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51-審議事項-第4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板橋都市計畫(部分機九用地為車站專用區、廣場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6851
案件id
kvMq9Q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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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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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1月3日第372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97年2月20日北府城規字第0970098817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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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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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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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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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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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提本會97年4月1日第679次會議審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聽取簡報,並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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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重信(召集人)、賴委員碧瑩、周委員志龍、張委員金鶚及黃委員德治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7年5月13日及97年5月20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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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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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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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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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依據交通部交通事業管理小組、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縣政府及申請單位列席人員說明:
(一)本案係台灣汽車客運公司於90年7月1日起民營化並卸除公共運輸任務,惟其所留存土地與周邊之社經環境不甚協調,有礙地方發展,該公司民營化後資產清理情形,經提報行政院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第5、6次會議報告,均要求應儘速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以利土地使用並清償債務。
(二)案經台汽公司依程序申請都市計畫變更,惟台汽公司因本身財務需要,在未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即於95年4月13日完成標售程序,並由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土地所有權,其標售所得繳交國庫。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逕1陳情人:林增松陳情位置:板橋機關九用地。
新板特區深丘里人口快速成長因此本區公園綠地絕對不足使用。
將機關九用地變更為公園並與介壽公園接軌購成具有文化背景的森林公園。
參採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係配合台汽公司民營化及卸除公共運輸任務後閒置資產活化利用,且土地業經公開標售,並依規定無償提供15%廣場用地供公眾使用,故未便採納(三)宏和公司依循台汽公司原變更內容繼續申請都市計畫變更,案經內政部96年3月28日內授營都字第0960049031號函復略以:「得標人承續所提都市計畫變更內容符合台汽公司原申請變更都市計畫規劃意旨,…故同意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在案,嗣後台北縣政府續依程序重新辦理本案都市計畫變更。
(四)本案土地處理時機雖非十分允當,惟本標售案係採上網公開招標,有關土地使用性質與用途皆於標售公告中予以載明,即對本基地條件之資訊提供,買、賣雙方認知尚符合對稱原則。二、請台北縣政府洽交通部交通事業管理小組將本案辦理變更、標售之過程,彙整列表於適當章節中妥為敘明外,並將各相關主管單位認定、同意之文件,納入計畫書附件中,補充作為變更之參據。三、變更基地鄰近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區內捷運系統、高速鐵路、市區公車及長途客運等各式短、中、長程交通運具非常便捷,爲避免同一地區產生不良競合,故請縣政府確定本車站專用區之功能性質,並將相關轉運設施及附屬公共服務空間(如公車灣、調撥車道、候車空間等)納入計畫書內敘明,以為細部計畫之參據。四、為避免本案開發完成後對基地周邊道路造成嚴重交通影響衝擊,請縣政府妥為修正地下室車道進出口位置,及劃設足夠之緩衝及停等空間,並提出區域性及基地內交通動線之改善方案,以有效內化或減化基地可能產生之衝擊影響,並納入計畫書內,供都市設計審議時參考。五、依據規劃單位說明,本車站專用區1樓將作為客運轉運之入口大廳、服務空間及相關設施、公用設備使用,爲提供優質之服務空間及確保永續經營,故請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妥為訂定使用管理辦法,並納入計畫書內,供作日後維護、管理之執行依據。六、本案戶外開放空間除應結合轉運功能,依無障礙環境相關規定予以規劃設置外,並應開放供地區民眾24小時自由使用,並納入計畫書載明。七、爲合理創造公共利益並提昇地區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故將原無償提供變更範圍土地10%作為廣場用地乙節,提高為15%,並請妥為修正計畫圖說外,另爲提供較大之戶外開放空間,將建蔽率修正為50%,容積率酌予調整為250%,地下室開挖率則維持不得超過70%。八、本案之辦理方式、回饋內容,係配合台汽公司民營化後,爲清理資產需要之特殊個案,非屬通案性之規定,故不得援引採用。九、本案應擬定細部計畫,請台北縣政府於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併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十、如經本會審決通過,本案變更都市計畫之重大訊息,應請申請開發單位(宏和精密紡織有限公司)確實依照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充分公開揭露,以資適法。
十一、將案名修正為:「變更板橋都市計畫(部分「機九」機關用地為車站專用區及廣場用地)案」,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