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971-審議事項-第14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部分公園用地為機關【國防】用地(專供德掛營區-彰化忠靈塔使用))案」。
會議紀錄id
MOIO6971
案件id
J1AVSS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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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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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7月11日第179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97年8月13日府建城字第0970165639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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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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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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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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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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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提本會97年9月23日第691次會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聽取彰化縣政府簡報,並研提具體初步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梅英(召集人)、楊委員重信、賴委員美蓉、王委員小璘及傅委員增渠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分別於97年10月21日、97年11月7日(含赴現場勘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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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實施進度與經費表」內有關整建經費額度,請查明修正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彰化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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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變更基地土地權屬為國有,管理機關為國防部軍備局,基地範圍現有國軍彰化忠靈塔、涼亭、牌樓、紀念碑等相關設施,該設施自民國51年起即設置於現址,任務為執行國軍陣(死)亡官兵之遺骸靈骨之安厝。由於該忠靈塔設施預計於民國99年使用完畢,故配合「國軍96-100年度兵力整建計畫」,預估50年內之需求,辦理「彰化忠靈塔側殿增建工程」,申請變更公園用地(面積1.8082公頃)為機關(國防)用地,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依據彰化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變更後公園用地面積尚超過「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檢討標準規定1.8公頃,惟查本計畫區公園用地皆集中東南側之八卦山上,為維護八卦山優良之環境品質及提供彰化市民公共戶外遊憩空間,爾後本計畫八卦山地區如有類似涉及公園用地調整之都市計畫變更案件,建請彰化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辦理通盤檢討,俾做整體考量規劃,不宜再循都市計畫法第27條辦理個案零星變更。二、本案原來計畫係「風景區」,於民國93年辦理彰化市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公園用地」,目前基地並未對外開放使用,本案變更後將來申請建築時,變更範圍內除配合「彰化忠靈塔側殿增建工程」所需建築面積外,其餘部分應配合八卦山風景區自然景觀及週遭環境,儘量維持現有地形、地貌及加強綠美化,並開放提供民眾使用,實質增加戶外休憩空間,納入計畫書供執行之參據,以資完備。三、本案應將基地分析、交通分析、停車需求分析、公共開放空間等資料及擬增設設施之空間配置概要(配置示意、量體規模、使用強度)及經營管理等基本資料,納入計畫書。四、參據國軍後備司令部列席代表意見,本案係因應國防設施之需要而辦理變更,為符合實際需求,故將案名修正為「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部分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供國防設施使用))案」。八、報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