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91-審議事項-第3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銅鑼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191
案件id
zasY3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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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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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1年12月27日第139次會、92年5月7日第144次會、93年1月7日第149次會及93年10月18日第160次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94年6月7日府工都字第0940062442號及94年8月8日府工都字第0940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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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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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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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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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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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龍士(召集人)、賴委員美蓉、彭委員光輝、張前委員元旭及潘委員丁白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4年9月2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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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六逾計畫區東北側零工南側保護區0.1087公頃零星工業區0.1087公頃依民國68年9月27日台內營字第24992號核定「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同意依前項修正變更為零星工業區。
七十份段地號1013-12,依地籍及剔除現況為道路使用部份照案通過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陳情範圍土地係由七十份段1013-5地號土地分割而來。而1013-5地號土地於擴大都市計畫前即為取得工廠登記證、公司登記證及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合法工廠,故於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時,依實際變更為「零星工業區」。考量本案土地與北側零星工業區原係同一地號土地,且均屬同一工業使用範圍,並登記有案,同時依據縣政府說明依其現況變更,並不影響環境品質與河川水域,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本於權責妥為訂定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內以為執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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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暫予保留案部分: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計畫區中央農業區農業區22.468公頃住宅區13.0334公頃機關1.7398公頃停車場0.3781公頃廣場兼停車場0.7905公頃公兒2.1697公頃綠地0.5410公頃道路3.8335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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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銅鑼都市計畫區未來中長期發展需要之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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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合新竹科學園區銅鑼基地開發之需求,提供高品質居住機能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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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於本計畫區內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配合土地整體開發予以補足。
本案暫予保留,視銅鑼基地開發進度另案專案辦理。
理由:
1.本案區段徵收經縣府地政單位評估尚屬可行,惟苗栗縣目前有其他自行籌措財源辦理區段業務,無力負擔本案開發經費。
2.考量科學園區銅鑼基地目前尚未有明確之開發期程,為避免造成變更後無相當之住宅使用需求,同時參酌地政局之建議,視銅鑼基地之開發狀況另案辦理。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暫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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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原條文修訂後條文小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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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廿二條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卅一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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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修訂之。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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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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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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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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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32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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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業區為乙種工業區,其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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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業區為乙種工業區,其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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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零星工業區之管制內容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1條之規定辦理。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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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農會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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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農會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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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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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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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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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自來水事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除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五案將「自來水事業專用區」修正為「自來水事業用地」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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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郵政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除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五案將「郵政事業專用區」修正為「郵政事業用地」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電信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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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十二、本計畫區劃設之市場、機關、學校、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用地,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之規定:
除參據縣政府及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為配合實際使用,將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80%。停車場用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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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種類建蔽率容積率市場60240機關50250學校50150停車場50250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150﹪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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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國(小)、國(中)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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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為鼓勵基地整體合併建築物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符合左列兩款規定者得予以獎勵:
(一)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十一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1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在8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長度在25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1/5以上者。
2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1,000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及行政區為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十三、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四、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樓地板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如下表)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1至250平方公尺設置一部251至400平方公尺設置二部401至550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依第十點規定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ΔFA)按左式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
ΔFA=S.IA:基地面積。
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
I:鼓勵係數,依左列計算規定計算:
1商業區:I=2.89S/A-1.02住宅區、機關用地及行政區:I=2.04S/A-1.0前項所列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之定義與計算標準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
本點刪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十二、依第十點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其面臨道路為20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1,500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及行政區為2,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ΔFA)得依第十一點規定核算之增加樓地板面積乘以125%。
本點刪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十五、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前項以外之地區,臨接7公尺寬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除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5公尺建築以留設沿街步道空間,且供步行專用之專用道淨寬不得小於2公尺。步行專用道自道路境界線推縮1.5公尺設置,退縮建築之空地得計入法定空地,除設置街道家具、廣告物外,不得設置圍籬、搭蓋棚架、建築物或其他使用。
留設沿街步道空間者得依「苗栗縣騎樓、沿街步道空間設置自治條例」之規定增加其建築物之樓地板面積。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十六、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為避免水土流失或地層下陷,將本條文修正為:
1.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及綠地用地基地總面積之70﹪以上應種植花草樹木。
2.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3.人行步道、停車場之舖面應以使用植草磚或具透水性材質之地磚為原則。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一般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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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
編號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小組審查意見逾1陳情人:銅鑼鄉公所位置:福興段:
1004.1005.1009.1010.部分1015地號土地。
福星段:989993-1.1008-1地號土地。
配合現況已開闢道路變更都市計畫以符實際。
1.變更道路用地0.0743公頃為保護區。
2.變更保護區0.0274公頃為道路用地。
據縣政府及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本路段係依現況予以變更,且變更後並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同意採納。
逾2陳情人:陳瑞光先生等四人。
位置:福星段632.633.634635-2.-3.-4636等七筆土地。
1.民等房屋係於65年建成,67年辦理銅鑼擴大都市計畫時將其劃為文中用地。
2.文林國中目前學生人數並無成長趨勢多數教室設備閒置。
3.現況校園四周尚有空地可供建築使用。
4.陳情地點位處學校邊陲即使撤銷徵收也不影響學校整體發展。
為確保居住權益請將上述陳情地段目前為文中用地予以撤銷並恢復為住宅區。
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8條中規定,國民中學每校面積不得小於2.5公頃。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維持原計畫」。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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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
編號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陳情人:張世平等二人地點:福興段771-1、794、792、801等地號土地。
1.陳情地點被規劃為公園用地至今已25年仍未徵收。
2.銅鑼鄉公所已另案於福興段757地號之公有土地闢建面積3公頃之公園,於理應無條件將上開公園預定地回歸為鄰近編訂使用。
將上開原公園預定地回歸為鄰近編訂使用。
因本計畫區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佔計畫面積3.27﹪,與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相差甚遠,故未便採納。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苗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13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0.7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面積5.0744公頃)、體育場所(面積0.00公頃)、廣場(面積0.09公頃)、綠地(面積0.44公頃)及兒童遊樂場(面積1.07公頃)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計畫面積3.27﹪,核與「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不符。惟參據縣政府及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本計畫區尚無其他適當公有土地可供劃設,且本次檢討已於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中酌予調整補充,故採納縣府列席人員意見,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二、本計畫未劃設環保設施用地,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三、本計畫區屬山坡地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縣政府將過去發生之重大災害詳加敍述,並針對地方特性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又為加強山坡地之防災、落實水土保持,請將都市地區內相關水土保持規定增列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四、有關整體開發部分,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於91年7月16日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妥為處理。五、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意。六、本計畫苗栗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七、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一一計畫年期民國90年民國115年一、已屆計畫年期,應全面通盤檢討。二、依都市計畫法第五條規定,都市計畫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二十五年內發展情形訂定之,故本計畫將以民國115年為計畫目標年。
照案通過依中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將計畫目標年修正為民國110年。
二五機九東南側保護區保護區3.1244公頃公園3.1244公頃該土地為銅鑼鄉公所管理之公有土地,且目前已由銅鑼鄉公所開闢為銅鑼公園。
照案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七銅鑼國小北側保護區保護區0.0763公頃自來水事業專用區0.0301公頃文小0.0462公頃該土地均為銅鑼鄉公所管理之公有土地,現況為自來水公司及銅鑼國小使用且銅鑼鄉公所已同意為自來水公司及銅鑼國小使用。
照案通過1.將「自來水事業專用區」修正為「自來水事業用地」。
2.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八銅鑼國小南側住宅區及步道住宅區0.0832公頃步道0.0309公頃文小0.1141公頃該土地均屬銅鑼國小管理之公有土地。
照案通過為補本計畫區公園用地之不足,故除將文小用地南側之地震紀念碑及土地公廟範圍土地,劃設為公園用地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範圍內之自來水事業用地、郵政用地、電信用地、加油站用地自來水事業用地0.3公頃自來水事業專用區0.3公頃因應自來水、郵政、電信及加油站事業民營化。
照案通過1.因自來水公司目前尚未民營化,故維持原計畫。
2.將「郵政事業專用區」修正為「郵政事業用地」3.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不得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一第五款規定使用。
4.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本於權責妥為訂定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內以為執行依據。
郵政用地0.07公頃郵政事業專用區0.07公頃電信用地0.24公頃電信事業專用區0.24公頃加油站用地0.17公頃加油站專用區0.17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縣都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