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751-審議事項-第1案:研商修正「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乙案,提會報告。
會議紀錄id
MOIO6751
案件id
Q6BR0m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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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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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95年7月11日第637次會於審議「變更土城都市計畫(工五南側)部分通盤檢討案」時附帶決議略以:「一、邇來,各縣(市)政府提出許多工業區變更案,惟多為處理閒置土地零星個案變更,缺乏都市整體發展考量,請本部營建署對工業區變更之相關規定通盤檢討評估就日後辦理工業區變更之審查與原則方向研提具體意見提會報告。二、請台北縣政府查明近年辦理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案,並將辦理情形及審議結果資料彙整後,送本部營建署參考。」,案經台北縣政府以95年12月11日北府城規字第0950864679號函檢送該府「都市計畫工業區發展政策專案報告」及相關資料到部,並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12月26日第649次會報告決定,上開第649次會議紀錄並經本部以96年1月10日內授營中字第0960800190號函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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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嗣經本會96年1月23日第651次會於審議「變更新店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第四種住宅區)案」及「變更三重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商業區)案」時,因會中委員對於部分變更內容尚有不同看法與意見故作成審議決議:「本案台北縣政府擬以「整體規劃、分別開發」方式辦理,如何推動執行、都市計畫工業區現況及使用檢討、都市防災、交通系統、基地與毗鄰工業區相容性暨將來都市設計與主要計畫規定契合等課題,均需再詳加通盤考量,故為求審慎,由本會委員另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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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鑒於本會審議中尚有不少工業區變更案件,且審議事項內容涉及現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工業區容許使用項目及第34條容積率使用強度規定,故由楊委員重信等於本會第656次會議臨時動議,提案建議並獲致決議略以:「本案涉及現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34條規定執行疑義之釐清與檢討修正事宜,且與目前本會刻正審議中之多件台北縣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案件內容密切相關,案情複雜,爰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研議,儘速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報告。」,案經組成專案小組(由黃委員景茂擔任召集人)分別於96年6月5日及96年7月3日召開會議研商,並獲致具體意見(詳附錄)後,提96年7月10日第662次會報告,決定:「一、洽悉。二、專案小組各點意見除留供本部營建署作為研修工業區變更相關法令之參考外,另請函送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供日後辦理工業區檢討之參考。三、目前已送達本部審議中之工業區變更案件,請參酌專案小組各點意見續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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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近期審議中案件均依第662次會議紀錄辦理,惟本會96年11月13日第670次會於審議「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以南、縱貫鐵路以北南港輪胎工廠及附近土地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時作成決議,略以:「一、…有關本案變更後建築基地是否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場空間等相關容積獎勵規定乙節,因涉及本會96年7月10日第662次會議報告案件第2案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之決定事項,建請臺北市政府就南港地區欠缺之公共設施或公益設施及其他相關內容,研提具體說明資料,提委員會討論決定。經臺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南港地區屬老舊地區缺乏停車空間,本案停車空間獎勵有助於改善地區停車問題,且變更後總容積未超過上開本會決定事項上限規定,經與會委員充分討論後,同意依臺北市政府意見辦理,並請將相關補充說明內容,納入計畫書規定。二、附帶決議:前項決議文涉及本會96年7月10日第662次會議報告案件第2案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之決定事項修正乙節,請內政部營建署另案召開研商會議,獲致具體結論後,再行提會報告。」,經於97年1月8日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研商,並獲致具體建議意見,爰提會報告。
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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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洽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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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將本會專案小組97年1月8日建議意見(如附錄)函送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供日後辦理工業區檢討之參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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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97年1月8日建議意見:一、如附表建議意見欄。
本會第662次會議決定事項與本次建議修正意見對照表本部都委會第662次會議決定事項條文專案小組97年1月8日建議意見條文修正理由一、為提升都市機能及環境品質,並促進整體發展,變更範圍宜以一個街廓或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為原則;若變更範圍非屬完整街廓者,得以整體規劃並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同街廓內後續變更審議之準則。維持原內容。未修正。二、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不得以代金方式折算繳納,惟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改採代金者,其代金須優先回饋當地之公共建設。維持原內容。未修正。三、變更後之住宅區、商業區其容積率不宜比照周邊住宅區、商業區容積率,其基準容積率依下列計算式檢討核算,且經核算後之基準容積率不得大於原計畫住宅區、商業區之容積率。
F1=【A/(A-ΔA)】×FF1:變更後之基準容積率。
F:變更前工業區之容積率。
A:變更前工業區面積。
ΔA:變更前工業區面積扣除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面積後,其剩餘部分劃設百分之三十為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維持原內容。
未修正。四、變更後建築基地不得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場空間等相關容積獎勵規定。變更後建築基地原則不得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場空間等相關容積獎勵規定。但變更後總容積未超過第五點上限規定,且經各級都因應地方實際需要,增列但書規定。
委會審決有助於改善當地公共設施者,不在此限。五、變更後建築基地之容積包含容積移轉及提供公益性設施之容積獎勵,不得大於基準容積之1.5倍,以避免對附近交通、公共安全、環境影響衝擊太大。變更後建築基地之容積包含容積移轉及提供公益性設施之容積獎勵,不得大於依第三點核算變更後基準容積之1.5倍,以減少對附近交通、公共安全、環境之影響。文辭修正。六、其自行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宜優先考量補充計畫區內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並納入主要計畫書內,無償捐贈地方政府。變更範圍內應自行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宜優先考量補充計畫區內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並納入主要計畫書內,無償捐贈地方政府。文辭修正。七、須訂定具體之開發計畫,並敘明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必需予以開發建設,否則依程序回復為工業區,妥為納入主要計畫書內以為執行依據。申請人須訂定具體之開發計畫,妥為納入主要計畫書內並敘明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必需予以開發建設,否則依程序回復為工業區,以為執行依據。文辭修正。二、基隆市政府所提有關第三點內F:變更前工業區之容積率,因於工業區申請變更前,已先行調降其容積率(由210%調降至150%)並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擬酌予恢復提高以避免因變更後核算之基準容積率過低影響都市開發乙節,係屬個案情況,宜請市政府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包括:調整容積率之必要性及其理由、鄰近地區住宅建築發展狀況、申請開發計畫與強度、環境衝擊評估分析資料、環境地質和災害史、開發可行性及負擔回饋等資料,並提經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報部參核。三、楊委員重信及邱委員文彥所提有關增加環境衝擊評估分析乙節,宜請於辦理都市計畫檢討前妥為調查研議,俾供作為規劃及審議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