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01-審議事項-第6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板橋(部分埔墘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台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台北縣側建設計畫『修正事業及財務計畫』)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6401
案件id
ROMmZx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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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依據台北縣政府95年8月8日北府城規字第0950571009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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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變更板橋(部分埔墘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台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台北縣側建設計畫『修正事業及財務計畫』)案,面積約8.33公頃,案經本會94年6月21日第611次會審議完竣,決議略為:「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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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變更計畫範圍內市地重劃第一、二、三區面積3.78公頃部分,同意照台北縣政府95年8月8日北府城規字第0950571009號函之意見先行辦理,並退請該府依照本會第611次會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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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採開發許可乙種工業區0.61公頃部分,因涉及變更後土地權利關係人捐贈回饋公平負擔事項,為求審慎,請台北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先行協調,並將協調結果書面資料報內政部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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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餘部分考量開發之完整性,請台北縣政府於一次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依照本會第611次會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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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報告案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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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略為:
(一)本案因不以區段徵收開發,應請縣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同意後再續依下列(二)之方式辦理,否則仍予維持原計畫。
(二)為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1)請台北縣政府於完成台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計畫,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三、又查上開本會第611次會審決本案面積包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面積為7.72公頃,以開發許可方式開發部分面積為0.61公頃。惟據縣政府前開號函略以:「考量本案擬以『整體規劃、分區開發』方式辦理,故請本部同意先予核定市地重劃第一、二、三區住宅區3.78公頃及開發許可乙種工業區0.61公頃。」,因該府建議核定範圍與本會第611次會決議內容不一致,爰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