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91-審議事項-第4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後龍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6491
案件id
FYoESQ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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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變更後龍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前經提本會95年4月18日第631次會審議完竣,除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5案(變更體育場用地案)外,其餘業經本部以95年9月14日台內中營字第0950805718號函予以核定,並經苗栗縣政府於95年10月2日發布實施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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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5案(變更體育場用地案),本會第631次會決議:「請縣政府於依本會專案小組意見研提替代方案時,妥為考量將周邊公共設施納入辦理跨區市地重劃之可行性,以有效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都市之均衡發展。」,案經苗栗縣政府依照辦理後,以95年10月12日府商都字第0950128390號函檢送變更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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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經本會原專案小組李委員素馨(召集人)、楊委員龍士、李委員永展、陳委員麗春及吳前委員萬順等5位委員,分別於95年11月22日及95年11月28日召開2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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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苗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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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本案體育場用地迄今逾20年尚未開闢,苗栗縣政府考慮本計畫商業區發展已趨近飽和,主管機關因財政拮据目前並無徵收計畫,在配合地方實際發展與交通運輸需求等因素,故提出本案之變更。該府復參據本會95年4月18日第631次會審議決議旨意,將周邊部分公共設施納入辦理跨區市地重劃,並將公有土地集中留設,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其餘私有土地部分則於主要計畫中劃設35﹪以上供作公共設施用地,以有效利用都市土地及創造良好之生活環境品質,故原則同意照該府於小組會中所提變更計畫圖說通過(詳附件),惟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二、請縣政府就本地區人口成長及聚集現況,與經濟產業活動變遷及各項重大工程建設之引進,造成未來都市結構、發展定位,土地利用與交通網絡之衝擊影響,以及地方政府對於公共設施用地闢建之實施進度、財務結構如何有效因應,以引導計畫區作合理發展,並建立都市次序、充實都市機能、強化生活環境品質等,詳加研析檢討,併納入計畫書內。三、有關都市防災方面,請縣政府針對地方特性並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相關事項,妥為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四、本案係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為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之期程,及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參據本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本案需擬定細部計畫,請苗栗縣政府於完成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苗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五、附件:
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1體育場用地體育場用地3.86公頃商業區2.1264公頃公園用地(公五)0.7314公頃公園用地(公六)0.6575公頃道路用地0.3422公頃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及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2將周邊公共設施兒九、公五、公五西側二米道路範圍內私有土地及北側十二米計劃道路一半納入辦理跨區市地重劃,以有效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都市之均衡發展;市地重劃範圍詳參附圖。
3變更後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300%。
1.本體育場用地自民國67年劃設至今已逾25年,遲遲未開闢使用,主管機關亦無用地計畫,影響私有地主權利甚鉅。
2.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計畫人口3萬人以下者,得利用學校之運動場,可免設體育場所。且依「臺灣中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書」之中部區域都市體系,後龍鎮為苗栗地方生活圈之「農村集居中心」,其所應具備之公用及公共設施得不包括設置體育場用地。
3.計畫區內劃設之商業區主要集中於火車站前地區,多屬早期發展之都市核心區域,其發展率已趨近飽和,故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得酌增商業區劃設之面積。
4.將基地範圍之西側,屬公有土地集中處變更為公園用地、道路用地等,除可延續計畫區「公一」、「公三」、「兒八」及「兒九」用地等都市開放空間綠色軸帶之串連外,尚可配合縱貫鐵路高架化、捷運化及高速鐵路通車後,本計畫區與高鐵特定區之交通轉運中心。另變更範圍西側鄰10公尺計畫道路,惟該道路之北側目前道路寬度均為12公尺,故為為利區域交通路網之建立,宜將路寬調整為一致。
5.可將周邊部分公共設施用地納入辦理跨區市地重劃,以有效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都市之均衡發展。
圖1:變更計畫示意圖公(三)停(二)細兒(九)12M12M8M-18M-1變更圖例變更體育場用地為商業區變更體育場用地為公園用地變更體育場用地為道路用地市地重劃範圍40m公六公五圖例公兒住宅區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人行步道道路用地停停車場用地圖1變更計畫示意表2:變更範圍及重劃範圍劃設面積表變更範圍重劃範圍項目面積(公頃)百分比(%)項目面積(公頃)百分比(%)土地使用分區商業區2.126455.12商業區2.126463.85公五0.731418.96公五0.03351.01公六0.657517.04公六0.657519.74兒九--兒九0.02790.84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用地0.34228.87道路用地0.485014.56小計1.731144.88小計1.203936.15合計3.8575100.00合計3.3303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