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871-審議事項-第2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八里(龍形地區)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旅館專用區、住宅區、廣場用地、綠地及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6871
案件id
jbEvbp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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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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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12月27日第36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96年9月27日北府城規字第0960419934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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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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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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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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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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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陳委員麗紅(召集人)、賴委員碧瑩、周委員志龍、洪前委員啟東、林委員秋綿、林前委員俊興及孫委員寶鉅等7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6年9月11日、96年11月13日及97年4月29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台北縣政府於97年7月21日以北府城規字第0970530362號函檢送修正計畫書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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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97年7月21日北府城規字第0970530362號函檢送修正計畫書內容及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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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集中留設較大開放空間,故將基地西側之「綠地」調整劃設於東側「公園用地」內,並請縣政府重新核算「住宅區」、「旅館專用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及相關回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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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名修正為「變更八里(龍形地區)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旅館專用區、住宅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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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係台北縣政府據土地所有權人良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申請,因變更地點原工廠已遷至桃園縣蘆竹鄉,目前土地大部分閒置或低度使用,故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及提升地區生活品質,並配合發展觀光產業政策,提供國民旅遊及國外旅客住宿需求,塑造淡水河新左岸景觀,強化門戶意象,辦理變更部分乙種工業區(面積1.3306公頃)為旅館專用區(面積0.3965公頃)、住宅區(面積0.5828公頃)、廣場用地(面積0.1692公頃)、綠地(面積0.0242公頃)及道路用地(面積0.1579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該府針對工業區檢討變更案已擬定「台北縣都市計畫工業區發展政策」,在區域都市網路的整合與配合近年強調的「三生」觀念下,藉由重大建設引入及產業環境的轉變,將工業區列為都市再發展的重要策略並透過都市計畫變更審議之途徑,利用管控環境品質及訂定適當之回饋計畫,以疏導工業區之整體使用機能。本案係屬「台北縣都市計畫工業區發展政策」之「短期策略」範疇,惟有關本計畫【八里(龍形地區)都市計畫】範圍內工業區之轉型,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尚未納入臺北縣工業政策白皮書內,建議臺北縣政府應將臺北港特定區計畫、八里(龍形地區)之產業發展及工業區轉型政策等納入產業政策白皮書,並將所研提各種策略及推動機制納入計畫書,以資完備。
(一)短期策略:個案變更,為連繫申請個案與都市發展政策,以「整體規劃、分別開發」方式辦理。
中期策略:專案性檢討,針對特定區辦理專案檢討,如「捷運場站及沿線周邊地區專案通盤檢討」及「工業區專案通盤檢討」。
長期策略:一般性檢討,於各都市計畫區通盤檢討時,就都市整體空間結構一併調整。
(二)推動機制:利用財務計畫之執行配合工業區變更之回饋代金轉入都市更新基金,以透過私部門工業區再發展的觸媒效益與公部門更新基金投入的助燃效益,帶動地區之整體發展。二、據八里鄉鄉長列席說明,由於本計畫鄰近地區為老舊社區或高密度之集合式住宅,欠缺停車場及公園綠地,故酌予採納鄉長建議,將擬變更為廣場用地(面積0.1692公頃)部分修正為公園用地。三、將本案案名修正為「變更八里(龍形地區)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旅館專用區、住宅區、公園用地、綠地及道路用地)案」。四、請縣政府依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重新核算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自行留設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及配合修正相關辦理情形檢核表,以符規定。五、本計畫擬作為觀光旅館部分,由於國人旅遊地之選擇比較偏向於距離近的地區,且以當日來回的旅客占較大之比例,在此情況下,本案如何吸引住宿遊客及客源均為將來重要之課題,故請針對旅館專用區之服務型態與功能定位、當地觀光人口數與旅館市場之旅遊住宿需求及聯外道路系統等詳予分析補充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又北部區域遊客之一般旅遊路線主要分往林口、淡水及北海岸等四條路徑,路線大致為一蝴蝶的形狀,建議將此四條主要旅遊路線一併予以補充納入,以供參考。六、涉及本會96年7月10日第662次會及97年1月29日第675次會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部分:
(一)本案變更範圍非屬完整街廓,需研擬整體規劃以利發展,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已研擬「工三」工業區(面積約4.89公頃)整體規劃構想並提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60次會審議通過,故請縣政府補充納入計畫書作為同街廓內將來執行時之參據。
(二)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擬採折算代金方式繳納,繳交金額依變更後實際公告土地現值加四成折算,經提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惟代金運用須優先回饋當地之公共建設,並請縣政府將有關代金之運用如何回饋當地之公共建設,補充納入計畫書。
(三)依據該「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規定核算,將本案變更為「住宅區」、「旅館專用區」後之基準容積率分別訂定為200%、280%。
(四)變更後建築基地不得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場空間等相關容積獎勵規定。
(五)變更後建築基地之容積包含容積移轉及提供公益性設施之容積獎勵,不得大於依第(三)點核算變更後基準容積之1.5倍,以減少對附近交通、公共安全、環境之影響。
(六)將變更範圍內應自行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用地、綠地及道路用地),納入主要計畫書內,並無償捐贈地方政府。
(七)申請人須訂定具體之開發計畫,妥為納入主要計畫書內,有關自願回饋捐贈代金及自行留設公共設施用地興闢管理及捐贈事宜等回饋計畫部分,開發單位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臺北縣政府簽訂協議書,承諾於完成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之開闢後,再無償移轉捐贈予臺北縣政府或八里鄉公所,並至少負責15年公共設施之維護與管理,或以繳交代金方式委由八里鄉公所代為維護管理,具結保證依自行整體開發計畫訂定之時程開發,並敘明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必需予以開發建設,否則依程序回復為工業區,以為執行依據。七、請縣政府詳為補充說明本案住宅區及旅館專用區之功能定位、基地空間配置概要(含土地使用分區計畫、配置示意圖、容納人口、量體規模、使用強度、動線規劃、停車空間、環境景觀、隔離綠帶及公共開放空間、污水之處理)等基本資料,並納入計畫書內,俾供擬定細部計畫及都市設計準則之依據。八、本案開發行為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九、請縣政府將本案所劃設之各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及自願捐贈土地面積及捐獻代金所佔之比例資料詳予列表補充說明,又本案開發完成後開發者所提供之公共設施項目、面積、區位、比例資料及其他承諾事項,請一併彙整列表說明,納入計畫書。十、請補充人口密度分布、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公共設施容受力、住宅供需等之調查及分析推計資料。
十一、請縣政府將「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五點規定之附帶條件內容補充納入計畫書規定,並就本案依該規範有關規定處理與結果情形,彙整納入計畫書。
十二、本案應擬定細部計畫,另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細部計畫將配合主要計畫審議結果作修正後補提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報告,故請台北縣政府於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以資周延。
十三、本案請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重新製作計畫書、圖,並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