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31-審議事項-第4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三義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431
案件id
u95Uyo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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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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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2年12月23日第148次會、94年3月16日第165次會、94年7月28日第165次會及94年12月14日第17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95年2月6日府工都字第0950013608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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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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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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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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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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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召集人)、楊委員龍士、李委員永展、陳委員麗春及吳委員萬順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5年4月14日、95年7月6日及95年8月30日召開3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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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苗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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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十六案部分,參據縣政府及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本案於擬定三義都市計畫時,即規劃為住宅區,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將其變更為農業區,為兼顧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本案同意變更,惟請該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三點辦理及妥為修正變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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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十八案部分,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為促進三義觀光產業活動,鄰近原已停駛火車之鐵路,台鐵目前已提出復駛計畫,為因應日後觀光旅遊需求,附近地區需配合作適當之調整變更,故本案暫予保留,俟縣政府研提具體變更方案後,再提會討論決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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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苗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12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0.9142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面積2.2814公頃)、體育場所(面積0.73公頃)、廣場(面積0.00公頃)、綠地(面積1.8792公頃)及兒童遊樂場(面積0.9266公頃)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計畫面積4.2774﹪,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鑒於本計畫腹地狹小又大部分為已開發完成之老舊社區,且未有適當之公有地可供補充劃設,查其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末段「具有特殊情形」之除外規定,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之意見,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二、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三、本計畫區屬山多田少的丘陵地形,地質結構上並有少數活動斷層,除請縣政府將過去發生之重大災害詳加敍述外,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針對地方自然環境特性並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四、本案「河道用地」應由苗栗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0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五、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意。六、本次通盤檢討苗栗縣政府為促進本計畫農業區有秩序、有計畫之發展,特訂定「三義鄉住宅區(許可發展區)開發要點」,惟查都市計畫之所以劃設農業區,旨在防止都市作不合理之膨脹,並預留都市發展用地,而加以消極管制;又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相關規定住宅區其面積應依據未來25年內計畫人口居住需求預估數予以計算。本計畫若經苗栗縣政府詳細分析後,確有增設住宅需求,請依循「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劃設住宅單元並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若需釋出部分農業區供建築使用,並有效管制農業區之發展,亦有「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可供遵循辦理,故將「三義鄉住宅區(許可開發區)開發要點」予以刪除。七、苗栗縣政府目前已設置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為配合地方發展實際需要及落實整體都市設計構想,故請縣政府妥為訂定都市設計審議規範,以供本區未來各項開發與建築設計之指導。八、本計畫苗栗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九、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變一都市計畫名稱變更及擴大三義都市計畫變更三義都市計畫眾誤導本次通盤檢討包含擴大都市計畫。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變二計畫區北側農業區0.7534污水處理場0.7534配合三義鄉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規劃需要劃設。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三變三三義火車站前商業區0.0487鐵路用地0.4527廣場用地0.0487停車場用地0.4527位於火車站前,區位恰當。土地產權屬中華民國所有,目前為台灣鐵路管理局管轄。提高三義火車站可及性。計畫區停車空間不足,為補充三義地區路外公共停車空間及提供日後三義火車站前交通運輸需求。1變更商業區為廣場用地部分,為補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之不足,故修正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2.變更鐵路用地為停車場用地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變四三號道路以南,鐵路兩側住宅區0.0418人行步道用地0.8949道路用地0.0418住宅區0.3157農業區0.3846河道用地0.0364綠地0.1582本段鐵路現已停駛。該步道迄今尚未徵收開闢,影響人民權益至鉅。變更不影響整體道路系統完整性。1.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變更人行步道為住宅區、農業區、河道用地及綠地部分,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變更範圍尚無指定建築線申請建築,且非屬單一地主又每位地主所有面積狹小,故除請縣政府補充變更理由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五變五公一東側廟宇0.4424宗教專用區0.4424將現有二處廟宇用地修正為宗教專用區,以符實際。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變更範圍土地係屬廟方所有,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六變六計畫區中段水尾溪河道用地0.5221住宅區0.0381農業區0.0534河道0.0193河道用地兼供停車場使用0.6136住宅區0.0193本段河道已整治完成並加蓋作停車場使用。部分原河道用地已因整治後劃出,故併鄰近分區,以符實際。
1.變更河道用地、住宅區及農業區為河道用地兼供停車場使用部分,原則同意,惟有關名稱部分,併小組意見第四點。
2.變更河道為住宅區部分,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因非屬單一地主,且每位地主所有面積狹小,故同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變七計畫區中段工業區萬象製革場工業區0.6778產業專用區0.6778附帶條件:需自擬細部計畫並提供必要性公共設施。(指定劃設為優先都市更新地區)原工廠已關閉,形成荒廢之地區影響都市整體發展。配合都市整體發展重新檢討規劃。本案區位良好,建議配合三義木雕產業,規劃為產業專用區,以提供產業活動及商品展覽場使用。參據變更範圍區位及交通等條件,本案維持原計畫,俟日後縣政府有適當使用計畫時,再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變更。
八變九計畫區中段機二用地機關用地(中心段地號519、520等二筆土地)0.0002商業區(中心段地號509、508-1、508-2、524、526、526-1等六筆土地)0.0319商業區0.0002機關用地0.0319配合林務局所有土地權屬範圍變更,以符實際。
1.變更機關用地為商業區部分,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變更範圍屬私有土地面積狹小,且林務局並無使用計畫,故同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變更商業區為機關用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變十計畫區中段機三用地機關用地0.07郵政事業專用區0.07現況供郵局使用,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及統一名稱予以變更。中華郵政公司雖已公司化,但尚未民營化,故修正為「郵政事業用地」,並請縣政府妥為修正變更理由。
十變三機七西側五穀段95-1地號住宅區0.0423機關用地0.0423現況為三義戶政事務所,配合使用現況變更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變四機七南側加油站用地0.1000加油站專用區0.1000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及統一名稱予以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不得變更或增加目前之使用項目,否則應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原則」提出適當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內以為執行依據。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變五高速公路東側綠地0.1962道路用地0.0871高速公路用地0.1685住宅區0.2833廣場用地0.1685現況房屋密集,拆遷補償困難。東側現況已作廣場使用,無保留綠地之必要。當地居民已提供「因高速公路拆遷重建」之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資料,建議免訂定附帶條件暨回饋規定。
1.變更綠地及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部分,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變更範圍為高速公路拆遷重建之合法房屋,且高公局已來函表示無保留作綠地之必要,故同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變更高速公路用地為廣場用地部分,現況已作廣場使用故同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變六兒四東北側機九用地機關用地0.16自來水事業用地0.1414住宅區0.0186現況供自來水公司使用,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及統一名稱予以變更。北側剩餘未使用部分土地併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之。
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之附帶條件:由土地權利關係人於申請建照前,按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四十繳交代金回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變七計畫區南端農業區0.1177綠地0.1675停車場用地0.2852提供水尾街及都市計畫區之停車空間需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變八三義國中東側住宅區0.0035學校用地0.0035八股段一四四之一及三四九地號土地係三義國中所有。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六變九計畫區北側農業區農業區2.1356住宅區2.1356本基地於第一次通盤檢討前即規劃為住宅鄰里單元。附近銅鑼科學園區之設置將吸引大量外來就業人口。目前計畫區住宅區發展率已超過八十%。
附帶條件:由土地權利關係人自擬細部計畫(應劃設並捐贈30%之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予公所,其餘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所定之檢討標準劃設),並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且應於本案發布實施之日起二年內,擬定細部計畫申請核定。一、依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計畫區鄰近銅鑼科學園區預定地,俟其規劃開發後,由於區位、交通、外部環境及生活機能等條件比鄰近之鄉鎮較為優越,必可吸引大量外來就業人口進駐,然而基於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避免現階段都市發展用地之供給過量,請苗栗縣政府補充說明行政院對銅鑼科學園區開發案之期程,如近期內確實有計畫動工開闢,擬原則同意,否則維持原計畫。二、本案如經審議通過,為確保計畫具體可行,應依下列各點辦理。
1.為確切反映計畫區目前人口成長及聚集之現況,請補充計畫區內人口變遷及聚集誘因,並詳為研析及妥為推估,以供本案劃設住宅區之參據。
2.為提高居住環境品質、美化都市景觀、增進都市防災功能、提高居民生活方便性本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不足部分及都市防災體系、環保設施計畫等,均請縣政府補充。
3.請苗栗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完成苗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辦理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苗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4.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三本案如採區段徵收以外方式開發,則應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擴大、新定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特殊案例處理原則,相關規定報由行政院核示。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七變十戶政事務所後側住宅區住宅區0.0885學校用地0.0885日據時期至今即為建中國小老舊宿舍。土地為國有且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學校無法配合實際需要辦理【無償撥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變一三號道路以南之高速公路兩側綠地綠地3.10農業區3.10因公所財源拮据無法徵購,影響民眾權益。內政部已於【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中規定,於高速公路路權邊界八公尺以內地區禁止建築。國公局函覆三義鄉公所尚無再拓寬計畫。考量本路段高速公路二側已留設適當寬度之邊坡隔離,原綠地之實質效益不大。為維護鄰近高速公路居民寧靜之生活環境品質,綠地仍具有其功能性,且變更為狹長之農業區未盡妥適,又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為促進三義觀光產業活動,鄰近原已停駛火車之鐵路,台鐵目前已提出復駛計畫,為因應日後觀光旅遊需求,附近地區需配合作適當之調整變更,故本案請縣政府研提具體變更方案後,再提會討論決定。
九變二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配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研擬都市防災計畫。併小組意見第三點。
十變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計畫已訂定修訂配合土地使用計畫內容及現行相關法令規定修訂。
(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計畫)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一人2火車站東側工業區之八公尺計畫道路道路用地0.2398工業區0.2398該計畫道路造成狹小畸零地。現有道路足敷使用,無需開闢該計畫道路。高低落差大,開闢後水災時恐危急高速公路路基。
附帶條件:
應自綠地境界線退縮建築,其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提供至少四公尺寬之公眾使用空間。本案非屬公開展覽案件,且據鄉公所列席人員說明,變更範圍只有少數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其餘並無變更意願,同時考慮為維護該區道路系統之完整,故本案維持原計畫。
二人8計畫區西南側八公尺計畫道路道路用地0.1242住宅區0.0853住宅區0.1242道路用地0.0853原有計畫需拆除民宅造成多筆土地變成畸零地,造成民怨。在不影響原有道路系統原則下,配合現有既成道路位置,重新檢討調整劃設為六公尺計畫道路。1.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部分,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變更後不影響交通系統,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原則」提出適當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內以為執行依據。
2.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三人-3火車站前台13線西側(停2南側)商業區0.0158停車場用地0.0107兒童遊樂場用地0.0167道路用地0.0158道路用地0.0107道路用地0.0167停2南側道路現為十公尺,已於七、八年前依都市計畫圖由政府施設完成。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人-5水尾溪大坑橋上游地段農業區3.0880住宅區0.0153污水處理廠用地用地0.0980河道用地3.0880河道用地0.0153河道用地0.0980該地段河川整治線已定案公告。依「水尾溪治理基本計畫」套繪變更都市計畫。1.變更農業區及住宅區為河道用地部分,原則同意,惟有關名稱部分,併小組意見第四點。
2.變更污水處理廠用地用地為河道用地部分,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變更後剩餘之污水處理場用地,因面積過於狹小無法規劃使用,故併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五逾1三義火車站英雄地下道鐵路用地0.18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18配合聯絡三義火車站前及站後已開闢完成之英雄地下道,變更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逾2三叉河公園住宅區0.0329鄰里公園用地0.0329配合雙湖段829、830地號土地於89年間城鄉風貌計畫已規劃作為公園使用。配合現況使用修正為公園用地。
七永森企業公司工業區4.4576產業專用區3.5673停車場用地0.6620道路用地0.2283附帶條件:
永森企業公司同意無條件捐贈停車場用地,並無償處分現有地上物。(詳同意書)原食品工廠已停止生產,形成閒置空間,影響都市整體發展。因應附近水美街(木雕街)停車需求及配合舊山線鐵路復駛計畫場站周邊交通運輸需要。本案區位良好,建議規劃為產業專用區,以提供地方特色產業活動及商品展覽場使用。為形塑地方產業特色故除將「產業專用區」修正為「地方特色產業專用區」外,其餘照案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依照小組會中委員所提意見,妥為修訂「地方特色產業專用區」管制要點,並納入計畫書內,以合理管制該產業專用區之使用項目、規模、強度及容積獎勵等相關規定。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八火車站前西北側農業區農業區4.12住宅區(許可發展區)4.12配合民眾意見並提供未來計畫區生活機能用地予以變更。訂定住宅區(許可發展區)開發要點,由符合開發條件者自行申請開發並負擔回饋條件。已於小組意見第六點中將「住宅區(許可發展區)開發要點」刪除,故本案維持原計畫。
九火車站前西北側農業區農業區0.8274道路用地0.8274配合住宅區(許可發展區)規劃聯外計畫道路。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8案。
十火車站前農業區農業區0.92住宅區(許可發展區)0.92同第二八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8案。
一第一公墓北側農業區農業區3.66住宅區(許可發展區)3.66同第二八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8案。
二第一公墓東側農業區農業區0.2863道路用地0.2863同第二九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8案。
三第一公墓東側農業區農業區1.42住宅區(許可發展區)1.42同第二八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8案。
四公二西側農業區農業區3.54住宅區(許可發展區)3.54同第二八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8案。
五公二西側水尾溪農業區0.8477河道用地0.8477配合整治後水尾溪渠道,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原則同意,惟有關名稱部分,併小組意見第四點。
六八股路西側農業區農業區2.25住宅區(許可發展區)2.25同第二八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8案七八股路農業區0.5226道路用地0.5226同第二九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8案八八股路東側農業區農業區4.36住宅區(許可發展區)4.36同第二八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8案九三義國中南側農業區農業區1.31住宅區(許可發展區)1.31同第二八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8案十永森公司東側農業區農業區0.83住宅區(許可發展區)0.83同第二八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8案十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
原條文修正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卄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卅五條規定訂定之。
(修正理由):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條文修正。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三、住宅區(許可發展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
(修正理由):配合新增「住宅區(許可發展區)」增設條文。本計畫住宅區(許可發展區)已於小組意見第6點中予以刪除,故本條文併案刪除。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四、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四、工業區為乙種工業區,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五、工業區為乙種工業區,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六、產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修正理由):配合新增「產業專用區」增設條文。除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7案將「產業專用區」名稱修正為「地方特色產業專用區」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七、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修正理由):配合新增「宗教專用區」增設條文。為提供較大之戶外開放空間,以配合宗教節慶活動及綠美化環境,故將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
原條文修正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五、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八、機關用地建蔽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六、國中、小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九、國中、小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七、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十、行政區、農會專用區、郵政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修正理由):配合新增「農會專用區、郵政事業專用區」增設條文及條次變更。除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9案將「郵政事業專用區」名稱修正為「郵政事業用地」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八、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十一、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九、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十二、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十、電力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刪除(修正理由):現行計畫無此分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十一、郵政、電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刪除(修正理由):配合變更為「郵政事業專用區」刪除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十二、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二)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且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十三、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且提供公眾使用者,得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修正理由):條文內容修正。
「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業已停止適用,故除將十三-(二)刪除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四、為考量都市發展需要,訂定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如下:
(一)退縮建築部分依苗栗縣騎樓、沿街步道空間設置自治條例辦理。
(二)住宅區及商業區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修正理由):依相關規定增訂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十五、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