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21-討論事項-(一)關於台灣省政府前後之天祥風景特定區計劃案前經提交本會五十三年三月廿七日第
會議紀錄id
MOIO621
案件id
MOI(一特定區1966032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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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次委員會議討論決議如次。天祥為一觀光遊覦地區確應及早籌定計劃以促進其合理發展並防止人任意建築摧擾遂之天祥都市計劃(風景區)過於簡略應將原汰各件務遷並由台灣省政府協助花蓮縣政府依照下列各點審予研擬增訂報核:(一)天祥毓發展成為一小型社區卻應有住宅市場學校等用地之設置原計劃對此均未顧及應預研擬增設(二)計劃地區範圍內之交通系統應予以詳細規則(四)天然災害風景優美在本質上即為一天然公園故計劃地區範圍內之公園綠地面積不宜太多更不應將有用之平地規劃為公園綠地研擬減少公園綠地面積並將平地改供其他用途以求土地之經濟利用四計劃區內所列保護區無法令依據管理不易應再予研擬因本風景區計劃核定後乙由何機構公布執行應於說明書內載明。等語紀錄在案當經以卅(4)台內地字第一四二○三四號函復臺灣省政府查照轉飭辦理去後函復准臺灣省政府(1)○號府建四字第七八〇五一略以:「三本案經轉飭花蓮縣政府依照費部指示各節分別研擬修正或申復如後:第一點住宅區巳增設市場因計劃內已有商店用地可兼用不再增設外至於學校用地因鄰近本計劃地區之西寶村設有富世國校西寶分校可收容本計劃區域內居民子弟就學故在計劃內不再增設學校用地第二點計劃內交通系統已重新研擬規劃第三點因本計劃為一特定區計劃其計劃原則為發展本地區為一觀光遊覽勝地在計劃書中已詳予解明故公園綠地似不宜減少或改作他項用地第四點保護區之建築限制前巳由內政部以台(卅)內地字第九四〇九號函核備並由省府以(卅)(8)(4)建土字第七六三一六號令通令各縣市局在案第五點已於說明書內載明由花蓮縣政府公佈執行」三、本計劃已依貴部指示修正各節經校估屬可行未照指示修正而申復各點亦不無理由花蓮縣政府並依於本年八月廿七日起至九月廿五日止辦理公開展覺廿天在展覺期間內並無任何團體或人民提出意見經交攬建設廳都市計劃審核小組五十四年十二年廿三日第四十次會議審查決議「照案通過」等語並依都市計劃法第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予以核定令飭公布執行外並檢送有關圖說說明備案等由到部特提出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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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1.准預備案2.本特定區內天然風景優美實施建設時應儘量避免破壞自然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