規劃,如有變更主要計畫部分,再循法定程序變更。
道路用地工業區道路用地○.一二○.三二○.一四住宅區商業區商業區○.一二○.三二○.一四機關用地(機十一)東側部分道路及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廣場。
附帶條件:一、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應捐贈百分之五十土地無償供作廣場使用。二、廣場用地應與機十一用地建議暫予保留,併縣府另行擬定宜蘭市都市計畫(鐵路以東地區)細部計畫案規劃,如有變更主要計畫部分,再循法定程序變更。
編號案號位置變更內容(單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邊界相鄰且平行。
工業區工業區工業區一.五七五.○四一八.二商業區住宅區學校用地(文專)一.五七五.○四一八.二一、更部分工業區為大專用地、住宅區及商業區,變更內容、位置詳附圖。二、住宅區及商業區部分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俟完成法定程序始可發照建築。三、區段徵收範圍:變更為大專用地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及變更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土地。
建議暫予保留,併縣府另行擬定宜蘭市都市計畫(鐵路以東地區)細部計畫案規劃,如有變更主要計畫部分,再循法定程序變更。
變機廿八南側殯儀館用地殯儀館用地三.一二農業區三.一二一、該殯儀館預定地無開發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影響土地資源利用,造成土地地之閒置與浪費,宜作適當之調整。二、縣府已於員山鄉地區設置一處公有墓地(含殯儀館)並已開闢完成,可因應地方需求。三、併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建議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為促進都市土地資源之合理利用及維護都市生活環境品質,故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原計畫已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併審查意見(三),並俟本計畫各地區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下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予以分離。
變蘭陽女中附近住宅區○.○四電信事業用地(電六)○.○四電信公司預定定於該地做為電信機房用地附帶條件:興建時電信公司應與地方居民適當溝通。
建議維持原計畫住宅區。
理由:依中華電信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92.03.21北建二字第92B9000350號函,業於縣政中心購置機房用地,無須使用本案土地。
變機廿八用地(鐵路以東舊復興電台發射台基地)機關用地(機廿八)○.二六農業區○.二六原機二十八用地撥用原因已消除,且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農業區得設置托兒所,故不需變更用戶專用。
建議維持機關用地。
理由:依國防部軍情局90.01.16品精字第978號函本機關用地為該局經管「復宜營區」,現以機關用地使用。
變25號道路(慈安路上)住宅區道路用地○.○二○.○三道路用地住宅區○.○二○.○三二十五號計劃道路中心樁C二七九、C二八一,C二八二向西北側偏移修正,可避免拆除合法房屋。
建議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公二南側17號道路兩住宅區商業區○.三七○.○七道路用地道路用地○.三七○.○七為落實宜蘭縣總體規劃理念,改善宜蘭市現有道路系統,將鐵路併縣府重新提案審查意見。
編號案號位置變更內容(單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之側工業區電信用地(電四)學校用地(文小一)公園用地(公二)停車場用地(停一)道路用地道路用地農業區○.五七○.○一○.○五○.○二○.○二○.○八○.三七○.二○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住宅區工業區道路用地○.五七○.○一○.○五○.○二○.○二○.○八○.三七○.二○以東火車站後站地區、宜蘭河以北大坡路與吳沙路口以東地區及都市計畫西側中山橋頭部分路段,配合進行都市計畫變更。
變之批一南側34號道路西側(中山橋與光復國小間)住宅區停車場用地(停十二)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一)堤防用地河川區○.三五○.○二○.○二○.○三○.○九道路用地○.五一併縣府重新提案審查意見。
(重新提案)變之七號道路南北兩側、公二南側(宜蘭A聯絡道)農業區住宅區電信用地(電四)學校用地(文小一)商業區停車場(停一)公園(公二)工業區道路○.一九○.一七○.○一○.○四○.○五○.○四○.○九○.五一○.○三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工業區○.一九○.一七○.○一○.○四○.○五○.○四○.○九○.五一○.三○因應北宜高速公路於九十四年底通車後所可能帶來交通衝擊,依據宜蘭縣總體規劃之交通系統,南北向道路有北宜高速公路平原線、台九線及西環道路。
為落實本計畫區宜蘭城再造願景,架構清晰交通路網系統暨未來擬定細部計畫發展單元所需,配合劃設三條東西向聯絡幹道(即宜蘭A聯絡幹道、城中區民權幹道、宜蘭B聯絡幹道)。
原則同意縣府重新提案內容,惟應另案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及該縣都委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原則同意變更,免再提會討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變之批一南側、公一南側、文小四南側、文高三西側(中山橋與宜蘭B聯絡道間)(宜蘭城中區民權幹道)住宅區學校用地(文小三)機關用地(機四、二十)車站用地(站二)鐵路用地工業區綠地用地農業區○.八五○.二二○.五一○.○六○.四○一.○五○.一二○.七三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八五○.二二○.五一○.○六○.四○一.○五○.一二○.七三原則同意縣府重新提案內容,惟應另案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及該縣都委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原則同意變更,免再提會討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變公一西側機廿北側(神農路)住宅區○.二○保存區(四)五穀廟○.二○保存區範圍應依實際使用現況及地籍界線妥善劃設。
附帶條件:
宜蘭舊城地區應另行委託進行細部規劃,針對歷史空間及各古蹟點之串連、街道之聯繫與觀光功能等進行妥善規劃,並納入都市設計等管制方式針對古蹟進行規範、塑造舊城意象。
建議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存二東側郵一西側(聖後街)商業區○.一二保存區(五)城隍廟○.一二建議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存二南側市三東側(文昌路)商業區市場用地(市二)○.○六○.○七保存區(六)文昌宮○.一三建議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案號位置變更內容(單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市一西側郵二東側(台銀後側)商業區○.二二保存區(七)林氏家廟追遠堂○.二二建議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體育場西側變二南側農業區○.二五保存區(八)陳氏家廟鑑湖堂○.二五建議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存二東側醫療用地南側(宜蘭醫院對面)商業區○.○三保存區(九)新民堂○.○三建議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批一東側文小三北側(宜蘭酒廠)工業區四.五一博物館用地四.五一一、配合公有土地之檢討而變更。二、可配合保存製酒廠房,整體開發提供多樣化活動設施。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加入對博物館用地之規定。一、本案建議修正變更為「酒業文化專用區」,以利傳統酒業文化再利用發展,其使用項目種類、強度及必要性之公共設施,由縣府與台灣菸酒公司妥為協調,另於細部計畫內明定之。二、酒業文化專用區之再開發利用,應配合當地產業文化特色,並將城鄉風貌理念融入整體再發展計畫。
變郵二西側原機十八用地(聯勤二○四廠)機關用地(機十八)二.七○商業區文教用地(教一)○.五七二.一三公有土地之檢討及配合鄰近土地使用性質變更。
變更內容:一、街廓北區沿打鐵街部分劃設為商業區。二、其餘變更為文教用地,指定供文化設施(演藝廳、大型展演設施、文化中心、台灣戲劇館、大學及相關教育設施)使用。三、考量公平原則,提供變更商業區機會作為該基地供文化設施設置之誘因。
建議暫予保留,併縣府另行擬定宜蘭市都市計畫(舊城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規劃,如有變更主要計畫部分,再循法定程序變更。
變郵二南側機十八東側(台灣銀行)商業區○.四五文教用地(教二)○.四五公有土地之檢討及配合鄰近土地使用性質變更。
變更內容:變更為文教用地,指定供美術館使用,並由縣府文化局配合將臺灣銀行主體建築指定為歷史建築以文資法進行保存。
建議暫予保留,併縣府另行擬定宜蘭市都市計畫(舊城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規劃,如有變更主要計畫部分,再循法定程序變更。
變公一西側市一南側(農田水利會)商業區○.二六公園用地(公一)○.二六公有土地之檢討及配合鄰近土地使用性質變更。
建議暫予保留,併縣府另行擬定宜蘭市都市計畫(舊城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規劃,如有變更主要計畫部分,再循法定程序變更。
三變文小四東側停車場用地(停四)○.五○旅遊專用區二.四二一、變更為【旅遊專用區】,應建議暫予保留,併縣府另行擬定編號案號位置變更內容(單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站一北側(火車站前)住宅區一.九二以整體開發方式進行開發,並捐贈四分之一土地作為廣場及停車場使用。開發計畫須送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二、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加【旅遊專用區】相關規定:建蔽率60%,容積率為240%。三、旅遊專用區允許使用項目:一般旅館業、國際觀光旅館業、購物中心、旅遊業、旅遊資訊站及其它旅遊服務相關設施。
宜蘭市都市計畫(舊城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規劃,如有變更主要計畫部分,再循法定程序變更。
變文小四南側機四用地(團管區舊址)無指定指定供宜蘭市市政中心相關機關使用公有土地之檢討及配合實際使用機關之需求變更。
建議暫予保留,併縣府另行擬定宜蘭市都市計畫(舊城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規劃,如有變更主要計畫部分,再循法定程序變更。
變站一東側站二用地車站用地(二)○.七五綠地用地(綠廿)○.七五公有土地之檢討及依土地使用現況變更。
建議暫予保留,併縣府另行擬定宜蘭市都市計畫(舊城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規劃,如有變更主要計畫部分,再循法定程序變更。
變、人138號道路西側、74號道路南側機廿一用地(公路局汽車檢修場舊址)機關用地(機廿一)○.二四住宅區兒童遊樂場用地(兒八)○.一二○.一二因應台汽客運公司業務需求。
配合鄰近土地使用分區作適當之規劃。
附帶條件:
考量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回饋原則,提供約百分之五十土地供兒童遊樂場使用,以符公平原則。
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附帶條件為該府通案性之回饋規定,故建議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機廿二南側機三北側(第一河川局對面)住宅區○.五七文教用地(教三)○.五七一、公有土地之檢討及依土地使用現況變更。二、依省立蘭陽女中86.11.5(八六)蘭女總字第○六六七號函配合變更。
建議原則同意變更,並修正為學校用地(供蘭陽女中第二校區使用)。
變、人616號道路西側、61號道路南側(調查站對面)住宅區○.五八公園用地(公十三)○.五八配合宜蘭河全流域規劃及實際需要。
得作多目標使用興建抽水站。
變更範圍:
堤防北側權屬公有之住宅區土地。
建議維持原計畫。
理由:
本區依都市計畫規定已附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
縣府業另覓鄰近農業區土地,以92.04.22府建城字第0920048016號公告展覽,辦理個案變更宜蘭市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下水道用地(作抽水站使用))案。
變堤防用地東側抽一北側道路用地停車場用地(停十一)○.四五○.二○園道用地一.五五配合宜蘭河全流域規劃及實際需要。
建議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案號位置變更內容(單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五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一)○.九○人1322號道路南側、計畫範圍線南緣住宅區○.○一道路用地○.○一配合道路開闢。建議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4機廿南側廢除道路中心樁(樁號C503)原計畫道路未曾變更。依縣政府八十年研商意見,仍維持原道路中心樁。
建議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建議縣府配合本通盤檢討案成果及左列各點,另循細部計畫法定程序修訂,未修訂前依原計畫執行,以符都市計畫法第廿三條規定。
1.第一點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2.配合「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及「台灣省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容積率訂定與獎勵規定審查作業要點」之廢止,相關引據之條文應予刪除。
3.配合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相關引據之條文,應予刪除或修正之。
4.為利銜接後續次第擬定細部計畫地區之管制執行,增訂「本計畫擬定細部計畫地區者,依各該細部計畫規定事項執行,不受本要點之限制。」(四)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部分:
1.第一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共計三十五件,業提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其中審議通過部分,原則准照該府核議意見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予以審查,詳如審查意見(二)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2.逾第一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四十四件,及第二次重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五十八件,及逾第二次重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五件等,合計一○七件,建議如涉及審查意見(二)變更內容明細表各案者,併同辦理;其餘部分,退請該府先行提經縣都委會審議,如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再行報部審議。
3.逕向內政部所提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逕1台灣省宜蘭農田水利會(宜蘭市宜蘭段巽門小段258、258-4、258-5地號土地)1上開土地於七十二年公告擴大宜蘭市都市計畫為商業區,為本案都市計畫於通盤檢討公告時,並無變更為公園用地情事,而係縣政府為配合新建演藝廳綠地需求,逕將本會土地由商業區變更為公園用地。
2本案曾經監察院調查認定「變更程序未當」、「計畫內容有誤」、「縣都委會審議本案決議內容不當」,並要求全案退回重新擬定,惟縣政府僅重新公展了事,並未交由擬定機關宜蘭市公所重圍擬定或市都委會審議,違反程序正義原則。
3縣政府稱都委會通過為修正,惟監察院調查報告認定係與原計畫內容相左,不應將都委會修正範疇無限延伸。
4該土地僅0.23公頃大都為本會所有及少數私人所有,惟縣政府將本會土地列為大型公有土地檢討範圍之內,顯有錯誤不當。
5宜蘭市商業區明顯不足,如本會土地改編為公共設施後,商業區土地將不足百分之五,對都市發展更為失衡。
6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已劃設而未取得之公共設施應全面檢討其取得策略,擬具可行事業及財務計畫,然宜蘭市尚有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如綠七、綠九等)遲未開闢,是縣政府於增加公園用地時應衡酌財力,以免侵奪民產又陷於計畫無法推行之困境。
7縣政府舊址搬遷後基地綠地一片可供整體規劃為文化園區,且產權為縣政府所有,居然可劃設為住宅區、商業區予以標售,卻又另行將本會土地辦理變更,令吾等情何以堪。
8本會為公法人團體,秉政府政策推行農田灌溉及區域排水設施管理任務,行政中樞即於本變更用地內,一旦為錯誤政策所害,劃為公園用地則失所依附難以為繼。
1將本會土地維持商業區,以供商業使用活化地方發展。
2請\O5?+?M?D?p?j|/?D?Y?E:關擬定並經市都委會通過之原宜蘭市計畫案,並將本會土地維持商業區。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卅二案。
逕2張聰慧等二人(宜蘭市29號道路)1本案曾經監察院調查認定「變更程序未當」、「計畫內容有誤」、「縣都委會審議本案決議內容不當」。
2本案都市計畫於通盤檢討公告時,並未做任何變更,送縣都委會審議後,竟將民等土地由商業區變更為公園用地。
3宜蘭市公園綠地甚多尚未開闢,亦即尚無擴增公園綠地必要,縣府何以將民等商業區土地變更為公園綠地。
4宜蘭市中山公園如果綠地不足,縣政府不應在綠地上興建演藝廳。
5民等土地為商業區,與縣政府興建演藝廳緊鄰,政府沒有理由在綠地上建築,卻將毗鄰民地變更為公園。
6縣政府在中山公園興建演藝廳,又計畫在附近的聯勤廠興建更大的演藝廳,顯見規劃漫無計畫,亂規亂劃,且都委會未作嚴謹審議即草率通過,嚴重損害民眾權益。
7憲法規定人民財產應予保障,但縣政府這種作法比搶劫還嚴重,因被搶損失僅財務,但本案變更卻在瞬間撥削民等畢生積蓄所購置之房屋及土地。
政府對民眾合法權益應予保障,懇請撤銷該案以維護人民權益。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卅二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8本案已經監察院糾正,縣政府的作法於情、於理、於法均有未合。
逕3法務部(機卅五南側,八號道路北側)宜蘭監獄興建吸毒戒治所用地(宜蘭市金六結段金結小段60-2地號等32筆國有土地)經本部通盤檢討已不適合作戒治所使用,刻正辦理撤銷撥用事宜。
將維持原計畫(農業區)編定用途。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八案。
逕4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蘭陽女中附近)本公司宜蘭營運處經管宜蘭市珍子滿力段擺厘小段三十二地號土地為中華電信前身電信總局於八十二年價購,原擬作進士電信機房(即變更內容第十九案變二十二),惟因時空背景變遷,市話用戶成長緩慢且中華電信業於縣正中心購置凱旋電信機房用地,經調整簡併後已不須另設進士電信機房,改由凱旋基地設置電信機房拖車提供服務,原進士機房用地將活化運用以配合週遭住宅環境與當地社區需要,適時引進多元化服務,促進當地社區發展與繁榮。
本處經管住宅區土地請維持原計畫住宅區,不須變更為電信事業用地。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十九案。
逕5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站一)本公司已結束客運業務,因基地(即宜蘭市壯一段95-11、-17、-21、-22地號,面積0.3822公頃)鄰近火車站,且附近商業活動繁盛,其區位及交通動線十分良好,為配合基地週邊之社經環境及地方發展需要,實應變更為「車站專用區」。
請准予將「車站用地」變更為「車站專用區」。
請縣府查明若該土地係非採徵收方式取得,則原則同意以維持車站既有交通運輸轉運功能情況下,變更為「車站專用區」,並得比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於細部計畫內訂定該分區管制事項。
逕6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機二十一)本公司已結束客運業務,因基地(即宜蘭市宜蘭段坤門小段278-1地號,面積0.2460公頃)週邊均為住宅區,為配合地方發展需要,實應改為「住宅區」,以提高土地利用價值。
1請准予將「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2有關縣都委會決議附帶條件應無償提供百分之五十土地供兒童遊樂場部分,請降低為百分之卅十。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卅六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