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631-審議事項-第4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宜蘭市都市計畫(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宜蘭園區宜蘭城南基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6631
案件id
iid71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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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6月30日第13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宜蘭縣政府95年8月2日府建城字第0950094742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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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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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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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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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前經提本會95年9月5日第641次會決議,略以: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嗣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召集人)、林委員俊興、賴委員碧瑩、潘委員丁白及陳委員麗春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5年10月12日、96年1月18日、96年4月13日及96年6月5日召開4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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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請宜蘭縣政府於徵收時宜考量地價之穩定性與合理性,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宜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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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宜蘭縣政府為配合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宜蘭園區宜蘭城南基地通訊知識服務園區之開發,辦理變更部分農業區(面積4.1公頃)為園區事業專用區、園道及道路用地。為帶動東部地區產業升級,均衡區域發展及提升國家競爭力,核屬需要。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宜蘭市都市計畫擬定機關為宜蘭市公所,故將法令依據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2項」,並請宜蘭縣政府將認定文件補充納入計畫書內,以資妥適。二、變更宜蘭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業於96年6月20日發布實施)計畫年期為民國100年,本案計畫書內容請據以修正。三、本案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宜蘭園區宜蘭城南基地用地(面積70.63公頃)範圍涵括都市及非都市土地,基於整體考量,正由宜蘭縣政府辦理擴大都市計畫之規劃檢討中,請縣政府就擴大都市計畫現規劃內容(含基地南側非都市土地清華大學用地),檢討與本計畫之關連性,在整體發展目標、空間發展構想等項目補充相關資料圖說,供作未來發展之準據。四、查有關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宜蘭園區規劃內容除宜蘭城南基地(包括部分宜蘭市、縣政中心地區都市計畫地區及部分宜蘭市非都市計畫地區),尚有位於五結(學進地區)都市計畫之中興基地,區位採分散方式設置,請就區域特性、都市機能空間分佈、都市紋理、投資效益、整體規劃、產業需求、二處基地之產業類型、特性及其產業設置之評定準則,歷史發展及社會文化等面向,詳予補充資料,納入計畫書。五、為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所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故本案計畫內容照縣政府於小組會中所提修正計畫圖通過(詳附件),另有關園區內自然生態綠帶,植栽、植被之佈設整體規劃一併納入計畫書,以作為未來執行之依據。六、有關通訊知識服務園區之定位及型態,其與傳統科學工業園區之差異,及就所規劃之知識加值、數位創意、科技研發等不同類別之產業,其技術高低階層分佈、比例、整合及區位條件,與空間層次之規劃等事項再詳予補充說明,並檢具相關資料,納入計畫書。七、請就宜蘭地區現有多處已開發之工業區,其區位及供應條件不適宜通訊知識服務產業之需求及未來宜蘭地區工業發展趨勢等事項,補充具體之評估報告,並將本案之用地評選原則及對於工業區開發之供需排擠與競合問題,作進一步之分析、處理,並檢具相關資料,納入計畫書。八、依計畫書所載推算本基地可引進13000個就業人口,請就宜蘭地區之整體就業現況,勞動力分析,就可運用之在地人力及引進外來人力之比例,高低階層技術人力之來源、空間分佈等,補充具體統計數據,及其可能對本計畫所產生之影響,並針對本計畫對宜蘭地區產業發展之勞動力需求,與未來人力供應之空間來源、類型及可行性等條件進行推估,詳予補充分析人力需求計畫,納入計畫書。九、查本案交通運輸聯外道路系統目前主要仰賴台9線,依據前述規劃本基地將可引進13000個就業人口,及因應南側清華大學宜蘭校區之開發,未來交通運輸需求擴大,旅次急遽增加,其疊加效應,對於未來地區之交通衝擊、周邊道路系統服務水準,宜蘭聯絡道B之開闢時程及對北宜高速公路運量之衝擊、旅次分派等交通因子均產生重要之影響,請提具相關規劃報告,納入計畫書。十、本案之都市防災規劃部分,請就本計畫之產業特性、地區災害類型(如洪水、地震、火災、土壤液化等)、災害應變中心、需特別加強防護部分(如不斷電系統、維生線系統等),詳予補充資料,並考慮雷擊防設,颱風、禽流感、建築自然通風及綠建築等事項檢討分析,研擬具體方案納入計畫書。
十一、為落實計畫之執行,本案變更部分農業區為園區事業專用區其開發方式,可行性分析及當地民眾意願等問題,請縣政府詳予補充書面資料,並納入計畫書。
十二、有關本案之規劃內容(包括園區事業專用區之性質、內容、使用強度、公共設施用地劃設之項目、區位及土地使用面積分配比例等...),開發課題與因應策略(包括公共設施開闢、道路交通衝擊、綠帶隔離、環境污染、防震設施、滯洪設施、水電供應設施、資源回收利用、產業經濟循環、工業區開發之供需排擠與競合問題、廠商租金公平、徵收經費來源、公共投資效益等...)請妥為檢討分析補充資料,納入計畫書,俾便將來計畫執行。
十三、本案計畫書實施進度及經費乙章,關於經費表各項請就本會審定內容及實際實施進度修正(含設施種類、面積、開發完成期限)。
十四、本案將來開發時應確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十五、本案請照專案小組意見重新製作書圖。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