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971-審議事項-第3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員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971
案件id
WkGya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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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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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12月26日第39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宜蘭縣政府96年10月29日府建城字第0960140913號函及97年3月4日府建城字第097002741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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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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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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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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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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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秋綿、洪前委員啟東、周委員志龍、賴委員碧瑩及孫委員寶鉅等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林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於97年5月20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並經內政部營建署於97年5月29日以營授辦審字第0973580314號函送初步建議意見),惟宜蘭縣政府迄今已逾6個月尚未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到部,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爰提會報告。
決定:洽悉,並退請宜蘭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7年5月20日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辦理後再送部核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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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請宜蘭縣政府依下列各點以對照表方式補充書面資料到署,俾供本會專案小組下次會議研提建議意見之參考。一、計畫性質及整體發展構想:請補充本計畫區發展構想及示意圖,包括土地使用規劃構想、交通運輸系統路網(含道路交通服務水準、大眾運輸系統等)、自然資源保育構想(如:水圳、埤塘等)、本計畫區周邊重大建設計畫示意圖、以及本計畫區與宜蘭市等周邊都市發展之關聯性等整體性事項,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引導。二、公共設施用地: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9000人核算,兒童遊樂場面積不足0.31公頃,停車場面積不足1.02公頃,故建請宜蘭縣政府妥為調整補充;又公園用地、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5.97%,遠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規定,如有上開條文所述之特殊情形,亦請補充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三、都市計畫圖重製部分:
(一)查本地區都市計畫圖由於使用多年,而與發展現況不符,乃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有關重製展繪原則及疑義處理結果亦請納入計畫書內,以符實際。
(二)請補充各類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及計畫區總面積重製前、後面積對照表。
(三)本計畫區如有因都市計畫圖重製後需配合辦理變更都市計畫者,建議應儘速納入本次通盤檢討案中併同辦理,避免產生後續都市計畫執行疑義。四、都市防災計畫:請補充本計畫區歷年災害發生類型、自然或人為災害狀況、發生頻率、危害程度及災害潛勢分析等資料,並針對地方特性妥為規劃相關之防災、救災設施,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作為執行之依據。五、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六、事業及財務計畫:案內擬變更之抽水站用地、溝渠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應納入本案事業及財務計畫,詳予載明其土地取得方式及經費來源,以利後續執行。七、回饋部分: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須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請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八、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附表二。(增修條文部分,請加劃底線,以利審查。)十、計畫書應加強補充事項:
(一)請查明本計畫區內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及既成道路檢討情形,並應將處數、面積、相關計畫內容及後續開發實施情形及執行課題與因應對策,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規定,針對計畫地區內之既成道路,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
(三)請參考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補充下列各項有關本計畫地區之基本環境調查及現況分析,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
1.本計畫區內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分布概況、現況分析及現況照片說明。
2.本計畫區人口成長統計資料請更新至最近年度。
(四)請補充本計畫區經本次通盤檢討後之整體效益。
十一、後續應辦事項:
(一)本案都市計畫圖業重新製作完成,並為本次通盤檢討作業之基本圖,後續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規定,將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
(二)本案擬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草案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本案經本部都委會審決後,應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准予通過;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三)本案宜蘭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二、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區內有多處河川、水利整治計畫,爰建議下次會議邀請相關之水利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說明,以資完備。
附表一變更員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1本計畫計畫年期民國85年民國110年計畫年期已屆,配合北部區域計畫二通(草案)調整計畫年期。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一機關用地(1.40)住宅區(附)(1.40)機二機關用地(2.15)22、、人機二西北側農業區(1.60)公園用地(3.75)1.原使用單位(陸軍6581部隊)將搬遷至紅柴林營區,原營區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後,納入「國軍老舊營舍改建基金」辦理。
2.配合行政院90年1月4日協商宜蘭縣南機場案會議結論辦理。
3.為串聯員山公園,將宜蘭河右岸機關用地(機二)與農業區合併為公園用地。
4.變更後住宅區(附)之界線以國有土地地籍線為準。
1.機一變更範圍:
外員段87-1、91-1與94地號等3筆土地。
2.本案附帶條件如下:為符合土地變更之公平原則,應相對捐贈面積約1.38公頃之公共設施用地,捐贈土地以機(二)及部分農業區變更為公園用地。本案請縣府依下列各點補充相關資料及說明,提下次會議簡報:
1.請補充本計畫區住宅區之供需及現況開闢情形。
2.本案應捐贈之土地面積係1.38公頃,或機(二)及部分農業區變更為公園用地部分,面積共3.75公頃?以及本案回饋部分是否符合縣府通案性處理原則?請說明釐清。
3.本案如經委員會審決通過,涉及回饋部分,應由宜蘭縣政府或鄉公所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農業區(0.04)住宅區(0.03)道路用地(0.07)33計畫區北側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2)配合道路開闢現況及鄰近土地使用分區予以調整變更。
本案建議除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部分,應有適當的回饋措施,如無須回饋亦請將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4計畫區東側加油站用地加油站用地(0.13)公用事業專用區(供加油站使用)(0.13)1.統一名稱及配合加油站民營化。配合該事業單位實際使用性質調整變更。
2.配合中油公司整體使用需求與土地權屬範圍。
3.變更範圍完整,變更後不妨礙鄰近土地使用且不影響他人權益。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法令作商業使用時,其回饋規定參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本案請縣府依下列各點補充相關資料及說明,提下次會議簡報:
1.請補充說明擬增加之商業使用項目為何?以及其回饋部分是否符合縣府通案性處理原則?2.有關上開回饋措施,應由縣府或鄉公所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中規定,以利執行,否則建議仍維持原計畫使用項目功能。
3.新計畫名稱建議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
55機四用地(供衛生所使用)機關用地(0.32)機關用地(0.32)除現況已興闢完成之衛生所保留為機關用地外,其餘機關用地刪除公共設施用地之指定用途。變更後之編號為機十。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66機九用地機關用地(0.05)公用事業專用區(供郵政事業使用)(0.05)現況為郵局使用,配合該事業單位實際使用性質調整變更。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法令作商業使用時,其回饋規定參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本案請縣府依下列各點補充相關資料及說明,提下次會議簡報:
1.請補充說明擬增加之商業使用項目為何?以及其回饋部分是否符合縣府通案性處理原則?2.有關上開回饋措施,應由縣府或鄉公所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中規定,以利執行,否則建議仍維持原計畫使用項目功能。
3.新計畫名稱建議修正為「郵政專用區」。
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77機八用地機關用地(0.17)公用事業專用區(供電信事業使用)(0.17)為統一名稱及配合電信局民營化,依據該事業單位實際使用性質調整變更。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法令作商業使用時,其回饋規定參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請縣府查明本案中華電信用地是否另案辦理專案通盤檢討中?並提下次會議說明。
88機三用地機關用地(0.60)自來水事業用地(0.60)現況為自來水公司使用,配合該事業單位實際使用性質調整變更。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99慈惠路南側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2)慈惠路未依現況向兩側平均拓寬劃設,致使該路南側住戶權益受損。依現況道路向兩側平均拓寬劃設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縣府查明本案變更後是否影響周邊民眾權益,並請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
2.本案擬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部分,應有適當的回饋措施,如無須回饋亦請將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1011計畫區北側農業區(0.22)抽水站用地(一)(0.22)配合宜蘭河堤後排水工程,增加二處抽水站用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111計畫區北側農業區(0.28)抽水站用地(二)(0.28)配合宜蘭河堤後排水工程,增加二處抽水站用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消防局東側住宅區(0.21)農業區(0.42)內員山地區住宅區(0.17)溝渠用地(0.80)在保有地區既有產業紋理,以及為保留既有水圳避免人為加蓋及佔用公有土地前提下,將既有水圳部分變更為溝渠用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319計畫區內商業區北側市場用地市場用地(0.38)商業區(附)(0.38)配合現地使用狀況、整體發展與使用性,將原市場用地以附帶條件變更為商業區。
本案附帶條件如下:
1.全區應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並應回饋變更土地範圍之55%土地作為廣場(停)使用及開闢完成。
2.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前,應提具開發計畫經縣都委會審查核准,並完成公共設施捐贈及開闢完竣。
3.開發計畫必備事項文件,請參考土管要點規定。本案請縣府依下列各點補充相關資料及說明,提下次會議簡報:
1.本案變更後,商業區之總面積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9條之規定。
2.本案涉及回饋部分是否符合縣府通案性處理原則。
3.本案如經委員會審決通過,涉及回饋部分,應由宜蘭縣政府或鄉公所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1420機六用地機關用地(2.01)休閒專用區(附)(2.01)1.為配合內員山溫泉區整體規劃,將原機六用地(宜蘭軍醫院)變更為休閒專用區。
本案附帶條件如下:
1.應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
2.全區應留設40%公共設施用地,其餘可建築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
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前,應提具開發計畫經縣都委會審查核准。
3.開發計畫必備事項文件,請參考土管要點規定。本案請縣府依下列各點補充相關資料及說明,提下次會議簡報:
1.請補充有關擬變更後休閒專用區之具體開發構想或開發計畫。
2.本案變更土地之權屬或管理機關。
3.有關本案之開發主體、開發期程、具體之開發方式及事業與財務計畫。
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農業區(2.66)公園用地(2.66)1522基地東北側農業及住宅區住宅區(0.31)廣場用地(0.31)1.保有未來北機場土地再利用契機(遷建辦公室暫定基地),將既有農業區變更為公園用地;住宅區變更為廣場用地。
2.為達成整體活動串聯與發展,串聯至員山機堡之公有地(原住宅區)變更為廣場用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623基地東北側農業區農業區(1.25)道路用地(1.25)因應未來西環道路興闢,以目前定線範圍將既有農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係屬台二庚線路線之一部,因交通部公路總局擬修正原台二庚線40米道路為25米,故需配合修正本案變更範圍及面積,爰請縣府提供修正後之變更範圍、面積及整體路線圖後,提下次會議簡報。
-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一比例尺一千分一1.原都市計畫為民國60年發布實施,比例尺為三千分之一,精度無法符合目前規劃需求,其地形地物與現況已不符,無法反應都市發展現況。
2.本次檢討採用民國88年新測比例尺一千分之一地形圖為基本圖轉繪都市計畫內容,並依縣府二次重製轉繪研商會議決議更新都市計畫圖。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全區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本次檢討修訂條文。
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附表二變更員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現行計畫條文縣都委決議後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三及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配合內政部89年12月29日修訂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修正。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維持原計畫。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三、商業區依下列規定管制:
1.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2.商業區以附帶條件方式開發者,應全區整體開發,開發者應捐贈全區55%土地作為廣(停)用地及完成開闢,並於完成土地捐贈後,始得申請建築執照,捐贈後剩餘之可建築土地依商業區使用管制規定辦理。
全區整體開發計畫[含廣(停)劃設之區位]應先提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通過。
3.商業區(附)開發計畫書、圖應表明事項如下:
(1)計畫地區範圍及其面積。
(2)開發單位、同意參與整體開發地主名冊及開發同意書。
(3)發展現況分析。
(4)土地使用計畫、都市設計及建築物配置計畫。
(5)公共設施建設計畫。
(6)事業及財務計畫。
(7)實施進度。
(8)街廓內部安全設計、維生系統及防災計畫。
(9)環境保護計畫。
(10)景觀計畫。
(11)其他。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市場用地為商業區(附)並增訂條文。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3案,下次會議繼續討論。四、公用事業專用區(供電信使用)供電信及其相關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專用區內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法令申請作商業使用時,應依下列公式計算繳納公用設施兼營商業使用回饋代金後,始得申請建築執照及增訂條文。
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變更機關用地為公用事業專用區(供電信使用)。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7案,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現行計畫條文縣都委決議後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繳納代金公式:(申請商業使用樓地板面積÷2÷申請基地容積率)×基地平均公告現值×1.4五、公用事業專用區(供加油站使用)供加、儲油及其相關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專用區內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法令申請作商業使用時,應依下列公式計算繳納公用設施兼營商業使用回饋代金後,始得申請建築執照及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繳納代金公式:(申請商業使用樓地板面積÷2÷申請基地容積率)×基地平均公告現值×1.4增訂條文。
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加油站用地為公用事業專用區(供加油站使用)。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4案,下次會議繼續討論。六、公用事業專用區(供郵政使用)供郵政及其相關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專用區內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法令申請作商業使用時,應依下列公式計算繳納公用設施兼營商業使用回饋代金後,始得申請建築執照及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繳納代金公式:(申請商業使用樓地板面積÷2÷申請基地容積率)×基地平均公告現值×1.4增訂條文。
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變更機關用地為公用事業專用區(供郵政事業使用)。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6案,下次會議繼續討論。七、休閒專用區依下列規定管制:
1.休閒專用區應整體開發,申請開發時應劃設40%公共設施用地(其中公園佔30%及停車場佔10%),餘60%可建築土地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
2.休閒專用區允許使用項目如下:
(1)旅館業:(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分類)J901旅館業J901011觀光旅館業依發展觀光條例之規定,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增訂條文。
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變更機關用地為休閒專用區。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4案,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現行計畫條文縣都委決議後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務之營利事業。
J901020一般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
(2)餐飲業:(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分類)F501飲食業F501030飲料店業凡從事茶、咖啡、冷飲、水果等點叫後供應顧客飲用之行業。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冷飲店等。
F501050飲酒店業凡從事含酒精性飲料之餐飲供應、但無提供陪酒員之行業。
包括啤酒屋、飲酒店等。
F501060餐館業凡從事中西各式餐食供應點叫後立即在現場食用之行業。如中西式餐館業、日式餐館業、泰國餐廳、越南餐廳、印度餐廳、鐵板燒店、韓國烤肉店、飯館、食堂、小吃店等。包括盒餐。
F501990其他餐飲業凡從事F501030至F501060細類外之其他餐飲供應之行業。如伙食包作、辦桌等。
(3)其他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核准者。
3.基地申請整體開發時應提具整體開發計畫,並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前項所指整體開發計畫書圖,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表明及製作外,應包括:基地環境分析、土地使用計畫、交通運輸計畫、空間配置計畫、建築造型計畫(高度、樣式、色彩、材質)、防災避難計畫、水土保持計畫、污染防治計畫(水污染防治、廢棄土處理、環境保護設施等)、景觀美化計畫(植栽綠化、夜間照明等)、事業經營及財務管理計畫等。
整體開發計畫書,除文字、圖表說明外,應檢附整體開發計畫圖,其比例不得小於六百分之ㄧ。
4.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3層樓或10.5公尺,建築物應以斜屋頂設計,斜率不得小於25%,覆蓋率不得小於1/2建築面積。
5.本專用區不適用第十四點第(一)、(二)、(三)項之獎勵容積規定。
現行計畫條文縣都委決議後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八、農業區除依下列規定管制外,其餘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辦理。
農業區農舍之簷高不得超過三層(10.5公尺)。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220平方公尺。並應以斜屋頂設計,其斜率不得小於25%,覆蓋率不得小於1/2。
農業區建地目土地之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三層(10.5公尺),建蔽率不得大於50%,並應以斜屋頂設計,其斜率不得小於25%,覆蓋率不得小於1/2。八、農業區除依下列規定管制外,其餘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辦理。
農業區農舍之簷高不得超過三層(10.5公尺)。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220平方公尺。並應以斜屋頂設計,其斜率不得小於25%,覆蓋率不得小於1/2。
農業區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第1項申請建築者,不得超過三層(10.5公尺),建蔽率不得大於50%,並應以斜屋頂設計,其斜率不得小於25%,覆蓋率不得小於1/2。
修正條文內容。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四、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九、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調整條文順序。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十、社教用地以供社區活動、社區文教及其相關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退縮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增訂條文。
配合90年2月13日發布實施之「變更員山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農業區為社教用地)案」有關規定辦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自來水事業用地以供自來水事業及其相關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增訂條文。
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變更機關用地為自來水事業用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五、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國小用地容積率不得大於120%;國中用地容積率不得大於150%。十二、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國小用地容積率不得大於120%;國中用地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調整條文順序。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現行計畫條文縣都委決議後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十三、公園用地及兒童遊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15%,容積率不得大於30%。增訂條文。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六、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刪除。
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加油站用地為公用事業專用區(供加油站使用)。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七、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若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開發時,其容積率不得大於240%。刪除。
變更後已無此分區,爰予刪除。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3案,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四、抽水站用地之建築物及土地依下列規定:
1.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2.建築基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3.建築基地如屬情形特殊者,經提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者,依審議決議辦理。增訂條文。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九、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辦理。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無需特別規定,爰予刪除。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十、(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
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十五、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設置公益性設施及促進綠建築與無障礙化環境之塑造,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1.建築物提供或捐獻供私人捐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用語增訂並調整條文順序。本案建議除請補充變更理由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現行計畫條文縣都委決議後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不計入法定容積計算。
2.為鼓勵基地大面積之開發,創造良好都市環境景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超過3,000㎡以上,得獎勵法定容積率之10%。
3.建築物設計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規定及無障礙化環境者,得獎勵法定容積率之10%。
4.建築基地依相關法令申請之各種容積獎勵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原基地法定容積率之20%。
十六、本計畫區內除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及指定留設騎樓地區外,應依下列規定建築退縮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增訂條文。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現行計畫條文縣都委決議後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分區及使用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建築基地面臨道路未達8公尺者,應自建築線退縮2公尺以上建築;面臨8公尺以上道路者,應自建築線退縮3.64公尺以上建築;面臨溝渠用地應自地界線退縮2公尺以上建築。對於雙面臨接道路之角地,如無法依合理使用機能配置建築者,以個案提請大會審查。
其他使用分區(或專用區)及公共設施(或公公用事業)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面臨溝渠用地應自地界線退縮2公尺以上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築線2公尺範圍內應維持供公眾通行。
設置退縮地後,免再留設騎樓。
十七、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1部汽車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1部汽車停車空間。增訂條文。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1/2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十八、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1/2以上,種植花草樹木。調整條文順序。
條文內容文詞修正。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九、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增訂條文。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