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901-審議事項-第1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景美溪左岸老泉里附近地區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6901
案件id
95z5k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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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全市性空間規劃依臺北市整體空間發展規劃,文山區係規劃為「居住及提供休閒遊憩環境之功能」。
2.文山區發展依文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文山區發展定位為:「臺北市南區居住、文教、休憩與保育功能的都市」;發展構想為:
「塑造融合山水文化特色之優良住宅區、形塑多樣化及活潑的觀光產業系統」。本地區背山面河,恰可依循上開發展構想,結合山水資源發展休閒產業。
3.地區產業發展從深坑、木柵動物園、政大、仙跡岩到集應廟,可串連成本市南區的休閒旅遊軸帶,本計畫區恰位於該軸帶中段,可填補、串連該休閒旅遊軸帶。
綜上,本地區發展定位為:「結合地區特殊自然及人文資源,創造休閒、居住與文化教育之多功能生態休閒生活區」。
本案「休閒產業專用區」配合上述計畫區之發展定位說明,將以「利用地區山水景觀資源,配合當地農產特色,劃設休閒產業專用區,提供休閒產業使用,營造友善的親山、親水活動環境。」(二)本基地交通問題:
1.聯外交通目前老泉里主要聯外道路仰賴恆光橋(橋寛12公尺,其中9公尺車行佈設雙向雙車道),經查木新路-恆光街(恆光橋)路口於平日尖峰時段,路段V/C=540/800=0.675,服務水準為C級,其路口延滯均小於15秒,其路口服務水準為B級。本計畫開發後,衍生之交通量經路網指派模擬,木新路能定位、土地使用強度、允許使用項目與比例限制,以及事業及財務計畫。
B、「休閒產業專用區」以容積率不得大於120%及160%為依據,以及將周邊地區內入整體考量(如政治大學、新店市),研提全計畫區具有休閒產業特色之土地使用計畫方案,模擬未來發展型態(如土地使用型態、建築量體配置、交通動線及停車空間規劃、開放空間配置、景觀規劃等),並評估其優劣。
C、其餘衍生本計畫區相關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計畫調整、交通衝擊、環境影響、防洪條件、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等,請併同檢討規劃。-恆光街仍足可負荷。(交通影響補充說明詳附件一)2.大眾運輸規劃系統(1)貓空纜車後期延伸貓空纜車於規劃階段研擬有延伸至樟山寺及恆光橋等遠期計畫,惟後續是否延伸將俟地區發展及貓空纜車營運狀況而定。
(2)公車老泉里地區公車路線營運目前有東南客運公司小11路線,停靠站有救千宮及大春山莊兩站(山區服務路線可隨招隨停),未來可依本區之需求評估開闢路線及加開班次之可行性。
(三)市場需求分析:
本案經由潛在競爭者、潛在客源、潛在市場等各項分析,結果說明如下:(詳細市場分析內容詳附件二):
1.本計畫區受限於計畫區內土地權屬細碎且持分面積小,農戶經營型態多屬小農戶,再經區段徵收後,土地成本提高,難單獨塑造有特色之田園環境,另基地外有貓空觀光茶園之競爭,因此本計畫區發展純粹休閒農業體驗恐不具競爭力。
2.本計畫區之「休閒產業專用區」為本市南區、景美溪沿岸唯一之特定專用區,計畫區外有良好的山水景觀資源及腳踏車專用道,計畫區內規劃生態公園、綠地及帶狀人行步道,彼此可相互串連並豐富地區休閒活動元素,促使本案休閒產業專用區成為地區休閒產業發展之腹地。因此,本案休閒產業發展定位以特色餐飲、住宿、單車騎乘等休閒育樂為主。
3.本計畫區將結合周邊旅遊景點,串連互補各景點休閒遊憩功能,如動物園(教育、文化功能)、貓空(品茗、健行)、本計畫區(特色餐飲、住宿、單車騎乘等),促進本市南區發展成為獨具魅力之休閒育樂地區,達到動物園-貓空-本計畫區之「生態休閒金三角」發展遠景。
(四)本基地並無環境地質脆弱或構造複雜問題:
依據本府產業發展局89年委託工研院繪置之本市環境地質圖(91年出版),本計畫區範圍內並無地質特別脆弱土地。另查本地區災害史,本計畫區僅有民國86年溫妮颱風來襲時,於東山高中東側之計畫區邊緣發生一處淺層崩塌;其餘地質災害多發生在計畫範圍外之山區。(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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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至於地區淹水問題,計畫區內已藉由排水站及排水規劃處理,可解決以往地區淹水問題。(抽水站設計標準設置、地區排水規劃詳附件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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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本計畫區未來發展模擬1節,本案係依據本計畫區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草案)進行模擬,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及各模擬圖詳附件七。
前開附件七各模擬圖係模擬「休閒產業專用區」容積率160%方案,其中本地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人行步道、腳踏車系統、景觀植栽綠化…等項目,皆依本計畫區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規定辦理(管制要點依建築基地區位、道路寬度、使用分區等因素,訂定不同管制規定),因此兩方案之公共開放空間等整體景觀塑造並無差異。惟建築物高度,容積率120%方案建築物樓層較160%方案低1層樓。
為避免本計畫區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等規定而有高度過高之情形(如面對永久性空地),本案將於細部計畫書(或本計畫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內明訂建築高度及樓層數,以維持地區天際線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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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休閒產業專用區」容積率分別以120%及160%規劃,兩方案評估比較詳附件八。
由方案評估比較表可知,本計畫「休閒產業專用區」容積率120%及160%方案,於實質環境、衍生交通等並無大差異,以休閒產業專用區面積8.28公頃(細部計畫面積)容積率160%計算,樓地板面積為132,480平方公尺,與臺北市政府(機關用地)面積5.75公頃,容積率400%樓地板面積230,000平方公尺,相較僅為其60%。但容積率120%方案之區段徵收可行性經本府地政處評估財務不可行、且不合地主期待。
(二)有關下列委員及機關代表所提意見,請併同納入規劃考量。
1.有關本計畫區之災害類型、災害史、都市防災規劃、抽水站使用或保固年期及其暴雨頻率之關係、本地區排水規劃、住宅區是否應以鄰里單元規劃、補充市府交通局之交通分析評估報告、假日休閒活動旅次預估、聯外交通負荷,以及私立東山高中校地之計畫名稱修正為「私立學校用地」等,請補充敘明。
2.有關張石角教授與會提供本案土地是否有煤渣堆放地點、本地區災害史是否有崩塌地層滑動情形、未來挖填土可能造成地層不堅實或發生滑動、治理現狀、是否有災害要看災害史,以及東山高中校車於上下學尖峰時段穿越本計畫區住宅區對交通及環境影響等寶貴意見,請併同納入參考規劃。1.有關本計畫區之災害類型、災害史部分,經查本計畫區於景美溪堤防未加高前,每遇颱風豪雨低窪地區即發生淹水問題,惟本案基地北側之景美溪堤防與老泉溪、無名溪抽水站新建工程已於90年底新建完成,該工程完成至今,本計畫區即不再出現淹水情形。
本部分已於計畫書P.15列明。
2.另依據本府產業發展局89年委託工研院繪置之本市環境地質圖(詳附件三),本計畫區範圍內並無地質特別脆弱土地。另本計畫區僅有民國86年溫妮颱風來襲時,於東山高中東側之計畫區邊緣發生一處淺層崩塌;其餘地質災害多發生在計畫範圍外之山區(詳附件四、附件四之一)。
3.有關本計畫區之防災規劃,已依會議結論增列相關示意圖(包含防災計畫示意圖、變更編號示意圖及變更後計畫示意圖)並納入計畫書敘明,詳P.24~P.26。
4.有關抽水站及排水規劃部分,本計畫區內已於91年設置2處抽水站,該2抽水站皆依臺北市五年一次暴雨強度為設計標準設置,詳附件五;本地區排水規劃詳附件六。
5.有關住宅區是否應以鄰里單元規劃,因本計畫區之住宅區面積小,計畫容納人口僅約有880人,尚不足以鄰里單元方式規劃。惟住宅區允許或附條件允許社區教育設施、遊憩設施、日常用品零售等使用,已可提供住宅區所需之社區設施功能。
6.有關補充市府交通局之交通分析評估報告、假日休閒活動旅次預估、聯外交通負荷等項詳附件一。
7.私立東山高中校地之計畫名稱修正為「私立學校用地」一節,將依結論辦理。
1.依本府產業發展局89年委託工研院繪置之本市環境地質圖(詳附件三),本計畫區範圍內並無地質特別脆弱土地、本計畫區內並無煤渣堆積地點。另本計畫區於中山高北側原屬高速公路用地範圍,部分土地為人為棄填土。另查本地區災害史,僅有民國86年溫妮颱風來襲時,於東山高中東側之計畫區邊緣發生一處淺層崩塌,並無地層不堅實或滑動紀錄。
2.有關東山高中校車於上下學尖峰時段穿越本計畫區住宅區對交通及環境影響一節,經查東山高中校車(大客車)約有58輛,老師、職員自用之小客車約100輛。另查東山高中於上下學尖峰時段均有安排工作人員及義工於重要路口協助指揮交通。
3、有關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針臺北市政府96年8月7日府都規字第09633646200號函送假日交通旅次估算資料所提下列意見,請補充說明。
並請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務必於下次會議派員列席提供參考意見。
(1)附件中未敘明所列交通量及停車需求量之預估年期。
(2)資料中僅預估假日尖峰小時進出量,並未推估其分派至主要道路之交通量,以及各道路服務水準之變化,以致無法判斷是否造成地區道路壅塞。
(3)假日尖峰衍生之停車需求,本計畫區有無足夠停車空間可予容納?又其停車空間位於何處?(1)相關交通影響分析之年期係配合主要計畫之計畫年期,即以民國117年為計畫目標。
(2)有關交通量指派後之道路服務水準如附件一所述,其服務水準維持於C-D級,對於鄰近道路系統影響不大。
(3)考量區內土地使用採低密度開發,有關停車空間佈設以採區內各基地之開發量體自行吸收為宜。
(三)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部分:請市府針對前開不同替選方案研提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有關地價分析請參考鄰近地區市場行情再檢討評估),並經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認可後,供下次會議研擬意見之參考。全案如經委員會審議確認可行者,仍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使計畫具體可行。
1、請臺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1.本案休閒產業專用區容積率120%方案,計畫內容並未大幅度調整,其土地價值經地政處評估,因土地使用強度較低、限制休閒農業體驗使用比例不低於55%等因素影響,故辦理減價修正,地價低於鄰近地區市場價格。本方案區段徵收案可行性評估結果,虧損約3.5億。
另休閒產業專用區容積率160%方案,與原休閒商業區規劃內容大致相同,地政處評估該方案區段徵收財務為可行高(依填土方案不同,盈餘約0.2~2億元)。本府地政處區段徵收評估報告詳附件九。
2.遵照辦理。
3.遵照辦理。
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四)陳情意見1、在本計畫案尚未報請本部核定時,立法委員周守訓服務處函轉高銘枝里長、朱楊淑蘭君等陳情意見,經臺北市都委會決議「建議位置非本計畫案範圍,錄請市府另行檢討。」,並經臺北市政府檢討後,因坡度陡峭環境敏感,不宜納入本計畫內開發,宜維持保護區,併予敘明。
2、有關高銘枝里長等及立法委員賴士葆國會辦公室朱主任曉明列席本專案小組會議說明,建議計畫區東邊公園用地南側保護區,為使本案開發有效利用土地,陳情擴大變更範圍乙案,因非屬本變更案計畫範圍,請市府查明依法妥處。
1.依結論辦理。
2.依結論辦理。
(五)後續相關應配合辦理事項:
1、本案基地西側一壽橋應依臺北市都委會決議早日恢復通行,並請市府積極與樟新街、老泉里附近居民溝通,以利未來本基地開發後交通順暢。至於市府與相關民眾溝通協調情形,儘可能於下次會議提出說明。
2、為因應本案開發基地之公共安全及環境品質,請於擬定細部計畫時,考量地區防災及河岸周邊景觀問題。
3、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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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協調一壽橋供車行1節,說明如下:
1.依據本府交通局評估,以目前恆光橋,道路服水準為B級,對於本計畫區開發衍生之交通量,仍可負荷。
2.一壽橋北引道連接樟新街地區,地區居民因該引道設計坡度較陡、直對民宅,供車行使用有安全疑慮,經多次協調後,本府遂將一壽橋封閉僅供人行。本府後續將持續與居民溝通,如回復車行,並加強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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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結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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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查本計畫區並未位於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海埔地、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山坡地或非都市土地等區位,故本計畫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另本計畫區內後續各種實際開發行為,如涉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條至第32條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仍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六)其他1、有關區段徵收在都市發展所應處理之問題、可否檢討目前以容積反推地價之思考邏輯,將地價納入環境品質因素,以及考量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低密度發展地區之可能性等,請市府妥予考量。
2、本案如有細部計畫草案,下次會議請市府提供參考。有關區段徵收時地價評估之因素,說明如下:
1.影響地價之因素眾多,如:當地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發展趨勢及其他影響地價因素,於評估土地價值時,自應將各影響因素納入考量。
2.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不動產估價方法包含比較法、收益法及成本法,其中就即將開發之土地一般多採成本法中之土地開發分析,依上開規則第70條之規定:「土地開發分析,指根據土地法定用途、使用強度進行開發與改良所導致土地效益之變化,估算開發或建築後總銷售金額,扣除開發期間之直接成本、間接成本、資本利息及利潤後,求得開發前或建築前土地開發分析價格。」因此,以土地開發分析方式評估土地價格時,土地法定用途、使用強度以及開發或建築後總銷售金額為影響地價兩大主要因素。其中該土地附近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發展趨勢及其他因素將於開發或建築後總銷售金額中反應,而土地法定用途、使用強度則將透過土地使用管制及容積率加以考量。
綜合上述,本府地政處於評估本案土地價值時,容積非唯一考量因素,仍應考量其他環境品質因素。區段徵收係屬一自償性開發事業,因此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低密度發展地區是否可行,仍應取決於該區段徵收財務之可行與否。
本案細部計畫草案詳附件。
(七)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處理意見1臺北市文山區公所97年1月3日北市文民字第09730030100號函轉老泉里里長建請將該里都市重劃為住商合一地區,以促進地方發展與繁榮乙案。本案已參考里長及地方居民意見,結合地區發展特色,將本計畫區規劃為休閒產業專用區及住宅區等使用。至於最終之土地使用規劃,將依貴會審議結論辦理。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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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97年8月20日府都規字第09733716000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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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休閒產業專用區:為提供農業生活體驗空間及都市防災需要,本案休閒產業專用區供作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49組「農業及園藝業」與第50組「農業及農業建築」之使用比例,經市府列席代表建議不得低於30%,同意依該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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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發強度:考量本案土地環境敏感,有關「休閒產業專用區」之容積率規定不得大於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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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分析:本案原則尊重臺北市政府交通分析結果,惟為確保本地區開發後交通順暢,本案基地西側一壽橋應於區段徵收工程完成驗收後一年內恢復通行,並請市府積極與樟新街、老泉里附近居民溝通,以利未來本基地開發後交通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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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計畫書應補充說明事項:本案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原則性規定,請納入主要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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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區段徵收方式: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使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臺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臺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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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後續應配合辦理事項:
(一)為因應本案開發基地之公共安全及環境品質,請於擬定細部計畫時,考量地區防災及河岸周邊景觀問題。
(二)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三)本案土地鄰近北二高,建請將噪音管制納入檢討規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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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經臺北市政府依歷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以97年6月23日府都規字第097329062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上開計畫書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正式行文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部分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再提委員會議討論。惟因本次會議出席委員僅2人,其他專案小組委員如於接獲本建議意見一週內,提供具體修正意見者,則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繼續聽取簡報。一、休閒產業專用區:為提供農業生活體驗空間及都市防災需要,本案休閒產業專用區供作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49組「農業及園藝業」與第50組「農業及農業建築」之使用比例,經市府列席代表建議不得低於30%,提請委員會討論決定。二、開發強度:「休閒產業專用區」請以容積率不得大於120%及160%為替選方案,以及將周邊地區納入整體考量(如政治大學、新店市),模擬二方案未來發展型態(如土地使用型態、建築量體配置、交通動線及停車空間規劃、開放空間配置、景觀規劃等),並評估其優劣,提請委員會討論決定。三、交通分析:本案原則尊重臺北市政府交通分析結果,惟為確保本地區開發後交通順暢,本案基地西側一壽橋應於區段徵收工程完成驗收後一年內恢復通行,並請市府積極與樟新街、老泉里附近居民溝通,以利未來本基地開發後交通順暢。四、區段徵收方式:如經委員會審議通過,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使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臺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五、陳情意見:
(一)在本計畫草案尚未報請本部核定前,立法委員周守訓服務處函轉高銘枝里長、朱楊淑蘭君等陳情意見,經臺北市都委會決議「建議位置非本計畫案範圍,錄請市府另行檢討。」,並經臺北市政府檢討後,因坡度陡峭環境敏感,不宜納入本計畫內開發,宜維持保護區,併予敘明。
(二)有關高銘枝里長等及立法委員賴士葆國會辦公室朱主任曉明列席本專案小組會議說明,建議計畫區東邊公園用地南側保護區,為使本案開發能有效利用土地,陳情擴大變更範圍乙案,因非屬本變更案計畫範圍,請市府查明依法妥處。
(三)臺北市文山區公所97年1月3日北市文民字第09730030100號函轉老泉里里長建請將該里都市重劃為住商合一地區,以促進地方發展與繁榮乙案,經市府研提「本案已參考里長及地方居民意見,結合地區發展特色,將本計畫區規劃為休閒產業專用區及住宅區等使用。至於最終之土地使用規劃,將依審議結論辦理」之意見,併前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辦理。六、後續應配合辦理事項:
(一)為因應本案開發基地之公共安全及環境品質,請於擬定細部計畫時,考量地區防災及河岸周邊景觀問題。
(二)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附件本會專案小組95年4月10日第1次會議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表(臺北市政府95年8月23日府都規字第09534126200號函)會議結論臺北市政府回應(一)整體發展及功能定位:
1本案土地位於景美溪旁,有關景美溪兩側土地發展構想、願景,以及與臺北市全市發展、親山親水計畫之關係,請補充說明。一、依據本府刻正辦理之本市文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景美溪兩側土地發展構想及願景,係規劃景美溪為親水藍帶系統,兩側土地為發展塑造融合山水文化特色之優良住宅區,並配合鄰近地區產業發展政策,形成多樣化及活潑的觀光產業系統。
目前景美溪位於本市轄內之河段兩側,大部分為住宅社區或大型公共設施用地(如動物園、政治大學等),故民眾與河濱使用之關係極為密切,因此此河段在發展方向上,將朝向結合社區作為發展導向。二、另依據臺北市綜合發展計畫之親山親水計畫,本計畫區係朝向有效利用自然資源,適當利用土地以達山坡地資源永續經營發展及結合本區特殊自然及人文景觀,創造休閒與教育多功能綜合性開放空間為發展目標。本計畫之計畫目標符合上開親山親水計畫之指導。
2本案原屬洪泛平原,景美溪堤防興建後擬開發為都市發展用地,經市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土地規劃為住宅區及商業區,容積率初步訂為不得大於120%及160%,並允許商業區50%容積作住宅使用,為避免本案土地未來僅作少數人可利用之河岸景觀住宅使用,並兼顧臺北市整體發展及地主權益,可否朝向精緻休閒農業或其他可行方案規劃,請市府檢討考量。本計畫沿河岸劃設之商業區,係考量本市整體發展需求,結合地區環境特色,發展地區休憩產業,並允許部分住宅使用,以發展為複合性之休閒商業區。該商業區除可滿足地區性商業需求外,並可配合當地產業特色,發展河岸精緻觀光休閒商業,並可依市場需求,結合南側廣大保護區農業資源,發展精緻休閒農業。故本計畫劃設之商業區,已可依市場需求,發展精緻休閒農業。至於如何避免本案土地未來僅作少數人可利用之河岸景觀住宅使用一節,本局將於細部計畫案內妥適訂定該商業區允許作住宅使用之比例,以達成商業區發展目標。
(二)法令依據本案經台北市政府認定為「配合直轄市興建之重大設施」,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請將相關說明,納入計畫書敘明。至於本案提前辦理個案變更之急迫性、理由,以及無法納入文山區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案辦一、本案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已於計畫書P1敘明。二、本計畫區長期限於防洪排水設施不足及農業區使用限制等,遲遲無法開發。近年來市府已完成本地區之防洪排水設施,地主亟盼早日開發,本案屬本市重要觀光建設計畫,如納入文山區通盤檢討案內辦理,恐因該檢討案涉及層面廣泛,會議結論臺北市政府回應理之理由等,請詳予說明時程不易掌握,影響本地區之開發時程,故以專案方式辦理本案之都市計畫變更。
(三)都市防災有關本計畫地區之災害史、地區防災計畫、景美溪左岸堤防90年興建後當地淹水情形、本案抽水站規劃功能是否能滿足未來開發需求、本地區開發後有關防洪排水規劃內容,以及相關災害緊急應變措施,請於計畫書敘明。一、本計畫區之災害史、景美溪堤防興建後當地淹水情形等,已於計畫書P24敘明。二、本案抽水站規劃功能是否能滿足未來開發需求,防洪排水計畫及相關災害緊急應變措施等,已於計畫書P24敘明。
(四)土地使用及其影響1本案擬發展休閒產業,有關未來擬引進之產業類別與規模、引進產業相關措施,以及所衍生交通與環境影響,請補充說明。一、本計畫擬利用當地山水景觀及農產特色,發展複合性休閒產業,擬發展產業如下:
(1)精緻河岸觀光休閒商業(2)具地區特色之農產業,包含休閒農業、農產品展銷批發等(3)地區性商業(4)依本市「商一」允許之相關商業使用。另本計畫並未就上開產業進駐規模,訂定限制條件,而係以完整彈性之土地使用管制,形塑優質投資環境,以吸引民間業者投資。二、另本計畫商業區採低強度開發(容積率僅160%),區內道路系統可因應未來開發需求,又本府將以提供充足大眾運輸服務,闢建跨河人行橋樑及協調臺北縣政府改善其他與新店市間之連通方式,持續改善基地聯外交通條件,減少本計畫開發衍生之交通問題。至於本計畫開發環境影響部分,本計畫將於細部計畫訂定生態環境維護之相關規定,且本基地開發仍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可確保本基地開發不對環境產生明顯衝擊。
2噪音、空氣品質、垃圾,污水處理及再利用問題,應併同開發計畫妥予考量一、本計畫開發後之污水量,經本府衛工處評估,可納入本市公共污水下水道收集,送至迪化污水處理廠經二級處理後再行排放,本計畫並已於計畫區北側劃設「污水處理設施用地」1處。目前銜接本案下游端木柵路次幹管工程(銜接點:力行國小旁)已將本計畫區未來之污水量納入規劃設計,預計96年底完工。二、有關本案噪音、空氣品質、垃圾處理等,將依本市相關規定辦理。
會議結論臺北市政府回應3本案因地勢低漥,未來開發應儘量減少填土工程,避免產生大量土石方,以維護都市景觀及避免工程成本增加。將納入細部計畫案內檢討辦理。
(五)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部分:
全案如經大會審議確認可行者,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使計畫具體可行1請臺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本案細部計畫案倘能配合於一年半內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當可配合辦理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遵示辦理(六)景美溪整體河川流域防洪及水岸治理計畫之補充:
應請再確認水利署及臺北市養工處對於景美溪流域之防洪計畫,另有關本區與臺北市親水綱要計畫之關係亦應補充說明,俾確保濱溪生態系及景觀廊道之串連性。一、本計畫區旁之景美溪堤線於民國82年經經濟部核定並公告,本府於88年12月開始辦理該河段堤防新建工程,並於91年3月完成。依據經濟部水利署92年6月完成之「景美溪治理規劃檢討」報告,景美溪河道重新整治後,該河段目前之堤頂高度較200年重現期之計畫洪水為高,故本計畫區已達到防洪保護標準。二、依據臺北市親水綱要計畫,本市未來水岸及周邊地區發展方向,應以防洪安全為主,生態、景觀、親水為輔,並應加強河川經營管理及水岸週邊設施(含建築物)之設計與審查。另本計畫區相鄰之景美溪(恆光橋至寶橋段),在全臺北市河川屬性分類上,係屬「社區及農園遊憩型」河段,民眾與河濱之使用關係極為密切,發展方向自然應以結合社區作為導向。本會議結論臺北市政府回應計畫除考量防洪、安全、生態景觀外,係配合當地產業特色及獨特地理景觀,發展精緻河岸觀光休閒商業,以及規劃生態休閒住宅社區為主,故符合臺北市親水綱要計畫之整體性規範。
(七)計畫書、圖應補充或修正事項:
1本案位於北部第二高速公路兩側,計畫範圍不規則,請補充計畫範圍選定之理由。本計畫範圍北二高北側基地,係以農業區範圍為主,故基地呈不規則形狀;另考量基地完整性,農業區周邊零星保護區及較平坦之高速公路用地亦納入範圍。至於北二高南側基地,亦以農業區為主,並將東山高中權管及其已使用範圍一併納入計畫範圍,故計畫區範圍呈不規則狀。
2有關貓空纜車規劃及輕軌捷運系統規劃與本計畫案之關係,請補充說明。一、本府規劃之貓空纜車系統,係期望藉由纜車系統低噪音及低污染之特性,串連文山區動物園、指南宮及貓空等各主要遊憩據點,目前擇訂於動物園站(污水處理廠東北側綠地)、動物園園內站(動物園溼地生態展示區旁)、指南宮站(指南宮後山停車場)及貓空站(指南路3段38項與茶葉古道所圍區域)設站,該初期路網預計於95年11月通車營運;另遠期計畫路網由貓空站經樟山寺至恆光橋之支線規劃期程,將俟初期主線段後續營運情形,再予以規劃該支線之興建期程,本案東側之大型公園用地即規劃多目標供未來纜車場站彈性使用。二、另有關本案捷運輕軌系統部分,係指本市輕軌信義線原擬連結動物園並延伸至本計畫區,後經本府委託之顧問公司評估結果,就營運財務考量,尚無法延伸至本計畫區。故目前暫無輕軌捷運系統連通至本計畫區之計畫。惟為發展本計畫區之大眾運輸,本計畫東側之大型公園用地,未來仍得多目標供輕軌捷運設站使用。
3計畫書實施進度與經費,建請就本計畫案預估開發時程及開發經費來源等,於計畫書明確敘明已修訂,如計畫書P294計畫書修訂主要計畫內容請增加編號,並於計畫書示意圖或變更計畫圖標示各編號變更位已修訂,如計畫書圖會議結論臺北市政府回應置,以利查考。
5本案建議將變更後土地使用計畫圖以示意圖方式,納入計畫書或變更計畫圖(比例尺:
1/3000)內,以利查考及執行。已配合辦理(如附圖)(八)陳情意見:
在本計畫案尚未報請本部核定時,立法委員周守訓服務處函轉高銘枝里長、朱楊淑蘭君等陳情意見,經臺北市都委會決議「建議位置非本計畫案範圍,錄請市府另行檢討。」,並經臺北市政府檢討後,因坡度陡峭環境敏感,不宜納入本計畫內開發,宜維持保護區,併予敘明依結論辦理(九)後續相關應配合辦理事項:
1本案基地西側一壽橋應依臺北市都委會決議早日恢復通行,並請市府積極與樟新街、老泉里附近居民溝通,以利未來本基地開發後交通順暢。本府將續與樟新街地區居民溝通,以促進一壽橋恢復通行。
2為因應本案開發基地之公共安全及環境品質,請於擬定細部計畫時,考量地區防災及河岸周邊景觀問題。同意配合辦理。
3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將依規定辦理。
附件本會專案小組95年9月12日第2次會議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表(臺北市政府96年1月17日府都規字第09630025400號函)會議結論臺北市政府辦理情形(一)發展定位:請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補充說明,作為本案功能定位及土地使用依據。
1本案市府請就文山區通盤檢討角度,明確界定本計畫區之功能定位,並釐清精緻休閒農業與商業之意涵,初步共識應定位為地區型發展特色。一、有關本計畫區之發展定位,依本府刻正辦理之文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本計畫區係指定為另案辦理地區,並以朝促進土地有效利用,推動老泉里休閒產業發展,並兼顧生態環境保育為目標。二、關於精緻休閒農業與商業之意涵,說明如下:
(一)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用辭定義,「所謂休閒農業指利用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結合農林漁牧生產、農業經營活動、農村文化及農家生活,提供國民休閒,增進國民對農業及農村之體驗為目的之農業經營」。另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網站法規資料中關於商業之定義(摘略):「以營利為目的,媒介商品之交易者,謂之商業。…而商業活動一般包括零售、批發與服務3類…」。故依上述定義,休閒農業中有關農業經營、提供國民對農業及農村體驗服務等活動均屬商業活動的範疇。
(二)本計畫區位處本市南端,擁有豐富的自然環境資源,擬利用當地山水景觀及農產特色,發展地區型休閒商業,擬發展產業如下:
1.沿景美溪之精緻河岸觀光休閒商業。
2.結合貓空休閒農業資源,發展具地區特色之休閒農業。
3.地區型商業。
綜上所述,本計畫發展符合地區型發展特色之定位。
2本案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補充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等相關資料,據以檢討各類土地使用分區(如商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一、本計畫區目前人口約971人,依所劃設之商業區及住宅區面積推估,計畫居住人口約2,700人,增加約1,800人。二、經濟發展推估部分,本計畫區現況除北二高南北二側有小型聚落外(多為1樓磚造房屋,有1所幼稚園及活動中心外,餘皆為住宅使用),其餘大部分土地均作農業使用或為閒置中,經濟發展停滯。本計畫開發後,除居住人口增加外,將引進休閒商業、休閒會議結論臺北市政府辦理情形農業及地區型商業,提高土地使用價值,增加就業機會,以促進地區經濟之發展。
3本案土地擬規劃為住宅區及商業區,容積率初步訂為不得大於120%及160%,並允許商業區50%容積作住宅使用,為避免本案土地未來僅作少數人可利用之河岸景觀住宅使用,並兼顧臺北市整體發展及地主權益,可否朝向精緻休閒農業或其他可行方案規劃,請市府再檢討考量。另為避免未來商業區引入過多居住人口,應請評估環境容量,並妥善規範住宅人口容量。一、本計畫沿河岸劃設之商業區,係考量本市整體發展需求,結合地區環境特色,發展地區休憩產業,並允許部分住宅使用,以發展為複合性之休閒商業區。該商業區除可滿足地區性商業需求外,並可配合當地產業特色,發展河岸精緻觀光休閒商業,並可依市場需求,結合南側廣大保護區農業資源,發展精緻休閒農業。故本計畫劃設之商業區,已可依市場需求,發展精緻休閒農業。二、至於如何避免本案土地未來僅作少數人可利用之河岸景觀住宅使用及應評估環境容量妥善規範住宅人口容量等節,本局將於細部計畫案內進一步評估環境容受量,並妥適訂定商業區允許作住宅使用之比例。
(二)土地使用及相關影響分析1本案商業區擬發展休閒產業,有關未來擬引進產業相關措施、商業活動對象及交通可及性,請補充說明。一、本計畫並未就擬引進產業訂定相關限制措施,而係以彈性之土地使用管制,形塑優質投資環境,以吸引民間業者投資進駐。二、本計畫區商業活動屬地區型商業活動,其活動對象係以本市南區及台北縣新店地區居民主,並吸引欣賞特殊資源之民眾。三、有關交通可及行部分,因本計畫商業區採低強度開發(容積率僅160%),除區內道路系統可因應未來開發需求外,本府將以提供充足大眾運輸服務、闢建跨河人行橋梁及協調臺北縣政府改善基地與新店市間之交通,持續改善基地聯外交通條件,解決交通需求。
2有關本案擬引進之居住及活動人口,請考量該地區交通動線規劃、交通影響分析及其改善措施(含一壽橋恢復通行與否)、商業活動人口來源、計畫區內中小學就學情形、公共設施及其他環境因子容受力等,重新檢討規劃及檢視其合理性。一、本計畫擬引進之居住及活動人口,考量之相關環境因子說明如下:
(一)交通:經本府交通局評估結果,區內道路系統可因應未來開發需求,且將以前項說明之交通改善措施,改善本基地開發衍生之交通問題。
(二)就學:市府將闢建跨景美溪人行橋梁連通木柵地區之力行國小,並採交通車接駁方式,解決學童就學問題。
(三)公園綠地:本計畫公園綠地計畫服務水準16.3㎡/人,超過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所訂之檢討標準。
會議結論臺北市政府辦理情形(四)商業活動人口來源:本計畫區商業活動屬地區型商業活動,其活動人口來源,係以本市南區及台北縣新店地區居民主。二、綜上,本案擬引進之居住人口及活動人口尚屬合理。且本府將於本案細部計畫再予詳細檢視其他環境容受因子,據以訂定妥適之發展強度。
(三)都市防災本案請參考臺北市都市防災計畫,將有關本計畫地區之災害史、地區防災計畫、相關防救災設施等(如警政、醫療),以及本案抽水站規劃功能是否能滿足未來開發需求等,納入計畫書敘明。至於本案因可能涉及地質潛勢災害、地層滑動、土石崩塌及其他環境敏感因素等,請市府補充相關資料,並請本署都市計畫組依程序簽奉核可後,下次會議邀請張石角先生(前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系教授,現任於自然環境與災害研究室)參與。一、本計畫區之災害史,已於計畫書P.15增加敘明;防洪排水計畫已於計畫書P.24增加敘明。另依據「臺北市文山區災害防救計畫」,本計畫及附近地區近年災害情形摘要如下:
(一)90年納莉颱風造成文山區木柵路3、4段、老泉街、恆光街等地淹水,老泉里積水50公分高,然積水很快即消退。
(二)民國88年921大地震,本市文山區災損最重地區為樟新里木新路3段景美女中附近,多為樓房牆壁龜裂,未在本次計畫範圍內。二、有關地區防災計畫部分,除本計畫已訂定防災計畫外(詳P.24),文山區公所已訂定「臺北市文山區災害防救計畫」,就文山區內各類災害,諸如颱洪、坡地、地震…等災害,訂定災害發生前的減災、整備到災害發生後之應變及復建計畫因應處理,並每2至3年檢討修正計畫(詳附計畫書摘要)。三、有關防救災設施部分,目前老泉里附近地區已有消防局寶橋分隊及警察局木新派出所可就近救災,另依據「臺北市文山區災害防救計畫」,本市各行政區已訂定相互援助協議,透過跨區支援機制之建構及協議,可結合各區人力、機具、設備等救災資源,以達到資源分享調用,儘速進行災中搶救及善後復建工作的推動,以強化災害應變能力並降低災害損失。又本計畫商業區未來得供消防隊、警察分局及民防指揮中心等社區安全設施設置,各該相關單位得依本計畫未來發展需求設置相關救災設施。計畫書P.25已增列上開說明。四、另依據本府工務局水利處評估結果,本案抽水站規劃功能可滿足本計畫未來開發需求,已於計畫書P.24增加敘明。
會議結論臺北市政府辦理情形五、有關本案地質潛勢災害、地層滑動、土石崩塌及其他環境敏感因素等資料,除計畫書P.6至P.8所述外,請參閱後附「臺北市文山區災害防救計畫」之相關圖示說明。
(四)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部分:
全案如經大會審議確認可行者,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使計畫具體可行。
1請臺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遵照辦理。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遵照辦理(五)計畫書修正事項:
1本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審查意見:有關整體發展及功能定位、法令依據、都市防災、土地使用及其影響、景美溪整體河川流域防洪及水岸治理計畫之補充、計畫書圖應補充或修正事項等審查意見,臺北市政府以95年8月23日府都規字第09534126200號函送處理情形(如附件),除涉及前開審查意見應再補充說明者外,其餘內容請增列相關示意圖說明,並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
至於「本案因地勢低漥,未來開發應儘量減少填土工程,避免產生大量土石方,以維護都市景觀及避免工程成本增一、有關第1次專案小組決議事項,本府已依本次會議結論增列相關示意圖(包含防災計畫示意圖、變更編號示意圖及變更後計畫示意圖)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二、已於計畫書P.29增列敘明「本案因地勢低漥,未來開發應儘量減少填土工程,避免產生大量土石方,以維護都市景觀及避免工程成本增加。」。
會議結論臺北市政府辦理情形加。」乙節,請市府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
2本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修正之計畫書與臺北市政府95年3月15日府都規字第09572904200號函附計畫書,兩者差異部分,請予以劃線及註明修正頁次,以利查核及審議。遵照辦理,如附修正後計畫書。
(六)其他:
有關本案細部計畫草案或規劃摘要內容,以及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認可之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摘要,請於下次會議提出說明,以利審查。一、本案細部計畫草案,詳附件。二、有關本府地政處認可之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摘要,將於下次專案小組會議中提出。
(七)陳情意見:
在本計畫案尚未報請本部核定時,立法委員周守訓服務處函轉高銘枝里長、朱楊淑蘭君等陳情意見,經臺北市都委會決議「建議位置非本計畫案範圍,錄請市府另行檢討。」,並經臺北市政府檢討後,因坡度陡峭環境敏感,不宜納入本計畫內開發,宜維持保護區,併予敘明。依結論辦理。
(八)後續相關應配合辦理事項:
1本案基地西側一壽橋應依臺北市都委會決議早日恢復通行,並請市府積極與樟新街、老泉里附近居民溝通,以利未來本基地開發後交通順暢。本府將續與樟新街地區居民溝通,以促進一壽橋恢復通行。
2為因應本案開發基地之公共安全及環境品質,請於擬定細部計畫時,考量地區防災及河岸周邊景觀問題。依結論辦理。
3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將依規定辦理。
附件本會專案小組96年2月14日第3次會議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表(臺北市政府96年8月7日府都規字第09633646200號函)會議結論臺北市政府辦理情形(一)發展定位:本計畫區位處臺北市南端,擁有豐富的自然環境資源,擬利用當地山水景觀及農產特色,發展休閒產業,惟本計畫區與現有都市發展地區為景美溪所阻隔,且擬劃設商業區最大得允許50﹪容積作住宅使用,但鑒於該地區地質脆弱且構造複雜,又為地形狹長地帶,並無形成商業區土地利用之條件,反而本地區較適宜發展為精緻休閒農業,建議本案商業區應改為朝向「休閒農業專用區」規劃,並訂定適當比例限制,作為提供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所稱休閒農業使用。至於衍生相關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計畫調整、交通衝擊、環境影響、防洪條件、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等,請併同檢討規劃。一、有關建議本案商業區應改為朝向「休閒農業專用區」規劃一節,經本府再評估結果說明如下:(詳附表)(一)本基地並無環境地質脆弱或構造複雜問題:
經查本府建設局89年委託工研院繪置之本市地質災害分佈圖,本計畫區範圍內並無地質特別脆弱土地。另查本地區災害史,本計畫區僅有民國86年溫妮颱風來襲時,於東山高中東側之計畫區邊緣發生一處淺層崩塌;其餘地質災害多發生在計畫範圍外之山區。
(二)以休閒農業為發展主體,恐不易成功:
1.本計畫區農產以綠竹筍為主,惟因產季限制及淹水問題近年才改善,目前並無休閒農業氛圍。
2.貓空纜車通車後,本計畫區鄰近「貓空地區」之休閒農業將更具優勢,本計畫區相對競爭力有限,恐不易發展成功。
3.本計畫區內土地權屬複雜且面積規模較小,地主不易整合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之休閒農場開發規模。
(三)都市計畫變更意義不大因休閒農業區與原農業區使用管制相近,並無法提供本地區多元發展機會,故從農業區變更為休閒農業區實質意義不大。
(四)整體規劃及區段徵收開發變為不可行規劃為休閒農業區之土地開發效益降低,且受限農業發展條例之「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申請休閒農場(僅作農業經營體驗分區)基地規模至少5,000㎡及含遊客休憩分區至少10,000㎡之相關規定,故經本府地政處評估區段徵收不可行。
(五)與地主期待差異大原農業區已可作第49組:農藝及園藝業及附條件允許第50組:農業及農業建築(含休閒農業之相關設施)使用,經變更後提供60﹪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土地使用限制更趨嚴格,且允許開發使用項目及開發強度大幅減少,地方恐反彈。另老泉里於96年4月25日召開之會議結論臺北市政府辦理情形里民大會提案:建請本計畫區規劃為住商合一地區,以促進地方發展與繁榮。二、綜上,本案商業區不適宜規劃為「休閒農業專用區」,宜朝向「休閒產業專用區」規劃,相關評估說明如下:
◎「休閒產業專用區」計畫內容(摘要):改以正面表列允許休閒產業相關使用組別(原休閒商業區為負面表列),減少部分原規劃商業使用項目;開發強度維持建蔽率45%、容積率160%;作住宅使用比例由原50%,調降為30%。
(一)發展成功機會較大:
1.允許旅館、零售、運動健身及其他休閒服務產業進駐,提供多樣性的活動及設施,促使各類活動互補,達到產業發展的綜效(synergy),有利吸引業者投資開發。
2.可與週邊「貓空」、木柵動物園區發展互補(如提供觀光旅館)。
(二)土地開發效益較高:
1.允許開發使用項目較多元,土地開發效益高,有利促進休閒產業發展。
2.可作多元使用,土地利用面積門檻較不受限。
(三)區段徵收可行原休閒商業區方案經本府地政處評估,區段徵收財務可行性高(盈餘約0.2~2億元)。本方案計畫內容未大幅度調整,經該處再評估其區段徵收財務仍為可行。
(四)與地主期待差異較小相較於休閒農業區方案,與地主期待差異較小。三、本案商業區規劃為「休閒產業專用區」,衍生相關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計畫調整、交通衝擊、環境影響、防洪條件、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等項,說明如下:
(一)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計畫調整:(詳附修正後主要計畫書)(二)交通衝擊:
1.本案經本府交通局評估結果(詳附件五)預估假日交通尖峰小時到達本基地車輛約686PCU;會議結論臺北市政府辦理情形離開本基地車輛約635PCU。本基地開發後,如一壽橋仍未供車行,則主要聯外道路恆光橋及寶興便道服務水準D~F級;如一壽橋可供車行,則主要聯外道路服務水準可降至C~D級。
2.有關一壽橋恢復車行部分,本府將續與樟新街地區居民溝通,以於本案開發後供車行。
(三)環境影響:
1.減少原規劃商業使用項目,減少商業活動旅次。「休閒產業專用區」居住人口由原休閒商業區1,800人,減少為1,200人,減少600人。
2.本計畫區可建築開發基地均未位於本市環境地質資料庫中環境敏感地區,故其開發不致對環境敏感地區產生影響。
3.將於細部計畫書訂定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及基地開發須經都市設計審議之規定,以確保基地建築開發與周邊環境協調且不影響山林景觀。
4.本府衛工處已於景美溪對岸留設本計畫未來開發所需之污水排放系統,並將配合本計畫開發,闢建區內所需之污水排放系統,故污水排放將可妥適處理。
5.本計畫區未來辦理區段徵收開發,須依環評法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可確保本計畫區開發不致對環境產生衝擊。
(四)防洪條件:
本府已完成景美溪整治並於本計畫區內設置2座抽水站,依據本府工務局水利處評估結果,本案抽水站規劃功能可滿足本計畫未來開發為「休閒產業專用區」之需求。另該處將配合本案細部計畫,進行相關排水規劃,以確保本計畫區不致產生淹水問題。
(五)區段徵收可行性:如上述說明。四、綜上,從基地環境條件、發展機會、開發可行性及地主期待等項評估,本案規劃為「休閒產業專用區」,均較規劃為「休閒農業專用區」為佳,故建議本案休閒商業區規劃為「休閒產業專用區」。
(二)有關下列委員及機關代表所提意見,請併同納入規劃考量。
會議結論臺北市政府辦理情形1有關本計畫區之災害類型、災害史、都市防災規劃、抽水站使用或保固年期及其暴雨頻率之關係、本地區排水規劃、住宅區是否應以鄰里單元規劃、補充市府交通局之交通分析評估報告、假日休閒活動旅次預估、聯外交通負荷,以及私立東山高中校地之計畫名稱修正為「私立學校用地」等,請補充敘明。一、有關本計畫區之災害類型、災害史,已於計畫書P.15增加敘明。有關本計畫區之防災規劃,已依會議結論增列相關示意圖(包含防災計畫示意圖、變更編號示意圖及變更後計畫示意圖)並納入計畫書敘明,詳P.24~P.26。二、有關抽水站及排水規劃部分,本計畫區內已於91年設置2處抽水站,該2抽水站皆依臺北市五年一次暴雨強度為設計標準設置,詳附件六;本地區排水規劃詳附件七。三、有關住宅區是否應以鄰里單元規劃,因本計畫區之住宅區面積小,計畫容納人口僅約有880人,尚不足以鄰里單元方式規劃。惟住宅區允許或附條件允許社區教育設施、遊憩設施、日常用品零售等使用,已可提供住宅區所需之社區設施功能。四、有關補充市府交通局之交通分析評估報告、假日休閒活動旅次預估、聯外交通負荷等項詳附件五,並將於會中提出相關補充說明。五、私立東山高中校地之計畫名稱修正為「私立學校用地」一節,將依結論辦理。
2有關張石角教授與會提供本案土地是否有煤渣堆放地點、本地區災害史是否有崩塌地層滑動情形、未來挖填土可能造成地層不堅實或發生滑動、治理現狀、是否有災害要看災害史,以及東山高中校車於上下學尖峰時段穿越本計畫區住宅區對交通及環境影響等寶貴意見,請併同納入參考規劃。一、有關本案土地是否有煤渣堆放地點等節,經查臺北市一千分之一地質災害分布圖(工研院89.12編繪),本計畫區內並無煤渣堆積地點。另本計畫區於中山高北側原屬高速公路用地範圍,部分土地為人為棄填土(詳附件三)。另本地區災害史是否有崩塌地層滑動情形,同結論一(一)說明。二、有關東山高中校車於上下學尖峰時段穿越本計畫區住宅區對交通及環境影響一節,經查東山高中校車(大客車)約有58輛,老師、職員自用之小客車約100輛。另查東山高中於上下學尖峰時段均有安排工作人員及義工於重要路口協助指揮交通。
(三)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部分:全案如經大會審議確認可行者,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使計畫具體可行。
1請臺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遵照辦理。
會議結論臺北市政府辦理情形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遵照辦理(四)陳情意見1在本計畫案尚未報請本部核定時,立法委員周守訓服務處函轉高銘枝里長、朱楊淑蘭君等陳情意見,經臺北市都委會決議「建議位置非本計畫案範圍,錄請市府另行檢討。」,並經臺北市政府檢討後,因坡度陡峭環境敏感,不宜納入本計畫內開發,宜維持保護區,併予敘明。依結論辦理。
2有關高銘枝里長等及立法委員賴士葆國會辦公室朱主任曉明列席本專案小組會議說明,建議計畫區東邊公園用地南側保護區,為使本案開發有效利用土地,陳情擴大變更範圍乙案,因非屬本變更案計畫範圍,請市府查明依法妥處。依結論辦理。
(五)後續相關應配合辦理事項:
1本案基地西側一壽橋應依臺北市都委會決議早日恢復通行,並請市府積極與樟新街、老泉里附近居民溝通,以利未來本基地開發後交通順暢。本府將續與樟新街地區居民溝通,以促進一壽橋恢復通行。
2為因應本案開發基地之公共依結論辦理。
會議結論臺北市政府辦理情形安全及環境品質,請於擬定細部計畫時,考量地區防災及河岸周邊景觀問題。
3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將依規定辦理。
附表本計畫「休閒農業專用區」與「休閒產業專用區」方案評估比較表方案評估項目「休閒農業專用區」方案「休閒產業專用區」方案1土地開發效益●使用限制增加,土地開發效益低。
●土地利用之門檻面積大。●土地開發效益高,有利促進休閒產業發展。
●土地可作多元使用。
●土地利用面積門檻限制較小。
2環境衝擊使用強度較低,居住人口、活動人口及交通量較少,對環境衝擊小。使用強度較高,居住人口、活動人口及交通量較多,對環境衝擊相較稍大。
3區段徵收可行性土地開發效益降低,且受限「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基地規模(至少5,000㎡)之相關規定,經本府地政處評估區段徵收不可行。原休閒商業區方案本府地政處評估,區段徵收財務可行性高(盈餘約0.2~2億元)。本方案計畫內容未大幅度調整,經該處再評估區段徵收財務仍為可行。
4地主反應與地主期待差異較小與地主期待差異較大5發展成功機會●本計畫區農產以綠竹筍為主,惟因產季限制及淹水問題近年才改善,目前並無休閒農業氛圍。
●貓空纜車通車後,本計畫區鄰近「貓空地區」之休閒農業將更具優勢,本計畫區相對競爭力有限,恐不易發展成功。
●本計畫區內土地權屬複雜且面積規模較小,地主不易整合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之休閒農場開發規模。●休閒產業發展較多元、開發效益較高,增加業者投資意願。
另可與周邊貓空、木柵動物園區發展互補(如提供觀光旅館)。
●允許旅館、零售、運動健身及其他休閒服務產業進駐,提供多樣性的活動及設施,促使各類活動互補,達到產業發展的綜效(synergy)。
附件本會專案小組96年9月4日第4次會議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表(臺北市政府97年4月1日府都規字第09730809100號函)會議結論臺北市政府辦理情形(一)發展定位:
1.本計畫區位處臺北市南端,擁有豐富的自然環境資源,擬利用當地山水景觀及農產特色,發展休閒產業,惟本計畫區與現有都市發展地區為景美溪所阻隔,且擬劃設商業區最大得允許50﹪容積作住宅使用,前經本專案小組建議基於該地區地質脆弱且構造複雜,又為地形狹長地帶,並無形成商業區土地利用之條件,反而本地區較適宜發展為精緻休閒農業,建議本案商業區應改為朝向「休閒農業專用區」規劃,並訂定適當比例限制,作為提供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所稱休閒農業使用。
2.案經臺北市政府96年8月7日府都規字第09633646200號函送修正方案,建議改為「休閒產業專用區」規劃,惟因本案基地開發條件尚未成熟,目前車輛僅可利用現況交通已壅塞之木新路連接恆光橋進入本基地,且本案土地為景美溪及北二高所包圍,發展受到限制,土地使用強度不宜過高(目前容積率訂為160﹪),休閒產業專用區功能定位不明,以及市場需求不確定等,本專案小組不支持該建議方案。
3.惟據臺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表示,該府願意重新就前項專案小組意見再重新檢討規劃,爰本案建請市府以臺北市文山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角度,考量本基地內外部環境條件與市場實際需求,在休閒農業使用比例不低於55%之前提下,明確界定「休閒產業專用區」之功能定位、土地使用強度、允許使用項目與比例限制,以及事業及財務計畫,並重新就全計畫區研提適當之土地使用規劃方案。至衍生相關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計畫調整、交通衝擊、環境影響、防洪條件、區段徵一、本案「休閒產業專用區」發展定位1.本計畫區之發展定位:
本計畫區之發展定位可從全市性空間規劃、文山區發展及地區產業發展等面向來說明:
(1)全市性空間規劃依臺北市整體空間發展規劃,文山區係規劃為「居住及提供休閒遊憩環境之功能」。
(2)文山區發展依文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文山區發展定位為:「臺北市南區居住、文教、休憩與保育功能的都市」;發展構想為:
「塑造融合山水文化特色之優良住宅區、形塑多樣化及活潑的觀光產業系統」。
(3)地區產業發展從深坑、木柵動物園、政大、仙跡岩到集應廟,可串連成本市南區的休閒旅遊軸帶,本計畫區恰位於該軸帶中段,可填補、串連該休閒旅遊軸帶。
綜上,本地區發展定位為:「結合地區特殊自然及人文資源,創造休閒、居住與文化教育之多功能生態休閒生活區」。
2.本案「休閒產業專用區」配合本計畫目標,定位為「利用地區山水景觀資源,配合當地農產特色,劃設休閒產業專用區,提供休閒產業使用,營造友善的親山、親水活動環境。」。二、本案「休閒產業專用區」之使用項目及強度1.「休閒產業專用區」規定休閒農業使用比例之課題專案小組建議本案「休閒產業專用區」明訂休閒農業比例不得低於55%,但就本地區發展情形、休閒農業相關法規規定,有下列課題:
(1)本地區農戶經營型態問題本地區多屬小農戶,難單獨提供自然生態或塑造獨具特色之田園環境,發展休閒農業恐不具競爭力。
(2)休閒農業設施面積限制問題收可行性評估等,請併同檢討規劃。
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休閒農業,以農業使用為主(供農業使用土地須占休閒農場面積至少80%),休閒農業設施僅占休閒農場面積20%。本區依前開規定辦理時,對土地使用造成限制。
(3)土地開發效益問題區段徵收後,土地所有權人僅得領回40%之土地,每宗土地面積不大,如限制以休閒農業使用(農業使用)為主,將造成土地開發不具效益。
(4)休閒農業使用不低於55%問題專案小組建議「休閒產業專用區」明訂休閒農業比例,如係規範供休閒農業設施使用之比例,則原都市計畫之使用規定即已大部分符合要求。倘係規定農業使用(農地)為主,因本區農戶、土地面積等問題,將使土地開發不具效益。
2.本計畫發展策略為使本規劃案達成促進農村地區發展、並兼顧保育利用自然環境資源之休閒農業發展目標,本計畫提出以下發展策略:
(1)本計畫以區外相鄰之山、水地景作為環境資源,並於計畫區內劃設生態公園,留設地區環境資源。
(2)依地區特色、環境資源篩選休閒產業容許使用組別,使休閒產業專用區之使用合於「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所規定之休閒農業設施使用。
3、區段徵收財務可行性評估本案在「休閒產業專用區」休閒農業使用比例不低於55%之前提下,以及住宅區、「休閒產業專用區」之容積率不得大於60%、90%、120%之不同替選方案,經本府地政處評估區段徵收案之可行性結果,財務計畫皆不可行,虧損為3.5~11億。本府地政處區段徵收評估報告詳附件一。
4.綜上所述,本案基於休閒產業區發展利基、促進地區發展及財務可行性等因素,本案休閒產業專用區之使用強度維持建蔽率45%、容積率160%。
5.至於「休閒產業專用區」之允許使用項目,本案經由休閒農業與休閒產業範疇界定,考量本地區資源、產業特色,進而篩選適宜本地區發展之行業,並歸納出「休閒產業專用區」之允許使用組別。本地區將發展住宿類、餐飲、特產、體驗…等類型之休閒產業。本案「休閒產業專用區」允許使用項目,詳見本案細部計畫草案「伍、實質計畫內容,一、土地使用計畫及分區管制」(P.7)。三、衍生影響分析1.本案休閒產業專用區及住宅區之容積率分別以60%、90%、120%等不同土地使用強度,進行交通影響分析,經本府交通局評估結果,本計畫區衍生交通量對地區道路系統影響不大,其服務水準維持於C-D級。本府交通局交通影響評估報告詳附件二。
2.本計畫區可建築開發基地均未位於本市環境地質資料庫中環境敏感地區,另本案細部計畫書將訂定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及基地開發須經都市設計審議之規定,可確保基地建築開發與周邊環境協調且不影響山林景觀,降低對環境之影響。
3.本府已完成景美溪整治並於本計畫區內設置2座抽水站,依據本府工務局水利處評估結果,本案抽水站規劃功能可滿足本計畫未來開發為「休閒產業專用區」之需求。另該處將配合本案細部計畫,進行相關排水規劃,以確保本計畫區不致產生淹水問題。
4.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詳附件一。
(二)有關下列委員及機關代表所提意見,請併同納入規劃考量。
1.有關本計畫區之災害類型、災害史、都市防災規劃、抽水站使用或保固年期及其暴雨頻率之關係、本地區排水規劃、住宅區是否應以鄰里單元規劃、補充市府交通局之交通分析評估報告、假日休閒活動旅次預估、聯外交通負荷,以及私立東山高中校地之計畫名稱修正為「私立學校用地」等,請補充敘明。
(1)有關本計畫區之災害類型、災害史部分,經查本計畫區於景美溪堤防未加高前,每遇颱風豪雨低窪地區即發生淹水問題,惟本案基地北側之景美溪堤防與老泉溪、無名溪抽水站新建工程已於90年底新建完成,該工程完成至今,本計畫區即不再出現淹水情形。本部分已於計畫書P.15列明。
(2)另依據本府產業發展局89年委託工研院繪置之本市地質災害分佈圖(詳附件三),本計畫區範圍內並無地質特別脆弱土地,本計畫區僅有民國86年溫妮颱風來襲時,於東山高中東側之計畫區邊緣發生一處淺層崩塌;其餘地質災害多發生在計畫範圍外之山區(詳附件四)。
(3)有關本計畫區之防災規劃,已依會議結論2.有關張石角教授與會提供本案土地是否有煤渣堆放地點、本地區災害史是否有崩塌地層滑動情形、未來挖填土可能造成地層不堅實或發生滑動、治理現狀、是否有災害要看災害史,以及東山高中校車於上下學尖峰時段穿越本計畫區住宅區對交通及環境影響等寶貴意見,請併同納入參考規劃。增列相關示意圖(包含防災計畫示意圖、變更編號示意圖及變更後計畫示意圖)並納入計畫書敘明,詳P.24~P.26。
(4)有關抽水站及排水規劃部分,本計畫區內已於91年設置2處抽水站,該2抽水站皆依臺北市五年一次暴雨強度為設計標準設置,詳附件五;本地區排水規劃詳附件六。
(5)有關住宅區是否應以鄰里單元規劃,因本計畫區之住宅區面積小,計畫容納人口僅約有880人,尚不足以鄰里單元方式規劃。惟住宅區允許或附條件允許社區教育設施、遊憩設施、日常用品零售等使用,已可提供住宅區所需之社區設施功能。
(6)有關補充市府交通局之交通分析評估報告、假日休閒活動旅次預估、聯外交通負荷等項詳附件二。
(7)私立東山高中校地之計畫名稱修正為「私立學校用地」一節,將依結論辦理。
(1)依本府建設局89年委託工研院繪置之本市地質災害分佈圖(詳附件三),本計畫區範圍內並無地質特別脆弱土地、本計畫區內並無煤渣堆積地點。另本計畫區於中山高北側原屬高速公路用地範圍,部分土地為人為棄填土。另查本地區災害史,僅有民國86年溫妮颱風來襲時,於東山高中東側之計畫區邊緣發生一處淺層崩塌,並無地層不堅實或滑動紀錄。
(2)有關東山高中校車於上下學尖峰時段穿越本計畫區住宅區對交通及環境影響一節,經查東山高中校車(大客車)約有58輛,老師、職員自用之小客車約100輛。另查東山高中於上下學尖峰時段均有安排工作人員及義工於重要路口協助指揮交通。
3.有關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針臺北市政府96年8月7日府都規字第09633646200號函送假日交通旅次估算資料所提下列意見,請補充說明。
(1)附件中未敘明所列交通量及停車需求量之預估年期。
(1)相關交通影響分析之年期係配合主要計畫之計畫年期,即以民國117年為計畫目標。
(2)資料中僅預估假日尖峰小時進出量,並未推估其分派至主要道路之交通量,以及各道路服務水準之變化,以致無法判斷是否造成地區道路壅塞(3)假日尖峰衍生之停車需求,本計畫區有無足夠停車空間可予容納?又其停車空間位於何處?(2)有關交通量指派後之道路服務水準如附件二所述,其服務水準維持於C-D級,對於鄰近道路系統影響不大。
(3)考量區內土地使用採低密度開發,有關停車空間佈設以採區內各基地之開發量體自行吸收為宜。
(三)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部分:在「休閒產業專用區」休閒農業使用比例不低於55%前提下,以及住宅區、「休閒產業專用區」容積率不得大於60%、90%、120%等不同替選方案下,請市府針對不同替選方案研提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並經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認可後,供下次會議研擬意見之參考。全案如經大會審議確認可行者,仍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使計畫具體可行。
1.請臺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1.在「休閒產業專用區」休閒農業使用比例不低於55%之前提下,以及住宅區、「休閒產業專用區」之容積率不得大於60%、90%、120%之不同替選方案,經本府地政處重新評估開發後地價,並就不同方案評估本擬辦區段徵收案之可行性評估結果,上開各容積替選方案之財務計畫皆不可行,虧損為3.5~11億。本府地政處區段徵收評估報告詳附件一。
2.遵照辦理。
3.遵照辦理。
(四)陳情意見1.在本計畫案尚未報請本部核定時,立法委員周守訓服務處函轉高銘枝里長、朱楊淑蘭君等陳情意見,經臺北市都委會決議「建議位置非本計畫案範圍,錄請市府另行檢討。」,並經臺北市政府檢討後,因坡度陡峭環境敏感,不宜納入本計畫內開發,宜維持保護區,併予敘明。
1.依結論辦理。
2.有關高銘枝里長等及立法委員賴士葆國會辦公室朱主任曉明列席本專案小組會議說明,建議計畫區東邊公園用地南側保護區,為使本案開發有效利用土地,陳情擴大變更範圍乙案,因非屬本變更案計畫範圍,請市府查明依法妥處。2.依結論辦理。
(五)後續相關應配合辦理事項:
1.本案基地西側一壽橋應依臺北市都委會決議早日恢復通行,並請市府積極與樟新街、老泉里附近居民溝通,以利未來本基地開發後交通順暢。
2.為因應本案開發基地之公共安全及環境品質,請於擬定細部計畫時,考量地區防災及河岸周邊景觀問題。
3.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1.本府將續與樟新街地區居民溝通,以促進一壽橋恢復通行。
2.依結論辦理。
3.將依規定辦理。
(六)其他1.有關區段徵收在都市發展所應處理之問題、可否檢討目前以容積反推地價之思考邏輯,將地價納入環境品質因素,以及考量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低密度發展地區之可能性等,請市府妥予考量。
有關區段徵收時地價評估之因素,說明如下:
(1)影響地價之因素眾多,如:當地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發展趨勢及其他影響地價因素,於評估土地價值時,自應將各影響因素納入考量。
(2)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不動產估價方法包含比較法、收益法及成本法,其中就即將開發之土地一般多採成本法中之土地開發分析,依上開規則第70條之規定:「土地開發分析,指根據土地法定用途、使用強度進行開發與改良所導致土地效益之變化,估算開發或建築後總銷售金額,扣除開發期間之直接成本、間接成本、資本利息及利潤後,求得開發前或建築前土地開發分析價格。」因此,以土地開發分析方式評估土地價格時,土地法定用途、使用強度以及開發或建築後總銷售金額為影響地價兩大主要因素。其中該土地附近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發展趨勢及其他因素將於開發或建築後總銷售金額中反2.本案如有細部計畫草案,下次會議請市府提供參考。
應,而土地法定用途、使用強度則將透過土地使用管制及容積率加以考量。
綜合上述,本府地政處於評估本案土地價值時,容積非唯一考量因素,仍應考量其他環境品質因素。
區段徵收係屬一自償性開發事業,因此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低密度發展地區是否可行,仍應取決於該區段徵收財務之可行與否。
本案細部計畫草案詳附件。
附件本會專案小組97年4月22日第5次會議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表(臺北市政府97年6月23日府都規字第09732906200號函)會議結論臺北市政府辦理情形(一)發展定位:
1、本計畫區位處臺北市南端,擁有豐富的自然環境資源,擬利用當地山水景觀及農產特色,發展休閒產業,惟本計畫區與現有都市發展地區為景美溪所阻隔,且擬劃設商業區最大得允許50﹪容積作住宅使用,前經本專案小組建議基於該地區地質脆弱且構造複雜,又為地形狹長地帶,並無形成商業區土地利用之條件,反而本地區較適宜發展為精緻休閒農業,本案商業區應建議應改為朝向「休閒農業專用區」規劃,並訂定適當比例限制,作為農業生活體驗之相關使用。
2、有關臺北市政府研提修正方案,建議改為「休閒產業專用區規劃」,因本案基地開發條件尚未成熟,目前車輛僅可利用現況交通已壅塞之木新路連接恆光橋進入本基地,且本案土地為景美溪及北二高所包圍,發展受到限制,土地使用強度不宜過高(目前容積率訂為160﹪),休閒產業專用區功能定位不明,以及市場需求不確定等由,前經本專案小組研提不支持該建議方案之意見。
3、惟據臺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表示,該府願意重新就前項專案小組意見再重新檢討規劃,爰請市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1)有關前項本專案小組不支持市府建議方案之理由,請市府逐項具體回應。
(2)前項意見釐清後,請市府以臺北市文山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角度,考量本基地內外部環境條件與市場實際需求,在部分開發基地(如實施區段徵收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其餘可建築土地)農業生活體驗相關使用比例不低於55%之前提下,研提下列計畫內容:
A、明確界定「休閒產業專用區」之功一、有關貴會專案小組,本府具體回應說明如下:
(一)本計畫休閒產業專用區功能定位:
本計畫區之發展定位可從全市性空間規劃、文山區發展及地區產業發展等面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