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571-審議事項-第6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東勢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6571
案件id
o78duu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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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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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東勢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經本會95年9月5日第641次會審議完竣,其中有關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案件、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五等案,經決議略以:
「請縣政府查明有關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意見經本會同意採納或修正者,如與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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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經台中縣政府依照本會上開決議,自95年12月29日起至96年1月29日止補辦公開展覽30天(補辦公展共計14案),並於96年1月16日舉辦說明會完竣,由於公開展覽期間計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6件,故經該府以96年2月8日府建城字第0960039111號函檢送陳情意見相關資料暨以96年3月13日府建城字第0960065878號函送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及補正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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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又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建蔽率與容積率部分,由於東勢鎮公所認為本會95年9月5日第641次會原先決議未契合地方之需,扼殺該鎮發展,影響民眾權益,故經台中縣政府95年10月24日府建城字第0950294341號函向本部提出建議,再提本會95年11月28日第647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交由原專案小組再行審查,並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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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嗣經台中縣政府以96年1月16日府建城字第0960012807號函檢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相關資料,復經原專案小組(召集人:楊委員龍士)於96年2月13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併同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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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人2陳情人:國有財產局陳情位置:有關補辦公展編號十一,內政部都委會決議用語變更為綠地部分「無償捐贈予地方政府」,修正為「公告實施後,依據國有財產法規定以無償撥用方式辦理」。國產局內部作業方式無「無償捐贈」方式,為避免無法辦理本案,建議修正改以無償撥用方式辦理。建議採納國有財產局意見,以利執行變更後之作業。照縣政府意見。
人3陳情人:羅清貴(04-25877802,台中縣東勢鎮泰昌里13鄰中新街東新巷2-1號)建議位置:台中縣東勢鎮東勢段中嵙小段217、217-1、218、218-1地號土地河川區劃設不公平。中嵙溪之河川整治計畫將中嵙溪兩邊的農業區土地劃為河川區,但應該按現有河川中心線為基準,分別向左右二邊各17.5公尺拓寬變更為河川區(亦即兩邊的地都要平均分攤),如今本地區之河川用地大部分劃在陳情人之土地上,而對面的地主土地卻沒有劃到河川區,非常不合理也不公平,陳情按現有河川中心線,分別向二邊(平均)各出17.5公尺(合計35公尺)土地,才公平合理,否則陳情人不接受現在的規劃方式。非屬補辦公展範圍,不予討論。照縣政府意見。
人4陳情人:林金杏(04-25885812,台中縣東勢鎮中科里中山巷25-5號)建議位置:東勢鎮文昌段1478地號土地請撤銷台中縣東勢鎮文昌段1478地號等土地都市計畫內未開闢之綠地,變更為住宅區用地以為合理使用,促進地方發展,並符合都市計畫精神。(1)本案土地原為河床邊都市計畫內之綠地,並含部分住宅區,現河床邊之堤防及現況河床邊之道路已由台中縣政府施工建設完成,並與河床有五公尺道路隔離,因此綠地功能已完全消失,無實際之麥益,失去原計畫之意義與目的。
(2)又本案之都市計畫帶狀綠地自編定以來業已數十年,政府無徵收開闢之計畫,土地無法作他項使用,嚴重影響人民權益至鉅。
(3)基於以上理由,本案都市計畫所規劃之綠地依情依理依法無存在之必要,且歷來政府對不必要的綠地還有撤銷之處分。非屬補辦公展範圍,不予討論。照縣政府意見。
人5陳情人:陳永祥等人(04-25876578,台中縣東勢鎮泰昌里1鄰東崎街364巷18號建議位置:台中縣東勢鎮泰昌段1213、1214地號土地基於火災消防及交通安全之考量。建議1214地號計畫道路向南移併住民巷道。非屬補辦公展範圍,不予討論。照縣政府意見。又考量火災消防及交通安全乙節係屬縣政府權責,請該府參處。
人6陳情人:詹德茂(04-25872938,台中縣東勢鎮東蘭路46之1號建議位置:台中縣東勢鎮東勢段互助小段570、571地號(新互助段722-725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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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陳情民國94年6月25日公佈擴大都市計畫8公尺計畫道路廢除,以免產生畸零地無法申請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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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土地座落570、571地號兩筆土地各半在都市計畫8公尺本鎮粵寧里東蘭路裕毛屋興建兩排建物,中間已有私設巷道六公尺寬在案,並無償本所做公共使用道路。8公尺計畫道路與現有建物產生畸零地無法建築,建議原8公尺計畫道路廢除,以利陳情合理合法建築。非屬補辦公展範圍,不予討論。照縣政府意見。
道路範圍。在互助小段571相鄰土地目前興建房屋在數年前完成,本人土地約二分之一在計畫道路,另一部份產生畸零地無法建築。所以陳情廢除該8公尺計畫道路,以維護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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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東勢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再提會討論部分:照本會96年2月13日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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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96年2月13日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變更東勢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參採台中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除建議修正條文如以下附表各點,及請該府將修正之具體理由補充敘明於理由項下外,其餘仍照本會95年9月5日第641次會決議。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計畫縣都委會決議條文本會第641次會決議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之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之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之規定訂定之。修正為「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32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之規定訂定之。」。
理由:經縣政府查稱原計畫應為「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32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之規定訂定之。」因誤繕「32」為「22」。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惟若建蔽率不大於50%時,容積二、第一種住宅區為規定整體開發範圍之住宅區,住(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理由:
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之建大於百分之二百。
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200%。議,以差別容積方式管制並區別舊社區,促使新開發社區提昇居住品質。三、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理由:採納縣政府及鎮公所列席代表之說明:
1.九二一重建目前大約完成80%左右,且本次通盤檢討係配合九二一震災重建,為避免重建標準不一。
2.東勢鎮係屬山城,因地勢影響居民土地使用強度。
3.東勢鎮產業發展至目前為止仍以農業行為為主,因需堆放農業用途之設備、機具及材料,並於水果採收時,以一樓作為包裝工作場所,需較大室內空間,二樓以上作住家使用,係屬使用上之特殊情形。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二十。四、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二十。四、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80%;惟若建蔽率不大於70%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320%。五、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320%。
理由:
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商業區幾乎已開發完成,為避免造成執行上的困難。
無十六、本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及用地之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1.退縮建築:
(1)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十七、本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及用地之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1.退縮建築:
(1)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十八、本計畫區之退縮建築規定如下: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3)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確定。
2.停車空間:
(1)總樓地板面同者,擇一退縮)。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3)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確定。
2.停車空間:
(1)總樓地板面積1--250平方公尺,設置一部停車空間。
(2)總樓地板面積251-400平方公尺,設置二部停車空間。
(3)總樓地板面積401-550平方公尺,設置三部停車空間。
(4)以下類推。縮)。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乙種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6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3.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前項規定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法令辦理。
理由: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全面管制退縮有執行上困難,且舊市區已依據「臺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設置騎樓,故建議僅針對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等地區作管制。
積1--250平方公尺,設置一部停車空間。
(2)總樓地板面積251-400平方公尺,設置二部停車空間。
(3)總樓地板面積401-550平方公尺,設置三部停車空間。
(4)以下類推。
無無無十九、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樓地板在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理由:為使土地使用管制更加明確,建議分條次規定,俾便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