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751-審議事項-第6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道路用地、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及污水處理場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6751
案件id
46GR1h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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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計算式V2∕V1=LP2∕LP1╳100(二)說明1.V2:工業區變更後之發展價值(單位:以台幣元計算)2.V1:工業區變更前之發展價值(單位:以台幣元計算)3.LP2:工業區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近三年平均公告土地現值(元∕公尺2)*面積(公尺2)LP1:申請變更工業區土地近三年平均公告土地(二)前款因實施都市更新而變更者,應提供適當之公益設施,其面積由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決。公益設施樓地板面積除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予計算容積外,地方主管機關不得再依同項第五款規定給予容積獎勵。
城鄉局符合本計畫非實施都市更新區域。
(三)第一款通盤檢討變更基地面積過於狹小情形特殊者,其應提供公益設施比例或繳交代金金額,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之。
城鄉局符合本案未有左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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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開發方式(一)區段徵收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或商業城鄉局符合本計畫開發方式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區,擬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者,應先會同當地地政機關評估可行性。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比例,依土地徵收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二)自願捐贈土地1.按本規範許可條件所訂自願捐贈土地比例,捐贈可供建築用地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為原則。
2.自行留設作為區內必要性之公共設施用地,由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土地所有權得仍屬原土地所有權人。
前揭公共設施用地,如擬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時,以供作非營業性之公共使用者為限,其項目並應於都市計畫書中敘明。
3.申請人同意確實依本規範所定附帶條件及許可條件辦理者,得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比率並應單獨計列,不含開發範圍內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辦理抵充之部分。
城鄉局符合有關本案變更之自行回饋及提供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綠地用地、道路用地等捐予平鎮市公所,污水處理場、停車場用地及住宅區捐地捐予桃園縣政府。
(三)自願捐獻代金1.依附表自願捐贈之可供建築用地,得經當地地方政府同意,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以利整體規劃使用。
2.依附表自願捐贈可供建築用地,但現況確無法捐贈者,得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
3.前二目自願捐獻代金,應按工業區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但當地地方政府已另訂代金捐獻相關規定,且其捐獻數額不低於上述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另行訂定代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並成立專戶,專供當地都市建設之用。
(四)其他依本規範檢討變更為特定專用區者,除各該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已訂有設置管理辦法、審核要點或審議規範,從其規定辦理者外,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視實際狀況審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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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配合措施(一)自願捐獻之可供建築用地,應為完整可供建築之土地。城鄉局符合自願捐地面積為5,341.49平方公尺,捐贈對象為桃園縣政府。
(二)計畫容納人口應依每人五十平方公尺住宅樓地板面積,每四人為一戶之計算標準,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配置各項必要公共設施用地。城鄉局符合住宅區總樓地板面積為77,238.34㎡;以每人平均樓地板面積50㎡和每4人為1戶核計,本計畫區之計畫容納人口住宅區為1,545人,至少可設置387戶。
(三)依院頒「改善停車問題方案」之規定,計算未來計畫區內居住人口或服務人口使用之車輛預估數之○‧二倍,規劃公共停車場或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公共停車空間。城鄉局符合1.住宅區停車場最小應劃設面積:
1,545人×0.3079輛/人(註)=475.70(輛)475.70×30㎡×0.2=2,854.23㎡2.本計畫規劃2,882.88㎡符合最小應劃設面積。
註:依據行政院經建會都市及住宅發展處94年『都市及區域發展統計彙編』,桃園縣地區汽車持有率為每千人307.9輛。
(四)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或特定專用區者,應配合地區需要,配置各項必要公共設施,以改善都市生活環境。
城鄉局符合本計畫擬留設公園用地、綠地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停車場用地。
(五)變更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該管地方政府地政機關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及------有關規定,核實調整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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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遷廠計算書格式工業區遷廠計畫書之格式,由經濟部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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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工業主管機關意見申請人申請工業區變更為非工業使用案件除應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交由該管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徵詢該管工業主管機關意見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審議之參考(一)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並註明擬變更用途)。
(二)土地變更範圍之全部地籍圖謄本、土地清冊、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套繪圖。
(三)未來之開發使用計畫。
(四)工廠登記證影本。
(五)申請範圍內工廠搬遷或註銷意願書。
未開發之工業區或已完成遷廠或停止生產並已註銷工廠登記之工業區申請變更者,無需檢送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書件。
工商局符合原工廠登記證已繳銷。
十一、其他本規範規定事項,如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自治條例或各該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書另有規定者,或其屬配合國家重大建設者,得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若仍有未規定事項,仍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附圖一】變更前後面積對照表變更前變更後使用分區面積(公頃)使用分區面積(公頃)比例備註住宅區3.340.625公園用地(1)0.340.064公園用地(2)0.540.101自願捐贈土地廣場用地0.110.021兒童遊樂場用地0.080.015停車場用地0.270.051污水處理場用地0.080.015乙種工業區5.34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用地0.580.110小計2.000.375總計5.34總計5.341.00【附圖二】建築配置示意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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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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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係桃園縣政府為考量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產業結構變化因應地方發展實際需求,促進閒置工業區再利用,同時健全都市整體發展及提昇地區生活品質並為提供舒適,寧靜及安全之環境及配合鄰近住宅區之開發等現況,故依據坤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申請,辦理變更部分乙種工業區(面積5.3415公頃)為住宅區(面積4.0768公頃)、道路用地(面積0.5721公頃)、公園用地(面積0.3193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0.2883公頃)及污水處理場用地(面積0.0850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為期健全都市整體發展、有效利用土地及避免公共投資浪費,本案與通盤檢討之關聯性、辦理變更之理由部分,採納縣政府補充意見,考量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時程較長,計畫區工廠已歇業,避免造成土地資源浪費,閒置廠區對周邊生活圈之經濟發展具負面效果,爰依都市計畫法等相關規定,提出個案變更,並透過個案變更回饋適當之公共設施,增進地區居民生活環境品質。二、為避免緊急危難及提昇開發區內防災應變能力,照縣政府於小組會中所提本開發案之緊急防災應變計畫略以:「重大災害發生時,以計畫區西北側之機關用地及南側之學校用地為中長期收容場所,提供作為救難物資發放之據點。」通過,並請納入主要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參據。三、考量本基地開發完成後,勢必促使該區活動人口急速增加,所衍生之交通流量,將使附近道路負荷急遽惡化,造成嚴重之交通影響衝擊,為使基地內交通動線現有道路系統銜接更為順暢,故照縣政府於小組會中所提交通改善措施(如附圖一)通過(將區內15公尺道路之路線酌予調整,並設置槽化標線,簡化路口動線,降低與東側8公尺及12公尺道路所產生之交通衝擊,以改善雙T路口之不良設計),並於本計畫區緊臨中豐路部分增劃設15公尺寬之帶狀廣場用地,期以舒緩中豐路沿線過於擁擠之交通。四、本案住宅區之功能定位、基地空間配置概要(含分區計畫、配置示意、量體規模、使用強度、動線規劃、停車空間、隔離綠帶及公共開放空間)等基本資料部分,照縣政府於小組會中補充說明(如附圖二)通過,並納入計畫書內,俾供擬定細部計畫及都市設計之依據。五、涉及本會96年7月10日第662次會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部分(如附表一):
(一)本案基地為住宅區及道路用地包圍,整體街廓除少部分為住宅區土地外,其餘皆屬本計畫變更範圍內之乙種工業區土地,且已取得範圍內全數土地所有權人同意開發。
(二)本案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面積為5342㎡,已配合平鎮山子頂都市計畫區內公園用地之不足,調整劃設為公園用地。
(三)依據該「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規定核算,變更為住宅區後基準容積率為288%,大於原計畫住宅區之容積率,故本案仍依照原計畫住宅區之容積率訂為200%。
(四)本案之開發,其變更後建築基地不得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空間等相關容積獎勵規定。
(五)本案變更後建築基地之容積包含容積移轉及提供公益性設施之容積獎勵,不得大於基準容積之1.5倍,以降低對附近交通、公共安全、環境影響衝擊。
(六)將擬自行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本次變更劃設之道路用地、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及污水處理場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內(如附圖一),並無償捐贈地方政府。
(七)本案開發方式擬採自行整體開發方式辦理,有關自願回饋捐贈自行留設公共設施用地興闢管理及捐贈事宜等回饋計畫部分,開發單位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桃園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自行整體開發計畫訂定之時程開發,並敘明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必需予以開發建設,否則依程序回復為乙種工業區,妥為納入主要計畫書內以為執行依據。六、本案擬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故有關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項目,請參照「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詳予釐清,並請縣政府覈實查明本案提供公共設施用地之比率應單獨計列,應不含開發範圍內,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辦理抵充之部分。七、本案擬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為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之期程,及確保計畫具體可行,參據本會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桃園縣政府於完成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桃園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八、本案擬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故請將開發成本概算內,主辦單位欄之「桃園縣政府」部分刪除。九、有關本主要計畫案請桃園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之審查檢核表,如附表二。十、請縣政府將本案開發完成後開發者所應提供之公共設施項目、面積、區位、比例資料及其他承諾事項,請一併彙整列表說明,納入計畫書。
十一、本案請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重新製作計畫書、圖,並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附表一】依本會第662次會議決議之工業區變更審查原則及辦理情形對照表審查原則辦理情形1.為提升都市機能及環境品質,並促進整體發展,變更範圍宜以一個街廓或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為原則;若變更範圍非屬完整街廓者,得以整體規劃並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同街廓內後續變更審議之準則。
本案整體街廓除少部分為住宅區土地外,其餘皆屬本計畫變更範圍內之乙種工業區土地。
本案已取得範圍內全數土地所有權人同意開發。
2.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不得以代金方式折算繳納,惟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改採代金者,其代金須優先回饋當地之公共建設。
本案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面積為5342㎡,配合平鎮山子頂都市計畫區內公園不足部分調整劃設為公園用地。
3.變更後之住宅區、商業區其容積率不宜比照周邊住宅區、商業區容積率,其基準容積率依下列計算式檢討核算,且經核算後之基準容積率不得大於原計畫住宅區、商業區之容積率。
F1=【A/(A-ΔA)】×FF1:變更後之基準容積率。
F:變更前工業區之容積率。
A:變更前工業區面積。
ΔA:變更前工業區面積扣除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面積後,其剩餘部分劃設百分之三十為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
依下列計算式檢討核算如下:
F=210%A=53414㎡ΔA=(53414㎡-5341㎡)×30%=14421㎡F1=【53414/(53414-14421)】×210%=287%>200%(原計劃容積)經核算後之基準容積率大於原計畫住宅區之容積率,故本案依照原計畫住宅區之容積率訂為200%。
4.變更後建築基地不得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場空間等相關容積獎勵規定。
容積獎勵說明表容積獎勵項目獎勵內容開放空間獎勵無增設停車空間獎勵無開發時程獎勵無辦理都市更新獎勵無容積移轉及提供公益性設施容積上限不得超過基準容積1.5倍5.變更後建築基地之容積包含容積移轉及提供公益性設施之容積獎勵,不得大於基準容積之1.5倍,以避免對附近交通、公共安全、環境影響衝擊太大。
於計畫書中加註容積上限不得大於基準容積之1.5倍。
6.其自行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宜優先考量補充計畫區內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並納入主要計畫書內,無償捐贈地方政府。
本案同意將自行留設之各項公共設施用地(含道路用地、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及污水處理場用地等),無償捐贈地方政府。
7.須訂定具體之開發計畫,並敘明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必需予以開發建設,否則依程序回復為工業區,妥為納入主要計畫書內以為執行依據。
於主要計畫第八章第四節-實施進度中敘明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必需予以開發建設,否則依程序回復為工業區。
【附表二】桃園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情形檢核表1.適用範圍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檢核單位檢核結論檢核情形說明一、法令依據本規範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一之ㄧ、適用範圍(三)為配合都市發展、經濟發展需要所作之必要變更。城鄉局符合近年來環保意識高漲,居住品質要求日益提昇,同時基地鄰近之學校及住宅區及商業區次第開發,為避免造成地區性衝擊和危害公共安全,並配合地區之發展現況,爰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申請辦理變更。二、辦理程序(二)個案變更申請人擬興辦之事業,合於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規定,並有具體可行之財務及實施計畫者,免依本部七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台(七十四)內營字第三二八四七七號函規定程序報核,但其擬興辦之事業,依規定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應先徵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三、工業區變更之基本要件(一)變更都市計畫工業區為非工業使用時,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應先徵詢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主管機關意見後,始得依法定程序辦理。工商局符合依據桃園縣政府府商登字第0930131415號函示「…經查有關都市計畫變更係屬本府城鄉發展局權責,請逕向主管機關單位洽辦。」(二)生產中之合法工廠,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都市計畫,其興辦工業人應於都市計畫報請核定時,檢具註銷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或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遷廠計畫書」。
其遷廠計畫書所訂遷廠期程,並應納入計畫書規定之。工商局符合原工廠登記證已繳銷。
(三)生產中之工廠申請變更工業區者,雇主在歇業或完成遷廠前,應先行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及勞動契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以維從業員工權益。工商局符合原工廠梳毛式設備自民國90年4月1日起停產,退休及資遣人數共117人,發放退休及遣散費共15534萬元。
(四)為確保工業區變更使用後之都市環境品質,申請人應自行留設及興闢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自願分攤區外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興闢費用,並列入主要計畫書及細部計畫書規定。城鄉局符合申請人將依規定自行留設並興闢必要性公共設施用地,相關內容已列入細部計畫書規定。
(五)工業區變更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應採併行審查,並於各該都市計畫變更案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環保局符合1.未來住宅區建築型態樓層數不超過30層且高度不超過100公尺。
2.原工廠製程並未從事棉、絲、毛料、人造絲、人造纖維或其他布料上漿、退漿、精練、漂白、絲光、染色、印花及染整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
3.依據桃園縣環保局桃環綜字第0960008341號函示本案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六)環境現況調查結果,具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或廢棄物污染者,其處理方式應納入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書件規定。環保局符合同上四、工業區檢討變更原則(一)上位計畫之指導工業區面積之變更,應參考各該區域計畫之指城鄉局符合本案區位屬零星工業區,鄰近皆為住宅使用。使用性質為紡導,依工業種類及工業密度為準,核實計算,並應依據各該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利用現況及設廠情形清查結果辦理。織廠,屬傳統產業。目前工業區使用狀況,除平鎮工業區(總面積103.62工頃,設廠用地88.85公頃,公共設施14.77公頃,使用率為100%)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之工業區外,區內工業區以協豐紡織為空地外,其他工業區皆使用中。(資料來源:台灣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129.29(總面積)-103.62(平鎮工業區)=25.6725.67-2(協豐紡織)=23.67(公頃)23.67÷25.67=92.2%(工業區使用密度)工業區土地利用現況及設廠情形清查結果詳見附圖一(二)區位1.工業區之區位,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者,或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且不妨礙鄰近土地使用者,得予變更作為其他使用分區。
2.經檢討結果,未整體開發完成之不適用工業區內舊有聚落,非屬違規使用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公頃,人口已達二百人,居住密度每公頃二百人以上,且能規劃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者,得檢討變更為住宅區。
3.工業區內完整街廓實際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基地面積已達各該街廓面積百分之七十以上,且變更用途後,對鄰近土地使用無妨礙者,得劃設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4.夾雜於住宅區或商業區內之工業區土地,經城鄉局符合參閱主要計畫本案符合第一、四點規定。
檢討結果,不適於繼續作工業使用者,得配合毗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
5.本規範訂定實施之前,工業區內已興建完成之完整建築基地,現況已作住宅、商業或其他使用,且計算變更用途後,其現有建築結構、樓板荷重、消防設備、通道、停車空間等項,均符合建築法、消防法、建築技術規則等規定,並對鄰近土地使用無妨礙者,得檢討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
(三)總量管制1.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者,不得違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有關住宅區檢討標準之規定。
2.變更工業區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有關商業區檢討標準之規定。城鄉局符合本案住宅區之檢討,依據都市發展之特性、地理環境及計畫目標等特性規劃為住宅區。劃設住宅區面積約5.34公頃,可容納1545人,本案符合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依據人口數劃設原則。
(四)編定工業區之檢討1.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工業區,經工業主管機關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為工業區者,在未經工業主管機關公告解除前,不得變更使用。
2.編定工業區如有違反原核定計畫使用之情事者,工業主管機關應依前揭條例有關規定處理。工商局符合本計畫區不屬經工業主管機關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之工業區。
(五)檢討變更之優先次序同一都市計畫區內如有一處以上之工業區檢討變更者,應考量各該都市計畫區計畫人口實際所需住宅區、商業區總量之前提下,就其變更後之使用性質、區位、面積規模、捐贈土地面積、交通狀況、水源供應、排水系統、電力等公共設施、公用設備之配合條件,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擇優評定之。城鄉局符合本計畫區目前僅有本案提出申請。五、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之附帶條件引言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申請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當地地方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下列事項,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一)依本審議規範規定自願捐贈工業區變更後一定面積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可供建築用地或提供一定金額之捐獻代金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縣轄市公所。但因情形特殊,經申請人與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議,報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者,得以分期方式繳納,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
(二)通盤檢討建議變更之工業區,得於通盤檢討主要計畫變更審定後,由申請人併同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自行整體規劃、開發及建設,必要時由當地地方政府擬定之。
(三)自願捐贈土地或捐獻代金作整體規劃開發者,工業區變更後區內全部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設費及樁位測定費,均應由開發者自行負擔,以符「社會成本內部化」原則。
(四)應由申請人先行提出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併同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內規定,供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五)未依計畫書規定之遷廠期程、實施進度及協議書辦理者,由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查明,並於一年內依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原計畫為工業區,其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
城鄉局符合開發單位同意依所列事項辦理,並於本案報請內政部核定前再與本府簽訂協議書。六、許可條件(一)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都市計畫工業區,除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者外,應提供捐贈土地,及自行留設區內所需公共設施,不得低於附表之規定。
但因實施都市更新而變更者,或通盤檢討變更基地面積過於狹小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自願捐贈土地比例自願捐贈土地比例等級V2/V1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工業區變更為特定專用區第一級250%以下10.0%15.0%第二級251%~300%12.5%17.5%第三級301%~350%15.0%20.0%第四級351%~400%17.5%22.5%第五級401%~450%20.0%25.0%第六級451%~500%22.5%27.5%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該特定專用區設置管理辦法、審核要點或審議規範等相關規定辦理;其無相關規定可資依循者,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視實際情況城鄉局符合1.依據最近三年之平均公告現值工業區為9622元/平方公尺,毗鄰地價區段住宅區為10900(元/平方公尺),其使用變更前後之價值比值則為:
住宅區(最近三年之平均公告現值)/工業區(最近三年之平均公告現值)=10900/9622=1.13依據前項估算結果得知,本計畫區變更為住宅區後之價值比值為原工業區之113%,介於第一級範圍內,即捐地比例需佔變更為住宅區面積之10%。
2.本案申請變更許可條件僅依附表及說明、計算公式並將計算結果納入都市計畫書,並送請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經審議結果尚且符合規定。
備註一、扣除自願捐贈土地後,剩餘部分應再提供其中百分之三十土地作為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應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二、產權得仍歸原土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