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771-審議事項-第八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彌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771
案件id
N3P3Ip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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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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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六七、七○、及七二次會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府建都字第○九二○一八二二七九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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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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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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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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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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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提本會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五七三次會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並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嗣經簽奉核可,由何委員東波(召集人)、周委員志龍、李委員素馨、林委員享博及陳委員鴻益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上開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召開審查會議,並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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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高雄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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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1.本案縣政府核議意見將計畫人口由一六、○○○人調整為一九、四五○人,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討實施辦法」規定核算,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八一六公頃,公園用地面積不足○‧七三七五公頃及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一‧四七公頃。又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僅百分之一‧一五,核與都市計畫法規定之比例百分之十,相差甚大,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次通盤檢討後並未增加住宅區、商業區及工業區等都市發展用地,補充公共設施用地有所困難,故同意俟下次通盤檢討如增加都市發展用地時,再妥為補充。
2.本計畫「機五」機關用地現供郵局使用,故修正為郵政事業用地,以統一名稱並符合實際。
3.因應加油站民營化政策,將加油站用地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
4.計畫書內事業及財務計畫表漏列完成期限,請查明補正,又備註欄註明:
「實際之開發年期視地方政府財力而定」似有不妥,故予以刪除。
5.為處理都市污水及垃圾,建請縣政府妥為規劃環保設施用地後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6.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變一調整計畫年期民國90年民國100年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目標年予以延長。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變七調整計畫人口16,000人19,450人配合計畫區南側新增加之住宅區面積調整計畫人口。
併新編號六。
三變八調整計畫人口密度176人/公頃186人/公頃配合計畫人口調整而調整。
併新編號六。
變四、民1市三市場用地(市三)(0.10)停車場用地(停二)(0.10)1.「市三」面積不大且已可由大型購物中心供應,故市三已無保留必要。
2.地處商業中心,因此考量商業區之停車需要,為補停車場用地嚴重不足,變更為停車場用地。
3.變更後仍可透過立體多目標使用及容積移轉兩機制,維持原地主因縣政府並無具體之停車場開闢計畫,故維持原計畫。
權益。
變五、民6機四機關用地(機四)(0.11)停車場用地(停三)(0.11)1.該機關用地原係指定供電信事業單位使用,惟該需地機關認為土地形狀過於狹長,電信局已表示確定不使用。為補停車場用地嚴重不足,變更為停車場用地。
2.變更後仍可透過立體多目標使用及容積移轉兩機制,維持原地主權益。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變六-1、人4、民6計畫區南側農業區(24.01)住宅區(21.14)商業區(2.87)1.計畫區內住、商面積之發展已相當密集,再加上祭祀公業土地8.63公頃及國有土地0.30公頃,皆無法開發,使本計畫區之發展深受限制。
2.為促進地方發展,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及商業區,不足之公共設施可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再行劃設。
(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2.整個新社區於擬定細部計畫時,應優先劃設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及停車場用地,並應以區段徵收方式整體開發。區段徵收範圍一、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計畫區住宅區內尚有祭祀公業土地八˙六三公頃無法開發,故請縣政府考量將上開祭祀公業土地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以促進地區之發展。二、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及商業區部分,請縣政府依左列各點詳予補充具體書面資料後,再提請大會討論,又除本案暫予保留,另案繼續辦理外,其餘部分先行修正計畫書圖層報內政部逕予核定。
(一)依計畫書記載本計畫區住宅區使用率僅百分之七十六(尚有未發展面積二○˙三七公頃),如扣除祭祀須將文小二用地納入辦理。)公業土地八˙六三公頃及國有土地○˙三公頃之無法開發地區土地,則住宅區之發展率達百分之八六˙六六,本次檢討為促進地區之發展擬變更增加二一˙一四公頃之住宅區,惟本計畫區人口成長率為負千分之二十,是否妥適?(二)本計畫區之計畫人口由一六、○○○人調整為一九、四五○人,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核算,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八一六公頃,公園用地面積不足○‧七三七五公頃及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一‧四七公頃。又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僅百分之一‧一五,核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比例百分之十,相差甚大,本案公共設施劃設比例為何?(三)為維護本地區之生活品質,本案新增加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以不超過下列規定為原則:「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及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四)依規定農業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應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本案是否已會同地政單位辦理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依本部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台內營字第0九二00八九七五六號函規定,應請比照本會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五六二次會議審議「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體育生活園區)案」決議文之左列各點辦理,以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1.請高雄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完成高雄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規定辦理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完成者,請高雄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七變十計畫區西北側、工業區西側綠帶用地(0.13)道路用地(0.13)為促進公共設施之建設開發與維護管理之實際需要而予以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中正南路三巷四號道路用地(0.04)住宅區(0.04)1.原有計畫道路北移至既成道路,以利陳情人土地可完整使用。
2.考量現有既成道路寬窄不一,指定以北側為準。
請縣政府查明如變更後不影響他人權益,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住宅區(0.04)道路用地(0.04)九人7一號道路西側住宅區(0.02)寺廟保存區(0.41)1.現況為瀨南場代天府,於民國65年擬定都市計畫前即已存在。
2.故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安港段962、963、964、965、967等5筆土地)為統一名稱,故將寺廟保存區修正為宗教專用區,以符實際。農業區(0.39)十民市二市場用地(市二)(0.19)住宅區(0.19)現況已多年不做市場使用,房屋老舊無法更新,故考量實際需要及現況使用情形,而以附帶條件方式予以變更。
(附帶條件:
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不得低於20﹪之公共設施用地及研擬具體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應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現況已多年不做市場使用,房屋老舊無法更新,故考量實際需要及現況使用情形,請縣政府以配置至少百分之二十之公共設施用地或按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方式捐獻代金予地方政府之原則,詳予評估其可行性並補充具體之書面資料後,再提請大會討論。
除本案暫予保留,另案繼續辦理外,其餘部分先行修正計畫書圖層報內政部逕予核定。
變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已訂定修訂配合實際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負擔,而予以修訂。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十都市防災未訂定增訂依據「災害防救方案」由行政院研考會選定為八十五年度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重點項目,執行計畫中之第十項有關都市計畫規劃時需納入防災考量。
變十多目標使用與事業及財務計畫未指定或未訂定增訂1.為加速地方之建設發展,公共設施部分指定可做多目標使用。
2.為提供地方政府於從事都市計畫建設時之參考依據,增訂事業及財務計畫。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未訂定增訂(另詳附錄)1.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之規定訂定之。
2.為促進都市土地資源之合理利用及維護都市環境品質。
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1.本計畫區計畫人口一九、四五○人,住宅區面積一○六‧四八公頃,商業區面積八‧五七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供住宅使用之平均容積率為百分之八四、商業使用之平均容積率為百分之二○四;又本計畫居住密度為每公頃一八六人及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為百分之三‧五三,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其住宅區及商業區容積率分別為一二○及百分之一八○。縣都委會決議後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分別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及百分之二一○,尚稱合理。建議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標號第九案,將第五點之寺廟保存區,修正為宗教專用區。
3.為將郵政事業用地作適當之管制,增訂:「郵政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
4.為對油站用加油站專用區做適當之管制,故參考本會審查案例,增訂:「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5.本部已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以台內營字第○九二○○八七五一號令訂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故建議將第十二點內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乙節,修正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逾1陳情人:彌陀鄉公所陳情地點:
II-5計劃道路北側農業區本鄉都市計畫彌陀大排及刺仔溝大排之排水功能,係屬都市計畫內供排放家庭廢水及畜牧場污水,因流水量不足,造成溝內雜草叢生、蚊蟲及污廢水造成惡臭,影響兩側住家環境衛生品質甚距,本所擬規劃為道路用地及下水道併用,已解決上開問題。
建議將彌陀大排及刺仔溝大排變更為道路用地。
因水溝用地與道路用地功能不同,不宜將水溝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故維持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