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31-審議事項-第9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花蓮都市計畫(機II-十六)機關用地為花蓮市公所使用案」。
會議紀錄id
MOIO6431
案件id
9EAfz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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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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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5月15日第11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95年09月01日府城計字第0950128544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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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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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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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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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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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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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計畫案名修正為「變更花蓮都市計畫(『機II-十六』機關用地用途(供花蓮市公所使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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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內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第一點文字修正為「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以資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