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561-審議事項-第1案:台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北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561
案件id
VXihKg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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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市都委會94年9月2日第243次會議及94年12月26日第247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南市政府95年2月9日南市都計字第095165056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龍士、賴委員美蓉、洪委員啟東、黃委員德治、吳前委員萬順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楊委員龍士擔任召集人,復於95年3月7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惟台南市政府迄今已逾4個月尚未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補充相關資料,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提經本會95年7月25日第638次會議報告略以:「一、洽悉,並退請台南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5年3月7日第1次會議審查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七、復經台南市政府95年8月11日南市都計字第09516540640號函送補充資料,經專案小組95年9月4日召開第2次審查會議,惟台南市政府迄今已逾6個月尚未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補充相關資料,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爰提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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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一、洽悉,並退請台南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5年9月4日第2次會議審查意見(如附錄)補充相關資料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二、專案小組審查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如下表,併前項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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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1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嘉南營業處95年9月12日嘉行字第0950003538號函建議如下:","一、位置及面積:台南市前鋒路西側,前鋒路加油站(土地標示:台南市北區東豐段1158-1等6筆地號),面積:0.2358公頃。","二、使用分區:原計畫:加19,加油站用地。新計畫:商106,商業區。","三、陳情理由:(一)依據「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之規定,加油站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之回饋比例,比照公共設施保留地,定為百分之45,本公司認為不太合理,因加油站之營運已具商業行為,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及公園用地等,同一回饋標準,顯不合理,且回饋比例過高,缺乏誘因,失去變更為商業區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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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即使不申請變更為商業區使用,維持原來加油站之使用,無形中地價稅倍增,對本公司亦不公平。","四、建請維持為加油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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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95年9月27日鐵產地字第0950022519號函建議台南市政府提案修正內容新編號四-一案,該案土地所有權屬該局,該局同意主要計畫之變更,惟採細部計畫辦理將影響該局未來土地階段性時程開發利用,建議新編號四-一案附帶條件修改為整體開發方式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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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立法委員賴清德服務處95年9月26日彥胤字(95)092601號函轉顧飛龍君等95年9月25日陳情書基於人口少子化現象、附近學校足以容納北區學子及地區發展需要等由,建議廢除「變更台南市北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文中72學校用地,並變更為住宅區,並列席本會說明,以保障民眾權益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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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進成君95年9月22日陳情所有土地(即台南市北區北元段722、723、724、725等4筆土地)於台南市北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作業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之計畫案件,基於實際市場發展狀況及土地有效利用之綜合考量,希望撤銷原陳情變更計畫回復為原住宅區計畫,俾利未來之開發使用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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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請台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後,再召開專案小組第3次審查會議。","一、本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審查意見:有關整體發展、人口與經濟發展、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都市防災、計畫書應加強補充事項及相關機關意見等審查意見,台南市政府以95年8月31日南市都計字第09516546090號函送補充資料(如附件),原則同意依該府意見辦理,並請納入計畫書敘明。","二、變更內容明細表:附表一、二。","三、市地重劃開發: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除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外,如經本會審決通過,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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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台南市政府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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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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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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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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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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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四、計畫書應再補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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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將最近幾年該地區災害歷史及地區防災計畫,整合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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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引導台南市商業區有秩序合理發展,請台南市政府加強違規土地使用之取締,以及訂定適當獎勵措施以引導商業活動進駐,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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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未來應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辦理之商業區申請案,為避免產生疑義,請於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時,明確敘明依照或不依照該規定辦理回饋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以利執行。","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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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台南市政府處理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顧飛龍君等95年1月23日陳情書及台南市政府95年2月13日南市都計字第09500100250號函轉顧飛龍君陳情廢除「變更台南市北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文中72學校用地,並變更為住宅區,以保障民眾權益乙案。經檢討本區學校用地,目前校地仍屬不足,刻正函請教育局就文中用地需求表示意見,屆時再將回覆結果再報專案小組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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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同意依台南市政府處理意見辦理,陳情人陳情意見未便採納,並請市府妥予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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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南部地區營產管理處95年3月3日旭迢字第0950000586號函送下列異議書及申請列席本會說明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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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位置:1、土地標示:台南市北區公園段765-1、765-2、766、629-2、629-6、765、765-4、765-5地號。2、門牌號:台南市北區成功路22巷3號。3、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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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412571理由:一、國軍考量地方整體發展需求,配合提供各級政府所需土地,均不遺餘力。惟地方政府在都市規劃時,亦應以公平正義及比例原則為前提考量。","二、陸軍兵工配件廠位於北區行政區三核心範圍內,部分(1公頃)規劃為商業區,部分(1.36公頃)規劃為古蹟保存區,部分(1.75公頃)規劃為觀光藝文商業專用區,部分(5.64公頃)規劃為公園用地,部分規劃為道路用地,並將軍備局台南供配站營區(0.91公頃)規劃為停車場用地(作多目標使用)。","三、公共設施用地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況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此為都市計畫法第43條所明定,同法第44條、45條,道路系統、停車場、加油站及公園亦應按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情形、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配置,案內將台南供配站用地由「商業區」變更為「停車場(停20)」,在緊鄰加油站、郵局、古蹟保存區、公園國小週邊,因道路系統未形完善,未來將造成該地區交通混亂。且公園用地(公66)亦因中密度住宅區阻隔,造成景觀視覺不連貫。","四、文小14(立人國小)、文小15(公園1.有關台南公園變更為多目標乙案,非本次檢討範疇,將轉請相關單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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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新規劃之「商131」商業區未來規劃時需辦理都市設計乙案,將納入細部計畫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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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觀光藝文商業專用區之劃設係考量細部計畫街廓、土地權屬及未來整體開發之可能性,故不宜向南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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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關軍備局台南供配站變更停車場乙案,依95年3月7日內政部第一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本案照報部方案通過,惟為維護軍公教福利總處繼續使用之權益,本案停車場用地應俟該處已搬遷或有具體搬遷計畫後,再依法辦理取得及興闢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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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同意依台南市政府處理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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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文小18(成功國小)等用地規劃,在鄰近週邊大部分規劃供作商業行為及公共設施用地情形下,有無必要再開闢文小15、文小18用地,深值商確。","五、軍備局台南供配站現況為聯勤台南留守業務中心及國軍台南市福利站使用,負責台南地區軍、榮(遺)眷之軍眷服務及國軍部隊福利品申請與配貨作業,現址位置適當,且符合土地使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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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事項:一、台南公園(公1)變更為多目標使用,運用廣大用地闢建地下停車場。","二、新規劃之商業區於開闢興建時,需辦理都市設計,並留設及規劃相當空間作為停車場使用,以使該核心區永續經營與發展。","三、陸軍兵工配件廠規劃「觀光藝文商業專用區」建議向南延伸規劃,俾與商114(附)商業區連貫,並就該區整體商業行為律定使用項目。","四、公共設施開闢應就市政財源審慎評估,考量交通狀況及道路系統動線,建議將文小15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並將軍備局台南供配站位置維持原「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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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顏裕昌先生95年3月8日陳情基於大興街兩側土地使用管制關係曖昧不明、避免零星土地仍須送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增加土地開發阻力,建議依道路中心及土地使用開發完整性,略為調整大興街第二種商業區北側範圍線乙案。有關陳情人所提建議,就商業區街廓之完整性而言,應可同意修正「商20」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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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考量現有既成建物之分佈,現有道路街廓調整之可行性不高,又為不影響民眾權益,故建議依照現有街廓範圍擴大北側商業區(詳如附圖所示),住變商部分維持原使用強度,並得依本市變更回饋規定辦理變更。本案經市府建議重新提請台南市都委會審議乙節,同意依照辦理,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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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北區力行里林水龍里長95年5月3日陳情台南市華興段寶仁國小右側屬於文化區地段國有財產局所有土地,因該里屬於老舊社區,道路狹窄載,而且又彎又小,舊建築沒有停車場,居民經常將車停在家門口,造成進出不便,遇有緊急事故(火災、傷患等)1.考量本區停車場用地仍嚴重不足,建議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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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補辦公開展覽。本案涉及交通動線規劃及國有土地利用,建請重新提請台南市都委會審議後,提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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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進入處理,造成更大災害,建議由里辦公處認養闢為免費停車場,造福廣大里民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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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進成君95年5月未署日期陳情所有土地(即台南市北區北元段722、723、724、725等4筆土地)於台南市北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作業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之回饋規定,希望得比照「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之全市一致性通則內容辦理,即可由地主自行選擇以捐贈土地,或折抵代金方式處理之,不要只限訂特定之捐贈、回饋內容,以利後續申請回饋作業之進行,並期促進地區早日發展,惠請查照。說明:","一、感謝台南市政府所辦理之「變更台南市北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採納其陳情異議,同意採納其所有土地(即北區北元段722等4筆地號)變更為商業區,以提昇地區商業服務機能,促進地區健全發展。","二、惟未來本陳情案若順利通過,則建議市府應依循「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商業區申請規範」之全市一致性通則規定,由地主自行選擇以回饋百分之十公共設施用地,或以折抵代金兩方式擇一均可的型式辦理回饋市府作業,以符合公平、合理之原則,而不要僅限定僅得以特定之回饋、捐贈內容辦理之,俾維持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可促進地區早日發展,惠請核可。","三、上述陳情事項實在是基於未來辦理回饋作業實際狀況之審慎考量,若地主在無充裕之資金情況下,仍可選擇以捐贈土地方式而不採折抵代金方式進行,故可促進地區土地之有效利用,不致辜負政府美意。","四、同時依前市府所訂定之代金折抵單價現值加四成),按目前土地買賣市場(公告本案係土地所有權人於市都委會審議期間所提人民陳情案件,經市都委會考量基地特性與地區發展需要後同意酌予採納,並就個案考量訂定商業區開發之附帶條件,並非依據通案性「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故建請本案仍維持原市都委會決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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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一—6案,重新提請台南市都委會審議後,提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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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準約情,情檢視,應為較不適宜,超出市價標四成有餘,故請都委會諸公得體恤民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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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進成君95年未署日期陳情所有土地(即台南市北區北元段722、723、724、725等4筆土地)於台南市北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作業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之回饋規定,希望得比照「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之全市一致性通則內容辦理,即可由地主自行選擇以捐贈土地,或折抵代金方式處理之,不要只限訂特定之捐贈土地或回饋代金內容,俾利後續申請回饋作業之進行,並期促進地區早日發展。否則,陳情人強烈堅持撤銷原變更為商業區之申請提案作業,回復都市計畫住宅區之規劃內容,俾維護陳情人之權益,惠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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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一—6案,重新提請台南市都委會審議後,提下次會議繼續討論。","六、後續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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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市府查明後,提下次會議討論確定),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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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台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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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未來報請本部核定時,有關依本會決議增修之計畫書內容,請予以劃線及註明修正頁次,以利查核。","七、其他:本案目前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現行法令規定者,請台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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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台南市政府95年2月9日南市都計字第09516505600號函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高密度住宅區0.21公頃低密度住宅區1.34公頃加19加油站用地0.24公頃商106商業區1.79公頃中密度住宅區4.76公頃低密度住宅區2.28公頃加油專用區0.18公頃商104商業區7.22公頃低密度住宅區7.26公頃中密度住宅區0.25公頃商103商業區7.51公頃低密度住宅區1.77公頃商93商業區1.77公頃高密度住宅區2.11公頃低密度住宅區0.43公頃商115商業區2.54公頃中密度住宅區1.05公頃商1商業區1.05公頃低密度住宅區2.79公頃商113商業區2.79公頃一—1一-1、一-14、一-2、人陳6、一-9、一-4、一-5、一-6、一-7、一-10、一-111.林森路(公道七-40M)東側之開元路側、油19(前鋒路西側)北之西門路路兩側、加6加油專用區(西門路、和緯路口)成功路側4.小東公園以東之小東路側5.東豐路(公道二-40M)北側6.海安路(公道六-40M)兩側側8.公園南路(公道一-40M)北側中密度住宅區1.39公頃商114商業區1.39公頃一、為健全本市商業區空間結構,帶動商業層級性發展,除市中心區既有都會型商業區(商1)外,增設「地區型(沿街)商業區」。","二、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本市商業區規模仍有增設空間。","三、接續既有帶狀沿街商業空間,串連整體發展。","四、考量面臨道路條件及實際商業使用比例已逾半者,變更沿街面進深三十公尺部份住宅區為商業區。【附帶條件】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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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台南市政府以95年8月31日南市都計字第90號函送修正提案,建議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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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2一-3民德路(大潤發批發倉儲)低密度住宅區1.40公頃商105商業區1.40公頃配合都市發展現況調整土地使用之住、商分區。【附帶條件】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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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應增列係為使目前商業活動合法化、容積率不增加、土地使用現況、交通紓緩措施(含停車空間)、鄰近道路交通服務水準在D級以上及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商業區有關規定等相關說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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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3一-12九六新村(延平國中東側)中密度住宅區1.16公頃商119商業區1.16公頃配合九六新村重劃,新增鄰里型商業區。【附帶條件】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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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台南市政府以95年8月31日南市都計字第號函送修正提案,建議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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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4一-13學產地(和緯路五段北側)低密度住宅區0.78公頃商120商業區0.78公頃配合學產地重劃,新增鄰里型商業區。【附帶條件】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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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涉及學產地,教育部表示將依據市府規劃建議另案辦理個案變更及市地重劃,本案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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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5人陳5-4兵工配件廠(公園南路(公道一-40M)北側)低密度住宅區1.00公頃商131商業區1.00公頃配合未來國家圖書館設置,並有效促進眷改土地之再利用,串連相關商業、觀光、藝文使用,故於公園南路商業軸北側增加商業區面積,以帶動整體商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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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台南市政府以95年8月31日南市都計字第號函送修正提案,建議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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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6人陳12、人陳逾1北元段722、723、724、725地號低密度住宅區1.42公頃商130商業區1.42公頃考量本基地交通條件、區位、地段均十分良好,同時毗鄰商19商圈(舊萬客隆)及花園夜市商圈等,深具商業發展價值,故變更商業區。【附帶條件】1.考量回饋公共設施土地面積不大,故變更回饋採回饋5%設置街角廣場,其餘5%折抵代金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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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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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停車空間依法定標準加倍留設。本案因市府列席代表轉述陳情人仍有不同意見,建議重新提請台南市都委會審議,同意依照辦理,提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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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53文小用地1.05公頃市26市場用地1.05公頃低密度住宅區0.30公頃市26市場用地0.30公頃文小53文小用地1.33公頃商62商業區1.33公頃一—7一-8文小53用地(現小北觀光夜市)低密度住宅區0.08公頃商62商業區0.08公頃由於文小用地經評估後可以民德國中變更為文中小用地以收納國小學童,故文小53解編變更為市場及商業區,以重劃方式取得市場用地以收納現小北夜市攤販。【附帶條件】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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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說明】本案已經內政部審議通過,待個案發布實施後列入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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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已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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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1二—2商四部分畸零地商四商業區0.02公頃中密度住宅區0.02公頃商業區因細部計畫劃設產生畸零地且現況合併為住宅使用,故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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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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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二─3文中31(延平國中)部分)文中31文中用地0.16公頃中密度住宅區0.16公頃延平國中被路切割,致極小面積於道路北側,因此,建議併其他鄰近分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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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細部計畫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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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3人陳4市11(長榮路西側、長勝路北側)市11市場用地0.07公頃高密度住宅區0.07公頃市11市場用地為新勝市場,使用率不高,鄰近已無傳統市場之需求,故配合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高密度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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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說明】市11用地係於「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中由高密度住宅區變更為市場用地,今又恢復為原分區,符合「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商業區申請規範」─壹、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第四條第一點規定所定免回饋條件規定,故得免予回饋。本案經市府列席代表說明,市場已無使用需求,且現況僅有一處攤販,攤商及地主均表達同意變更之意見,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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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商1商業區0.37公頃古37古蹟保存區0.37公頃三—1三—1西華堂公園段201、201-1、201-2、207-1、208(部分)、259-1、260(部分)、261、262、262-1、263、302、312、314文小15文小用地0.0312公頃古37古蹟保存區0.0312公頃三級古蹟西華堂用地範圍地號業經內政部辦理公告在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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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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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三—2王大宗祠自強段507、508、548(部分)商1商業區0.08公頃古49古蹟保存區0.08公頃市訂古蹟王大宗祠用地範圍地號業經市政府辦理公告在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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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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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密度住宅區1.21公頃三—3三—3舊陸軍兵工配件廠內之原日軍步兵第二聯隊官舍群商117商業區0.15公頃古66古蹟保存區1.36公頃市訂古蹟原日軍步兵第二聯隊官舍群用地範圍地號業經市政府辦理公告在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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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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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高密度住宅區2.61公頃四—1四—1人陳8-1人陳8-2東興段911-1~966等地號及延平段1574~1581等地號鐵路用地0.45公頃車站專用區23.06公頃1.為配合行政院文建會勘選列為「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規劃設置創意文化園區計畫」,未來將配合鄰近車站商圈及各機關使用整體規劃,提供必要之展演、藝術、交通轉運、商業等機能,並充分利用現有土地資源,以提昇地區發展整體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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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鐵路局所有之車站地區,現行劃設為鐵路用地,限於土地法第82條規定無法作其它使用,故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以提供多樣化服務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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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來並配合俾利鄰近轉運中心成為多目標使用大樓,提供現代化轉乘設施及便捷的交通與生活服務,並達成未來民營化政策目標。【附帶條件】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於新擬定都市計畫發佈實施前,得適用原都市計畫管制。惟開發規模大於一千平方公尺之申請建築基地,應先提請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
2.未來細部計畫至少應包括有綠化、美化、退縮建築、緩衝空間、開發目標及策略、土地取得及處分、開發方式、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開發年期、事業及財務計畫、都市設計規範、都市防災計畫、交通衝擊及改善計畫。\
\
3.未來都市計畫內容應整體考量範圍內兩處古蹟:台南火車站及台灣省政府公賣局紅磚辦公室,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
\
4.為因應地區發展需求,未來全區提供機能如下:\
\
(1)住宅及活動中心區。\
\
(2)觀光住宿及創意文化園區。\
\
(3)娛樂消費活動區。\
\
(4)交通設施專用區及地區停車空間。\
\
(5)複合式購物中心區。\
\
本案因台南市政府以95年8月31日南市都計字第90號函送修正提案,建議不予討論。\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四—2四-2北區區公所前縣城隍廟商1商業區0.02公頃宗(專)16宗教專用區0.02公頃縣城隍廟為一歷史建築,興建於1711年,且位於北區重要歷史街巷總爺街與中西區赤崁樓之必經據點,極具歷史保存價值,為維護歷史建築及延續都市紋理,變更宗教專用區。\
\
建議照案通過。\
\
四—3四-3、人陳13寶仁國小北側文2文教區文2文教區1.29公頃宗(專)17宗教專用區1.29公頃為供社會福利機關使用及兼顧原有宗教使用,故變更宗教專用區。【附帶條件】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兼供社會福利相關使用。\
\
本案除應將現況為教會使用及變更後使用強度不提高等,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中密度住宅區1.54公頃四—4四-4陸軍兵工配件廠商117商業區0.21公頃觀光藝文商業專用區1.75公頃配合未來國家圖書館設置觀光藝文商業專用區。\
\
提供觀光、藝文等商業需求。\
\
本案因台南市政府以95年8月31日南市都計字第0號函送修正提案,建議不予討論。\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五—1五—1大光國小(文小十七)南側之公兒31中密度住宅區0.29公頃文小17國小用地0.29公頃原變更台南市北區(開元路以北、西門路以東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第一次公展逾期陳情案第五案:\
\
『附帶條件採納:\
\
基於學校學生活動空間需求,原則上同意採納。計畫區全區之遊憩用地在扣除公兒31、公兒29後,仍符合法令要求,故原則上同意採納。因涉及主要計畫變更層級,應另案辦理之。』【附帶條件】未來校園入口之停等空間及開放性應納入校園整體規劃並經都市設計審議。建議照案通過。\
\
五—2五—2文中36(民德國中)文中36文中用地4.07公頃文中小4文中小用地4.07公頃配合變更案一-9案文小53用地解編,將民德國中變更為國中小用地。\
\
【其他說明】本案已經內政部審議通過,待個案發布實施後列入原計畫。本案已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不予討論。\
\
五—3五—3崑山中學西側華興段87地號鄰近低密度住宅區0.01公頃私校8私校用地0.01公頃〈原台南市東、北區(開元路以南、東寧路以北地區)細部計畫區〉高低差過大無法開闢,故進行檢討,將計畫道路往西移。\
\
建議照案通過。\
\
五—4五—4人陳7人陳9文中56(文元國小南側)文中56文中用地0.47公頃機77機關用地0.47公頃原北區區公所位於巷內,停車機能不足,將部份文中用地變更機關用地以作為北區區鎮中心供區公所及其他市府所屬機關使用。\
\
建議照案通過。\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文小64文小用地2.42公頃五—5五-4文中56文中56文中用地2.51公頃文中小7文中小用地4.93公頃配合變更案五─4案文中56南側變更機關用地,將北側文小用地結合為文中小用地以利校地整合利用。\
\
建議照案通過。\
\
中密度住宅區4.85公頃五—6五—5人陳5-1人陳5-2人陳5-3人陳5-4陸軍兵工配件廠商117商業區0.79公頃公66公園用地5.64公頃陸軍兵工配件廠已無軍事需求,且本基地面積大且完整,位於台南公園旁,為提高本市市民生活水準、提供市民休憩場所及串聯台南公園,故變更公園用地。\
\
本案因台南市政府以95年8月31日南市都計字第號函送修正提案,建議不予討論。\
\
五—五—7人陳10-1人陳10-2人陳10-3人陳10-4人陳10-5人陳10-6現軍公教福利總處商1商業區0.91公頃停20停車場用地0.91公頃檢討市中心區停車場用地不足,利用公有土地開發並作多目標使用。\
\
建議照案通過,惟為維護軍公教福利總處繼續使用之權益,本案停車場用地應俟該處已搬遷或有具體搬遷計畫後,再依法辦理取得及興闢相關事宜。\
\
高密度住宅區0.66公頃鐵路用地0.18公頃公73公園用地0.84公頃鐵路用地0.06公頃公道2公道用地0.06公頃五—五—8台南二中東側中密度住宅區0.18公頃停21停車場用地0.18公頃因應未來鐵路地下化,本基地為車站通往柴頭港溪之重要入口意象,故將公有土地劃設公園用地及停車場用地以供應未來市民使用。\
\
建議照案通過。\
\
商1商業區0.31公頃五—9五—9北區區公所與縣城隍廟前機17機關用地0.02公頃廣9廣場用地0.33公頃為維護歷史建築及延續都市紋理,將縣城隍廟前空地變更廣場用地。\
\
本案除未來主要係供人行廣場使用,應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高密度住宅區0.75公頃中密度住宅區6.00公頃低密度住宅區28.44公頃商業區4.80公頃六—1六—1本計畫區文中31文中用地0.37公頃道路用地40.36公頃配合台南市主要計畫道路系統調整細部計畫道路為主要計畫道路。\
\
本案因台南市政府以95年8月31日南市都計字第號函送修正提案,建議不予討論。\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商業區0.05公頃低密度住宅區1.17公頃中密度住宅區2.36公頃文中72文中用地0.06公頃私校2私校用地0.01公頃私校8私校用地0.17公頃機64機關用地0.0024公頃鐵路用地0.05公頃道路用地0.15公頃範圍外地區(台南縣土地)商業區0.0003公頃低密度住宅區0.31公頃中密度住宅區0.21公頃機64機關用地0.05公頃七—1七-1計畫區東側計畫範圍範圍外地區(台南縣土地)道路用地0.01公頃由於計畫區東側與台南縣為界,依地籍檢測發現部分地區與行政區域界線不符合,故依依縣市界限屬台南市轄範圍修正計畫範圍。\
\
本案因台南市政府以95年8月31日南市都計字第號函送修正提案,建議不予討論。\
\
註:1.凡本次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現行計畫為準。2.實際面積應以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
附表二台南市政府95年8月31日南市都計字第09516546090號函提案修正內容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高密度住宅區0.21公頃低密度住宅區1.34公頃加19加油站地0.24公頃用商106商業區1.79公頃中密度住宅4.76公頃區低密度住宅區2.28公頃加油專用區0.18公頃商104商業區7.22公頃低密度住宅7.26公頃區中密度住宅區0.25公頃商103商業區7.51公頃低密度住宅區1.77公頃商93商業區1.77公頃高密度住宅區2.11公頃低密度住宅區0.43公頃商115商業區2.54公頃中密度住宅區1.05公頃商1商業區1.05公頃低密度住宅區2.79公頃商113商業區2.79公頃新一—1一-1、一-14、一-2、人陳6、一-9、一-4、一-5、一-6、一-7、一-10、一-111.林森路(公道七-40M)東側之開元路兩側、油19(前鋒路西側)以北之西門路道路兩側、加6加油專用區(西門路、和緯路口)及成功路兩側4.小東公園以東之小東路北側5.東豐路(公道二-40M)北側6.海安路(公道六-40M)兩側兩側8.公園南路(公道一-40M)北側中密度住宅區1.39公頃商114商業區1.39公頃","一、為健全本市商業區空間結構,帶動商業層級性發展,除市中心區既有都會型商業區(商1)外,增設「地區型(沿街)商業區」。","二、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本市商業區規模仍有增設空間。","三、接續既有帶狀沿街商業空間,串連整體發展。","四、考量面臨道路條件及實際商業使用比例已逾半者,變更沿街面進深三十公尺部份住宅區為商業區。【附帶條件】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辦理。\
\
(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查中西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之會議結論,配合新六-1案依據本市中西區都市計畫取消細部計畫道路變更主要計畫道路,調整本案面積,故重新提會討論。\
\
)本案除應增列係為使目前商業活動合法化、容積率不增加、土地使用現況、交通紓緩措施(含停車空間)、鄰近道路交通服務水準在D級以上及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商業區有關規定等相關說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新一—3一-12九六新村(延平國中東側)中密度住宅區1.11公頃商119商業區1.11公頃配合九六新村重劃,新增鄰里型商業區。【附帶條件】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
(配合本府地政局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調整重劃範圍及商業區面積。)本案經市府建議重新提請台南市都委會審議乙節,同意依照辦理,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
新一—5人陳5-4兵工配件廠(公園南路(公道一-40M)北側)低密度住宅區1.00公頃商131商業區1.00公頃1.配合未來國家圖書館設置,並有效促進眷改土地之再利用,串連相關商業、觀光、藝文使用,故於公園南路商業軸北側增加商業區面積,以帶動整體商業發展。\
\
2.有關住宅區變更商業區之部分,已納入價值平衡計算,經國防部同意有關「公66」公園用地已列入義務負擔,符合公平性,故不需再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辦理。【附帶條件】未來本案之「商131」商業區及四-4案之觀光藝文商業專用區開發前,五-5案之「公66」公園用地應先由地主將地上物拆除騰空並將土地完成無償捐贈。(1.本案併同三-3、新四-4、新五-6案審議。2.本案之附帶條件經本市都委會第253次會議決議修正,故再提會討論。\
\
)本案除變更理由2修正為「已符合『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提供公共設施負擔比例」外,其餘准予通過。惟請市府與國防部繼續協調,如仍有不同意見,請研提具體變更內容,提下次會議討論。\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本會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高密度住宅區2.61公頃新四—1四—1人陳8-1人陳8-2東興段911-1~966等地號及延平段1574~等地號鐵路用地0.45公頃車站專用區23.06公頃1.為配合行政院文建會勘選列為「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規劃設置創意文化園區計畫」,未來將配合鄰近車站商圈及各機關使用整體規劃,提供必要之展演、藝術、交通轉運、商業等機能,並充分利用現有土地資源,以提昇地區發展整體效益。\
\
2.鐵路局所有之車站地區,現行劃設為鐵路用地,限於土地法第82條規定無法作其它使用,故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以提供多樣化服務機能。\
\
3.未來並配合俾利鄰近轉運中心成為多目標使用大樓,提供現代化轉乘設施及便捷的交通與生活服務,並達成未來民營化政策目標。【附帶條件】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於新擬定都市計畫發佈實施前,得適用原都市計畫管制。惟開發規模大於一千平方公尺之申請建築基地,應先提請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
2.未來細部計畫至少應包括有綠化、美化、退縮建築、緩衝空間、開發目標及策略、土地取得及處分、開發方式、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開發年期、事業及財務計畫、都市設計規範、都市防災計畫、交通衝擊及改善計畫。\
\
3.本案之開發方式,有關公共設施用地採撥用、徵收或價購方式取得;非屬公共設施用地部份,未來開發需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辦理。(車站專用區比照變更為商業區回饋規定辦理)。\
\
4.為因應地區發展需求,未來全區提供機能如下:\
\
(1)交通轉運及停車等服務機能。\
\
(2)提供創意文化及展演活動等機能。\
\
(3)娛樂消費及購物等活動機能。\
\
(4)聚會消費及學習等服務機能。\
\
(5)商務住宿及辦公等服務機能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惟因部分內容修正,建請重新提請台南市都委會審議,下次會議繼續討論。","一、本案附帶條件1請修正為「核發建築執照前,應先經台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以資妥適。","二、為確保計畫具體可行,建議應俟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三、本案如涉及都市更新或公有土地利用,請市府內部及與公有土有管理機關先行協調。\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中密度住宅區2.06公頃新四—4四-4陸軍兵工配件廠商1商業區0.28公頃觀光藝文商業專用區2.34公頃1.配合未來國家圖書館設置觀光藝文商業專用區。提供觀光、藝文等商業需求。\
\
2.有關變更為觀光藝文商業專用區之部分,已納入價值平衡計算,經國防部同意有關「公66」公園用地已列入義務負擔,符合公平性,故不需再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辦理。【附帶條件】未來本案之觀光藝文商業專用區及一-4案之「商131」商業區開發前,五-5案之「公66」公園用地應先由地主將地上物拆除騰空並將土地完成無償捐贈。(1.本案併同新一-5、三-3、新五-6案審議。2.本案之附帶條件經本市都委會第253次會議決議修正,故再提會討論。\
\
)本案除變更理由2修正為「已符合『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提供公共設施負擔比例」外,其餘准予通過。惟請市府與國防部繼續協調,如仍有不同意見,請研提具體變更內容,提下次會議討論。\
\
中密度住宅區4.85公頃新五-6五—5人陳5-1人陳5-2人陳5-3人陳5-4陸軍兵工配件廠商1商業區0.79公頃公66公園用地5.64公頃1.陸軍兵工配件廠已無軍事需求,且本基地面積大且完整,位於台南公園旁,為提高本市市民生活水準、提供市民休憩場所及串聯台南公園,故變更公園用地。\
\
2.本案已與國防部完成協商,同意以「公66」公園用地無償捐贈市府,列入一-4案變更商業區及四-4案變更觀光藝文商業專用區之義務負擔。\
\
未來一-10案之「商131」商業區及四-4案之觀光藝文商業專用區開發前,本案之「公66」公園用地應先由地主將地上物拆除騰空並將土地完成無償捐贈。(1.本案併同新一-5、三-3、新四-4審議。2.本案之附帶條件經本市都委會第253次會議決議修正,故再提會討論。\
\
)本案除未來應與所包圍古蹟保存區整體規劃設計外,其餘准予通過。惟請市府與國防部繼續協調,如仍有不同意見,請研提具體變更內容,提下次會議討論。\
\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它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中密度住宅區0.68公頃新六-1六-1本計畫區商1商業區0.06公頃道路用地0.74公頃配合兵工配件廠整體開發,調整原主要計畫道路。\
\
(1.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查中西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之會議結論:計畫道路之層級非僅單就其寬度可予以界定,應從整體路網系統與土地使用分佈情形,以及考量各計畫道路應有功能及使用特性,故宜於全市性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予以整體檢討調整較為妥適。\
\
2.故本案僅就兵工配計畫道路調整為主要計畫道路。)一、建議照案通過。","二、基於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道路應明確劃分,請市府參酌「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及「市區道路條例」有關規定,重新檢視本通盤檢討案計畫道路之合理性。如涉及主要計畫變更者,請提出具體變更內容,提下次會議討論。\
\
商業區0.0003公頃低密度住宅區0.31公頃中密度住宅區0.21公頃機64機關用地0.05公頃新七—1七-1計畫區東側計畫範圍範圍外地區道路用地0.01公頃1.由於計畫區東側與台南縣為界,依地籍檢測發現部分地區與行政區域界線不符合,故依依縣市界限屬台南市轄範圍修正計畫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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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量原計畫範圍內但非屬台南市地籍者,因恐涉及縣市交界之未登錄地,故暫不予變更,維持原計畫,俟台南縣市完成地籍重測作業,並辦理未登錄地登錄作業後,再行辦理變更。","一、建議照案通過。","二、本案劃出計畫範圍外地區,請市府另案與台南縣政府就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及納入鄰近都市計畫範圍等事項,妥予協調。\
\
附件本會專案小組95年3月7日第1次審查會議台南市政府處理情形(台南市政府95年8月31日南市都計字第09516546090號函)審查意見申請單位回覆情形壹、整體發展:","一、依計畫緣起敘明「在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文化首都、科技新城、親水之都、學術重鎮』之發展建設目標架構下,北區行政區主要定位於住宅機能分區,而計畫區內之商業區以地區及鄰里性商業機能為主」,建請補充台南市全市發展構想(包括土地使用、主要交通路網、開放空間規劃構想等)、台南市北區交通運輸系統圖(含道路交通服務水準)、重要人文景觀資源分布,以瞭解整體規劃方向與實質計畫內容之關係。","二、有關本計畫區重要商業、文化及宗教活動現況及其與現行都市計畫是否能相互配合,請補充相關說明。一、依「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彙整全市發展構想如下(如圖一):\
\
(一)土地使用規劃構想(如圖二)1.住宅區規劃構想(1)提高現有住宅區之環境品質本市住宅區可分為早期建成區及新興重劃區,部分早期建成區街道狹窄,且鄰里性公共設施嚴重不足,故需利用地區總體營造及都市更新策略來引導民眾創造良好生活環境;新興重劃區為近年來發展迅速之地區,為建立良好都市景觀,故擬訂定各區之都市設計準則以確保環境品質。\
\
(2)引導具發展潛力地區整體開發本市市中心周圍之農業區、保護區等為都市緩衝空間,目前部分地區因位於重大建設周邊,深具發展潛力,未避免將來零星開發造成都市發展混亂,故擬定分期分區計畫,有秩序、有系統的規劃開發地區。\
\
2.商業區規劃構想(詳圖三所示)(1)強化都會區商業核心機能,擴大商業區規劃面積以全市目標年計畫人口100萬人估計,商業區規劃面積上限可達610公頃,惟現有商業區規劃面積僅約380公頃,兩者差距明顯。為強化本市於台南都會區之商業核心角色,在本市商業服務機能相較不足之行政區適度擴大商業區服務面積,以帶動本市三級產業均衡發展。\
\
(2)建立商業區層級性服務體系,提高商業服務近便性為促進本市都市發展朝向分散式、多核心模式,減少消費者往來市中心商業區之交通旅次,除市中心區內原有「商1」都會型商業區外,另於市中心區以外地區選擇商業發展條件合適地點增設地區型及鄰里型商業區,並透過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對於不同層級之商業區給予不同程度之土地使用管制。\
\
(3)解決規劃分區與使用現況不符之問題本市商業機能分佈因應消費習慣呈現沿主要道路兩側發展,使部分住宅區存在商業使用之事實,卻不受商業使用應有之停車空間留設及其他建築安全管制。本計畫將針對道路兩側商業依實際使用檢討變更為地區型商業區,並要求必要之回饋。\
\
(4)減少商業行為所產生之外部負面影響為避免擴大商業區造成相關停車、交通等外部環境負面影響,針對新增商業區除本案(第一階段)原訂之變更回饋及使用強度限制等規定外,另增訂「台南市都市計畫商業區開發許可審議規範」,明訂本市未來商業區之使用項目及停車空間相關管制內容;另本計畫針對現有住宅區內過度從事商業使用造成影響住宅機能,亦透過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使住宅區之使用管理更適於居住需求。\
\
3.北區定位及目標(如圖四)本計畫區依循主要計畫規劃構想,定位以住宅機能為主,區內均為都市發展用地,未來朝提高現有住宅區之環境品質構想發展。另商業區除維持市中心商業區機能外,並加強地區性及鄰里性商業區之劃設,以增進地區生活機能。\
\
圖一台南市整體發展構想示意圖圖二台南市土地使用分區規劃構想示意圖圖三台南市商業區規劃構想示意圖圖四台南市北區整體發展示意圖審查意見申請單位回覆情形壹、整體發展:","一、依計畫緣起敘明「在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文化首都、科技新城、親水之都、學術重鎮』之發展建設目標架構下,北區行政區主要定位於住宅機能分區,而計畫區內之商業區以地區及鄰里性商業機能為主」,建請補充台南市全市發展構想(包括土地使用、主要交通路網、開放空間規劃構想等)、台南市北區交通運輸系統圖(含道路交通服務水準)、重要人文景觀資源分布,以瞭解整體規劃方向與實質計畫內容之關係。","二、有關本計畫區重要商業、文化及宗教活動現況及其與現行都市計畫是否能相互配合,請補充相關說明。(二)交通系統規劃構想(詳圖五所示)1.以環狀道路為主體,建構全市完整公路架構為確實達成分散式、多核心之都市發展模式,並達成台南都會區內部車流有效抒解與外部車流快速過境之目標,本市公路運輸系統將採以過境快速道路(外環)、都心中華路環道(中環)以及林蔭園道系統(內環)為主體,輔以地區性聯外道路相互聯繫。本次規劃係針對中環內重要道路兩側逾半做商業使用之部分變更為商業區,以提供都會區內較佳的商業設施。\
\
2.健全大眾運輸系統,改善整體運輸服務品質目前本市規劃成形之軌道運輸路線有二:其一為輕軌運輸系統之優先路線,係自火車站經中山路、中正路、永華路、行經億載金城後轉健康路,止於台南地方法院前,全長約八公里。此一廊帶連接台南市之舊中心區及新都心,為運輸需求最高的都市廊帶之一。另為因應未來高鐵通車台鐵轉型,充分運用既有軌道運輸資源、強化都會區通勤運輸捷運功能,其中台南地下化路段北由聖功女中,南至生產路亦已納入行政院92年1月21日核定「台鐵都會區捷運化暨區域鐵路先期建設計畫」。本案已納入行政院五年五千億特別預算,等立法院本會期審查通過特別預算,即可全線開始規劃、設計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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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物附設停車空間,達成成本內部化本市除持續投入大眾運輸系統之建設,包含健全公車系統及爭取建設軌道運輸等手段,力求降低自小客車之使用機率;另一方面於本案細部計畫中透過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建物附設停車空間標準,使停車空間部分由建築開發自行吸收,要求特殊地區或高強度活動提供自身所吸引之停車需求,已達成社會成本內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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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設停車空間除要求建物需自行留設停車空間外,並於市中心區積極尋找公有土地,協商變更停車場用地,以解決市中心區停車問題,另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於大型公共設施如公園、機關、市場等用地開發時皆提供部分停車空間供鄰近地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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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區交通運輸系統圖(詳圖六所示)依全市交通路網規劃指導下,本計畫區之交通運輸系統共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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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環都心主要道路系統:中華北路2.內環生活林蔭道路系統:林森路、東豐路、公園南路、海安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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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都會區聯外幹道系統:開元路、小東路、文賢路、北安路、西門路、公園路、和緯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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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區主要道路系統:18M以上計畫道路5.地區次要道路系統:12M~18M計畫道路6.基地進出道路:未滿12M之計畫道路重要路口及路段之服務水準如圖三所示,本計畫區重要道路之服務水準均為D以上,並無E、F等服務水準較低之路段及路口,未來將透過細部計畫管制建物停車空間外,尚透過以下方式改善停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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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申請單位回覆情形壹、整體發展:","一、依計畫緣起敘明「在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文化首都、科技新城、親水之都、學術重鎮』之發展建設目標架構下,北區行政區主要定位於住宅機能分區,而計畫區內之商業區以地區及鄰里性商業機能為主」,建請補充台南市全市發展構想(包括土地使用、主要交通路網、開放空間規劃構想等)、台南市北區交通運輸系統圖(含道路交通服務水準)、重要人文景觀資源分布,以瞭解整體規劃方向與實質計畫內容之關係。","二、有關本計畫區重要商業、文化及宗教活動現況及其與現行都市計畫是否能相互配合,請補充相關說明。1.鼓勵大眾運輸系統,減少私人運具之使用-輕軌與公車系統之建置與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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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南市輕軌運-輸系統優先路段計畫:初步規劃的輕軌系統之優先路線係自火車站經中山路、中正路、永華路、止於億載金城至南側,全長約7.6公里。此一廊帶連接台南市之舊中心區及新都心,為運輸需求最高的都市廊帶之一。目前該計畫已由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進行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完成,並於93年6月陳報交通部核准。未來將以BOT民間投資開發方式,相關BOT招商文件亦擬定中,未來預期效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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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達到改善市區道路及發展綠色交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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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為府城活絡舊市區商業街,並有助未來安平港之發展與創造輕軌捷運無障礙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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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高公車運輸使用效率:a.重新建構公車路網:重新建構十一條市區公車路網。b.建置公車動態資訊系統:在公車上設置車上站名顯示與撥報系統,11條路線、24個停靠站改裝智慧型公車站台、公車動態即時資訊查詢系統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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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全面汰舊換新營運車輛:本市於93年度獲交通部補助購置二十輛中型巴士,擬分三年時間全面汰舊換新七十輛營運車輛,藉以改善公車品質促進民眾搭乘意願為重點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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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交通號誌系統e化管理:辦理e化交通-智慧交控系統擴建工程,設置路口影像監視器(CCTV)及移動路側式流量偵測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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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改善大眾運輸候車設施:交通部於93年度補助本市新建二十四座公車亭,另94年度擬全面更新市區公車站牌,以提供搭車民眾周詳、中英對照且美觀之公車資訊標示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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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積極推動「空地空屋管理條例」與「好望角」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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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實施「空地空屋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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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實施「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之後,三年內利用公私有地開闢為停車場,由九十年的一萬五千六百八十七格增至目前的三萬零八百九十四格,三年間成長一萬四千多格。停車格數大躍進主要是市府管理利用空地的政策奏效,以小錢作大事,以低成本將閒置公、私有空地開闢簡易臨時停車場,不僅改善地區違規停車問題,亦解決空地環境與景觀髒亂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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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推行「好望角」計畫:好望角是指將路口、街景、空地及拆除空屋後暫未開發的用地全面美化,即使是都市的一隅,也能有綠意。基本上,這項專案是以公私合作方式進行,提列改造街角屬公有地,由管理單位限期改造。若屬私有地,由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調進行,並請環境景觀總顧問與社區規劃師擔任設計諮詢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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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利用上述「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與「好望角」計畫所提供出來供臨時停車使用之面積全市計有319處(37公頃);北區計有51處(7.7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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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五台南市交通運輸系統規劃構想示意圖圖六台南市北區交通運輸示意圖審查意見申請單位回覆情形壹、整體發展:","一、依計畫緣起敘明「在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文化首都、科技新城、親水之都、學術重鎮』之發展建設目標架構下,北區行政區主要定位於住宅機能分區,而計畫區內之商業區以地區及鄰里性商業機能為主」,建請補充台南市全市發展構想(包括土地使用、主要交通路網、開放空間規劃構想等)、台南市北區交通運輸系統圖(含道路交通服務水準)、重要人文景觀資源分布,以瞭解整體規劃方向與實質計畫內容之關係。","二、有關本計畫區重要商業、文化及宗教活動現況及其與現行都市計畫是否能相互配合,請補充相關說明。(四)開放空間規劃構想圖(詳圖七所示)依內政部93年營建統計資料彙整,本市每人可享有已開闢公園綠地面積為2.46㎡,較其他省轄市低,為創造良好都市景觀及居住環境,除劃設公有土地為公園綠地等開放空間外,另針對自然地形、河川海岸等加強規劃,並以本市內環公園環道系統串連全市開放空間,使原本都市內散落、點狀分佈之開放空間,系統性串連為帶狀綠化空間,強化各單一休憩空間之服務效果,充分發揮都市生態自我調節功能。故本次規劃提出兩點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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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綠地空間倍增:呼應現有法規要求,除配合本市海岸、河口、濕地等珍貴的動植物生態及景觀資源,另積極利用都市內閒置公有土地,大幅增加都市內永久性之開放空間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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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構水綠廊道:為維持生態系統完整性,並串連現有公園綠地,增設水綠帶狀空間。","二、重要人文景觀資源分布詳圖八所示,本計畫區南側為台南市舊城區,故古蹟、廟宇及傳統巷道多集中於此,此地區亦為居民重要聚集及商業活動之地點,目前都市計畫之使用分區皆為商業區。除舊城區外,大部分之廟宇及宗教活動多分佈於幾條重要道路,如開元路、西門路、文賢路等,其道路兩側地區多為商業使用,故本次商業區之規劃亦考量商業活動與人文活動互相結合,帶動人潮及活絡地方商業機能之因素,劃設沿街商業區,同時配合保存文化資產劃設古蹟保存區、宗教專用區及廣場用地等,以維護宗教歷史建築及延續都市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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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七台南市開放空間規劃構想示意圖圖八台南市北區人文景觀資源分佈示意圖審查意見申請單位回覆情形貳、人口與經濟發展:","一、本案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補充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等相關資料,據以檢討各類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二、因應當前台灣地區人口高齡化及少子化之趨勢,本通盤檢討案是否有具體因應措施或配合檢討變更事項。一、計畫人口數檢核依現行計畫面積計算目前北區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之容納人口分別為166,109人與177,050人,而現況人口截至民國93年12月底已達120,55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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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原有各細部計畫之計畫人口150,350人來看,現況人口雖尚未達到,但區內重劃區內之土地陸續開發,依住宅區所能容納之人口分別為16萬6千人及17萬7千人,未避免未來人口成長,影響居住環境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故實有重新調整計畫人口之必要。修正之計畫人口為參考台南市綜合發展計畫分配結果(161,215人)及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容納人口做調整,修正為160,000人,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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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人口統計分析表項目人口數備註1.主要計畫人口分派166,109計畫容納人口=計畫面積×人口密度2.細部計畫容納人口177,050計畫容納人口=計畫面積×容積率\/50㎡(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3.台南市綜合發展計畫分派結果161,215依目前各行政區人口佔全市人口之比例,推算目標年之計畫人口4.各細部計畫之計畫人口總和150,350北區各細部計畫之計畫人口總和,未擬訂細部計畫地區部分依鄰近分區估算","二、公共設施檢討北區目前各項公共設施用地部分不足,若依修正後之計畫人口加以檢討,公園用地超過13.32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超過4.66公頃,國中用地不足約3.66公頃,國小用地不足約3.42公頃,停車場用地不足約6.13公頃,詳細內容詳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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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檢討分析表項目計畫人口數計畫面積需求面積不足或超過面積公園用地160,00041.5728.2513.32兒童遊樂場160,00017.4612.804.66國中160,00020.8424.50-3.66國小160,00026.3829.80-3.42停車場160,0004.5510.68-6.13註:公園及兒童遊樂場包括現行細部計畫劃設之公(兒)用地,其1\/2面積計入公園,1\/2面積計入兒童遊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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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停車場包括現行細部計畫劃設之停車場用地及廣(停)用地,其中廣(停)用地1\/2面積計入廣場,1\/2面積計入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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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意見申請單位回覆情形貳、人口與經濟發展:","一、本案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補充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等相關資料,據以檢討各類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二、因應當前台灣地區人口高齡化及少子化之趨勢,本通盤檢討案是否有具體因應措施或配合檢討變更事項。三、經濟發展推估台南市目前(92年底)約有33.2萬人的就業人口,其中以服務業61.14%最多,其次為工業36.44%,而農林漁牧業2.41%居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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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而言,服務業的就業人口有逐年增加的趨勢,農林漁牧業與工業的就業人口則不斷的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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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服務業年別總計農林漁牧業合計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水電燃氣業營造業合計商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保險不動產及工商服務業公共行政、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台灣地區人力資源調查統計年報」另就工商及服務業之場所及單位分佈狀況而言,台南市90年工商及服務業場所單位數以東區最多為8676家,其次為中西區及安南區,分別為8140家及7281家;而十年增減比率(80年-90年)以安南區最多為66.46%。而北區近年重劃區陸續開發,產業活動逐年增加(13.43%),預計未來仍可持續增加。","四、因應人口高齡化及少子化趨勢之具體處理措施及配合檢討變更事項(一)因應目前人口結構改變,本計畫對各項公共設施之檢討方向除朝滿足法規要求外,更針對民眾實際需求進行檢討,其方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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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園綠地鄰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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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高齡化代表退休人口增加,對鄰里單元之休憩空間之需求相對增加,而本計畫區公園綠地面積雖已超過法定需求,但開放空間面積仍未達計畫面積之10%,且公園分佈不均,除新興重劃區部分擁有較多公園用地外,其餘已建成區尚有少數地區嚴重缺乏民眾休憩空間。因此本計畫特以500公尺服務半徑之檢核方式,檢核計畫區內是否有無公園綠地服務半徑所涵蓋之處,並配合細部計畫劃設公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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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校用地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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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子化造成學童逐漸減少,依近十年人口統計結果,本計畫區之學校學童及班級數皆有減少之趨勢,且目前尚有三處文中用地三處文小用地尚未闢建,依檢討標準雖未滿足法規需求,但針對趨勢及實際需求,本次通檢將暫不考量新增學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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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以都市計畫手段處理人口結構改變所造成公共設施需求變動之問題外,尚由本市都市政策進行相關配套措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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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里一活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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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社區安全、增進鄰里交流,本市將擬於各里皆興建一處活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