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691-審議事項-第6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文中用地、部分公園用地為文高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6691
案件id
pnCoRH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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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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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5月29日第17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96年5月30日府建城字第0960108242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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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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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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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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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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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提經本會96年6月26日第661次會審議決議:
「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王委員小璘(召集人)、楊委員龍士、賴委員美蓉、洪委員啟東及劉委員佳鈞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6年8月2日、96年9月11日赴現場勘查及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建議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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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部分,同意照彰化縣政府於會中所提變更計畫圖(詳附圖)通過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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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彰化縣政府為配合彰化國民中學改制為「彰化縣立彰化藝術高級中學」,在不影響周邊地區發展及配合鄰近土地使用,考量學校用地之實際需求,申請變更文中用地(面積3.277公頃)、公園用地(面積3.0164公頃)為文高用地。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查現行彰化市都市計畫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及兒童遊樂場用地總面積為97.4603公頃,僅佔全部計畫面積7.89%,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如本次將3.0164公頃之公園用地變更後其面積將更形不足,且變更範圍部分土地陡峭,為避免破壞地形、地貌及影響周邊環境,故請縣政府重新檢討坡度,選定坡度較為平坦且變更面積以不超過1公頃為原則,並繪製變更計畫圖,提請大會討論。二、本案文高用地之功能定位、學校發展計畫(設校願景、師資培育、學生招收、競爭優劣勢、經營管理策略、社區结合)、基地空間配置概要(配置示意、量體規模、使用強度、動線規劃『含基地內外』、停車空間、公共開放空間)等基本分析資料,請詳為補充說明,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計畫執行之依據。三、有關計畫書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名稱修正為「實施進度及經費」,並將實施進度、開闢經費來源及其分攤比例等事項依分年方式表列修正。四、本案基地周邊緊鄰公園用地,將來規劃時校園綠地空間應與公園用地相連接,以維持良好生態綠廊及擴大綠化空間環境。五、本案開發行為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附圖:彰化縣政府於會中所提變更計畫圖【變更文中用地(面積3.2771公頃)、公園用地(面積0.8249公頃)為文高用地】3.2771公頃0.8249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