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71-審議事項-第6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店都市計畫(部分河川區及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6871
案件id
Znes0R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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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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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4月12日第36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北縣政府96年8月14日北府城規字第0960513814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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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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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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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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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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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提本會96年10月30日第669次會議審議決議:
「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聽取簡報,並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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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周委員志龍(召集人)、林前委員俊興、賴委員碧瑩、楊委員重信及孫委員寶鉅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6年12月13日及97年6月26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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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退請台北縣政府納入變更新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三階段)案內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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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據臺北縣政府列席代表稱同達興公司液化石油氣分裝廠係於民國62年10月13日,設置於新店都市計畫區外,民國63年11月28日公布實施新店擴大都市計畫時,將其納入並劃為河川區,隨着都市環境變遷及發展,其周邊已發展為密集住宅社區,該石油氣分裝廠已不適續存於現址營運,實有搬遷之必要,且配合新店溪河川治理範圍線調整,原座落地點早已失去原有河川區之功能。台北縣政府基於上述理由,為使同達興公司液化石油氣分裝廠順利遷廠,維護地區公共安全,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併同鄰近道路系統考量,擬變更部分河川區(面積1.496公頃)、道路用地(面積0.017公頃)為住宅區,部分住宅區(面積0.0146公頃)為道路用地,並由申請者無償捐贈40%公共設施用地予台北縣政府,以利該地區之發展,合先敘明。二、鑑於變更新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三階段)案目前正由台北縣政府審議中,且計畫將本變更基地南側毗鄰之河川區、農業區及12公尺計畫道路納入整體規劃開發(開發單元J)並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考量本案與開發單元J兩者間變更範圍之完整性、交通系統之連貫性、公共設施規劃之整體性、開發方式之一致性及地主負擔比例之公平合理等,故本案建議退請台北縣政府納入變更新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三階段)案內辦理,較為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