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31-審議事項-第6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莿桐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431
案件id
erj4K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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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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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4月28日第143次會及94年12月07日第148次會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95年5月2日府城都字第0952700853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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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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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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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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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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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謝委員政穎(召集人)、郭委員瓊瑩、李委員永展、潘委員丁白及吳委員萬順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5年8月21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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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四、十一、十二案及關坤輝先生等人於會中所提陳情意見案,因案情複雜,請原專案小組再行審查,並研擬具體審查意見後,提請大會討論決定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雲林縣政府依照修正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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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次通盤檢討因配合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工作,將原計畫面積322.32公頃調整為325.60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雲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8,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0.40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0.58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用地(面積2.25公頃)、公園兼兒童遊樂場(面積0.24公頃)、體育場所(面積0公頃)、廣場(面積0.63公頃)及綠地(面積0公頃)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3.12公頃),僅為全部計畫面積(325.60公)頃0.96%,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不足面積29.44公頃),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尚無適當公有地可供補充劃設,及現有公共設施用地之徵收、開闢,囿於地方財源已無力負擔,如予再行補充,確有困難,且本計畫區農業區所佔全區面積比例高達64.99﹪,多有開放、綠化空間,故勉予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於本計畫整體開發地區擬定細部計畫或日後增加都市發展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二、本次通盤檢討用圖係採用新測地形圖,其比例尺與原核定圖不同,且依計畫書內重製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對照表顯示,大部分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均互有增減,其中如住宅區面積增加1.94公頃、商業區增加0.27公頃、農業區減少1.08公頃、堤防用地減少0.22公頃及計畫道路用地增加2.46公頃等,請縣政府詳予查明於計畫書內補充說明,如有涉及計畫區面積之修正及分區之變更應補充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以冀周延。三、有關整體開發部分,請縣政府對於本計畫尚未辦理整體開發之3處地區,應確實依本部於91年7月16日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妥為處理,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四、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除污水處理場用地外,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五、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旨意。六、為避免緊急危難及提昇計畫區內防災應變能力,請縣政府對於都市防災計畫,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加以妥善規劃及檢討,以建構防災設施及健全防災體系,並充實、補充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參據。七、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規定辦理。八、為符實際及講求效率,雲林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九、請縣政府查明有關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意見經本會同意採納或修正者,如與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十、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變更莿桐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計畫年期民國89年民國100年現行計畫以民國89年為計畫目標年,配合現行中部區域計畫,將計畫年期調整至民國100年。
參照中部區域計畫草案將計畫年期調整至民國110年。
九號道路兩側農業區農業區(2.25)公園用地(2.25)1.配合公所城鄉風貌公園建設計畫。
2.變更範圍均為公有土地。
3.配合鄉公所所提公地公用原則,並補足公園用地之不足面積。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05)住宅區(0.05)三七號道路南側住宅區(0.10)道路用地(0.10)1.配合現況使用。
2.住宅區、道路變更部分均為同一地主。
3.現況道路寬度大於計畫道路寬度。
4.地主已出具同意書。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號道路與五號道路交會處北側機關用地(二)(0.05)住宅區(0.05)附帶條件四:
須繳納變更後變更面積公告土地現值之20%回饋金後始得建築使用。
1.本案各機關均無使用計畫,因公共設施保留期限長,已影響民眾權益,且基地面積狹小,爰參考「雲林縣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訂定本案回饋。
2.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回饋金之附帶條件。
本案變更面積狹小,如准予變更為住宅區,日後恐不易建築,且區位上適宜作為停車場用地、廣場、綠地等使用,以補本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部分。惟據鄉公所列席代表說明,目前對於上述公共設施用地尚無需求,亦無相關經費予以徵收、開闢,故建議維持原計畫機關用地。由於公所上開建議意見與縣都委會決議顯有不同,故本案仍請縣政府再行檢討評估,重新研擬具體可行方案,提大會討論。
變更莿桐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住宅區(0.05)郵政事業用地(0.05)文小東側文小用地(0.01)郵政事業用地(0.01)1.為配合公營事業統一名稱予以變更。
2.配合實際產權為其變更範圍。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關用地(0.06)電力事業用地(0.06)人行步道用地(--)實際面積為(25M²)電力事業用地(--)實際面積為(25M²)機關(四)用地住宅區(--)實際面積為(25M²)人行步道用地(--)實際面積為(25M²)1.為配合公營事業統一名稱予以變更。
2.配合實際產權為其變更範圍。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2)機關用地(--)實際面積為(15M²)文小用地西南側三號道路人行步道用地(--)實際面積為(10M²)道路用地(0.02)配合道路開闢現況予以調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4)八四號道路南側鳳儀宮農業區(0.07)宗教專用區(0.11)配合實際使用。並依寺廟登記所載地籍範圍為其變更範圍。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莿桐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依據本計畫實質發展內容劃分可能災變區域,研擬防災疏散路線(方向)供當地居民緊急避難參考。
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六。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增修訂(詳莿桐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表。)為促進土地合理使用,配合發展現況及法令規定予以增修訂。納入建築物退縮規定及留設停車空間等規定。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詳後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表)住宅區(0.04)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二)用地(0.04)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二)用地(0.04)住宅區(0.04)住宅區(0.01)人行步道用地(0.01)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二)用地(--)實際面積為(36M²)人行步道用地(--)實際面積為(36M²)農會專用區西側附帶條件一: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附帶條件一: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人行步道用地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或辦理市地重劃。1.原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二)用地係依附帶條件一劃設,因部分土地所有權人不予提供,使土地無法利用開發,影響地方發展。
2.調整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二)用地區位,面積不變,調整後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無償提供。
3.增劃設人行步道部分用地(2公尺寬部分)。
4.鼓勵開發避免土地閒置,修改附帶條件內容。本案調整後之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區位不利使用,且劃設4公尺人行步道其中東側2公尺寬部分之產權係屬農會所有,故請縣政府協調農會及土地所有權人,重新研擬具體可行方案,提大會討論。
農會專用區西側農會專用區(0.01)人行步道用地(0.01)現況為空地,配合西側附帶條件一,增劃設人行步道部分用地(2公尺寬部分)由農會專用區提供。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一案。
變更莿桐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機三西側農業區(0.07)住宅區(0.07)附帶條件五:
須繳納變更為住宅區後申請核發建築執照之當期土地公告現值40%回饋金始得建築使用。
1.地緊鄰道路且鄰地為機關用地,該土地不適耕作因無給水及排水等設施。
2.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繳納回饋金始得建築使用之附帶條件。維持原計畫。
理由:
本計畫區人口成長遲緩,住宅區使用率僅達66﹪,且尚有3處整體開發地區尚未辦理開發使用,不宜再增加住宅區面積。
工業區北側農業區(1.07)住宅區(1.07)附帶條件六:
1.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財務計畫)並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可行方式開發後,始得發照建築。
2.於下次通盤檢討前未辦理開發者,應依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為農業區。1.本農業區無給水,無排水,無法耕作。
2.適當提供政府公共設施用地。
3.本區農作面積狹小。
4.週邊商業發達。維持原計畫。
理由:
本計畫區人口成長遲緩,住宅區使用率僅達66﹪,且尚有3處整體開發地區尚未辦理開發使用,不宜再增加住宅區面積。
加油站南側及西側綠地(0.03)住宅區(0.02)附帶條件七:
須繳納變更面積變更後申請核發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30%回饋金始得建築使用。
加油站專用區(0.01)附帶條件七:
須繳納變更面積變更後申請核發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30%回饋金始得建築使用。1.公所財政困難無法辦理徵收,且無保留之必要,配合實際使用現況予以調整。
2.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繳納變更後變更面積土地公告現值30%回饋金始得建築使用之附帶條件。維持原計畫。
理由:
本計畫區公共設施嚴重不足,且綠地對於毗鄰之加油站有安全隔離之作用。
變更莿桐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住宅區(0.01)(58處)商業區(--)實際面積為(15M²)(8處)莿桐都市計畫區已開闢道路路口圓弧截角道路用地(67處)(0.01)已開闢道路路口直線截角乙種工業區(--)實際面積為(1.5M²)(1處)1.現況已開闢之道路路口為直線截角。
2.配合現況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莿桐新樹重劃區東北側住宅區(0.03)道路用地(0.03)1.4公尺人行步道接8公尺道路路口之圓弧截角易造成日後車輛通行不便。
2.相關地主已出具同意書。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莿桐新樹重劃區增設10公尺寬道路住宅區(0.11)道路用地(0.11)1.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8條辦理。
2.配合土地重劃分配作業及土地所有權人通行之需要,增設10公尺寬道路。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莿桐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比例尺一千分之一因本計畫區經重製作業後,比例尺、土地使用、公共設施及交通系統等原計畫面積,係依數值圖檔重新丈量之面積,以作為本次通盤檢討之依據。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
變更莿桐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表原條文增修訂條文調整理由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依89.12.29台89內營字第8985468號函發布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修正條文。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80%。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80%。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容積率不得大於210%。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五、保存區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五、保存區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六、宗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增訂七、農會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七、農會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六、行政區及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八、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1.調整點次。(以下均同)2.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分別表列。九、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容積率不得大於120%。九、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十、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分別表列。八、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十一、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十二、郵政事業用地及電力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增訂十、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一)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左列各款之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十二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1.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長度在二十十三、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得於計畫書訂定左列獎勵措施(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依92.03.20內政部公告廢止「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納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
變更莿桐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表原條文增修訂條文調整理由五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五分之一以上者。
2.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十一、依第十點規定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按左式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
FA=S‧IA:基地面積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I:鼓勵係數,依左列規定計算:
1、商業區:I=2.89S/A-1.02、住宅區、機關用地:I=2.04S/A-1.0前項所列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之定義與計算標準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刪除與第十點合併條文十二、依第十一點第一款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其面臨道路為二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住宅區及機關用地為二千平方公尺以上,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得依第十二點規定核算之增加樓地板面積乘以百分之一百二十五。刪除與第十點合併條文變更莿桐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表原條文增修訂條文調整理由十四、有關退縮建築規定如下: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住宅區商業區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乙種工業區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其他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公用事業設施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住宅區商業區依「建築技術規則」中,有關騎樓設置標準辦理。
乙種工業區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其他分區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公共設施用地、公用事業設施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三)建築基地如屬情況特殊者,經提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依審議決議辦理。增訂變更莿桐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表原條文增修訂條文調整理由十五、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之住宅區、商業區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如下表)。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1~250平方公尺設置一部251~400平方公尺設置二部401~550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增訂十三、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十六、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十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