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71-審議事項-第5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三重都市計畫(機一用地為住宅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6871
案件id
0nCTuK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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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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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1月3日第372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97年2月12日北府城規字第0970080974號函檢送變更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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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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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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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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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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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提經本會97年4月1日第679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並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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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金鶚(召集人)、楊委員重信、周委員志龍、賴委員碧瑩及黃委員德治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7年5月14日及6月17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台北縣政府於97年7月22日以北府城規字第0970546490號函檢送修正計畫書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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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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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除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六中有關「另提供變更範圍5%之可建築用地(面積794.1㎡)擬以等值代金(約6025萬元)捐贈予台北縣政府部分應優先回饋當地公共設施建設」,參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修正為「另捐贈經費予台北縣政府供當地公共設施建設之需,捐贈經費金額以變更範圍5%之可建築用地折算」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97年7月22日北府城規字第0970546490號函檢送修正計畫書內容及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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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爾後擬變更為住宅區之案件,在都市計畫變更前,地方政府應確實就該計畫地區之人口成長、住宅供需及公共設施容受力等情形,進行調查分析及推計,提供詳細資料,供審議參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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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依據交通部交通事業管理小組、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縣政府及申請單位列席人員說明:
(一)本案係台灣汽車客運公司於90年7月1日起民營化並卸除公共運輸任務,惟其所留存土地與周邊之社經環境不甚協調,有礙地方發展,該公司民營化後資產清理情形,經提報行政院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第5、6次會議報告,均要求應儘速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以利土地使用並清償債務。
(二)案經台汽公司依程序申請都市計畫變更,惟台汽公司因本身財務需要,在未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前,即於95年2月21日完成標售程序,並由游榮聰先生等12人取得土地所有權,其標售所得繳交國庫。
(三)游榮聰先生等12人依循台汽公司原變更內容繼續申請都市計畫變更,案經內政部96年3月28日內授營都字第0960049031號函復略以:「得標人承續所提都市計畫變更內容符合台汽公司原申請變更都市計畫規劃意旨,…故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在案,嗣後台北縣政府續依程序重新辦理本案都市計畫變更。
(四)本案土地處理時機雖非十分允當,惟本標售案係採上網公開招標,有關土地使用性質與用途皆於標售公告中予以載明,即對本基地條件之資訊提供,買、賣雙方認知尚符合對稱原則。二、請台北縣政府洽交通部交通事業管理小組將本案辦理變更、標售之過程,彙整列表於適當章節中妥為敘明外,並將各相關主管單位認定、同意之文件,納入計畫書附件中,補充作為變更之參據。三、請縣政府詳為補充本案住宅區之功能定位、基地空間配置概要(含分區計畫、配置示意、量體規模、容納人口、興建戶數、使用性質及強度、交通動線規劃、退縮建築、停車及公共開放空間等)、經營管理計畫(包括如何達成優質居住環境)及變更回饋依據與原則等資料,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俾供擬定細部計畫及都市設計準則之依據。四、有關本案變更為住宅區所衍生之交通流量,勢必對外部道路交通環境造成衝擊,故請詳為分析旅次需求、交通型態、停車需求(估算汽、機車停車需求引用「停車產生率」之數據應再檢討更新)及說明各項交通改善方案,納入計畫書;並將交通影響評估報告轉呈交通部運研所審核結果及處理情形,一併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五、本案基地目前租用給國光客運公司作為三重轉運站、停車場及維修站使用,變更後如何取代現有轉運功能及解決客運車輛停放與維修地點,請補充敘明納入計畫書。六、爲符合社經發展條件,合理創造公共利益,本案提供變更範圍土地30%作為必要性公共設施(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另提供變更範圍5%之可建築用地(面積794.1㎡)擬以等值代金(約6025萬元)捐贈予台北縣政府部分應優先回饋當地公共設施建設,並請台北縣政府研擬具體可行之使用計畫,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為執行依據。另爲提供較大之戶外開放空間,將建蔽率50%調降為45%,基準容積率仍維持300%;又本案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稱,本案基地位於捷運站周邊500公尺範圍之指定容積移轉地區,依「台北縣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規定,可接收容積移轉上限為基準容積之40%,原則同意。惟建築基地不得再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空間等相關容積獎勵規定。七、請詳予補充本案基地區位條件及周邊土地使用發展現況(含使用性質及容積)等,納入計畫書敘明。八、將細部計畫劃設之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納入主要計畫,並將案名修正為:「變更三重都市計畫(「機一」機關用地為住宅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案」,以資明確。九、本變更案因性質特殊,請縣政府就轄內目前辦理之同性質案件,作全面清查及補充敘明其辦理概況,納入計畫書,以資明確;又本案之辦理方式、劃設公共設施比例及回饋內容,係配合台汽公司民營化後,爲清理資產需要之特殊個案,非屬通案性之規定,故不得作為其他變更案件援引採用。十、本案應擬定細部計畫,請台北縣政府於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捐贈回饋協議書,併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