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971-審議事項-第13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花蓮都市計畫(公園「I-13」用地部分為機關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6971
案件id
hyxN5c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1月29日第118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96年7月6日府城計字第0960099273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表。
-
六、本案經提本會96年8月21日第665次會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並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王委員秀娟(召集人)、林前委員俊興、楊委員重信、王委員小璘及劉前委員宗勇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分別於96年9月27日及97年1月8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經花蓮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後,以97年11月3日府城計字第0970166256號函送補正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實施進度及經費表」請依規定格式修正外,其餘准照花蓮縣政府97年11月3日府城計字第0970166256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及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係因花蓮市清潔隊現址因位於計畫區南側花蓮六期重劃區內鄰近南濱公園,為避免長期影響南北濱公園至七星潭之帶狀觀光區域景觀發展,故將該清潔隊現址遷移至計畫區北側美崙工業區旁之公園用地,擬變更部分公園用地(面積2公頃)為機關用地,核屬需要,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本案經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係供花蓮市清潔隊辦公廳舍、環保車輛保養、停車場、資源回收場等使用,並擬將該基地建造成為東部最完善之環保園區,故將來規劃設計時請妥為考量下列各點,並納入計畫書。
(一)本變更基地應配合鄰接之公園用地一併作整體規劃,基地與公園用地間不得有圍籬(綠籬除外)及圍牆之設置。建物造型、交通進出動線規劃、植被等應與整體公園環境相結合。
(二)本變更基地將來環保車輛、資源回收車輛與一般車輛之出入動線、開放區與非開放區應予區分及分別規劃。並為落實基地排水、增加透水舖面及符合綠建築標章等,應將上敘規定事項納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二、計畫書請補充及修正下列各事項:
(一)本案變更後公園用地是否足夠及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檢討規定?請於計畫書中敘明。
(二)計畫書內法令依據誤植及土地使用面積分配對照表不符部分,請予以修正。
(三)計畫書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名稱修正為「實施進度及經費」,並將實施進度、開闢經費來源等事項依分年方式表列修正。
(四)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所訂,機關用地面臨道路二側綠帶植栽及建築退縮規定,請縣政府依實際需求予以修正。另有關基地開發強度,應依實際需求適度調低容積使用強度。
(五)計畫案名請修正為「變更花蓮都市計畫(部分公園「I-13」用地為機關用地『供花蓮市清潔隊使用』)案」,以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