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701-審議事項-第3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烏來水源特定區計畫(部分保安保護區為旅館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6701
案件id
0NgjH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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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4月7日第340次及94年6月9日第34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94年8月6日北府城規字第0940087507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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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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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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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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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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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前委員東波、歐陽前委員嶠暉、馮前委員正民、林委員俊興、黃前委員光輝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並於94年8月23日聽取台北縣政府簡報研獲初步建議意見,本署94年9月7日營署都字第0942915897號函送上開初步建議意見請台北縣政府依照辦理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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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專案小組何前委員東波(召集人)業於94年12月31日任期屆滿,經再簽奉核可由歐陽前委員嶠暉(召集人)、楊委員重信、馮前委員正民、林委員俊興、及劉前委員佳鈞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並於95年8月15日聽取台北縣政府簡報研獲初步建議意見,惟台北縣政府迄今已逾1年2個月尚未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到部,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爰提會報告。
決定:洽悉,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5年8月15日第2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補充相關資料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該府簡報。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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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計畫案於94年8月23日召開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審查會議獲致審查意見,並以本署94年9月7日營署都字第0942915897號函請台北縣政府依照辦理,嗣經該府於95年7月20日北府城規字第0950514553號函依上開審查意見研擬處理意見到署(如附件),並將擬變更部分保安保護區為旅館區面積4.0089公頃,縮減後之擬變更為旅館區面積為1.0359公頃,其餘面積仍維持保安保護區;本計畫案請台北縣政府就下列各點再研提補充圖說相關資料到署,俾供本會專案小組下次會議審查之參考。一、本計畫案烏來鄉公所提報縮減後之旅館區面積1.0359公頃,建議台北縣政府會同烏來鄉公所再行剔除計畫面積範圍內之國有土地及坡度超過30%之土地,以及檢視開發利用內容及強度後,再由該府將調整後之計畫範圍與內容分別函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經濟部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台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及台北自來水事業處等機關表示意見,及彙整上開各機關意見送本署,以利後續審查。二、本計畫範圍部分土地權屬係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經管之原住民保留地,為維護烏來水源特定區計畫區內之水源水質水量保護,並兼顧本計畫區內原住民族之生存發展權,建議該會本於原住民族之中央主管機關立場,就本計畫案擬將原住民保留地土地變更為旅館區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是否主導、參與或協助本案後續開發等節提供具體意見,並請派員出席本會專案小組下次審查會議。三、經濟部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為台北水源特定區之管理機關,其業務執掌係為維護水源、水質、水量之安全與潔淨,解決廢污水排放之污染問題,本計畫案擬變更為旅館區其開發後所衍生之各項事業廢污水如何有效處理,係關鍵性課題,建議請該局本於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機關之立場,針對台北水源特定區內各項事業廢污水全部予以納管集中處理,並檢討依法收取下水道使用費、檢討提升廢污水處理等級及非點源污染之收集與處理改善,以善盡積極管理責任。四、為因應本計畫擬變更為旅館區衍生之交通衝擊,建議台北縣政府研提交通影響評估分析、停車供給需求及停車空間配置。五、為落實水源環境共生,維護水源特定區之水源涵養及環境永續發展原則,建議台北縣政府研提補充本計畫案之開發主體、開發方式、規劃與環境共生之開發內容及研擬能照顧當地原住民族具體配套方案,並建議補充說明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在本計畫案中應扮演之角色與任務,俾檢視本計畫案是否能達到水源環境共生、原住民族利益共享及環境永續發展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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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會專案小組94年8月23日第1次審查會議意見之各機關及台北縣政府處理意見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審查意見各機關意見台北縣政府處理意見一、查本案擬變更位置位於低海拔山區(低於海拔500公尺之山坡地),擬變更計畫範圍有88.54%為國有地(管理機關分別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40.85%、財政部國有財產局41.29%、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5.95%及烏來鄉公所0.44%),依行政院94年1月19日第2924次院會核定之「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伍、策略一(一)管制國土開發利用行為,以維護健康的自然生態環境第11點:「高海拔山區、中海拔山區、低海拔山區、海岸地區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公有土地應優先作為保育用途,禁止放領,且除辦理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及本方案之遷居安置事宜外,禁止處分。」及第12點:「高海拔山區、中海拔山區、低海拔山區、海岸地區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公有土地,不得新辦出租或放租。」規定,本案在現階段宜否檢討變更保安保護區為旅館區,涉及國土復育及公有土地利用之政策指示,應先正式行文徵詢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等相關單位之意見,以釐清本變更案是否牴觸上開國土復育政策指示。一、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94年9月21日林企字第0941619953號函復意見略以:本變更案應將國有林班地排除。一、遵照辦理;已排除屬國有林班地範圍之土地。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4年10月6日台財產局改字第0940028803號函復意見略以:1.本範圍內公有土地除禁止處分外,亦不得新辦出租或放租。2.本案土地若回復變更為旅館區,其範圍內本局管有之國有土地仍無法配合辦理出售或出租。3.建請都委會於下列任一條件成就時,再考量是否同意辦理變更。(1)檢討本計畫範圍土地宜否劃出山坡地,可否不受國土復育方案規定之限制。(2)俟行政院修正國土復育方案,明令將都市計畫地區內公有非公用土地除保護區外可供開發用地,依照都市計畫相關規定,不列入限制出租、處分範圍。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4年9月30日原民地字第0940026981號函復意見略以:本會經管之原住民保留地,本會同意辦理。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94年9月26日都字第0940003830號函復意見二、修正範圍已排除屬國有財產局管理之國有土地。三、遵照辦理,本次修正範圍以私有土地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管理之土地為主。四、由於本案復議範圍內之地多為原委會所有之「準」私有地及私有土地,其中國有地(管理者原住民保留委員會、無承租者):471平方公尺,佔4.6%、國有地(管理者原住民保留委員會、有承租者):7484平方公尺,佔72.2%、私有地:
2404平方公尺,佔23.2%。且經查前述放租之土地均為94.01.19『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頒布前即以租賃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依本辦法取得之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後繼續自行經營或自用滿五年,經查明屬實者,由行政院原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審查意見各機關意見台北縣政府處理意見略以:本案似與公有土地應優先作為保育用途之政策不符,建議再請重新考慮。住民族委員會會同耕作人或地上權人,向當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項土地,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因實施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使用土地類別時,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耕作權人或地上權人。』之「準」私有地;而其餘未放租國有地僅佔全部修正範圍之4.6%,系主要考量變更範圍之完整性納入。未來將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辦理。二、本案屬南勢溪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依計畫書(草案)敘明本案擬變更之土地於58年實施之烏來都市計畫,原規劃為旅館區,嗣於81年辦理該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時,考量土地使用現況、旅館區位發展潛力及確保水源避免遭受污染等因素,予以變更為保安保護區,並修正計畫案名為烏來水源特定區計畫。今臺北縣政府為發展觀光遊憩,擬恢復為原使用分區,惟考量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畫二案擬定及通盤檢討時,為確保水源保護區之水質水量安全及山坡地國土保安、水土保一、台北自來水事業處94年9月19日北市水生字第09431396300號函復意見略以:基於水源保育及水資源之永續利用,強烈反對本變更案。二、台北翡翠水庫管理局94年9月19日北市翡翠字第09430402900號函復意見略以:基於保護珍貴水源之立場,本局反對該區域恢復為原土地使用分區(旅館區)。三、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94年9月26日水臺建字第09450050240號函復意見略以:1.本案件請在土管一-二、由於烏來地區為行政院列為重點發展觀光地區,為兼顧產業觀光與環境保育,本案業經多方考量已縮小復議之開發範圍,且考量水源保護,未來將於環評審查中,將提最嚴謹之污水處理計畫供審,並實際執行,期產業發展與水源保護間尋求平衡之途徑。三、本案未來尚須經環境影響評估審議程序,並於計畫中擬具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審查意見各機關意見台北縣政府處理意見持之必要,均有甚多原可建築用地規劃或檢討變更改劃為保護區(保安保護區或水庫保護區)之案例,如本案得以檢討變更恢復為原土地使用分區,恐對各水源保護區之土地使用管制造成重大衝擊,甚至衍生是否援引比照之負面影響,允應審慎評估,並請正式行文本計畫範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臺北市政府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等單位表示具體意見,以利後續審查。要點基礎下辦理。2.本案之污水屬事業廢水規模,實際開發前依規定須經環評審核同意後始得開發,建請將「污水」部分改為「廢水」以玆區別。四、行政院環保署民國94年9月26日環署綜字第0940072673號函復意見略以:如無嚴謹之防範配套措施,本署反對將烏來水源特定區部分保安保護區變更為旅館區。具體可行之污水處理計畫,預期可將開發後之污水將可達環保署訂定之93年之放流水標準及磂公農田水利會之放流水標準,期將水源污染程度降至最低,甚至達零排放之標準。四、本案實際開發前尚須依規定檢送環境影響評估,且針對水源保護部份以最嚴謹之防範配套措施設計,並經審核通過後始得開發。三、本案烏來鄉公所擬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由烏來鄉公所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等單位辦理公有土地撥用及價購私有土地,以便辦理招商投資開發與經營管理,是否符合該法規定,請烏來鄉公所先函請促參法主管機關認定,並提供本案依促參法規定開發之可行性評估報告,以確認計畫是否可行。--本案開發方式為整體開發或BOT方式,而於調整範圍後面積僅剩1.0359公頃,且其中72.2%為未來可移轉所有權予私人之原委會管有土地、23.2%為私人土地。故未來較可能由私有地地主聯合開發,故於現階段要求提具BOT可行性評估,似較無急迫與必要性。四、本案雖依都市計畫法第82條提出復議,惟仍屬於「變更烏來水源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延續案件,故本案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仍應符合前述計畫案之土地使用--遵照辦理。
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審查意見各機關意見台北縣政府處理意見分區管制要點規定。未來如擬變更為旅館區後,仍應參照相關審議規範規定,同時配合劃設無償提供必要性公共設施,以求計畫之公平合理。五、本案計畫範圍內平均坡度達49.92%,平均坡度30%以下地區分布零散,請依開發單元完整性及基地必要連通道路需求,檢討調整縮小計畫範圍,以減少基地開發所造成的影響。--遵照辦理:
1.已將計畫範圍由4.0089公頃調整縮小為1.0359公頃。
2.調整後之平均坡度為26.58%,坡度分析如附圖一。六、本會93年9月7日第592次會議審決之本案專案小組下列3點意見併請依照辦理:「1、查烏來水源特定區位於台北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是以,基於水源涵養及環境保護原則,本案擬變更為旅館區應再加強說明有關觀光政策方向、本特定區之發展定位、需求預測及擬引進活動量分析、環境基礎資料分析,以及擬變更後之環境改善對策或措施(如交通、廢污水處理等)。2、台北縣政府93年2月23日函送之開發計畫書,未有明確具體之開發主體、如何落實分布零散之坵塊圖上平均坡度30%以下地區之最小開發面積限制規定、如何落實外部成本內部化原則(如由開發者共同規劃並自行負擔區內停車場、污水處理設施等公共設施等)等,爰建議再補充相關具體資料。3、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頒「開發行為應實施--1.遵照辦理。
2.另詳細修正內容請參閱本案修正後之開發計畫書。(參:本復議範圍變更必要性及發展潛力分析;肆-二:
市場定位及開發項目;貳-四復議範圍自然環境背景;拾:交通影響說明及拾壹:環境影響說明)3.請參閱本案修正後之都市計畫書與開發計畫書。(詳開發計畫P9-1:事業及財務計畫、P4-5:總量管制及開發方式構想)4.遵照辦理。(開發計畫P7-2: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八-(三))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審查意見各機關意見台北縣政府處理意見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者,應依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