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781-審議事項-["第三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宜蘭市都市計畫(部分倉儲區(倉一)、鐵路用地為產業交流專用區;部分倉儲區(倉一)為停車場用地;停車場(停四)用地、部分倉儲區(倉一)、道路用
會議紀錄id
MOIO5781
案件id
Kzi7Gu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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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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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一一九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宜蘭縣政府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府建城字第0九三000一三三一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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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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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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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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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範圍: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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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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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1.應於計畫書載明其土地權屬及擬予租用已取得同意之相關證明文件,俾利查考。
2.查宜蘭市係屬縣轄市,依都市計畫法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應擬定市鎮計畫,並分別擬定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為因應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修正之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有關細部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之規定,是以,本案屬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明定細部計畫書表明事項之「柒、事業及財務計畫」及「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節,應予刪除改列於細部計畫由該府本於權責自行核定,並應請依同法第十五條規定,增列實施進度及經費,以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