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51-審議事項-第5案:新竹縣政府函為「變更新豐(新庒子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851
案件id
52PSR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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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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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3月22日第182次會、93年5月13日第186次會、93年8月13日第190次會、94年2月22日第195次會、94年4月15日第197次會、94年6月17日第200次會及94年11月18日第203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竹縣政府95年10月3日府工都字第095013457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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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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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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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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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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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洪委員啟東(召集人)、賴委員碧瑩、陳委員麗紅、傅委員增渠及孫委員寶鉅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6年1月26日、96年8月22日、96年12月7日及97年4月22日召開4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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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新竹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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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查「新豐(新庄子地區)都市計畫案」係於民國64年6月發布實施,於民國74年11月及81年5月分別辦理第一、二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112.43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新竹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本次通盤檢討用圖係採新測繪地形圖,其比例尺與原核定圖不同,且依計畫書內重製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對照表顯示,重製後面積增加2.38公頃,除請規劃單位妥為製作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討綜理表,將新舊地形圖比例尺及疑義問題之處理情形暨轉繪會議結論納入綜理表內外,並應於適當章節詳為敘明其增減原因、是否影響民眾權益及相關因應對策,以利查考。二、請將此次通盤檢討爲促進本計畫區合理發展、建立都市秩序、充實都市機能,以強化生活環境品質,依據發展現況所作變更與改善方案之課題與對策、問題分析與說明,納入計畫書內,除作為變更執行依據外,並讓民眾充分了解行政部門爲創造本計畫區未來實質發展願景所作的努力。三、依計畫書記載本計畫區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計畫總面積之1.6﹪,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之規定,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計畫係屬老舊街區,本次檢討重點為地形圖重製,並無重大開發案件,且已於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中酌予調整補充公園及兒童遊樂場用地,故採納縣府列席人員意見,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四、爲了解本區道路系統等級,請於交通路網結構圖中,標示各計畫道路之路名、寬度及各聯外道路通往地區地名,又本計畫於地區街道系統中劃設多條囊底路,其是否符合實際使用,請規劃單位詳為分析後,提出因應策略或相關解決方案,併納入計畫書內予以專章檢討。五、本計畫未劃設環保設施用地,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六、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設施或開放空間之劃設,應整合區內之山林、河川、溪流、湖泊等稀有自然元素,並將其融入景觀計畫中妥為規劃設計外,區內藍帶、綠廊等特有地理元素,更應配合適當端景之設置以創造該區之都市意象;同時爲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及綠美化環境,路樹栽種請儘量利用地方特有樹種。七、依計畫書記載本計畫區西北半部為滲透率較高地區,東南半部位於非地下水補注區,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縣政府針對地方特性並依據地區生活圈人口密度、發展現況等分布情形,妥為敘明災害歷史、建立災害標示、維生設施、警消系統及地下水有效管制等方案,並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與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修正各項防災空間名稱、面積後,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八、本案「河川區」應由新竹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0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九、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意。十、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規定辦理。
十一、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縣政府應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併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核定十二、本計畫新竹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三、變更內容明細表: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一計畫年期民國85年民國110年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年期調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二計畫人口8,000人10,000人配合人口成長趨勢推計。
據規劃單位提供人口成長資料顯示本區人口成長遲緩,故維持原計畫人口8000人.住宅區(0.06)道路用地(0.06)三-1:
兒(二)上方住宅區道路用地(0.05)住宅區(0.05)配合重製轉繪疑義會議決議調整分區及用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道路用地(*)河川用地(0.01)道路用地(0.01)農業區(0.01)道路用地(0.01)道路用地(*)學校用地(*)三-2:
中興橋道路用地(0.01)河川區(0.01)1.配合重製轉繪疑義會議決議調整分區及用地。
2.配合現況變更。
3.*=37平方公尺。
1.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係屬現況變更,故原則同意,惟請再詳為補充具體變更理由。
2.請將變更面積明確註記於變更內容欄位內,以資明確。
3.有關河川區名稱部分,併小組意見第八點。
住宅區(0.01)農業區(0.01)三-3:
新莊路下方住、農分區農業區(0.04)住宅區(0.04)1.配合重製轉繪疑義會議決議調整分區及用地。
2.維護民眾權益。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019)農業區(0.0019)三-4:
民眾服務分社附近農業區(0.02)住宅區(0.02)1.配合重製轉繪疑義會議決議調整分區及用地。
2.維護民眾權益。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河川用地(0.02)道路用地(0.02)農業區(0.01)道路用地(0.01)道路用地(0.01)河川區(0.01)三-5:
坑仔口橋道路用地(*)農業區(*)1.配合重製轉繪疑義會議決議調整分區及用地。
2.維護民眾權益。
3.併配合變更案第七案辦理。
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並於變更理由增列配合「配合變更案第七案辦理」。
3.請將變更面積明確註記於變更內容欄位內,以資明確。
4.有關河川區名稱部分,併小組意見第八點。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14)道路用地(0.14)學校用地(2.76)公園用地(0.47)兒童遊樂場用地(0.13)學校用地(0.39)農業區(4.82)道路用地(1.07)住宅區(0.07)農業區(0.01)公園用地(0.01)道路用地(0.09)學校用地*四四新豐國小右側綠地(0.02)道路用地(0.02)1.配合交通改善方案本次檢討變更。
2.配合國軍精實案規劃之需求並配合地方發展檢討變更。
3.配合道路路網規劃及新豐國小原計畫面積僅為1.84公頃致學生活動空間不足,故配合增設部分學校用地以供學校未來擴校使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修正通過。
修正理由:爲對土地作合理使用,並補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
修正事項:
1.機五-1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並儘量將區界調整方整,剩餘之土地則併鄰近分區。
2.機五-2用地維持原計畫農業區。
3.公二用地整體規劃作為兒童遊樂場使用。
4.請補充變更為學校用地之具體理由。
社教用地(0.05)農業區(0.05)五五計畫區西側坑子口溪旁農業區(0.15)社教用地(0.15)1.配合老人活動中心實際位置變更,且建物已興建完成。
2.本案土地已由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捐贈。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將縣政府列席人員於會中說明『該土地已由土地所有權人捐贈情形』乙節,補充納入變更理由中。
六機關用地(0.06)商業區(0.06)機關用地(0.07)住宅區(0.07)新豐鄉警局機關用地(0.03)住宅區(0.03)1.該分駐所廳舍係沿用日據時期私有土地長達30餘年,地主同意捐獻土地做為警察、消防、戶政事務所,其餘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
2.地主復於72年間先行出具土地同意書供機關申請建築,其同意使用已達20餘年,本次配合將剩餘未使用之土地變更分區。所捐贈土地比例達47.37%.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為避免日後住、商房舍緊臨機關用地建築,有礙開放空間之設置,請縣政府妥為訂定本變更案之側、後院相關退縮規定,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
2.請縣政府補充具體之變更理由。
3.回饋方式併小組意見第十一點辦理。
七七坑子口橋附近變電所用地(0.27)農業區(0.27)台電公司於88年2月14日新竹縣政府所召開的機關協調會中表示對該用地已無使用計畫,故本次檢討配合恢復為原來分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八坑子口溪及中崙溪河川用地(3.51)河川區(3.51)為統一名稱。併小組意見第八點。
九九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1.有關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相關獎勵規定,配合內政部92年3月20日廢止「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及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281條規定,並依據「新竹縣都市計畫區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原則」辦理,故配合修改管制要點之相關條文。
2.增訂部份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之管制條文。
併土地使用分管制要點。
十十都市防災計畫無增訂依據行政院2391次院會「災害防救方案」決議內涵暨部頒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之規定,為加強對都市計畫避難場所設施及路線之設計,應納入都市計畫配合辦理。
併小組意見第七點。
景觀計畫無增訂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
請縣政府詳為補充本計畫區歷史文化、人文景觀、自然生態等調查分析資料,及提供中崙溪治理計畫方案,併納入計畫書內以為地方推動文化觀光產業活動藍圖、願景之規劃參據。
商業區(0.08)機關用地(0.09)道路用地(0.01)人行步道(0.01)道路用地(0.01)機一舊鄉公所商業區(*)道路用地(*)鄉公所舊辦公廳舍已於88年10月搬遷至新行政大樓而閒置未用,考量本基地現況及未來做機關使用之計畫,故擬申請變更,以符地用。
備註:
1.變更地號:重興段369、部分370、476、477。
2.有關機關用地變更回饋原則如下:應回饋面積【924.91(商業區)+305.7(兒童遊樂場)】*35%=430.7㎡地主回饋兒童遊樂場面積305.7㎡,另增加劃設道路用地133.7㎡;共計回饋面積為439.4㎡。
3.商業區(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建築,且應於發照前送經「新竹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1.本案除照縣政府於小組會中所繪修正圖說通過外,為與原都市計畫之商業區有所差別,故將其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並應指定退縮建築,且開發前應提送新竹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並應將回饋計算方式及原則補充納入計畫書中,以為執行依據。
2.請將變更面積明確註記於變更內容欄位內,以資明確。
3.回饋方式併小組意見第十一點辦理。
新豐鄉圖書館住宅區(0.09)(新豐鄉重興段187、188、212、213、214地號)社教用地(0.09)本地段屬新豐鄉圖書館基地,但至今尚屬住宅用地,不符使用分區規定,應予以變更為社教用地,以符實際需要。
原則同意,惟為統一名稱,故修正為「社教用地」。
人新豐國小機關用地(0.03)學校用地(0.03)配合學校實際使用部分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新豐國中住宅區(0.01)(新豐鄉振興段197、199、208地號)學校用地(0.01)配合既成校地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註:1.以上計畫面積應以實際測量及都市計畫樁位為準。
2.凡未涉及本次檢討變更部分,均以原計畫為準。
十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現行條文修增訂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31、32條及該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之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2、32條及該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之規定訂定之。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住宅區以建築住宅為主,其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大於180﹪。二、住宅區以建築住宅為主,其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大於18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三、商業區內以建築商店及供商業使用之建築物為主,其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三、商業區內以建築商店及供商業使用之建築物為主,其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修正為:三、商業區內以建築商店及供商業使用之建築物為主。
商業區(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應於發照前送經「新竹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商業區〈二〉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四、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四、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五、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國中以下不得大於150﹪,高(中)職不得大於240﹪。五、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國中以下不得大於15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六、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六、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七、停車場用地作平面多目標使用時建蔽率不得大於10﹪,作立體多目標使用時建蔽率不得大於80﹪。
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修正為:七、停車場用地作平面多目標使用時建蔽率不得大於10﹪,作立體多目標使用時建蔽率不得大於80﹪。其使用內容應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現行條文修增訂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建者,得依第二項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一)基地有一面臨街寬度在8公尺以上道路,其臨街長度在25公尺以上或達週界總長度五分之一以上者。
(二)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1,000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依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按左式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之容積率之20﹪。
△F‧A=S‧IA:基地面積。
S:開放空間有效面積(其定義與計算標準依內政部頒訂『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
I:鼓勵係數,依左列規定計算。
1.商業區:
I=2.04√(S/A)-1.02.住宅區、機關用地:
I=2.89√(S/A)-1.0依第一項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其面臨道路20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1,500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2,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得依第二項規定核算之增加樓地板面積乘以125﹪。八、為鼓勵基地設置公益性設施,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一)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二)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共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八、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植栽綠化。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十、建築基地其退縮建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參照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修正為:十、建築基地其退縮建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現行條文修增訂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建築基地如屬情況特殊者,經提新竹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依審議決議辦理。
住宅區商業區1.商業區臨7公尺寬以上計畫道路,30公尺寬以上廣場(包括人行廣場)及住宅區臨15公尺以上計畫道路地區,依「新竹縣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或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免再退縮。
2.前項以外地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公共設施用地公用事業設施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建築基地如有開挖地下室之必要者,應自建築線退縮2公尺,以利地下水補注。
建築基地如屬情況特殊者,經提新竹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依審議決議辦理。
住宅區商業區1.商業區(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商業區(二)臨7公尺寬以上計畫道路,30公尺寬以上廣場(包括人行廣場)及住宅區臨15公尺以上計畫道路地區,依「新竹縣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或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免再退縮。
3.前項以外地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公共設施用地公用事業設施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十一、本計畫區停車空間之設置,規定如下:
1.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現行條文修增訂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250平方公尺,每150平方公尺設置一部,但建築基地面臨4公尺人行步道用地者,不在此限。
2.所留設之停車空間如屬同一戶,得免依建築技術規則留設車道,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新竹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依審議決議辦理。九、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陳情人:新竹縣新豐鄉公所陳情位置:計畫區北側、坑子口溪旁農業區土地。
配合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辦理『新竹縣新豐鄉污水處理廠用地現地會勘紀錄』結論辦理。
變更農業區土地為環保設施用地。
參據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列席人員說明,本案經洽該署下水道工程處,據該處稱本計畫環保設施用地其設置位置,目前尚未定案,本案故併小組意見第五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