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271-審議事項-第4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芬園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271
案件id
BOCTqS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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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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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6月16日第166次會及94年9月16日第168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94年11月28日府城計字第094022899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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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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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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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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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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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召集人)、林委員俊興、洪委員啟東、黃委員光輝、吳委員萬順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5年1月10日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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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彰化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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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6案部分,准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為形塑地方風貌及人文景觀資源環境,以帶動觀光產業之發展,故對於該基地上舊有鄉公所建築物,宜考量適當維護後予以保留或規範其改建時應形塑當地鄉土風貌特色,請彰化縣政府妥為研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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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彰化縣政府依照計畫人口及避難空間安全面積標準,並就觀光、產業活動集居需求,參考地方生活圈防災空間避難理念詳為評估分析妥予修正,以資妥適。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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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查「芬園都市計畫案」係於民國64年10月發布實施,於民國74年6月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167.23公頃。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8,000人核算,公園用地面積不足1.0211公頃,停車場面積不足0.1476公頃,又公園用地、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4.11%,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規定,惟據縣政府稱本計畫係屬鄉街型計畫,區內無適當公有土地可資劃設,除已於個案中調整補充者外,其餘同意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二、依計畫書載明;考量配合八卦山觀光景點及農業技術研發情形,將本鄉未來發展定位為「精緻農業產銷區、都會觀光休閒帶」。故為因應農業產銷需求,是否配合劃設必要之農業產銷設施用地?請縣政府與鄉公所討論分析後,納入計畫書。
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三、本計畫並未規劃垃圾處理設施用地,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四、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之旨意。五、計畫書內表2-2、表3-2、表6-1及6-10頁中,將「道路用地」誤植為「道路廣場用地」,請查明妥為修正。六、本計畫彰化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七、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變更芬園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及附帶條件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計畫年期計畫年期民國85年計畫年期民國110年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五條規定,都市計畫應預計未來25年發展情形,故本計畫以民國85年為基期,訂定民國110年為計畫年期。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東側貓羅溪旁農業區3.0690公頃河川區兼供綠地使用3.0690公頃1.配合貓羅溪整治計畫,變更部分農業區為河川區。
2.為增加都市綠地開放空間並形塑都市藍綠帶系統之串連,故河川區得兼供綠地使用。
備註:水利署確認函文如附件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變更理由請補敘水利署確認函文內容,以資周延。
計畫區內行水區行水區6.5403公頃河川區兼供綠地使用6.5403公頃1.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統一行水區為河川區名稱。
2.為增加都市綠地開放空間並形塑都市藍綠帶系統之串連,故河川區得兼供綠地使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號道路東側加油站加油站用地0.12公頃加油站專用區0.12公頃加油站係屬營利事業單位,其用地並非屬一般公共設施,故將加油站用地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
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不得作為商業性設施使用。
衛生所所在地住宅區0.0736公頃機關用地0.0736公頃1.該地現為衛生所。
2.土地為彰化縣所有(芬園段地號),符合公地公用原則。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部分機三用地機關用地0.0653公頃商業區0.0653公頃附帶條件:
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變更範圍內私有土地應按平均三年公告現值之35%繳納代金,若私有地地主無法於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日起三年內一次繳交全部回饋金,則本案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檢討變更為停車場用地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1.舊公所所在地閒置多年,影響市容,且土地大多為私有地。
2.鄰近地區商業行為發達,故將該區域變更為商業區,以促進地方發展,並減緩公共設施用地取得之壓力。
3.可以補原商業區劃設不足之面積。
因變更理由對於舊鄉公所用地使用過程及相關權屬未儘詳述,故請縣政府就土地權屬分布、公私有面積數、鄉公所承租土地契約內容、及土地所有權人捐贈意願情形詳予查明後,提請大會討論。
機二用地機關用地0.1793公頃停車場用地0.1793公頃機二用地原係供鄉公所興建宿舍,然因現況部分已為停車場使用,且相鄰地區為停車需求較高之使用,如鄉公所、商業區等,故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以滿足實際停車需求。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機四用地機關用地0.1461公頃郵政專用區0.1461公頃附帶條件:
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應於建照核發前,依變更範圍全部土地平均三年公告現值之30%繳納代金。
公用事業單位依其營業性質、種類,劃為事業專用區。
備註:變更範圍地號為芬園段20-7、20-11、20-16、20-18及21-2等5筆土地。
1.因中華郵政公司尚未民營化,故將變更名稱修正為郵政事業用地。
2.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免予回饋。
3.變更理由請縣政府作妥適之修正。
變更芬園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續表)變更內容新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及附帶條件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機五(電信局)東側農業區內工廠農業區0.1255公頃零星工業區0.1255公頃附帶條件:
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應於建照核發前,依變更範圍全部土地平均三年公告現值之30%繳納代金。
該工廠自都市計畫公告實施之前即取得彰化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民國62年10月4日),故變更部分農業區為零星工業區,以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原則。
備註:
變更範圍地號為芬園段地號200-1及部分200-2土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將依據「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各項規定審查結果納入計畫書,以資妥適。
原機五用地機關用地0.1495公頃電信專用區0.1495公頃公用事業單位依其營業性質、種類,劃為事業專用區。
備註:
1.變更範圍地號為芬園段202-3土地。
2.經查變更範圍原為住宅區,第一次通盤檢討時變更住宅區為機關用地(電信局預定地),故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得免訂變更回饋。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變更理由請補充係配合現況使用。
市三用地市場用地0.1125公頃停車場用地0.1125公頃市(三)並無具體開發計畫,且就區位而言,鄰近使用均為住宅區,故將市場用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以改善計畫區內停車空間不足之問題。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八。
一至三號計畫道路及六號道路道路用地6.8048公頃園道用地6.8048公頃為建構本計畫區整體綠地系統,營塑都市景觀意象,在不影響都市整體交通系統原則下,故將計畫區內15公尺以上道路變更為園道用地,以提昇居住環境品質、增加都市綠地開放空間並形塑都市藍綠帶系統。
備註:
依縣都委會決議新增變更案。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註:1.表內面積應以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2.貓羅溪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係依據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水三規字第09450031330號函辦理。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除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部分:請縣政府考量發展情形及實際需要,參照民國89年11月18日部頒「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研訂妥適之停車空間設置規範並納入計畫書外,其餘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九、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都委會決議(94.06.16第166次會)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鄭士從等陳情地點:社口段184-7等4筆地號計畫4米人行步道出口處彰南路四段與復興路口(水利會前)原已是車禍頻繁路段,若此4米步道未廢除,日後無法避免汽機車通行,使此路段更加複雜危險,為附近居民大眾之安全,請予廢除。建議廢除計畫4米人行步道。維持原計畫。
理由:人行步道上有領有合法使用執照之建物疑義,非屬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內容,且變更後影響人行及步道二側所有權人權益。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未便採納。
惟請縣政府會同交通主管單位研擬設置妥適之維護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