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961-審議事項-第1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一小段22-3地號等體育場用地(天母運動公園)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6961
案件id
6pGIpI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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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台北市政府在民國85年擇定天母運動場16.8公頃土地作為台北體院校地。目前本校已全數搬遷,擠在一棟大樓,但因場館興建遭抗爭,導致其他場館施工延宕,目前大多數學生必須暫借其他台北市各級學校場地上課。因趕課換場地而引起的車禍頻頻發生,已釀成不少悲劇。","二、台北體院為委曲求全,在市府召開的都委會,同意將校地退縮為8.4663公頃,但如今內政部專案小組面對「天母台北市民權益促進會」步步進逼,要求學校再退到5.8公頃,如此將使台北體院沒有田徑場,成為連國小都不如的大學院校。「天母台北市民權益促進會」日前公開表示還要把學校趕出天母。","三、台北體院兩千多位學生不能再被當成次等公民。政府如順應少數反對者,將損及未來成千上萬台北體院學生的受教權。","四、我們誠摯請求委員能站在學子立場讓我們能有完整的校地,不要再退讓。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一、","二、三、四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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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郭家華君97年9月6日以電子郵件陳情支持台北市市立體育學院的土地變更案,並陳述都市的公共工程是由政府委託專家規劃的,民眾通常無法深入瞭解,盲目杯葛只會害事。我建議內政部的同仁與都市審議委員會的委員要支持台北市政府的規劃案乙案。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一、","二、三、四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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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帶建議:有關非屬上開5.8公頃變更範圍之田徑場地,為保障鄰近居民使用權益,請市府另案與天母台北市民權益促進會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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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會專案小組96年11月20日召開「變更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一小段22-3地號等體育場用地(天母運動公園)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主要計畫案」意見臺北市政府辦理情形表(臺北市政府97年8月25日府都規字第09734068400號函)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意見辦理情形","一、縮小用地規模為5.8公頃1.本案用地規模若由8.4663公頃(含田徑場)縮減為5.8公頃(不含田徑場),則校地規劃中將無田徑場用地,目前台灣包含國中、小學以上之各級學校之校園規劃,「田徑場」是為必備之基礎設施,以作為體育教學及各項相關活動使用場地,台北體院為台灣體育技職教育最高學府之一,校園田徑場用地更為教學及訓練之最基礎設施,若無此必需設施,除校園之整體性不完整外,亦將致使學校大部分運動教學及訓練課程無法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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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體院之設施規劃,未來田徑場跑道將改建為國際標準之八跑道,場中綠地將重新整地、更新草皮及周邊排水設施、設置自動澆灌系統,改建後田徑場除跑道數增加,舖面符合國際標準外,中央草皮更綠化平整,除符合學生上課訓練需求外,亦能滿足平日居民使用需求,為確實保障居民使用權益,台北體院承諾未來田徑場區除辦理正式之田徑運動競賽時間外,將全天候對外開放,不因學生上課或訓練而有所限制,另為確保區內活動民眾安全,任何較具危險性之運動項目訓練將易地執行,綜觀上述,為達居民與學校雙贏目標,用地規模不宜再行縮小,建請維持8.4663公頃。(一)繼續協商處理:本案係台北市政府為發展體育,並推廣全民體育,擬變更體育場用地為台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約8.46公頃),該府依本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意見補充處理情形,經市府簡報後,與會專案小組委員充分表達意見,認為仍有協商取得共識之空間,建請市府就台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規模縮小至5.8公頃、開發量體縮減、減緩環境衝擊、回饋社區措施、改善周邊環境及本案辦理歷程等,重新檢討研提替選方案及修正都市計畫內容,由市府邀集天母台北市民權益促進會、相關民意代表及台北市立體育學院等召開協商會議後,研提相關資料送署,再召開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繼續聽取簡報。二、縮減開發量體1.鑑於國內缺乏符合國際級競賽需求之專業運動場地,本案於用地徵收及校區規劃時所秉持原則,即是打造符合國際級標準之運動設施及場地,希望在市府有限之資源供給及經費運用條件中,能充分發揮公共建設之開發效率,藉由體院新建設施以提升運動場館水準及規模,除可作為一國際級運動交流場所外,亦可提供市民一個高品質的運動與休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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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北體院為配合國家政策,推動全民體育、培育菁英運動員、優秀運動教練、各級學校體育教師、運動科學研究人員及優秀社會體育工作人員為目標,並為因應全國性及國際性競賽、訓練需求以及台北市爭取國際賽事促進國際交流需要,在天母運動場興建國際標準競賽場館確已刻不容緩。目前規劃之兩棟體育館,經國際專業評估已達二級認證國際競賽場地標準,若考量縮減開發量體,降低樓層高度,設施規模不足將使服務水準降至國際標準以下,亦將造成各項運動競賽場地及教學訓練空間不足的窘境,故經評估學校教學訓練及台北市設置國際比賽場館需要,不宜再縮減體育館之開發量體。","三、減緩環境衝擊1.依委託專業單位辦理之交通衝擊影響評估結論得知,本校師生日常通勤對交通無顯著影響,並於下述狀況時,採行配合措施即能有效減緩交通衝擊:(1)可適當規劃調整各項比賽時間;大型比賽活動主辦單位應依規定提送人員疏散計畫。如目前比賽期間,中華職棒聯盟均安排接駁車來往於捷運站及球場間,交通紓解成效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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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於周邊道路尖峰時間之紓解效率可以調整大客車進出動線、檢討調整現行路邊停車格位、增設停車導引標誌及管理貨物車輛之進出時間等方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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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停車場出入口與行人動線衝突之改善,可以上下學尖峰時刻暫停開放部分停車出入口進出、設置停車導引標誌及車位顯示設施等方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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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另本案之都市防災規劃,對於基地及周邊防災資源、基地防災空間、動線、避難收容空間及防災組織運作體系等均有完整分析說明,未來體院進駐對地區防災將有顯著之正面效益。","四、回饋社區措施1.停車場回饋措施有停車場所在三玉里之里民7折優惠,300公尺範圍里之里民8折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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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校開設之推廣教育課程給與士林區里民8折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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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來興建完成之場館設施給與士林區里民8折優惠、(各項設施及場地收費標準將參考各大學及士林北投運動中心收費標準研訂)。","五、改善周邊環境措施1.本案原本規劃既為無圍籬校區,併配合校區新建工程將校區及周邊開放空間作整體綠美化,營造以休閒、健康為目標的優質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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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校建物與設施規劃,未來可提供周邊地區居民完善之室內運動空間與休閒、進修之場所,對於改善地區生活環境品質與提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提供正面效益。","六、本案辦理歷程整理1.民國70年都市計畫公告為公共設施之運動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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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國80年2月本案土地徵收計畫報部核定,其計畫使用範圍為棒球場、綜合體育館、小型體育館、體專教室、停車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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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國85年4月臺北市政府擇定天母運動場作為臺北體院改制升格校地,並函請教育部轉陳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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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國85年6月告奉行政院核定同意自85學年度起改制為體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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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國88年11月環保署核定環境影響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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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國89年3月都市設計審議通過運動場及相關運動附屬設施並取得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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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民國94年11月辦理天母運動場變更為臺北體院校地之都市計畫變更案公開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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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民國94年11月舉辦都市計畫變更案公開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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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民國94年11月應居民要求,加開都市計畫變更案公開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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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民國95年1月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召開本案第一次都市計畫委員會議,會中決議成立專案小組審查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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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國95年3月專案小組召開第一次審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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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民國95年4月專案小組辦理現場會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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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民國95年12月專案小組召開第二次審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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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民國96年1月專案小組召開第三次審查會議(會議決議調整變更範圍為8.47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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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民國96年2月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65次會議決議通過8.47公頃土地變更為臺北體院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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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民國96年5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59次會議,會中決議成立專案小組審查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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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民國96年6月專案小組召開第一次審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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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民國96年11月專案小組召開第二次審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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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民國97年6月24日依部都委會第2次專案小組意見由市府邀集天母台北市民權益促進會、相關民意代表及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等召開協商會議。","七、市府邀集天母台北市民權益促進會、相關民意代表及台北市立體學院等召開協商會議本案業已依規定於97年6月24日召開說明會,居民所提意見綜合整理回應請詳附件一,會議紀錄請詳附件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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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本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研提「本案目前為體育場用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應作體育相關設施使用,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且依下列徵收土地計畫書、土地使用管制、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預算編列及核發建照執照情形等相關說明,似有不一致或不符合規定之處」之意見,經市府依80年徵收土地計畫書認定本案體育場用地之土地使用管制為「棒球場、綜合體育館、小型體育館、田徑場、運動練習區、體專學校教室、停車場等」,相關辦理情形補充如附件,如有違反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環境影響評估法、預算法等,請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查處。有關本案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意見回覆,請詳附件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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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議處理2.至於本案是否有涉及其他不法行為之情事,非屬本會權責,請相關陳請人檢具具體資料,送交相關檢調單位依法究辦。-(三)逕向本部陳請意見-有關人民團體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已納入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意見回覆,相關內容請詳附件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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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本案體育場用地之開發與行政院環保署原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不符者(如綜合體育館、體育館、活動中心等),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本案環保署原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之申請面積為16.8公頃,經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縮減面積為8.4663公頃,已未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標準,經行政院環保署97年4月29日環署综字第0970031520號函示,變更內容後之開發行為若未達現行認定標準規定而無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申請變更開發行為,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免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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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體育場目前正在施工及變更都市計畫,在相關疑義未釐清前,請台北市政府考量可否暫緩施工,以杜紛爭。本案體育場用地範圍內進行之開發工程,均依建築法規規定領有建築執照,目前尚無違反法令應予暫緩施工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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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教育部同意籌設或升格之大專院校,如校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建議應先行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以避免爭議。-(四)4.相關民眾如仍有陳情意見,請以書面意見送請本署,納入本計畫審議參考。-附件一臺北市政府召開「變更台北市士林區三玉段一小段22-3地號等體育場用地(天母運動公園)為台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主要計畫案」說明會意見回覆表(臺北市政府97年8月25日府都規字第09734068400號函)編號居民意見回覆內容楊麗美小姐此案件有9成地方居民都希望能保持綠地,不要水泥叢林,今天市政府要把這個建築塞進來,我們是反對的一群。這裏是高度開發的地區,市政府不應該強行再將體育學院建築物設在本區,建議應設置至郊區,尋找更適合的地點,台北市政府應該好好重新檢視並規劃。考量以往體育場、校合一,學校並無校地之歷史背景,本都市計畫變更案通過後,可符合部頒設校基準及實際使用需求,且另覓校地所需土地面積及開發經費龐大,本府並無其他資源及土地可供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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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未來學校校地與運動場用地結合,體育學院可提供專業體育人力管理,各項體育設施完成開發後,亦有助運動場館之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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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瑞雄議員(1)都市計畫法第一條規定-為改善居民環境,促進都市有效均衡發展,如今體育學院放在天母,就法律層面講就違背該法第一條,建議體育學院可設置至關渡,從規劃層面看,一個地區應注重地區整體發展,因此反對目前體院建築物把原有建物的景觀視野遮蓋住,並佔據天母運動公園的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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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與第二十六條規定,一個都市計劃要變更或通盤檢討時,必須要有公開說明會,如果人民在陳述意見有必要留有書面時,請留下姓名地址,以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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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們民意代表這邊可能與市府跟體院完全是反對的意見,上一個會期,臺北市議會黨團民進黨副總召,為了此案我發甲動,19票全數反對,因為此案違反當初徵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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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個都市計畫應要評估都市幾年的發展,要25年,誰能擔保25年內體育學院不會併入國立體育大學?天母人反對體院不是反對體院的行政人員,而是反對這些建築物,把原來的天母運動公園佔據了,本案如果辦此說明會只是讓市府報內政部都委會的程序完備,這樣不好,除非你能保證25年內體育學院不會併入國立體育大學,但是就算市府能擔保,天母人也不同意,為什麼體育學院比較大,天母地區的人要聽你們的。本次會議市民所表達意見已反應給市府知悉,將臺北體院設置在關渡,所需開發校地之經費龐大,本府目前經費預算實無法做此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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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會議市府代表請將市民意見帶回市府及內政部營建署,且希望下次再辦理一場說明會時,可多給予天母市民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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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豐先生本案原規劃僅為體育學院之天母校區,且主要只著重於運動傷害的部份發展,校方可利用周邊榮總、振興及陽明醫院等資源結合社區,但87年12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卻將地目由5.8公頃變為16.8公頃,且與當初承諾事項不一,希望市政府與教育局應履行原有承諾,並確實檢討本案規劃。本次辦理8.4663公頃都市計畫變更,相較5.8公頃僅增加一塊田徑場,考量市民使用權益及學校基本需求,以附加承諾方式確保民眾使用權益不受影響下,將田徑場納入臺北體院校地範圍,應可達雙贏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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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志冰議員(1)站在天母人的立場,天母運動公園非只是天母人獨享的,而應是整個都市重要的綠地,不可因一時的妥協而被變更,請市府應履行原先對本案規劃之承諾,我們仍然堅持5.8公頃,請大家一起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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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至於量體部分的退縮,因這些建築物事實上已經蓋成這樣子,除非我們今天能把它推翻推倒,但是我認為這中間是有一定的因難,我們必須要去面對這樣的事實,現在5.8公頃的部分,我們一定要堅持到底。本案維持8.4663公頃做為臺北體院校地之需求說明,詳如辦理情形第一點所述,將田徑場納入後,臺北體院已承諾24小時開放居民使用,不因學生上課或訓練而有所限制,在確保民眾使用權益不受影響下,應可達成雙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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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儉先生(1)此處地下水是地面4公尺,也就是地下水冒出來的是4公尺的噴泉,此處是沼澤地,不適合蓋運動場館。目前體院開發導致天母國中有部分設施因地層鬆落導致校舍部份已龜裂及游泳池經常漏水與漏電,如遇地震恐造成學生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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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未來將蓋2000多個停車位,尚未作交通及環境影響的評估,應盡快作檢討,未來可送請監察院調查。(1)天母國中校舍問題並不完全是本校工程施工所造成,可能與本校工程有關部分,本校業於96年暑假修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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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未來將蓋1500個停車位,並奉都市設計審議審查同意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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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澄清先生(1)天母目前建物為從89年為體育附屬設施,94年11月提出地目變更變為學校,經居民抗議後,96年10月又變更為體育場設施,其本案究竟為學校或體育設施?(2)都市計畫規定,公園綠地及體育設施在都市計畫區不得少於10%,目前士林區公園綠地加上體育場設施比例占多少?如少於10%變更,則是否違反都市計畫法。(1)87年申請開發時,環境影響說明書中已載明用地仍為體育場用地。85年本府計畫將該場區作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使用,且因符合80年徵收計畫之計畫使用項目,故環保署同意以文化、教育設施項目提送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並在環境影響說明書內文載明未來將進行都市計畫變更為(3)本案尚未完成地目變更前,應不可發建築執照,已發之執照應檢討其行政責任。學校用地,以附加承諾方式有條件通過,目前即依原承諾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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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本府59年7月4日府工二字第29248號公告之「陽明山管理局轄區主要計畫案」及70年5月28日府工二字第21745號公告之「變更臺北市士林區、北投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通盤檢討)案」為檢討範圍,該範圍內都市發展用地合計內約3,636.14公頃,而其內公園、綠地、廣場合計約364.03公頃(未含體育場用地16.8公頃),佔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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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縮小原公展計畫之變更範圍(16.7959公頃)至8.4663公頃作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原多用途草坪、戶外劇場、青少年活動區、籃球場、棒球場等區域則仍維持現況使用型態,並要求於細部計畫內明確規範不可設置圍牆、敘明相關敦親睦鄰之承諾事項及市府訂定社區及體院共同監督辦法以監督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確實執行計畫內容及相關承諾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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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母運動場開發計畫均依民國80年徵收計畫辦理,且環評及都市設計審議業奉環保署及台北市政府審議通過在案。有關未辦竣都市計畫變更即發建照1節本府業以96年5月16日府都規字第09632441500號函說明並未涉及都市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即先行發照建築之情形,一切均依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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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守中立委國立體育學院設施尚未真正運用,何必把原屬於我們天母運動園區的運動公園來變更,且蓋那麼大個水泥建築。現在體院已新建之校舍以後應作為運動園區,開放給社區居民使用,其餘尚未蓋的部份也建議停工,有關全國體育學院整併之構想,本府經評估後,臺北市立體育學院仍以單獨設校或與市立教育大學整併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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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以往體育場、校合一,學校並無校地之歷史背景,本都市計未來可藉由社區自組管理委員會運用既有設施,而原先屬於天母運動園區設施則回歸給天母運動園區,體院則整併入體育大學。畫變更案通過後,可符合部頒設校基準及實際使用需求,且另覓校地所需土地面積及開發經費龐大,本府並無其他資源及土地可供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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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未來學校校地與運動場用地結合,在各項體育設施完成開發後,尚可提供周邊地區居民完善之室內運動空間與休閒、進修之場所,體育學院可提供專業體育人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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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除有助運動場館之使用管理,另對於改善地區生活環境品質與提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均有正面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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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建銘議員天母運動園區因此案已失去其原有價值,因此變更前應取得當地居民共識後再進行,而不是硬塞水泥建築進此區,破壞環境。體院後續發展,究竟是否兩個體育學院和臺北市立教育大學一起回歸中央?應做長期規劃,而非視決策情況一會兒要量體縮小,一會兒又要恢復量體。未來可讓監察院來處理此問題,或許處理結果對體育學院的師生不公平,因是臺北市政府決定要搬過來,他們是被動的,希望在場所有官員,能將鄉親意見帶回去,表達我們強烈不滿。另外未來管理問題,管理委員會組成的成員,社區民眾還不能過半,則必須提出來解決。民國80年徵收天母運動場計畫中已明定將臺北體院納入本區範圍,且開發量體全依該徵收計畫執行,考量以往體育場、校合一,學校並無校地之歷史背景,在場校分家後,必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以符合教育部頒定之設校基準,市民要請臺北體院離開天母地區確有窒礙難行之處,另覓校地所需土地面積及開發經費龐大,本府並無其他資源及土地可供選擇,天母運動場目前仍是唯一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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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靜小姐本案地目尚未變更就開始建築,希望可以維護及重視市區居民的權益與意見,重視人民心聲,而非利用口號欺騙民眾。同第6點(3)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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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思瑤議員(由助理陳賢蔚代表)市府在建築這塊校地程序若合法,是尊重民意符合程序,就不會過了三年還停工,到今天還來辦這場說明會,議員堅決反對市府以任何不合法、不合程序、不尊重民意方式強行建造學校場館或變更地目,尚未通過行政程序,不可發放使用執照,以避免成為違章建築。有關未辦竣都市計畫變更即發建照1節本府業以96年5月16日府都規字第09632441500號函說明並未涉及都市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即先行發照建築之情形,一切均依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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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安妮小姐體院大樓興建後,破壞環境,降低生活品質,請求市府代表可與高層反映市民意見,應維持天母地區的生活環境品質,建議以公投來看本案地方居民的整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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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體院新建工程之環評於民國88年奉環保署審查同意,工程施工之環境保護對策均依規定執行,相關單位亦不定時到現場稽查,並未有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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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雪程先生台北體院對場區規劃能力不足、維護差及管理不佳,如攀爬網無故被拆除、三個遮陽用的蝴蝶遭破壞無人維修及運動公園內照明設備損壞,體院招牌電源猛開,下方天母棒球場郤是灰暗有一半燈具是不亮的,從以上幾點可知天母運動場維護及管理有待加強,市府應重視此問題。天母運動場管理維護問題,市府已責成臺北體院加強改善,目前確認場區內各項設施狀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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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海珍小姐體院校舍興建後原有環境之天際線已不見,變成水泥叢林的市景,造成環境品質降低,忠誠路一帶有書局,也有很多不錯的餐廳,但現在生意據說也差了很多。既然中央想要把市立體院併入國立體育大學,為何臺北市政府不能促成此事。希望市政府做決定前,將量體弄到這麼大之前,應加強植栽,讓環境能永續發展。本案工程已完成都市設計審議,未來全區完工後,公共空間將依規定加強植栽配置及景觀美化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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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進華先生天母運動公園燈光照明不足、運動場規劃尚有改善空間。臺北體院已爭取經費進行園區內規劃不良區域進行改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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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碧峰議員天母受人青睞,主要為天母有山有水,有一個運動公園,此次變更會造成運動場空間縮小、市民權益受損,因此考慮天母先天優勢及地理位置,應再研究最初徵收目的,檢視是否有違法變更之虞。中國大陸大城市包括上海、北京,它們居住環境非常不好,因為没什麼公園、運動場地,兩相比較,覺得台北市真是適合人居,所以今天大家在此爭取有它的價值存在。本府為興辦天母運動場工程,經報奉內政部80年4月18日台(80)內地字第915845號函准徵收,並經本府地政處80年4月23日北市地四字第14927號公告徵收本市士林區三玉段一小段22-3地號等145筆土地,面積15.197618公頃。依徵收土地計畫書記載,本案事業之性質為「教育事業」;計畫範圍為「棒球場、綜合體育館、小型體育館、田徑場、運動練習區、體專學校教室、停車場等」;計畫進度為「依照都市計畫法第83條規定,列入本府中長程計畫,自民國81年7月起至民國88年6月止,依計畫使用。」,另土地徵收計畫書之附件「臺北市立體育場徵收土地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亦記載徵收天母運動場工程用地並無妨礙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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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都市計畫變更案,依行政院56年5月2日台(56)內字第3263號函示內容:「…。故徵收土地如已依原核准計畫所定之使用期限內使用,則其法定要件既已具備,縱令此後對於該項土地另有使用或處分,係屬於土地所有權之行使範疇,要不發生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格收回其土地之問題。」,及該函示要旨:「徵收土地增加使用效能而無違原徵收目的的用途者,無土地法第219條之適用」,又本案徵收土地計畫書之計畫範圍亦包含「體專學校教室」,故臺北體專改制後之市立臺北體育學院如於本案土地內興建教室使用,應無違反當初徵收目的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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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雅玲小姐王建民在國際間發熱發光,把臺灣的能見度在國際間提高,他在美國為臺灣打拼,我們在臺灣能為他做什麼呢?就是,把他的母校留下來。臺北體院-因著臺北兩字,當然要在臺北。因為王建民現在是國際間爭相採訪的對象,國際媒體來採訪臺北體院先進的運動場館,對臺灣也是很好的宣傳。本案目前即以提供符合國際比賽場地為規劃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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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曉雲小姐反對地目變更及體院管理天母運動場,在體院接管前由公園處管理,雖有些舊,但有毀損都能及時的管理,但體院接管後造成設施、設備急速損壞,而後全面換新就比較好嗎?答案是否定的,原本設施有針對各年齡層分開,現在呢?原來的設施的顏色是以大自然原有色調去鋪陳,而能夠與四周環境搭配,現在則一堆一堆深紅色、鮮藍色很突兀,其管理能力有待檢討與改善。同第12點回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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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世英先生天母運動場變成台北體院,其變更流程有問題,是漸進式的,未來體育學院裡面使用的設施,包括籃球場,如果體院在上課時,其他人能用嗎?還是上課以外的時間,居民才能使用。另外居民說明會開會通知單,里長通知方式也有問題,造成多數里民不知道確實的開會訊息,所以没辦法到場,這樣能夠說只是一小撮人在反對嗎?我們每次來此,彷彿是給大家一個發洩的機會,開會應該是要有效果的,我們的決策單位、民意代表,今天希望你們能真正做出效果來。本次說明會書面內容資料太多,無法連同開會通知單一併寄發,詳細開會內容現場將有詳細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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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葆華小姐不是反對體院學生來此,而是反對此案子,希望未來體院可以減少懸掛布條標語,以免破壞周邊環境景觀。為顧及周邊居民觀感,未來體院將減少懸掛布條標語方式,改善週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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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百祿先生(1)應確認類似說明會的辦理主體,本次會議如登記、程序…等,現場看到的都是由體育學院的人在執行,希望下次市府可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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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體院所培育的優秀運動員都是我們的寶,我們並非要與體院學生為敵,其實他們校務會議也是反對移來天母運動公園,他們也是很贊成與其他體育院校一起成立國立體育大學,而不必與十幾萬市民爭運動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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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歐美社會要把居民用好幾十年的公園變為學校用地,首先是要當地居民的三分之二,不然至少也要一半的居民同意才可以,請問臺北市政府有尊重我們大士林地區的居民嗎?另外說明會說明不清楚,為何又推翻之前變更內容,而市政府應該尊重市民的意見而非表面形式開公聽會而已,希望程序能更合法化。!居民意見市府均相當重視處理,惟因部分意見確有不可行之處,市府將加強溝通取得居民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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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先生(1)運動場的定位,到底是給天母市民還是體院的運動基地應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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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職棒比賽的噪音污染,影響周邊民眾生活,請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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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心規劃公園,應種植更多的樹木,請比照大安森林公園之植栽規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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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政府單位建設應符合居民需求及保障民眾權益。天母運動場之規劃除提供體院教學訓練使用外,並規劃足夠公共空間供市民運動休閒使用,全區綠化及環境問題,待全區工程完工後即可獲得充分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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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豪逸先生本案違反徵收目的、環評法及違法發照,市府應檢討,不應為所欲為的變更土地,其土地原徵收為體育場設施用地,今日則被體院管理,政府審查流程有待檢討。有關違反徵收目的之回覆請詳本案88年環境影響說明書核定之全案計畫營運管理面積為16.8公頃(原體育場用地面積),開發興建面積為5.8公頃;目前依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決議申請變更學校用地面積約為8.4663公頃,故本案營運管理面積自16.8公頃變更為8.4663公頃部分,因符合教育部「大學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3條規定學校校地可開發面積至少5公頃之設立基準,且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則及範圍認定標準」相關規定,尚未達到應實施環評之規模,經行政院環保署97年4月29日環署综字第0970031520號函示,變更內容後之開發行為若未達現行認定標準規定而無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申請變更開發行為,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免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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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申請開發時,環境影響說明書中已載明用地仍為體育場用地。85年本府計畫將該場區作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使用,且因符合80年徵收計畫之計畫使用項目,故環保署同意以文化、教育設施項目提送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並在環境影響說明書內文載明未來將進行都市計畫變更為學校用地,以附加承諾方式有條件通過,目前即依原承諾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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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歷史背景而言,臺北市立體育學院自57年創校以來均為場校一家,校區係附屬在體育場用地內,民國80年通過之徵收計畫中預定在天母運動場內開發之體育設施,已包括開發體專學校教室範圍,故目前開發之設設施一切均以原徵收計畫內容先進行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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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照同上第6點(3)回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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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娟小姐(1)體育學院進入,破壞天母的環境,由於天母地區的地質環境原為濕地,未來建設會影響師生安危,如遇地震將會帶來嚴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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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體院接管後,發現常有遊民在公園逗留酗酒造成孩童安危,且其設施、設備幾乎被損壞殆盡,其管理能力有待改善,希望市政府不要帶頭違法蓋違章建築。(1)開發工程基地之土層為軟弱粘土層,至地面下20~30公尺則為安山岩塊層,該工程在建築物結構體下方設計基椿,故建物之重量直接傳到安山岩塊層上,建物本身安全無慮。此外,工程在進行地下層開挖時,不僅實施地質改良,更設置包括鄰房安全傾斜觀測儀、觀測水壓計及抽水試驗,開挖過程中各項監測數據均在安全範圍內,不致對附近鄰房之結構產生安全上之顧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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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母運動場管理維護問題,市府已責成台北體院加強改善,目前確認場區內各項設施狀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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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義先生(1)堅決反對政府的決策把公園變為學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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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體育學院進駐,並未善盡管理運動公園職責,如網球場遇雨,積水問題嚴重,明顯看出維護管理失效,且未善盡美化環境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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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下次開會應請有決策的人來主持說明會,如請郝龍斌市長來聽市民的意見,希望把體育學院併到國立體育大學。同第12點回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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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姿小姐(1)本日說明會,未接獲里長通知,下次要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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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母地區排水不良,如天母國中、三玉國小地下室已可看出地層下陷危機,如要在運動公園開發大型建築是否該進一部了解其地質狀況,並做好環境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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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運動公園連遮陽的地方都没有,應加強植栽,我們要綠地,不要一堆水泥。同第23點(1)回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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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意見整理歸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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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徵收目的原徵收是天母運動公園用地,而非學校用地,現在要做為體院用地,失信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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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國1991年開始徵收這塊土地,就是以「運動公園用地」名義徵收,依照土地法規規定,政府徵收人民土地,被徵收土地使用,必須與徵收目的相符。現在變更為「學校用地」,依法應重新辦理徵收。本案於民國80年徵收目的乃是以「台北市天母運動場工程」為開發目的辦理徵收,興辦事業性質為「教育事業,推展全民體育,提高生活品質。」,計畫範圍為「棒球場、綜合體育館、小型體育館、田徑場、運動練習區、體專學校教室、停車場等」,目前依徵收內容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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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對市府違法:台北市政府違法,沒有先辦理變更地目就大建土木,蓋好兩大棟違建,才要來變更地目,怎麼可以讓違建就地合法。台北體院興建「天母校區」,因為天母運動公園是「體育場用地」,取得的建照是「體育場設施」,而在工程看板寫著「台北體院天母校區興建工程」,讓人誤以為是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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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對於運動公園大興土木,地質問題不宜開發:(1)同第10點回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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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開發工程施工前已完成地質鑽探分析報告並委託專家學者與土木技師公會作施工前鄰房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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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興建後,95年應民眾質疑,本府教育局請專家學者針對啟明學校、啟智學校、三玉國小及天母國中進行實地會勘,並完成具體會勘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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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述學校結構體大致完好,無體院工程已嚴重影響周邊校區建築安全,啟明、啟智、三玉國小、天母國中和勞工訓練中心已有上千處大小鄰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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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體院管理不當:沒有善盡管理之責、設施破爛不維修又成為治安之死角。請不要再蓋建築物了。請將管理權還給台北市體育處,好好管理。立即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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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學校之部分伸縮縫損壞因原設計缺陷,後因地震及溫度收縮造成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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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玉國小周邊附屬物因地下水位變動、土壤自然壓密及體院施工等多重因素所致,體院已修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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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部分鄰損於施工前即已形成,建商並已進行敦親睦鄰之修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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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年4月再次鑑定與紀錄,並視情況必要時將再次進行敦親睦鄰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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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第12點回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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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院應配合教育部計畫,整併為「國立體育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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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地目變更應恢復原綠地環境,請台北市政府慎重思考維持體育場用地,並選擇其他適當土地,作為台北市立體育學院校地。同第7點回應意見體院「承租」16.8公頃的運動公園,一方面獨家低價向市政府承租,一方面高價租給市民,而且場地「押金」高達50萬元,遠高於一般公園的押金3萬元,別說租了,光是押金就可以嚇死人了。其實體院是假承租真斂財,同時高額租金入了體院的校務基金私庫,躲避議會監督。目前天母運動場收費均依臺北市議會核定之管理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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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立刻拆除天母棒球場上「台北市立體育學院」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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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舉辦地方性公投,讓社區居民自決;土地使用規劃要透過市民仲裁和創制權來參與土地使用決策。本案仍將依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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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體育學院屢次稱只有少數民眾不同意,與事實不符,應由"公投"來表達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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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高度開發的地區,不適合再插入一個學校,應遷往外地區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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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可把我們民眾的反對意見掩沒而還送到都委會去告知天母民眾的沒有反對。(1)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及鄉、鎮或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應將公開展覽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上級政府核定之。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或經上級政府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本案已依上述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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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另行研析之交通衝擊評估報告結論顯示學校進駐後對地區交通現況未造成嚴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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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所在都市計畫區有關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戲場等公共設施現況供給亦足敷法令規定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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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建物與設施規劃,未來可提供周邊地區居民完善之室內運動空間與休閒、進修之場所,對於改善地區生活環境品質與提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均有正面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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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遵照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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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第6點(2)回應意見。32違反都計法第45條,士林區公園、綠地體育場根本未達法定至少10%規定,現更違法變更,變得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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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反環評、根本未做環評。2006年底,環保署才發現體院未依環評承諾變更地目,依環評法開罰130萬元。2007年2月13日,台北市強行將8.5公頃劃為體院校地。表面上是體院退讓,事實上,是為體院規避10公頃校地需環境影響評估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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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法起照(89年建築為體育場附屬設施,94年10月變更為學校建築,96年再變更為體育場附屬設施)。(1)本案面積縮減主要為市都委會為保障民眾使用體育場設施之權益及儘可能限縮體院校地需求規模,故決議將原變更面積由16.8公頃縮減為8.4663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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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案遭環保署裁罰130萬元乙節,其中30萬元為原核定之環境影響說明書中載明環境監測報告需分送相關單位核備,體院雖依規定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定期監測,監測報告亦均存檔備查,但因未送相關單位核備以致受罰,事後已立即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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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裁罰100萬元乙節,為於環境影響說明書中載明在施工前「將進行」都市計畫變更作業,體院於民國91年起開始編列預算,92年議會通過,94年開始即已進行都市計畫變更作業,體院已於95年12月29日對本項裁罰提起訴願,經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審理後已裁定本項無不符規定情事,故不需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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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第10點回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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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院:1.規劃能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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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能力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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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維護能力極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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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好大喜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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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1)「攀爬網」是天母運動公園的地標,校方僅做拆除(最不負責的方法)再花錢蓋3個遮陽物(蝴蝶型),現在也損壞一個;做規劃要有遠見,也要顧及原先的使用對象(青年、青少年)及很多國外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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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園區照明改善?花錢蓋沒能力沒心去維護,走道處已經有燈具掉落,無人問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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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花大錢,好大喜功:A.校建築物外大型招牌「功著士林」嚴重傷害天母居民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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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棒球場上「體院」招牌大且燈火通明(減碳?)並且天母棒球場的招牌相對小且昏暗甚至已有燈具損壞沒人理會。同第12點回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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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體育場用地因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及原計畫都市計畫書等,均未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僅「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得多目標於地下及看台下分別做「一、變電所。二、停車場。","三、商場。四、展覽場等。」之使用。因此,依都市計畫法第2條「都市計畫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體育場用地允許供體育相關設施之使用項目,應由體育主管機關依法本於職權認定之,惟體育主管機關認定之使用項目,應不包括上開多目標使用項目。同第15點回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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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在天母運動公園興建棒球場,揭開了這場騙局的序幕,在未經環境影響與都市計畫的審慎評估,上萬人的大型球賽,勢必造成當地環境的破壞,市政府自知理虧,1999年「天母棒球場」落成時,只有6000個座位,而且口口聲聲說是「社區棒球場」。天母棒球場增設到10000席可做為台北市爭取國際賽會使用,而棒球場使用管理辦法業奉台北市議會核定在案,並對外開放借用,社區球隊或學校均可依該辦法規定洽借,收費太高部分,市府將再評估後報2001年,以「世界棒球錦標賽」為由,「臨時」增設到10000席,爾後就沒有將席位減少。而這個「社區棒球場」從來沒有社區的球隊或學校可以去打球,成了台北體院的禁臠,每場活動收費10萬元,錢歸體院,收費增加,而市府收入減少。市議會修定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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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除了大安森林公園外,竟無一塊可供緊急避難的空間。市民需要此塊僅存的大片空地,做為大型的防災避難用地。天母運動公園原本的沼澤區,有滯洪功能,如今全部蓋滿,田徑場下也要蓋地下停車場,如何讓暴雨渲洩?天母、蘭雅地區將有淹水之虞。有關都市防災部分,已於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時提出相關防災建置計畫充分討論,未來都市計畫完成變更為學校用地將依其組織編制規劃各級防救災避難空間及防救災組織編組等,使災難發生時學校能迅速投入救災行列,協助天母居民在大型災難發生時能獲得最完善的急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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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規劃內容已考量相關整地排水需求,設有必需之排水及滯洪等設施,設於田徑場下之停車場及依市都委會決議將原多功能草坪下之停車場移至田徑場下設置,場區並未全部蓋滿,地下停車場遷移亦可增加地表水之入滲,對環境保育及排水均有正面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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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又以2009年聽障奧運會在台北市舉行,其中游泳賽必須在天母運動公園新建國際聽障賽泳池為由,所以要為體院變更地目護航。國際奧委員會的任務與角色第13條規定:奧委會必需支持環境保護與永續發展。綜觀上述各項違失,台北市已經違反了這條重要的規章。本案辦理使用分區變更係為實現環境影響說明書附帶條件,並使實際使用與都市計畫分區相符;而2009聽障奧運比賽場地之擇定市府已有通盤之考量,與本都市計畫變更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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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目前為體育場用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應做體育相關設施使用,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且依下列徵收土地計畫書、土地使用管制、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預算編列及核發建照執照情形等相關說明,似有不一致或不符合規定之處。如涉及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環境影響評估、預算法等,請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查處。都委會專案小組表示尚待釐清事項,謹就「擬變更『部分』體育場用地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之都市計畫變更案」與「原『天母運動場新建工程』之進行」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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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都市計畫變更案係源於原臺北市立體育專科學校於85年報奉教育部遵照行政院核定改制為體育學院,並自86年度起進行相關籌辦作業;其中環境影響評估1節,經環保署同意以文化、教育設施項目提送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並在環境影響說明書內文載明未來將進行都市計畫變更為學校用地為附加承諾方式有條件通過,並於88年11月經環保署核定在案;今就體育發展與教學及相關市政建設與延續推動考量,爰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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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目前體育場用地部分,係本府於80年為興建「臺北市天母運動場工程」之需要,奉行政院核准辦理土地徵收,徵收計畫之興辦事業性質為「教育事業,推展全民體育,提高生活品質。」計畫範圍為「棒球場、綜合體育館、小型體育館、田徑場、運動練習區、體專學校教室、停車場等」;且「臺北天母運動場新建工程」都市設計審議部分則經本府以89年3月28日北市都三字第8920433900號函准予核備,同意體育場用地興建運動場及相關運動附屬設施(體育館、體育訓練大樓);續於89年4月取得第一區工程建照,96年2月取得第二區工程建照,各項工程於取得建照後即依法陸續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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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項本府業以965年5月16日府都規字第09632441500號函說明並未涉及都市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即先行發照建築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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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任市長被官員蒙蔽。馬英九、郝龍斌兩任市長所得的資訊,全被局處官員所蒙蔽,成為決策錯誤,遺害市民千年。市民極為單純的權益要求完完全全被漠視,市府最後決議通過僅以8.5公頃變更地目,是規避環保法令要求及罰款。同第15及38點第一項回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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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體育空間不足糟蹋了許多人才,讓台灣的體育菁英緊迫地關在16公頃的狹小空間,無法培訓優秀人才。天母運動場全區工程完工後,將有足夠之設施及場地,提供臺北體院培育體育菁英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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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行政院環保署96年5月22日環署綜字第0960035286號函說明二,「台北市立體育學院天母校區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開發單位為台北市立體育學院,教育部於86年11月27日以台(86)體(一)字第86138772號函轉送該環境影響說明書至該署,經該署審竣,於87年5月25日以(87)環署綜字第0032538號(1)88年環境影響說明書核定之全案計畫營運面積為16.8公頃(原體育場用地面積),開發與建面積為5.8公頃;依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決議申請變更學校用地為8.4663公頃,故本案營運管理面積自16.8公頃變更為8.4663公頃部分,亦公告審查結論在案。有關經審查通過之範圍,經陳請人代表說明僅5.8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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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大違建,不符環評工程環評說明書規定任意變更教學大樓(已完工)地上8層地下2層地下深度10.2米地上8層地下3層超挖至15.6米行政大樓(興建中)地上12層地下2層地上17層地下3層科學資訊大樓(興建中)地上10層地下2層地上10層地下3層體育館地上1層地下3樓地上4層地下2樓活動中心(已發包)地上1樓容納人數2000人地上6樓容納人數4000人符合教育部「大學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3條規定,且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則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尚未達到應實施環評之規模。需由內政部做最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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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工程之環評業於88年奉環保署核定在案,變更程序均依環評法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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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將民國85年教育部同意改制為體育學院未能及時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理由、相關機關協調過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由教育部轉送行政院環保署審查而非台北市政府審查之緣由、教育部對全國體育學院規劃構想,以及台北市政府對於市立大學教育之政策等,說明清楚。本都市計畫變更案自原臺北市立體育專科學校於85年報奉教育部遵照行政院核定改制為體育學院後,即進行相關籌辦作業;其中環境影響評估1節俟88年11月經環保署核定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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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並於91年編列都市計畫變更之經費預算,92年度通過預算,惟因故未能順利標脫,94年正式進入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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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本案係由臺市立體育學院提出申請,依大學法規定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同級之主管機關為環保署,故本案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係由教育部轉行政院環保署審查而非本府環保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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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教育部原有將全國體育學院整併之構想,惟本府經評估後,臺北市立體育學院仍以單獨設校或與市立教育大學整併方向發展,且教育部之構想目前已因故未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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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進行體育場用地及擬變更後台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請就土地使用強度、土地使用項目、開發量體、使用對象、對當地公共設施、交通運輸及環境影響等,評估其優劣。目前開發工程項目係在都市計畫使用分區「體育場用地」下,依徵收計畫範圍執行,本案倘變更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使用方式仍然相同,其差異僅在體育場用地範圍內之8.4663公頃變更為臺北體院用地後,該區域之管理機關由臺北市體育處變更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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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會專案小組96年6月13日召開「變更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一小段22-3地號等體育場用地(天母運動公園)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主要計畫案」意見臺北市政府辦理情形表(臺北市政府96年10月15日府都規字第09634766900號函)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意見辦理情形(一)尚待釐清事項:本案目前為體育場用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應做體育相關設施使用,不得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且依徵收土地計畫書、土地使用管制、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預算編列及核發建照執照情形等相關說明,似有不一致或不符合規定之處,建請台北市政府查明,提下次會議說明。如涉違反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環境影響評估法、預算法等,請依相關法令規定與以查處。有關貴部都委會專案小組表示尚待釐清事項,謹就「擬變更『部分』體育場用地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之都市計畫變更案」與「原『天母運動場新建工程』之進行」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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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都市計畫變更案係源於原臺北市立體育專科學校於85年報奉教育部遵照行政院核定改制為體育學院,並自86年度起進行相關籌辦作業;其中環境影響評估1節,經環保署同意以文化、教育設施項目提送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並在環境影響說明書內文載明未來將進行都市計畫變更為學校用地為附加承諾方式有條件通過,並於88年11月經環保署核定在案;今就體育發展與教學及相關市政建設與延續推動考量,爰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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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目前體育場用地部分,係本府於80年為興建「臺北市天母運動場工程」之需要,奉行政院核准辦理土地徵收,徵收計畫之興辦事業性質為「教育事業,推展全民體育,提高生活品質。」,計畫範圍為「棒球場、綜合體育館、小型體育館、田徑場、運動練習區、體專學校教室、停車場等」;且「臺北天母運動場新建工程」都市設計審議部分則經本府以89年3月28日北市都三字第8920433900號函准予核備,同意體育場用地興建運動場及相關運動附屬設施(體育館、體育訓練大樓);續於89年4月取得第一區工程建照,96年2月取得第二區工程建照,各項工程於取得建照後即依法陸續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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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項本府業以95年5月16日府都規字第09632441500號函說明並未涉及都市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即先行發照建築之情形,餘如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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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徵收土地計畫書:本案土地依80年徵收土地計畫書,係為興建「臺北市天母運動場工程」之需要,在充實臺北市體育設施以符合國際性比賽及推展全民體育,計畫範圍為「棒球場、綜合體育館、小型體育館、田徑場、運動練習區、體專學校教室、停車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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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管制:本案體育場用地因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及原計畫都市計畫書等,均未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僅「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得多目標於地下及看臺下分別作「一、變電所。二、停車場。三、商場。四、展覽場。五、休閒運動設施。六、電信機房。七、資源回收場。八、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一)展覽場。(二)停車場。(三)倉庫。(四)消防隊址。(五)警察派出所。(六)交通分隊。(七)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八)其他政府必要之機關。(九)體育訓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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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電信機房。(十一)雨水儲留設施。(十二)小型商店。二、音樂廳臺。」之使用。因此,依都市計畫法第2條「都市計畫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體育場用地允許供體育相關設施之使用項目,應由體育主管機關依法本於職權認定之,惟體育主管機關認定之使用項目,應不包括上開多目標使用項目。本府為興辦天母運動場工程,經報奉內政部80年4月18日台(80)內地自第915845號函准徵收,並經本府地政處80年4月23日北市第四字第14927號公告徵收本市士林區三玉段一小段22-3地號等145筆土地,面積15.197618公頃。依徵收土地計畫書記載,本案事業之性質為「教育事業。為推廣全民體育,提高生活品質」;計畫範圍為「棒球場、綜合體育館、小型體育館、田徑場、運動練習區、體專學校教室、停車場等」;計畫進度為「依照都市計畫法第83條規定,列入本府中長程計畫,自民國81年7月起至民國88年6月止,依計畫使用。」,另土地徵收計畫書之附件「臺北市立體育場徵收土地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亦記載徵收天母運動場工程用地並無妨礙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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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都市計畫變更案,依行政院56年5月2日台(56)內字第3263號函示內容:「…。故徵收土地如已依原核准計畫所定之使用期限內使用,則其法定要件既已具備,縱令此後對於該項土地另有使用或處分,係屬於土地所有權之行使範疇,要不發生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格收回其土地之問題。」,及該函示要旨:「徵收土地增加使用效能而無違原徵收目的的用途者,無土地法第219條之適用」,又本案徵收土地計畫書之計畫範圍亦包含「體專學校教室」,故臺北體專改制後之市立臺北體育學院如於本案土地內興建教室使用,應無違反當初徵收目的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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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依行政院環保署96年5月22日環署綜字第0960035286號函(如附件一)說明二,「臺北市立體育學院天母校區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開發單位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教育部於86年11月27日以台(86)體(一)字第86138772號函轉送該環88年環境影響說明書核定之全案計畫營運管理面積為16.8公頃(原體育場用地面積),開發興建面積為5.8公頃;目前依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決議申請變更學校用地面積約為8.47公頃,故本案營運管理面積自16.8公頃變更為8.47公頃部分,因符合教育部「大學及其分校分部專(2)境影響說明書至該署,經該署審竣,於87年5月25日以(87)環署綜字第0032538號公告審查結論在案。有關經審查通過之範圍,經陳情人代表說明僅5.8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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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北市政府96年5月16日府授都規字第09632441500號函(如附件二)說明二略以:「有關旨揭報請貴部核定之都市計畫變更案,係源於原本臺北市立體育專科學校於85年經報奉教育部遵照行政院核定改制為體育學院,並自86年度起即進行相關籌辦作業;其中環境影響評估一節,經環保署同意以文化、教育設施項目提送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並在環境影響說明書內文載明未來將進行都市計畫變更為學校用地,為附加承諾方式有條件通過,並於88年11月奉環保署核定在案;今就體育發展與教學及相關市政建設與延續推動考量,爰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3條規定學校校地可開發面積至少5公頃之設立基準,且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則及範圍認定標準」相關規定,尚未達到應實施環評之規模,經本府96年8月6日府授教工字第09636071900號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准予免實施環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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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申請開發時,環境影響說明書中已載明用地仍為體育場用地。85年本府計畫將該場區作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使用,且因符合80年徵收計畫之計畫使用項目,故環保署同意以文化、教育設施項目提送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並在環境影響說明書內文載明未來將進行都市計畫變更為學校用地,以附加承諾方式有條件通過,目前即依原承諾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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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歷史背景而言,臺北市立體育學院自57年創校以來均為場校一家,校區係附屬在體育場用地內,民國80年通過之徵收計畫中預定在天母運動場內開發之體育設施,已包括開發體專學校教室範圍,故目前開發之設施ㄧ切均以原徵收計畫內容先進行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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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預算編列:依88年下半年度及89年度臺北市立體育學院歲出計畫提要及分之項目概況表(如附件三),有關天母校區新建工程基地位於士林區天母忠誠路,基地總面積為50,855坪,總工程經費5,962,438,445元,惟本案目前仍為體育場用地,並非學校用地,是否符合預算法第25條「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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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前項規定之支出,應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等相關規定。開發工程係編列89至98年度連續性工程預算,其總工程費59億6,243萬8,445元,業經市府編列送市議會於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審議通過,故該項計畫之預算業已完成法定程序,並依核定預算科目執行,符合預算法第2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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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核發建照執照情形:依臺北市政府96年5月16日府授都規字09632441500號函說明三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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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天母運動場新建工程』都市本案目前核發建照係於都市計畫使用分區「體育場用地」下,依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之內容,興建運動場及相關運動附屬設施(如:體育設計部份則經本府以89年3月28日北市都三字第8920433900號函准予核備,同意體育場用地興建運動場及相關運動附屬設施(體育館、體育訓練大樓);續於89年4月取得第一區工程建照,96年2月取得第二區工程建照,各項工程於取得建照後即依法陸續開工。」館、體育訓練大樓)而申請各期建照,各項工程於取得建照後始依規定陸續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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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實質計畫內容:前項意見釐清後,請臺北市政府就下列各點補充相關說明,由本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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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請臺北市政府慎重思考維持體育場用地,並選擇其他適當土地,作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校地,以利未來學校整體發展需要。依教育部頒規定,大學校地設立面積標準至少5公頃,並考量以往體育場、校合一,學校並無校地之歷史背景,本都市計畫變更案通過後,可符合部頒設校基準及實際使用需求,且另覓校地所需土地面積及開發經費龐大,本府並無其他資源及土地可供選擇。況未來學校校地與運動場用地結合,體育學院可提供專業體育人力管理,各項體育設施完成開發後,亦有助運動場館之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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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經評估後,仍必須選擇本案土地作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校地者,請依下列各點補充相關說明,並參酌「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11條規定,補充相關內容,重新修正主要計畫書。本案已參考「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11條規定補充主要計畫書相關內容,另補附交通衝擊影響評估報告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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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將民國85年教育部同意改制為體育學院未能及時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理由、相關機關協調過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係由教育部轉行政院環保署審查而非臺北市政府審查之緣由、教育部對全國體育學院規劃構想,以及臺北市政府對於市立大學教育之政策等。本都市計畫變更案自原臺北市立體育專科學校於85年報奉教育部遵照行政院核定改制為體育學院後,即進行相關籌辦作業;其中環境影響評估1節俟88年11月經環保署核定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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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並於91年編列都市計畫變更之經費預算,92年度通過預算,惟因故未能順利標脫,94年正式進入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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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本案係由臺市立體育學院提出申請,依大學法規定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同級之主管機關為環保署,故本案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係由教育部轉行政院環保署審查而非本府環保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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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教育部原有將全國體育學院整併之構想,惟本府經評估後,臺北市立體育學院仍以單獨設校或與市立教育大學整併方向發展,且教育部之構想目前已因故未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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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變更後該地區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與其服務水準、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之立法意旨(請以都市計畫區為計算依據),以及減少體育場用地補足措施等,請補充說明。以本府59年7月4日府工二字第29248號公告之「陽明山管理局轄區主要計畫案」及70年5月28日府工二字第21745號公告之「變更臺北市士林區、北投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通盤檢討)案」為檢討範圍,該檢討範圍內都市發展用地合計內約3,636.14公頃,而其內公園、綠地、廣場合計約364.03公頃(未含體育場用地16.8公頃),佔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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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縮小原公展計畫之變更範圍(167,958.65平方公尺)至84,663平方公尺作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原多用途草坪、戶外劇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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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經財團法人綠色消費者基金會方儉先生、天母臺北市民權益促進會3位代表及立法院田秋堇委員國會辦公室代表列席說明,經徵詢每位委員意見及充分討論後,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97年11月11日府都規字第097072259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一)考量本案變更後臺北市立體育學院校舍設置將受到管制,不會在剩餘體育場用地出現類似建築物,且為維持校園之開放性,未來學校不得設置圍牆,較不變更都市計畫為佳,請於計畫書敘明。
(二)本案新計畫名稱「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為符合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請修正為「大學用地(供臺北市立體育學院使用)」。
(三)有關建蔽率、容積率及總樓板面積等管制事項,請於細部計畫檢討時規定。至於計畫書中建蔽率不得超過50%之規定,請予以刪除。
(四)有關相關民眾質疑本案違反原來徵收目的、土地使用管制、環評法、預算法、違法核發建照及使用執照等,經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均合法,請於計畫書補充敘明。
(五)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一)、(二)-2、(二)-3等,經臺北市政府97年11月11日府都規字第09707225900號函送辦理情形對照表(如附表一),請將相關辦理情形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至於涉及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部分,請以都市計畫區全部計畫面積為計算依據,並補充相關數據說明,經檢討後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如有不足,請研提適當補足措施,納入計畫書敘明。
(六)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及相關機關建議意見:詳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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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議處理:
(一)有關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研提「本案目前為體育場用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應作體育相關設施使用,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且依下列徵收土地計畫書、土地使用管制、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預算編列及核發建照執照情形等相關說明,似有不一致或不符合規定之處」之意見,經市府依80年徵收土地計畫書認定本案體育場用地之土地使用管制為「棒球場、綜合體育館、小型體育館、田徑場、運動練習區、體專學校教室、停車場等」,相關辦理情形補充如附錄,本案如有涉及違反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環境影響評估法、預算法者,非屬本會權責,請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查處。
(二)至於本案是否有涉及其他不法行為之情事,非屬本會權責,請相關陳情人檢具具體資料,送交相關檢調單位依法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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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本會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期間接獲署名郭家華君之陳情意見,並納入公民團體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有案,因其中部分陳述內容無事實根據且涉及對方儉先生之人身攻擊,損及方儉先生個人聲譽,經方儉先生反映後,除已由本部營建署97年10月9日營署都字第0970060028號函刪除其部分陳情意見內容有案外,有關本案郭家華君陳情意見內容無事實根據部分,應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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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帶建議:
(一)有關非屬變更範圍之田徑場地,為保障鄰近居民使用權益,請臺北市政府將相關民眾期望納入考量,儘速與天母台北市民權益促進會及附近民眾協商確定管理規劃維護等相關事宜。
(二)有關人民團體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係由幕僚人員將各該陳情意見內容納入公民團體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供審議參考。為避免類似情形發生,有關公民或團體對於都市計畫案所提之陳情或建議事項,如有涉及個人人身攻擊、批評或謾罵等內容,可能涉及法律訴訟者,本部營建署得作適當之刪減後,再納入各該計畫案內供審議參考。
附表一本會專案小組97年9月8日聽取臺北市政府簡報「變更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一小段22-3地號等體育場用地(天母運動公園)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主要計畫案」第3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辦理情形表(其中建議意見(一)之辦理情形係將教育部及市府最新辦理情形納入)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辦理情形(一)變更都市計畫前提:
市府依80年徵收土地計畫書認定,本案體育場用地之土地使用管制為「棒球場、綜合體育館、小型體育館、田徑場、運動練習區、體專學校教室、停車場等」,現行開發行為符合上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惟教育部代表表示必須變更都市計畫為學校用地,始能符合「大學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3條大學設立基準之規定,請教育部正式行文明確敘明。一、教育部97年10月30日台體(一)字第0970200729號函針對本會專案小組會議研提修正意見如下:
(一)台北市立體育專科學校改制為體育學院,係依據當時之「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公立學校比照)及行政院85年6月6日台85教字第17868號函夏政務委員漢民審查結論辦理,並於85年6月28日完成行政程序。
(二)「大學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係該校改制後訂定發布(85年10月30日訂定發布,原名稱為「大學及分部設立標準」,96年2月13日修正全文時,名稱一併修正),爰該校改制當時並不適用上開辦法之規定,且都市計畫之變更亦與上開辦法第3條規定大學設立之基準無涉。
(三)校地是否須進行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事宜,係屬地方縣市政府都市計劃單位認定權責,惟為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精神及使校地得以開發建築,本部均告知學校應符合地方縣市都市計畫單位之要求,變更為適宜之使用分區以利於興建校舍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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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經臺北市政府97年11月20日府授都規字第09708460400號函略以:
(一)有關「體育場用地」是否須進行土地使用分區變更1節,先就都市計畫相關法令及本案辦理歷史背景,簡要說明如下:
1、經查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及本案原都市計畫書等,均未對「體育場用地」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僅「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得於地下及看臺下作多目標使用。
2、又臺北市立體育專科學校自早年體專報奉教育部遵照行政院核定改制為體育學院,同年本府於85年擇定天母運動場用地為校地,爰自86年度起即進行相關籌辦作業;其中環境影響評估1節,經環保署同意以文化、教育設施項目提送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並在環境影響說明書內文載明未來將進行都市計畫變更為學校用地,為附加承諾方式有條件通過,目前即依原承諾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
3、另臺北市立體育學院自早年體專創校以來均為場校一家,校區係附屬於體育場用地內,該校嗣於85年報奉教育部遵照行政院核定改制為體育學院後,並自88年10月12日起依大學法第36條訂有「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組織規程」,前開規程內訂定學校相關行政人員之編制員額,爰場校正式分家。
(二)承上,旨揭變更案除為強化該地區之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規範外,又考量原為場校合一發展迄今已場校分家之歷史因素,為落實校地管用合一之精神,併為履行環境影響評估之附加承諾,本變更計畫案實屬必要。
(二)變更都市計畫內容:
本案依88年環境影響說明書核定之計畫營運面積為16.8公頃(原體育場用地),開發興建面積為5.8公頃,為符合學校校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5公頃之規定,以及兼顧市民使用體育場設施之權益,有關本案擬變更體育場用地為台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規模,建議由8.4663公頃縮減為5.8公頃。惟如相關機關或公民團體仍有不同意見,請提委員會議討論決定本案申請變更範圍,已遵照小組委員審查建議,由8.47公頃縮減為5.82公頃,縮減變更後範圍及相關內容,請詳本案修正後主要計畫書圖(詳計畫書第5、11頁)。
2.本案原計畫體育場用地1.目前開發工程項目係在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及擬變更後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請就土地使用強度、土地使用項目、開發量體、使用對象、對當地公共設施、交通運輸、環境影響等,補充相關量化分析資料列表評估其優劣,並研提減緩環境衝擊及回饋社區相關措施,提請委員會討論決定。「體育場用地」下,依徵收計畫範圍執行,本案倘變更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使用方式仍然相同,其差異僅在體育場用地範圍內之5.82公頃變更為臺北體院用地後,該區域之管理機關由臺北市體育處變更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
2.本案變更後之開發量體已較民國88年環評核定計畫時所提報之量體為少,學校已進行減量開發,達到減緩對當地整體環境衝擊之目標。
3.另為維護本案變更範圍內建築配置需求及開放空間之協調,考量不大規模新增建築量體、保留已申請建築面積為原則,於主要計畫中訂定最大建蔽率之上限,以避免未來新增大規模之建築量體,相關之規定請詳修正後之主要計畫書第5頁。茲就本都市計畫案變更前後對周邊環境影響之優劣比較詳述於附件A(詳第12~15頁)。
3.本案變更後該地區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與其服務水準、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之立法意旨(請以都市計畫區為計算依據),以及減少體育場用地補足措施等,請補充說明,提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本府59年7月4日府工二字第29248號公告之「陽明山管理局轄區主要計畫案」及70年5月28日府工二字第21745號公告之「變更臺北市士林區、北投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通盤檢討)案」內容,都市計畫案有關公共設施之檢討,係以士林、北投區為檢討範圍,該範圍內都市發展用地合計內約3,636.14公頃,而其中公園、綠地、廣場合計約364.03公頃(未含體育場用地16.8公頃),佔10.01%,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
(三)爭議處理1.有關本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研提「本案目前為體育場用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應作體育相關設施使用,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且依下列徵收土地計畫書、土地使用管制、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預算編列及核發建照執照情形等相關說明,似有不一致或不符合規定之處」之意見,經市府依80年徵收土地計畫書認定本案體育場用地之土地使用管制為「棒球場、遵示辦理。
綜合體育館、小型體育館、田徑場、運動練習區、體專學校教室、停車場等」,相關辦理情形補充如附件,如有違反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環境影響評估法、預算法等,請依相關法定規定予以查處。
2.至於本案是否有涉及其他不法行為之情事,非屬本會權責,請相關陳情人檢具具體資料,送交相關檢調單位依法究辦。
(四)其他1.本案體育場用地之開發與行政院環保署原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不符者(如綜合體育館、體育館、活動中心等),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本案環保署原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之申請面積為16.80公頃,經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縮減面積為8.47公頃,已未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標準,經行政院環保署97年4月29日環署综字第0970031520號函示,變更內容後之開發行為若未達現行認定標準規定而無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申請變更開發行為,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免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2.本案體育場目前正在施工及變更都市計畫,在相關疑義未釐清前,請台北市政府考量可否暫緩施工,以杜紛爭。本案體育場用地範圍內進行之開發工程,均依建築法規規定領有建築執照,目前尚無違反法令應予暫緩施工之因素。
3.有關教育部同意籌設或升格之大專院校,如校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建議應先行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以避免爭議。後續遵示辦理。
4.相關民眾如仍有陳情意見,請以書面意見送請本署,納入本計畫審議參考。遵示辦理。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1.天母台北市民權益促進會2007年4月30日(07)天權字第0430號函陳情基於違反原來徵收目的、違有關人民團體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已納入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意見回覆,相關內容請詳附件B(詳第16~22頁)(略)。
反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違法環評法、違反公共安全、剝奪地區公共財、剝奪市民運動權益、濕地不適合深度開挖等,嚴重違法侵犯市民權益,堅決反對「變更台北市士林區三玉段一小段22-3地號等體育場用地(天母運動公園)為台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主要計畫案」,地目不能變更,追究違法失職人員,立即停工,並希望能充分參與本部都委會表達意見乙案。
2.有關本會96年5月22日第659次會議審議時,天母臺北市民權益促進會4位代表意見(黃世豐先生:本案違反徵收目的使用,未開放公共眾使用,未經都市計畫變更即大興土木,應勒令停工。邱澄清先生:環評審查結論為文教設施,且預算科目為學校,與本案體育設施不同。王百祿先生:建議不要通過本案。楊麗美女士:26000人連署反對變更為學校,學校不宜放在高度開發地區,且已提告相關人員。)、臺北市議會顏議員聖冠意見(建議應找尋適當解決方案,以培育體育選手)、天母地區居民4位代表意見(孫彩麗女士:有關公共安全及鄰損問題,應加以重視。
魏先生:贊成體育學院進駐,學校與社區發展會密切結合,並尊重專業判斷。郭家驊先生:天母臺北市民權益促進會不能代表全部天母居民意見。莊同上。
林貴先生:尊重專業審查。)、立法院田委員秋堇代表意見(有關違法失職應處理,環評審查結論中規模及設施,與本案體育場興建計畫是否相符)、臺北體院代表意見(賴政秀女士:希望理性溝通,尊重專業審查。)等乙案。
3.立法院田秋堇委員國會辦公室2007年6月6日九六堇字第960606號函有關天母運動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與相關都市計畫變更違法等事宜,懇請本部依法儘速處理及函復乙案。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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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茲就本部96年5月2日台內營字第0960067590號函示台北市查明「變更天母運動公園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即先行發照乙事,請本部提出北市府是否依本部69年3月4日69台字第2583號函「有關失職人員如有涉及刑責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者外,應依照公務人員獎懲有關規定嚴予議處」及本部80年11月8日台內台內營字第8078964號函「…其所核發之建照並應予吊銷,…」。請儘速以書面函覆處理細節及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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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之根源在於環保署88年11月核可之「台北市體育學院天母校區新建工程環境說明書」,請本部查明該說明書所核可之量體與同上。
「台北市天母運動公園場新建工程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第一次變更」內容之差異,並儘速函覆違反法令之情形。
4.立法院田秋堇委員國會辦公室方儉先生96年6月21日傳真行政院環保署有關台北體育學院違反環評案的處分執行現況及按日連續處分的原則、日期之相關資料乙案。同上。
5.立法院田秋堇委員2007年11月19日強烈建議依法駁回「變更台北市士林區三玉段一小段22-3地號等體育場用地(天母運動公園)為台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主要計畫案」,並要求北市府追究相關失職人員行政、刑事責任乙案。同上。
6.財團法人綠色消費者基金會96年12月5日傳真文件,檢送該會告發台北市政府相關單位、人員偽造公文書罪告發狀,請提供都委會專案小組參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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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經臺北市政府依前2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以97年8月25日府都規字第097340684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件),經充分討論後,建請市府於文到1個月內,依下列各點修正計畫書、圖,正式行文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部分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逕提委員會議討論。
(一)變更都市計畫前提:市府依80年徵收土地計畫書認定,本案體育場用地之土地使用管制為「棒球場、綜合體育館、小型體育館、田徑場、運動練習區、體專學校教室、停車場等」,現行開發行為符合上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惟教育部代表表示必須變更都市計畫為學校用地,始能符合「大學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3條大學設立基準之規定,請教育部正式行文明確敘明。
(二)變更都市計畫內容:
1、本案依88年環境影響說明書核定之計畫營運面積為16.8公頃(原體育場用地面積),開發興建面積為5.8公頃,為符合學校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5公頃之規定,以及兼顧市民使用體育場設施之權益,有關本案擬變更體育場用地為台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規模,建議由8.4663公頃縮減為5.8公頃。惟如相關機關或公民團體仍有不同意見,請提委員會議討論決定。
2、本案原計畫體育場用地及擬變更後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請就土地使用強度、土地使用項目、開發量體、使用對象、對當地公共設施、交通運輸、環境影響等,補充相關量化分析資料列表評估其優劣,並研提減緩環境衝擊及回饋社區相關措施,提請委員會討論決定。
3、本案變更後該地區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與其服務水準、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之立法意旨(請以都市計畫區為計算依據),以及減少體育場用地補足措施等,請補充說明,提委員會討論決定。
(三)爭議處理:
1、有關本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研提「本案目前為體育場用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應作體育相關設施使用,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且依下列徵收土地計畫書、土地使用管制、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預算編列及核發建照執照情形等相關說明,似有不一致或不符合規定之處」之意見,經市府依80年徵收土地計畫書認定本案體育場用地之土地使用管制為「棒球場、綜合體育館、小型體育館、田徑場、運動練習區、體專學校教室、停車場等」,相關辦理情形補充如附件,如有違反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環境影響評估法、預算法等,請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查處。
2、至於本案是否有涉及其他不法行為之情事,非屬本會權責,請相關陳情人檢具具體資料,送交相關檢調單位依法究辦。
(四)其他:
1、本案體育場用地之開發與行政院環保署原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不符者(如綜合體育館、體育館、活動中心等),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有關規定辦理變更。
2、本案體育場目前正在施工及變更都市計畫,在相關疑義未釐清前,請臺北市政府考量可否暫緩施工,以杜紛爭。
3、有關教育部同意籌設或升格之大專院校,如校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建議應先行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以避免爭議。
4、相關民眾如仍有陳情意見,請以書面意見送請本署,納入本計畫案審議參考。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天母台北市民權益促進會2007年4月30日(07)天權字第0430號函陳情基於違反原來徵收目的、違反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違反環評法、違反公共安全、剝奪地區公共財、剝奪市民運動權益、溼地不適合深度開挖等,嚴重違法侵犯市民權益,堅決反對「變更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一小段22-3地號等體育場用地(天母運動公園)為臺北市立體育學院用地主要計畫案」,地目不能變更,追究違法失職人員,立即停工,並希望能充分參與本部都委會表達意見乙案。陳情人已於96年6月13日、11月20日、97年9月8日列席本專案小組說明,有關陳情事項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一、二、三、四辦理,並請臺北市政府持續與相關陳情人溝通說明。
2有關本會96年5月22日第659次會議審議時,天母台北市民權益促進會4位代表意見(黃世豐先生:本案違反徵收目的使用,未開放公共眾使用,未經都市計畫變更即大興土木,應勒令停工。邱澄清先生:環評審查結論為文教設施,且預算科目為學校,與本案體育設施不同。王百祿先生:建議不要通過本案。楊麗美女士:26000人連署反對變更為學校,學校不宜放在高度開發地區,且已提告相關人員。)、臺北市議會顏議員聖冠意見(建議應找尋適當解決方案,以培育體育選手)、天母地區居民4位代表意見(孫彩麗女士:有關公共安全及鄰損問題,應加以重視。魏先生:贊成體育學院進駐,學校與社區發展會密切結合,並尊重專業判斷。郭家驊先生:天母台北市民權益促進會不能代表全部天母居民意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一、二、三、四辦理。
見。莊林貴先生:尊重專業審查。)、立法院田委員秋堇代表意見(有關違法失職應處理,環評審查結論中規模及設施,與本案體育場興建計畫是否相符)、臺北體院代表意見(賴政秀女士:希望理性溝通,尊重專業審查。)等乙案。
3立法院田秋堇委員國會辦公室2007年6月6日九六堇字第960606號函有關天母運動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與相關都市計畫變更違法等事宜,懇請本部依法儘速處理及函復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