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721-審議事項-第1案:本部研訂「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資訊提供及簡報作業注意事項(草案)」案。
會議紀錄id
MOIO6721
案件id
A16iVt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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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為強化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E化作業,以豐富討論及審議相關都市計畫案件之內容與品質,本部營建署前於96年10月11日召開「研商『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相關資訊提供及簡報作業注意事項(草案)相關事宜』會議」,獲致具體結論如下:「(一)有關『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相關資訊提供及簡報作業注意事項(草案)』修正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資訊提供及簡報作業注意事項(草案)』;其修正後條文如下:(如附件)(二)本部營建署『審議案件圖文管理系統』,其系統操作使用方法、簡報資料上傳程序、使用者帳號之申請與登入密碼之核發等相關注意事項及操作細節程序,俟該系統完成規劃建置,本部營建署將另案辦理教育訓練課程詳細說明,俾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部訂特定區計畫規劃單位上網操作使用。」,並經本部96年10月25日內授營都字第0960806522號函送會議紀錄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照辦理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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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業已研訂「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資訊提供及簡報作業注意事項(草案)」乙種,爰提會報告。
決定:洽悉,本會各位委員如有修正意見,請於3天內提供書面意見送由作業單位彙整;並由內政部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照辦理,作為未來提報本會審議都市計畫案件之參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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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資訊提供及簡報作業注意事項一、為強化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資訊E化作業,豐富討論及審議相關都市計畫案件之內容,提昇審議品質與效率,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二、本會大會使用之會議室,其投影設備計有3部投影機及投影螢幕,可同時連接3部電腦進行投影簡報說明,以豐富大會審議之內容,並提供明確之空間與區位地圖;其使用說明如下:
(一)會議室正前方螢幕:投放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報內政部核定之都市計畫案件或部訂特定區計畫規劃單位提報審議之都市計畫案件之簡報資料。
(二)會議室左前方螢幕:案件相關地圖(如:計畫位置及範圍圖、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示意圖、土地使用現況圖相片、土地使用配置構想圖、公民或團體陳情案件位置示意圖)。
(三)會議室右前方螢幕:幕僚作業單位之初審意見或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報內政部核定之都市計畫案件及部訂特定區計畫規劃單位提報審議之都市計畫案件,於幕僚單位簽請召開大會議程時(正式議程以發文為準),即由幕僚作業人員先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部訂特定區計畫規劃單位,預先準備簡報資料,並應於本會大會召開2個工作日前,上傳到本部營建署「審議案件圖文管理系統」,並併同幕僚單位研擬之案件初審意見,提供本會委員透過網際網路事先查詢瞭解案情,提昇大會審議效率與品質。四、本部營建署『審議案件圖文管理系統』之系統操作使用方法、簡報資料上傳程序、使用者帳號之申請與登入密碼之核發等相關事項,由本部營建署統一訂定。五、提報本會審議之都市計畫案件,除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規定之計畫書、圖外,應事先準備提供及上傳之審議所需相關資訊如下:
(一)計畫內容簡報檔:以POWERPOINT或PDF格式製作,簡報時間以不超過5分鐘為原則,檔案容量以不超過10MB為原則。簡報內容應包含第(二)款至第(六)款項目,並得視變更案件內容實際需要及檔案內容大小,分成2個以上檔案製作,於簡報時採2部投影機同步簡報說明。
(二)計畫位置及範圍圖:應涵蓋鄰近地區之重要地標、交通道路系統及周邊都市計畫與土地使用情形。
(三)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示意圖:應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規定圖例辦理。
(四)土地使用現況圖:以現況照片或原計畫地形圖為基本圖繪製,註明調查單位及調查時間,並輔以空照圖或衛星影像照片圖說明之;必要時,應套繪地籍圖,如圖幅過大,得以縮圖方式為之。
(五)土地使用配置構想圖:視各該變更案件內容需要適時提供,以都市計畫地形圖縮製,就個別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配置原則與構想,標示其區位、建蔽率、容積率、用途、量體、型態等,必要時,得另製作適當比例尺之模型輔助說明之。
(六)公民或團體陳情案件位置示意圖、陳情內容及研析意見。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部訂特定區計畫規劃單位於本會大會審議之前,如尚有更新或修正之簡報內容或補充資料,可以行動硬碟或光碟片攜帶簡報資料與會說明。必要時,並得自備筆記型電腦與會。七、本會會議結束後,有關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部訂特定區計畫規劃單位所提供之簡報資料,除有智慧財產權保護或不適宜對外公開公布之資料外,其餘由本部營建署予以轉換成為PDF格式之公開資訊,併同會議紀錄公開於本部營建署網站,供民眾查詢參考及地方政府相互學習觀摩。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部訂特定區計畫規劃單位未依照本注意事項各點規定提供審議所需相關資訊或所提供之資訊不足,致無法適切充分表達計畫內容者,得經本會決議退請補充相關資料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九、本注意事項於提報本會報告確定後,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