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61-審議事項-第8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161
案件id
OidHNv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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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0月8日第18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94年2月25日府城都字第094004060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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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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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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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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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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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何委員東波、邱委員文彥、林委員俊興、李委員武雄及張前委員元旭等,並由何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於94年4月12日、5月17日、5月31日、6月7日、7月8日、8月10日召開8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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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一-2案及一-6案,有關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之變更回饋比例規定部分,同意依台南縣政府意見修正為依「台南縣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臺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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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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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口成長預測部分,原則同意依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補充有關現況人口、組成、年齡、教育程度、分布遷移、人口成長及產業人口等資料所據以推估計畫目標年之計畫人口,並請將預測分析方法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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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討變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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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計畫書第21頁,有關工業區之檢討變更,原則上採取開發許可方式進行乙節,原則同意依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之補充說明建議修正為「工業區之變更,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另以專案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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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農業區之檢討變更,原則上採取開發許可方式進行乙節,原則同意依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之補充說明建議修正為「農業區之變更,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審議規範』規定另以專案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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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帶條件整體開發部分:原則同意依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補充有關之說明資料,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核。另原「市15」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之整體開發,原則同意依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之建議,調整附帶條件,惟請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中處理,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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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設施保留地部分:建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4條規定辦理,檢討非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變更其使用;及對於必要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訂定其分期分區取得計畫及策略之研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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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因應目前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將造成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未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前衍生相關建築執照核發及稅賦減免問題,以及為避免增加不必要之整體開發案件,本計畫案中如有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開發,經本會審議通過者,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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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擬以市地重劃開發部分:依本會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決議之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即除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各級都委會審議外,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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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台南縣政府於台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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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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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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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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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於台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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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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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擬以區段徵收開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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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台南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台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台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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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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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既成道路問題:原則同意依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之補充說明,請確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規定,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並將處理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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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檢討分析表中有關停車場之計算標準與方式,應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1條規定辦理,並不得低於計畫區內車輛預估數百分之20之停車需求。有關因應對策方面,除同意依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之補充說明資料外,並請增列有關如何朝向「綠色運輸」方向發展大眾運輸系統,減少小汽車流量之因應措施,同時將上開說明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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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都市防災部份:除同意依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之補充說明資料外,並請增列有關「水災」方面之災害史、防災措施及因應對策,同時將上開說明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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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關本計畫區內之各國營事業用地,為因應該事業單位「公司化」與「民營化」,應請台南縣政府就所轄行政區(全台南縣)內作全盤考量,並研擬通案性、跨區域或跨計畫之回饋規定,儘量避免單一區位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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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計畫書第25頁(三)「工業區」有關「另為工業區土地有效合理利用,…不得藉故通盤檢討辦理變更之規定」乙節,查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業於91年5月15日奉總統令公布為「…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是以,台南縣政府得視地方實際發展需要,本於權責依上開規定辦理,故上開文字建議予以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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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案擬變更為「河川區」部分,應請台南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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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案本次檢討配合行政轄區調整計畫範圍乙節,應請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中列案處理,以資妥適;另請台南縣政府於台南縣仁德鄉與新化鎮等二鄉鎮補辦本案之公開展覽與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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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事業及財務計畫有關公共設施取得方式,原則同意依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之補充說明資料辦理,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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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計畫書第97頁「十一、都市更新計畫」中所敘「…劃設三坎店、烏水橋及西勢地區,以作為未來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依據」乙節,原則同意依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之補充說明建議修正為「故建議劃設三坎店、烏水橋及西勢地區,作為都市更新優先實施地區。然上述範圍係為概要性構想,未來仍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十五)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台南縣政府於大會審議通過後,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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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台南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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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計畫書附錄二「永康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原則同意依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之建議,予以刪除,回歸依該府刻正訂定之「台南縣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並請於變更內容明細表中具體載明相關回饋規定,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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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據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之補充資料說明,該府刻正修訂「台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爰本計畫附件二,建議予以刪除;至本次通盤檢討有關宗教專用區之變更案,請於變更內容明細表中具體載明相關回饋規定,並請台南縣政府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增訂「宗教專用區」之管制內容,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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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有關本計畫部分住宅區變更為第一種商業區部分:因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提出之補充資料,部分內容涉及人民權益及後續執行細節程序等相關問題,尚待釐清,建議本案暫予保留,俟台南縣政府補充修正相關資料妥適後報部,再交由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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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永康市近年來人口及產業均發展快速,未來之發展定位為「科技生產機能衛星市鎮、公共服務完善生活城市」,請台南縣政府於辦理下次通盤檢討時,將永康市轄區內各都市計畫整併為單一都市(市鎮)計畫,並依都市計畫相關法令規定分別擬定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以符合未來發展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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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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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九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年期民國90年民國100年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之目標年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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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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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人口150,000人180,000人一、原特定區範圍之計畫人口為150,000人,本次通盤檢討配合計畫範圍調整(扣除仁德鄉部分),以居住密度每公頃170人核算,將原計畫人口訂為144,000人。","二、檢討範圍之現況人口由民國80年106,416人至91年151,920人,年成長率約3.2%。","三、配合現況人口成長趨勢,以年成長率法預測至民國100年之人口規模約188,126人。","四、故本次檢討調整計畫人口180,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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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審查意見(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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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附3-1)永康交流道東北側、蔦菘一街及蔦菘二街交叉處「市1-2」市場用地(0.18)住宅區(0.18)","一、依檢討辦法規定,計畫書述明無須設置零售市場,得免設置。","二、「市1-2」用地自計畫發布實施迄今尚未徵收開闢,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使用。","三、考量都市發展需求,且市場機能已漸由超商、量販店取代,未開闢之市場用地應無保留必要。","四、為土地有效利用、改善環境並顧及地主權益,配合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一、附帶條件:依「永康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二、原公展草案第一-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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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縣府列席代表說明本地區於本計畫擬定前即為建地目,且該建築物即已興建完成,爰本案原則同意變更且免於回饋,請將上開土地及建物之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中,俾利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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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文小三」「市3」住宅區一、依檢討辦法規定,計畫書述一、附帶條件:依「永1.原則同意,惟應(附3-2)南側、永大路西側市場用地(0.26)(0.26)明無須設置零售市場,得免設置。","二、「市3」用地自計畫發布實施迄今尚未徵收開闢,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使用。","三、考量都市發展需求,且市場機能已漸由超商、量販店取代,未開闢之市場用地應無保留必要。","四、為土地有效利用、改善環境並顧及地主權益,配合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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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二、原公展草案第一-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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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核定時取得本案私有土地所有權人3\/5以上,及其土地總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2\/3之同意具結保證依回饋規定辦理,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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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帶條件同意依縣府之建議修正為「應自願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得以申請建築執照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及應於核發建築執照前一次全數繳交,否則維持原計畫使用。」一-3(附3-3)永大路西側、市鎮中心東側車站用地(0.32)住宅區(0.32)","一、該用地原屬公共設施,自民國71年大灣市地重劃發還所有權人至今已逾20年,期間無利用計畫,迄今仍未徵收。","二、所有權人前已負擔重劃區公共設施及工程經費,分回土地卻無法開闢利用,實有違社會公平原則。","三、就整體發展而言,為因應計畫區居住需求,應劃設相關分區。","四、為維所有權人權益,配合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一、附帶條件:依「永康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比例扣除市地重劃已負擔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後,仍須負擔15%公共設施用地回饋比例。","二、原公展草案第一-3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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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縣府列席代表說明本地區周圍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商業區,爰原則同意本案併鄰近分區修正變更為商業區,惟應於核定時取得本案私有土地所有權人3\/5以上,及其土地總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2\/3之同意具結保證依回饋規定辦理,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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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帶條件同意依縣府之建議修正為「應自願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2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得以申請建築執照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及應於核發建築執照前一次全數繳交,否則維持原計畫使用。」一-4(附3-4)永大路西側、市鎮中心南側「文中3」學校用地(4.93)「文高1」學校用地(7.60)「公(市)」公園用地(2.20)住宅區(14.73)","一、「公(市)」、「文高1」、「文中3」面積計約20公頃,自民國64年劃設迄今,尚未徵收開闢。","二、依檢討辦法規定,高中(職)檢討,係依教育主管機關研訂整體配置計畫及需求;而教育局目前並無高中設校計畫。","三、另「文中3」變更為住宅區後,文中用地不足部分由「文職1」東側現無使用之文職用地變更補足。","四、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並配合都市發展、顧及所有權人權益,變更文(中)、文(高)及部分公(市)用地為住宅區。","一、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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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於社會公平原則及加速公園用地之開闢,將公(市)用地一併納入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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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附圖)(二)整體開發範圍應於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之日起二年內,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劃設至少35%之公共設施用地;並應依細部計畫開發期程,將回饋土地產權一次全數移轉於地方政府,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適當分區。","二、原公展草案第一-4本案建議採納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補充資料之方案一(詳附圖一),並請台南縣政府依照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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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並依審查意見(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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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園用地部分納入市地重劃範圍,惟仍應予保留為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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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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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5(附3-5)「公3」、「體2」東側農業區(0.64)住宅區(0.38)「體2」體育場用地(0.09)「公3」公園用地(0.17)","一、為「公3」「體2」用地之完整性及都市發展需要,檢討變更零星農業區。","二、配合鄰近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並為符「都市計畫農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回饋精神,變更農業區範圍至少40%土地為公園用地及體育場用地以回饋地方。","一、變更範圍地號:永仁段744、966、970號。","二、附帶條件:應於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之日起二年內,無償提供本案之體育場及公園用地,始得發照建築,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恢復為原計畫。","三、原公展草案第一-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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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則同意依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之建議,等面積調整回饋公共設施用地之位置(詳附圖二),以利土地整體開發利用;惟土地所有權人應與台南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附帶條件規定辦理,於本計畫報部核定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否則應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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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6(附3-6)三村國小北側、仁愛街西側「市14-1」市場用地(0.12)「機14-1」機關用地(0.14)住宅區(0.26)","一、該二處公共設施用地自計畫發布實施迄今,皆未徵收開闢。","二、考量都市發展需求,且市場機能已漸由超商、量販店取代,未開闢之市場用地應無保留必要;另原計畫機關用地並無指定使用單位且無使用計畫。","三、為土地有效利用、改善環境並顧及地主權益,配合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一、附帶條件:依「永康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二、原公展草案第一-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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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則同意,惟應於核定時取得本案私有土地所有權人3\/5以上,及其土地總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2\/3之同意具結保證依回饋規定辦理,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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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帶條件同意依縣府之建議修正為「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者,應自願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者,應自願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35%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上述土地得以申請建築執照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及應於核發建築執照前一次全數繳交,否則維持原計畫使用。」二-1(附3-7)小東路、永大路、中山南北路、大灣路中正路(新中街-中正南路)及中正南北路兩側住宅區(48.41)第一種商業區(48.41)","一、依檢討辦法規定,本計畫區商業區面積不得超過92.50公頃,然為現況商業及未來都市發展需要,如就全市性商業需求考量,將「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四分子地區)」及「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六甲頂地區)」三個計畫區依檢討辦法第29條劃設標準及計畫區人口推求,最高可劃設商業區面積109公頃,計可再增劃約70公頃。","二、本次檢討將本計畫區現況已有充分商業行為之小東路、永大路、中山南北路、大灣路、中正路(新中街-中正南路)及中正南北路二側縱深30公尺範圍內約48.41公頃住宅區變更為第一種商業區,以因應全市商業發展之需。","三、為顧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符社會公平原則,依下列原則訂定「永康市住宅區變更為第一種商業區申請許可要點」,並應依該要點規","一、附帶條件:依「永康市住宅區變更為第一種商業區申請許可要點」規定辦理。","二、原公展草案第二-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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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審查意見(十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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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回饋,始得依商業區規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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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使用執照前須回饋一定比例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得以代金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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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基地於一定規模以上,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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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附3-8)永大路西側、聖埔街北側道路用地(0.013)第一種商業區(0.01)住宅區(0.003)","一、該道路用地為4公尺人行步道,供行人通行之用,至今尚未徵收開闢使用。","二、該人行步道範圍及鄰近南側土地均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所擁有,未影響其他土地開闢時之建築線指定事宜。","三、考量土地完整利用並顧及地主權益,在不影響他人權益之下,配合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第一種商業區。","一、附帶條件:依「永康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永康市住宅區變更為第一種商業區申請許可要點」完成相關回饋後,始得依第一種特定商業區規定使用。","二、原人民陳情意見(公展期間)第3案、(逾公展期間)第8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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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審查意見(十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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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3(附3-9)崑山科大北側工業區乙種工業區(1.01)商業區(1.01)","一、變更範圍現況已作商業使用。","二、為因應崑山科技大學鄰近地區發展及土地有效利用,變更為商業區。","一、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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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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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於本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起兩年內,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恢復為乙種工業區。","二、原公展草案第二-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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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工業區整體規劃與發展考量,且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乙種工業區部分得容許作一般商業設施使用,爰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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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永康交流道東北側、三老爺宮西北側農業區(0.02)「零工8」零星工業區「零工8」零星工業區(0.02)農業區(0.17)","一、零星工業區之劃設係以工廠設立核准之地段地號為範圍,然目前計畫範圍與核准之地段地號不符,為符實際及維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依工廠核准設立範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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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人民陳情意見(公展期間)第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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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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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二、依工廠設立申請書及核准申請之地段地號(蔦菘段179-3、752、180地號),調整零星工業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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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永康交流道東南側及縱貫鐵路北側甲種工業區(11.67)乙種工業區(11.67)","一、該工業區現況係供中國石油及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二、因區位鄰近住宅區,為確保地區公共安全,調整工業區類別。","三、依91年6月13日召開「中國石油公司永康蔦松油槽遷移協調會」之會議結論,中油公司計畫於94年遷移永康油庫,故配合檢討變更為乙種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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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展草案第三-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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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生產中之合法工廠權益,及維持經濟產業發展功能與用地需求,爰建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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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崑山科技大學西側、大灣路南側農業區(0.6630)「零工12」零星工業區(0.2824)文教區(供私立崑山科技大學使用)(0.9454)","一、因應崑山科技大學現況使用及未來學校敷地需求。","二、學校業已取得所有權人變更同意。","一、變更範圍地號:大灣段4144、4145、4146及4147號。","二、回饋條件:大學應提供校園供大眾無償使用。","三、原公展草案第四-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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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已以個案變更方式辦理,並經縣府發布實施在案,爰本案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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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崑山科技大學西南及東南側、南台科技大學東北側、台南女子技術學院西南側私立學校(28.96)文教區(7.38)文教區(供私立崑山科技大學使用)(15.18)文教區(供私立南台科技大學使用)(9.18)文教區(供私立臺南女原計畫私立學校、文教區為私立南台科技大學、私立崑山科技大學及私立臺南女子技術學院使用,為統一土地使用分區名稱,並符實際使用,故變更為「文教區(供私立南台科技大學使用)」、「文教區(供私立崑山科技大學使用)」、「文教區(供私立臺南女子技術學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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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展草案第四-3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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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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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技術學院使用)(11.98)四-3(附3-10)台南女子技術學院西南側道路用地(0.26)住宅區(1.19)文教區(0.01)文教區(供私立台南女子技術學院使用)(0.25)住宅區(0.01)文教區(供私立台南女子技術學院使用)(1.18)道路用地(0.01)道路用地(0.01)","一、台南女子技術學院部分校地受八公尺計畫道路分割,為利校地整體規劃利用,且不影響道路系統之原則,廢除校地範圍夾雜之計畫道路。","二、另為校地有效利用及道路安全考量,調整道路路型。","三、變更範圍土地除小部分國有地(約0.004公頃),餘均屬台南女子技術學院所有。","一、附帶條件:該校應於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之日起二年內,無償提供約0.13公頃道路用地(附圖),供公眾使用,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為原計畫。","二、原公展草案第四-2案、原人民陳情意見(逾公展期間)第38、50、5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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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則同意,惟申請人應依附帶條件具結保證與台南縣政府簽定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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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永康工業區東南側及縱貫鐵路南側農業區(0.01)電路鐵塔用地(0.01)","一、為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配合台電公司預設鐵塔位置予以變更。","二、變更範圍土地為台電公司所有。","一、變更範圍地號:車行段456-1號。","二、原公展草案第五-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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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該電路鐵塔預定地,位於鹽水溪河川治理線內,且已另案變更為河川區,請台灣電力公司逕與河川主管機關協調處理,爰本案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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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永康交流道東北側、蔦菘地區北側(三老爺宮)保存區(0.44)「宗(專)1-1」宗教專用區(0.44)","一、原計畫保存區係為三老爺宮使用現況劃設。","二、為配合使用目的及統一分區名稱予以修正。","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二、原公展草案第五-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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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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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3永康交流道東南側「油1」加油站用地(0.07)加油站專用區(0.23)","一、現況已闢建為加油站使用,惟因應公用事業機構民營化,其用地已不適合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
\
原公展草案第五-3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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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同意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變更理由二建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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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大灣路口東南側「油2」加油站用地(0.16)","二、依使用目的及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新訂「加油(氣)站專用區」之使用管制,予以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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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4永康國中東側、永康市公所東北側「機4-6」機關用地(0.08)郵政事業專用區(0.08)","一、現況已為郵局使用,為因應公用事業機構民營化,其用地已不適合劃為公共設施用地。","二、依其使用目的及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新訂「郵政、電信、變電所專用區」之使用管制,予以變更為「郵政事業專用區」。","三、變更範圍土地為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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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展草案第五-4案。\
\
建議暫予維持原計畫,並依審查意見(九)辦理。\
\
五-5中山北路、永康市公所東南側「機4-4」機關用地(0.10)電力事業專用區(0.10)","一、現況已為台電公司辦事處使用,為因應公用事業機構民營化,其用地已不適合劃為公共設施用地。","二、依其使用目的及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新訂「郵政、電信、變電所專用區」之使用管制,予以變更為「電力事業專用區」。","三、變更範圍土地為台灣電力公司所有。\
\
原公展草案第五-5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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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暫予維持原計畫,並依審查意見(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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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6高速公路與中山北路路口東北側大灣路與永大路西側「機4-3」機關用地(0.65)「機10」機關用地(0.13)電信事業專用區(0.65)電信事業專用區(0.13)","一、該二處機關用地現況皆已為電信事業使用,為因應公用事業機構民營化,其用地已不適合劃為公共設施用地。","二、依其使用目的及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新訂「郵政、電信、變電所專用區」之使用管原公展草案第五-6案。\
\
建議暫予維持原計畫,並依審查意見(九)辦理。\
\
制,予以變更為「電信事業專用區」。","三、變更範圍土地除「機10」用地小部分(0.01公頃)為私有地外,餘均為「中華電信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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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7大灣中學西南側、大灣路北側「機8」機關用地(0.15)郵政事業專用區(0.15)","一、原計畫係指定供郵局使用,為因應公用事業機構民營化,其用地已不適合劃為公共設施用地。","二、依其使用目的及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新訂「郵政、電信、變電所專用區」之使用管制,予以變更為「郵政事業專用區」。","三、變更範圍土地為「郵政總局」所有。\
\
原公展草案第五-7案。\
\
建議暫先維持原計畫,並依審查意見(九)辦理。\
\
五-8(附3-11)大灣路東側、大灣一街北側住宅區(0.26)「宗(專)1-3」宗教專用區(0.26)","一、現況為淨土寺使用,其為合法登記有案之寺廟,配合現況及使用目的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二、變更範圍土地均為淨土寺所有。","一、變更範圍地號:大灣段1089-5、1089-9。","二、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三、附帶條件:依「台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回饋標準辦理。","四、原人民陳情意見(逾公展期間)第67案。\
\
台南縣政府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並無禁止作宗教使用之規定,爰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
五-9(附3-12)「公3」「體2」東側農業區(0.28)「宗(專)3-1」宗教專用區(0.28)","一、紫龍宮為合法登記有案之寺廟,現位於體二用地範圍內,為公園之完整利用,應予以遷建。","二、為供寺廟遷建所需,並為都市發展需要之合理性,變","一、變更範圍地號:永仁段967號。","二、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三、附帶條件:依「台建議除附帶條件依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之建議修正為「應自願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40%作為公共設施更零星農業區為宗教專用區。\
\
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回饋標準辦理。","四、原公展草案第五-8案、人民陳情意見(公展期間)第17案。\
\
用地,並得以變更後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及應於計畫發布實施後1年內完成捐贈,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為原使用分區。」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10(附3-13)中山南路北側(法王講堂)住宅區(0.07)乙種工業區(0.12)「宗(專)1-2」宗教專用區(0.19)","一、現況為法王講堂使用,其為合法登記有案之寺廟,配合現況及使用目的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二、變更範圍土地均為法王講堂所有。","一、變更範圍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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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段884-4、884-18、891-24、891-7、891-10等。","二、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三、附帶條件:依「台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回饋標準辦理。","四、原公展草案第五-9案。\
\
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1.原則同意,惟本案於核定前,應取得該基地與道路間住宅區之畸零地土地權利關係人同意,並一併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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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之說明,該地區業經地籍重測,故變更範圍修正為東橋段218、219、191、230等。\
\
3.附帶條件依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之建議修正為:\
\
(1)乙種工業區變更部分,應自願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2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得以變更後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及應於計畫發布實施後1年內完成捐贈,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為原使用分區。\
\
(2)原建築容積超過法定容積者,其超過部分應依其與法定容積之比例,依前述回饋規定辦理繳交,並應於核發建築執照前繳交,否則依原計畫使用。\
\
(3)依上述規定完成回饋後,得依原建築容積申請補照。\
\
-11大橋地區東北側住宅區(8.90)創意設計園區專用區(8.90)","一、因應產業發展需求,應劃設相關使用分區,以供廠商生產研發之需。","二、大橋地區位於工業區及南台科技大學鄰近地區,其區位適宜作產業研發之用。","三、為推動設置高科技產業,本府已於大橋地區東北側住宅區研提「創意設計園區專用區」,該計畫並經經濟部93年3月19日經工字第09302603240號函請行政院准核定為重大投資案。","四、為配合產業用地之需,變原公展草案第五-10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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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台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業另案循都市計畫個案變更程序辦理,爰本案不予討論。\
\
更分區為「創意設計園區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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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附3-14)「文小十二」東側之工業區(龍明寺)乙種工業區(0.27)「宗(專)2-1」宗教專用區(0.27)","一、現況為龍明寺使用,其為合法登記有案之寺廟,配合現況及使用目的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二、變更範圍土地已取得所有權人同意。","一、變更範圍地號:鹽東段595號。","二、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40%。","三、附帶條件:依「台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回饋標準辦理。","四、原公展草案第五-1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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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台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現況目前尚無寺廟使用,爰本案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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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正南路北側、三村國小東側「機14-4」機關用地(0.21)電信事業專用區(0.21)","一、現況已為電信局使用,為因應公用事業機構民營化,其用地已不適合劃為公共設施用地。","二、依其使用目的及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新訂「郵政、電信、變電所專用區」之使用管制,予以變更為「電信事業專用區」。","三、變更範圍土地為「中華電信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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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展草案第五-12案。\
\
建議暫予維持原計畫,並依審查意見(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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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1(附3-15)台糖廢棄鐵道台糖鐵路用地(1.63)甲種工業區(0.75)甲種工業區(0.76)道路用地(0.42)保護區(0.04)廣場用地(0.41)廣場用地(0.14)道路用地(0.61)","一、變更之台糖鐵路路段土地閒置,造成土地資源浪費。","二、變更路段用地兩側為台糖土地部分,為工業區完整利用,合併鄰近分區,變更部分為工業區,餘則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保謢區。","三、配合工業區內交通需求,劃設水利會會有地、永康市市有地、國有地及台糖土地為道路用地及廣場用地,並配合調整路型。","一、本案變更台糖公司土地面積約2.01ha,其中變更0.82ha為工業區,變更1.15ha為廣場用地及道路用地,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部分由台糖公司回饋,比例約為57.2%。","二、原人民陳情意見(逾公展期間)第為建立本特定區計畫綠帶系統,本案計畫區內「台糖鐵路用地」全部變更為「綠地(兼供自行車道使用)」外,其餘維持原計畫,請台南縣政府詳予整體規劃、設計自行車道系統。\
\
道路用地(0.06)甲種工業區(0.06)37案。\
\
六-2台糖廢棄鐵道台糖鐵路用地(6.58)廣(停)用地(4.60)綠地(1.97)水利用地(0.01)","一、計畫區內廢棄台糖鐵路土地閒置,造成土地資源浪費。","二、部分台糖鐵路用地夾雜於道路與住宅區間,影響鐵路兩側之建築線指定。","三、為有效利用土地,顧及鐵路兩側所有權人權益及建築線之指定,配合鄰近使用分區分段檢討變更。\
\
原公展草案第六-2案為建立本特定區計畫綠帶系統,本案計畫區內「台糖鐵路用地」全部變更為「綠地(兼供自行車道使用)」外,其餘維持原計畫,請台南縣政府詳予整體規劃、設計自行車道系統。\
\
六-3台南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北側、永大路西側住宅區0.37「公(兒)4-5」公兒用地(0.24)「廣(停)10」廣(停)用地(0.13)","一、變更範圍土地為國有,依公有地優先劃為公共設施原則,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二、因應計畫區公共開放空間欠缺,變更為公兒及廣停用地,以提升公共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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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展草案第六-3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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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變更為「公兒用地」部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外,其餘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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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4台南大學附屬高級中學東南側「文職1」學校用地(5.93)「公5」公園用地(2.20)「文中8」學校用地(3.73)","一、該用地現況為空地。","二、為配合市鎮中心地區文高、文中及公園整體開發區之劃定,且依原用地目的,予以變更為學校及公園,以補足計畫區文中及公園用地之需求。\
\
原公展草案第六-4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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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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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5榮民醫院東南側農業區(0.15)「機17-3」機關用地(0.15)","一、該土地為國有地,其管理者為陸軍總司令部。","二、該土地現況已作為國防部網寮南營區使用,然其使用分區為農業區,不符現況使用,故檢討變更為機關用地。","一、變更範圍:永中段140、141號。","二、原人民陳情意見(逾公展期間)第55案。\
\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6榮民醫院東側、小東路南側農業區(7.30)「公9」公園用地(7.30)","一、該農業區位於機關用地及住宅區之間,現況並無農業使用行為,為促土地利用,並考量都市發展及所處區位,實有檢討變更之必要。\
\
原人民陳情意見(逾公展期間)第25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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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維持原計畫,俟台南縣政府研擬本基地附近地區整體規劃構想及開闢計畫(包括規劃設","二、該農業區為國有地,依公有地優先劃為公共設施原則,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三、因應永康市里民活動空間不足,變更為公園用地,亦可循公共設施多目標開發方式闢建活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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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及財務計畫)後再另案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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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7(附3-16)永仁國中東側、「公三」「體二」西南側住宅區(1.32)「文小14」學校用地(3.30)道路用地(0.26)「文中5」學校用地(4.88)","一、「文中5」(永仁國中)係提供永康四分子、復國地區國中學生就學之需。","二、永仁國中東側原供復興國小使用之「文小14」用地,因國小遷校,已無使用,為符原使用用途,變更供國中使用。","三、另為因應永仁國中校地發展需求,且為符「公地公用」原則,變更國中東側國有地供國中使用。","一、附帶條件: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8公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至少5公尺,高度不得超過2公尺。退縮部份應有二分之一植栽綠化,並得計入法定空地。","二、原公展草案第六-5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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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除新計畫修正為「文中用地(供完全中學使用)」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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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8「公3」「體2」用地農業區(0.024)「體2」體育場用地(0.02)「公3」公園用地(0.004)","一、該農業區位於「公3」「體2」內及邊界夾雜之零星農業區,不易耕作,且鄰近土地皆已屬都市發展用地;為土地使用合理性予以變更。","二、為利土地整體規劃利用,併鄰近用地予以變更。","一、變更範圍地號:永仁段968、952號。","二、因都市計畫分區界線與樁位不一致,依都市計畫樁位調整「體2」體育場用地北側住宅區都市計畫圖界線,不涉及面積變更。","三、原公展草案第六-7案。\
\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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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9復國里東側、高速公路西側住宅區(0.22)道路用地(0.01)「停7」停車場用地(0.23)","一、變更範圍土地為國有,依公有地優先劃為公共設施原則,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二、因應復國里停車空間欠缺,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以提升公共環境品質。","一、變更範圍地號:永仁段315、318、319、320、321、322號。","二、原公展草案第六-8案、人民陳情意見(逾公展期間)第建議除新計畫項目依編號變六-10案修正為「社教用地」並配合修正變更理由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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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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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復國里東側、高速公路西側住宅區(0.17)「社教2」社教用地(0.17)","一、變更範圍土地為國有,依公有地優先劃為公共設施原則,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二、因應復國里社區活動空間欠缺,變更為社教用地,以供社區活動中心之興闢。","一、變更範圍地號:永仁段311、312、316、317號。","二、人民陳情意見(逾公展期間)第28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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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除新計畫項目依編號變六-9案修正為「停車場用地」並配合修正變更理由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11中華二路、忠孝路路口邊地區墓地(永康二王公墓)(9.38)道路用地(0.37)「公6」公園用地(9.16)道路用地(0.22)墓地(0.27)「公6」公園用地(0.10)","一、永康二王公墓位於永康地區發展核心地區,阻隔都市發展之連續性,為永康地區空間發展需求,市公所已於92年8月12日、92年12月1日及93年7月23日公告禁葬。","二、為符「公地公用」原則及公墓轉型為公共開放空間之政策,並兼顧環境品質之改善,除顧及市公所未來需求保留部分墓地外,將其變更為公園用地。","三、另因忠孝路路型多處彎曲,考量道路安全,配合調整部分路型。","一、路線維持原公展草案變更內容,面積重新依量測核實修正。","二、原公展草案第六-9案、人民陳情意見(公展期間)第19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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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12鄭成功紀念碑保存區(0.058)綠地(0.058)","一、現況為鄭成功墓地紀念碑位址。","二、為配合鄭成功紀念公園之設置目的,配合變更為遊憩用地。","三、變更範圍土地為台南縣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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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展草案第六-13案。\
\
因該保存區仍有保存之需要,爰建議維持原計畫。\
\
-13永康第五、六公墓甲種工業區(1.20)「公7」公園用地(0.53)「公8」公園用地(0.67)","一、公墓現況環境雜亂,為配合永康市公所92年2月28日公告禁葬作業,並提升公共環境品質,應予以變更使用。","二、變更範圍土地為永康市所有,為符「公地公用」原則,並兼顧環境品質之改善及鄭成功紀念公園之設立,變","一、變更範圍地號:鹽北段1146、1147、鹽西段895、914號。","二、原公展草案第六-14案。\
\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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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為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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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1永康國中北側、永大路西側(龍埔街430巷)住宅區(0.03)道路(0.03)道路(0.03)住宅區(0.03)顧及既有建築線指定及現況建物所有權人權益,依測定完竣之道路中心樁位置,將計畫道路境界線配合現有道路調整。\
\
原公展草案第七-1案。\
\
據台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地籍線與都市計畫線吻合,爰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
七-2永大路東側、西勢路北側乙種工業區(0.30)住宅區(0.04)農業區(0.70)「零工18」零星工業區(0.07)道路用地(1.11)","一、為加強主12號-12公尺道路(西勢路)及幹4號-20公尺道路(中山北路)之聯繫及紓緩幹2號-30公尺道路之交通量,劃設12公尺計畫道路。","二、另為加強道路西側住宅區對外連繫,變更4公尺人行步道為8公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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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展草案第七-2案、原人民陳情意見(逾公展期間)第11案。\
\
為配合鄰近農業區未來整體規劃使用,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
七-3南師附中南側(永興路)「文職1」學校用地(0.13)道路用地(0.13)","一、次6-1號-12M計畫道路(永興路)為中山南路與大灣市地重劃區連接重要道路,惟道路西側至中山南路出口之部分路段,道路寬度由12公尺縮減為8公尺,形成交通瓶頸,故於路寬8公尺之路段拓寬為12公尺。","二、顧及既有建築線指定及現況建物所有權人權益,道路以向文職用地單側拓寬為原則,即道路北界往北偏移4公尺,其土地現況尚無利用行為;另為交通安全考量酌予調整路口型式。\
\
原人民陳情意見(公展期間)第5、6案。\
\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七-4(附3-17)西勢國小南側、富強路東側道路用地(0.04)住宅區(0.01)「公(兒)11-2」公兒用地住宅區(0.04)道路用地(0.03)","一、為利土地完整利用,減少畸零,調整道路位置。","二、變更範圍土地為同一所有權人持有,不影響他人權益。","一、附帶條件:依「永康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二、原公展草案第七-4案。\
\
建議除附帶條件依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之建議修正為「住宅區增加0.03公頃部分,應自願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35%(0.02)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得以變更後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及應於計畫發布實施後1年內完成捐贈,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原使用分區。」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七-5崑山國小西側及南側住宅區(0.03)河川區(0.02)農業區(1.04)保護區(0.02)「文小7」學校用地(0.06)道路用地(1.17)","一、為紓解高速公路造成永康市之東西阻隔,並提供高速公路東側大灣地區與高速公路西側四分子地區連繫通道。","二、紓緩縣180(大灣路)之交通量,加強聯外道路機能。","三、以既有產業道路路線為主,考量道路二側建物分佈,規劃12公尺寬計畫道路。\
\
原公展草案第七-5案。\
\
本案暫予保留,請台南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
\
1.評估道路寬度由12公尺改為15公尺之可行性。\
\
2.考量高速公路現況涵洞位置與規劃中道路銜接等因素。請縣府與與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先行協商具體可行方案。\
\
3.道路規劃時應請考量並注意東側路段學校校門口學童出入之安全問題,與家長接送學童上下學時之停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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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6大灣路942巷住宅區(0.07)道路用地(0.07)","一、大灣路942巷之都市計畫係為8公尺計畫道路及4公尺人行步道相互間隔,其規劃原意為區隔人行及車行動線。","二、然因道路規劃施工時未將人原人民陳情意見(逾公展期間)第18、19案。\
\
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1.相鄰接之「人行步道」配合修正為「道路用地」。\
\
行步道與道路用地作一區隔,致人行步道路段亦得供車輛通行,並無任何阻礙。","三、又部分臨4公尺人行步道建築基地之建築線指定,,乃以8公尺路寬予以指定建築線,以致942巷大部分路段之路寬皆為8公尺,供人行及車行共用。","四、故配合道路實際狀況及兼顧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權益,調整部分4公尺人行步道為8公尺寬。\
\
2.應依照道路設計標準設置截角。\
\
七-7崑山大學西側住宅區(0.082)河川區(0.008)道路用地(0.09)道路用地(0.01)道路用地(0.082)道路用地(0.008)住宅區(0.09)河川區(0.01)","一、現況道路尚未開闢,其北側有約3公尺寬之既有道路。","二、為土地完整利用,減少畸零,既有道路南側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變更5公尺寬土地供道路使用,故配合調整計畫道路位置。\
\
原公展草案第七-6案。\
\
據縣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表示該道路系統為私設巷道,且已指定為法定空地,故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
七-8榮民醫院西側住宅區(0.004)農業區(0.01)天然儲氣槽等設施專用區(0.01)「機17-4」機關用地(0.35)墓地(0.15)道路用地(0.524)","一、台南市東區與永康市之間交通量繁重,致使中華路常於尖峰時段擁塞不堪,亟需另闢替代道路,以紓解車流。","二、台南市政府刻正辦理「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並為紓解中華路車流路,銜接永康市忠孝路及台南市裕農路。本案係將該道路涉及本計畫區部分,配合辦理用地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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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人民陳情意見(逾公展期間)第26案。\
\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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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9興國街東端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24)為完備次18-2號12公尺(興國街)交通連絡機能,拓寬道路東原公展草案第七-7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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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保護區(0.004)端4公尺人行步道為8公尺道路,並連接高速公路側車道,以利聯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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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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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鄰接之「人行步道」配合修正為「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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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依照道路設計標準設置截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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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永康公墓西側住宅區(0.01)農業區(0.10)道路用地(0.11)","一、四分子、五王及復國等地區為永康市都市發展密集區,地區性交通需求迫切。","二、現有已開闢南北向道路僅中華路、復國一路可供連通,道路容量不敷所需。","三、利用低強度使用之土地,並因應公墓變更為公園後,所衍生之遊憩交通需求,劃設八公尺南北向計畫道路,加強地區性交通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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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展草案第七-8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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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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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高速公路西側、中正路與中山南路之間保護區(1.04)農業區(0.86)乙種工業區(0.25)道路用地(2.15)為加強大橋地區及亞太工業區之交通可及性,及鄰近地區之路網系統完整性,以提高地區未來產業發展之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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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展草案第七-9案、人民陳情意見(逾公展期間)第36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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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維持原計畫,併入台南縣政府刻正辦理砲校附近地區整體規劃開發案內整體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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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大橋區段徵收地區住宅區(0.24)道路用地(0.24)","一、該道路為辦理大橋地區區段徵收配地事宜時,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區段徵收區內都市計畫規劃之街廓或道路無法符合抵價地分配需要者,得在不妨礙原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計畫規劃及道路系統之原則下,增設或加寬為10公尺以下道路。」所增設之10公尺寬道路。","二、為因應大橋區段徵收地區配地之需,並符實際利用情形,檢討劃設南北向10公尺寬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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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人民陳情意見(公展期間)第20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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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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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縱貫鐵路南乙種工業區道路用地一、為增進「創意設計園區專用原公展草案第七-10本案維持原計畫,-13側、砲校北側(0.57)農業區(0.27)污水處理廠用地(0.06)「公2」大橋地區公園用地(0.58)「國中小」學校用地(0.001)(1.481)區」之交通可及性,預留道路用地,以銜接東側永康砲兵飛彈學校遷移後規劃之道路系統,以利聯外。","二、另該道路規劃亦可提供縱貫鐵路南側之工業區對外連絡,增加土地再發展之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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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人民陳情意見(逾公展期間)第7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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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入台南縣政府刻正辦理砲校附近地區整體規劃開發案內整體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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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縱貫鐵路北側、高速公路西側甲種工業區(1.91)道路用地(1.91)","一、永康市高速公路以西、鐵路以北之主要聯外道路僅台一線(中正南路),地區性及過境性交通夾雜,道路容量已不敷交通需求。","二、中正南路南、北兩側工業區之區內外東西向連絡亦藉助中正南路連通,形成交通負荷。","三、為提供工業區東西向連絡道路並紓解中正南路該路段之擁塞情形,沿縱貫鐵路北側劃設十二公尺寬計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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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展草案第七-1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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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維持原計畫,併入台南縣政府刻正辦理砲校附近地區整體規劃開發案內整體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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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正北路北側工業區內(正南六街)農業區(0.59)甲種工業區(0.35)保存區(0.002)「公4」公園用地(0.08)道路用地(1.022)","一、為加強台南市與永康市之連繫及增加工業區對外之可及性,將工1-4號道路(正南六街)向北延伸,並拓寬路寬為20公尺,與台南市怡安路銜接,以完備台南縣市間之道路系統。","二、未來配合永康陸軍砲兵飛彈學校遷移後重新規劃之聯外道路系統,工1-4道路向南可通往中山南路,串聯永康市南北向交通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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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展草案第七-1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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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並依審查意見(十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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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運輸中心西南側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2)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2)顧及既有建築線指定及現況建物所有權人權益,依測定完竣之道路中心樁位置,將計畫道路境界線配合現有道路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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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人民陳情意見(逾公展期間)第4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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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縣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表示:該府業於87年11月22日召開「道路建築線與地籍分割不符說明研商會議」,並取得地主同意書在案。爰本案建議依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將相關協商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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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運輸中心西側(永安路)農業區(1.68)乙種工業區(0.04)運輸中心(0.54)水利用地(0.06)「公4」公園用地(0.09)道路用地(2.41)","一、永康市幹7號道路(永安路)係聯接台南市安南區和順工業區與永康市台一線及永康交流道間之要道,屬台南縣市間之重要聯絡道路。","二、幹七號道路寬度變更為40公尺,俾與台南市2-7號道路寬度一致,向東側拓寬為4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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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人民陳情意見(逾公展期間)第46、47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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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並依審查意見(十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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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1中山南路與永大路路口東南側行水區(0.37)河川區(0.37)為統一土地使用分區之名稱,故變更行水區為河川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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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都委會增列變更案。依審查意見(十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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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2(附3-18)幹三-一號道路整體開發區依附帶條件方式辦理-變更附帶條件之開發方式-","一、幹3-1號道路係辦理二通時所劃設,為「台南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中幹3-2號道路替代路線;並規定該道路於幹3-2號道路以西,應依附帶條件方式辦理。","二、原計畫規定之附帶條件開發方式除原文教區變更部分已完成細部計畫擬定,辦理開發外,餘皆未依規定方式","一、附帶條件:詳表十一。","二、原公展草案第八-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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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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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為道路用地部份,原則同意改為以一般徵收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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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十一附帶條件中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有關「地主取回40%開發。","三、為加速幹3-1號道路之開闢,並顧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變更附帶條件開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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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面積1.564公頃」乙節,建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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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路變更為住宅區」、「私立學校用地為住宅區」部分,有關「無償提供30%公共設施用地」部分,建議修正為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回饋」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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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3崑山大學西側住宅區(0.06)農業區(0.06)","一、該土地原為農業區建地目,原已可申請建築,然經第二次通盤檢討劃入幹3-1號道路整體開發區內,規定以附帶條件方式開發,因而閒置迄今。","二、考量原開發方式執行不易及土地所有權人既有權益,恢復為原農業區。","一、變更範圍:建國段633號。","二、原人民陳情意見(逾公展期間)第48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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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解除變更範圍東側建國段632地號住宅區(國有地)附帶條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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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4(附3-19)運輸中心運輸中心(14.21)物流及轉運服務設施專用區(14.21)","一、運輸中心之劃設係專供與高速公路有密切關連之客貨運輸設施之使用,為明確定位運輸中心未來發展方向,變更為「物流及轉運服務設施用區」。","二、原計畫中僅規定為一般土地使用分區,未明確規定開發方式,以致土地閒置未開發,故為促使土地開發,除變更分區名稱外,更明訂附帶條件規定及參考相關其他縣市案例增列容許使用項目。","一、附帶條件:於本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起兩年內,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並擬具體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恢復為適當分區。","二、原公展草案第八-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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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暫予保留,請台南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研擬整體規劃構想及開發計畫(含事業及財務計畫)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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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劃設適當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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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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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應維持不少於50%之土地供運輸、物流、倉儲等功能之產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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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維持原建蔽率及容積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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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1小東路南側及高速公路西側原都市計畫界線調整後之都市計畫界線","一、現行永康市及台南市計畫範圍界線,與行政區界線交錯,造成土地管制上之困擾。","二、依重測後之地籍樁位資料,調整都市計畫界線與地籍界線一致,以符合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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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展草案第九-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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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編號九-2合併為同一案,並依縣府核議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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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2小東路南側及高速公路西側未劃入計畫範圍之土地(0.30)農業區(0.07)天然儲氣槽等設施專用區(0.02)「公九」公園用地(0.04)道路用地(0.17)配合都市計畫界線調整,劃入計畫範圍之土地,依鄰近土地使用分區予以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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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展草案第九-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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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修正為將屬於仁德鄉行政轄區之土地劃出本計畫,納入仁德都市計畫中辦理,惟未納入仁德都市計畫範圍完成法定程序前,仍應依現行計畫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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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1本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表十)因應本次檢討新劃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需求,並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退縮規定與停車位劃設標準」、「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增、修訂;修訂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另外針對大面積開發、建築空地綠美化訂定容積獎勵、建築退縮、整體開發區及都市設計等管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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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展草案第十-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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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審查意見(二十)及(二十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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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2本計畫區事業及財務計畫增列土地取得方式為取得計畫區「具有開發迫切性」及「明顯造成地區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增列容積移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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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展草案第十-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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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審查意見(十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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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3本計畫區未訂定增訂都市防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原公展草案第十-3併審查意見(八)辦災計畫辦法」第七條規定,將防災規劃納入考量,並明確指出防災路線﹑避難場所等,以加強保障居民生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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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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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4本計畫區未訂定增訂「永康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詳附錄二)基於公平合理原則,統一訂定全市性變更回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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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展草案第二-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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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審查意見(十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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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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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修正條文修正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之。","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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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修正,修正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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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二、本要點包括下四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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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強度(二)容積獎勵(三)都市設計管制(四)其他依要點內容予以敘明。本條文內容建議予以刪除。","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三、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但依「永康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變更為住宅區者,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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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新訂「永康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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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維持原條文。","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三○。","四、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三○。","一、條次調整。","二、依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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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五、第一種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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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1案,並依據「永康市住宅區變更為第一種商業區申請許可要點」增列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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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審查意見(十九)辦理。","九、工業區(甲種、乙種、零星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七○,容積率不","六、工業區(甲種、乙種、零星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一、條次調整。","二、依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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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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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修正條文修正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得大於百分之二一○。之二一○。","四、旅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七、旅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一、條次調整。","二、依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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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十、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六○。","八、宗教專用區之容積、建蔽率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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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專)一-一、宗(專)一-二及宗(專)一-三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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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宗(專)二-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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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專)三-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一、配合變更內容綜理表五-2、五-8、五-9、五-10、五-12案,為配合特定目的之使用及統一名稱修正。","二、依據「台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變更審議規範」規定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三、條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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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同意,並建議修正為「宗教專用區係供與宗教有關之建築物使用。其建蔽率、容積率管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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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專)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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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宗(專)二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十一、運輸中心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九、物流及轉運服務設施專用區係供「批發、零售及餐飲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旅館業」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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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變更案第八-4案,調整分區名稱及增列容許使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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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變八-4案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暫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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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私立學校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十、「文教區(供私立南台科技大學使用)」、「文教區(供私立崑山科技大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