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011-審議事項-第19案:台中縣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大里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擴大都市計畫部分)案」。
會議紀錄id
MOIO7011
案件id
E2knOT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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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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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85年7月20日第23屆第2次會、86年1月29日第24屆第1次會、87年4月23日第25屆第1次會及87年10月9日第25屆第4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89年1月6日88府工都字第364505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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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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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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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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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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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辛前委員晚教召集翁前委員金山、侯前委員錦雄、陳前委員銀河及張前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並業於89年2月29日、89年7月10日、90年3月29日召開3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經本會90年5月8日第508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並除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及決議文三部分再另案提會討論外,其餘先行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略)」,案經台中縣政府依照上開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先行報請本部以90年12月27日台九十內營字第9017982號函核定上開通盤檢討案,及台中縣政府以91年1月10日府建城字第09037351503號公告發布實施各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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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經本會專案小組於90年11月27日、91年6月5日續開第4、5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再提本會91年6月25日第536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有關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部分,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後,再行提會討論。」。案准台中縣政府91年10月7日函報補充資料到部,及經本專案小組91年10月22日召開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再提本會91年12月3日第548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請原專案小組就91年10月22日審查意見及左列各點再詳予審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爰本擴大地區之新訂都市計畫案再交由本會專案小組分於91年12月20日、92年3月19日召開2次審查會議,及案准台中縣政府92年5月9日府建城字第0920116637號函送補充資料到本部營建署,爰再提本會92年6月10日第561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擴大都市計畫案除配合大里溪整治工程用地部分,究應劃設為「河川區」抑或「河道用地」,因涉及本部86年1月6日台內營字第8672021號函示規定之事實認定,由本會原專案小組會同經濟部水利署及台中縣政府赴現場勘查確定外,其餘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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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嗣因辛前委員晚教、翁前委員金山於92年6月30日屆滿卸任,爰本會專案小組改由何前委員東波召集彭委員光輝、王前委員大立、汪前委員桂生、張前委員元旭等組成,並於92年7月15日赴現場勘查、92年9月19日召開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審查意見。案准台中縣政府93年1月5日府建城字第0920350220號函送補充資料到本部營建署,爰再提本會93年3月2日第580次會議審決:「一、本案『河川區』範圍線應由台中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及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0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予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二、本擴大都市計畫案,請台中縣政府依上開決議及本會92年6月10日第561次會議決議事項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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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惟有關本案「河川區」範圍線認定,台中縣政府依本會93年3月2日第580次會議審決,以93年7月5日府建城字第0930164414號函請經濟部水利署迅即確定河川區範圍境界線,惟未獲水利主管機關認定,致都市計畫核定書圖仍無修正之依據。案准台中縣政府94年10月24日府建城字第0940288574號、94年11月22日府建城字第0940310009號及95年1月11日府建城字第0950006282號函送補充資料到部,前再提本會95年3月7日第628次會議決議:「本案前經行政院83年6月23日台83內字第23932號函原則同意辦理擴大都市計畫之目的與理由,係為透過辦理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大里溪整治工程用地及中投快速道路與生活圈3、4號線道路用地,惟本案自89年1月6日報部,歷經本會508次、536次、548次、561次及580次會議審議迄今,其原擴大都市計畫草案構想及社會經濟環境已有急遽變遷,為符合行政院函同意辦理擴大都市計畫之意旨,請台中縣政府針對擬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內目前尚未取得重大公共工程之私有土地面積規模、擬取得方式與對策、財務計畫構想等研提補充圖說及相關資料,再行報部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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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案經台中縣政府依上開決議辦理並提經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8月13日第34屆第4次會議審議通過,嗣准該府96年10月15日府建城字第0960286796號函檢送修正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前委員光輝(召集人)、周委員志龍、賴委員美蓉、陳前委員麗春及孫前委員寶鉅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6年11月19日、97年9月26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因彭召集人於97年12月31日任期屆滿,經再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召集人)、周委員志龍、林委員秋綿、黃委員萬翔、羅委員光宗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8年1月6日、1月20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嗣准台中縣政府98年2月12日府建城字第098004115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後,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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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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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臺中縣政府98年2月12日府建城字第098004115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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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據臺中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為配合大里溪整治工程,提供區域性防洪功能,本計畫案劃設河川區145.43公頃及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12.38公頃,合計147.81公頃,其為天然河川流域範圍,無法提供作為都市發展腹地,應屬非都市發展用地,情形特殊;且大里市公所刻正辦理大里溪兩側高灘地綠美化工程及親水設施之規劃作業,未來可提供居民休閒遊憩及親水空間環境,尚屬實情。是以,有關本計畫案擬劃設公園綠地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占計畫總面積398.98公頃之6.75%,如考量本計畫案特殊情形,不計入上開河川區土地147.81公頃,則占計畫總面積241.17公頃之11.17%乙節,原則同意臺中縣政府引用都市計畫法第45條後段「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規定,補充有關本計畫案「特殊情形」之說明,並請納入計畫書敘明,俾利查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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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按行政院83年6月23日台83內字第23932號函原則同意辦理擴大大里都市計畫(面積603.49公頃)部分,歷經本會508次、536次、548次、561次、580次及628次會議尚未審決通過,其中第628次會議決議略以:「針對擬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內目前尚未取得重大公共工程之私有土地面積規模、擬取得方式與對策、財務計畫構想等研提補充圖說及相關資料」,案經台中縣政府依上開決議文及本會專案小組4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如附件1、2、3),重新微調修正原擴大都市計畫為607.23公頃,其中擬劃設為農業區202.12公頃、已發展地區193.68公頃(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優先發展地區211.43公頃(辦理區段徵收範圍)等3部分;據台中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考量現行大里都市計畫區發展率已達94.65%,高鐵台中站區及生活圈3、4號與中投道路陸續完成,帶動大里市與台中市都市發展連成重要生活核心軸帶,解決原擴大都市計畫尚未取得重大公共工程之私有土地面積約21.53公頃,及促進大里都市計畫範圍完整延續性等理由,有辦理本擴大都市計畫案之需要,尚屬實情,爰建議請該府依下列各點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後,再提請委員會審議。一、鑒於行政院83年6月23日函業已同意本擴大都市計畫範圍面積603.49公頃,本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剔除擬劃設農業區部分,建議請台中縣政府視後續大里市都市發展實際需要,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免再依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執行要點規定申請擴大都市計畫。二、有關台中縣政府98年1月13日府地區徵字第0980014862號函,對本計畫案辦理優先發展地區211.43公頃之區段徵收評估可行性,提出財務分析面原則可行,建議再補充經該府地政單位認可之財務計畫與可行性評估報告書等證明文件及相關評估內容,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併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三、本主要計畫案擬劃設公園用地10.31公頃、綠地5.14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3.59公頃、廣場用地2.47公頃及園道用地10.87公頃(一半面積計入公園綠地,5.435公頃)合計26.945公頃,僅占計畫總面積398.98公頃(剔除農業區)之6.75%,不符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之意旨;如計畫總面積剔除河川區145.43公頃及河川區兼供道路12.38公頃等土地,則占計畫總面積241.17公頃之11.17%,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後段「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之規定,因涉是否屬「特殊情形」之認定,建議請台中縣政府補充具體說明資料提請大會討論決定。四、土地使用計畫:如附表、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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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擴大及變更大里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擴大都市計畫部分)案土地使用面積對照表項目計畫面積(公頃)占都市發展用地面積比例(%)占計畫區面積比例(%)住宅區111.9146.4028.05商業區33.4413.878.38零星工業區2.541.050.64機關用地2.260.940.57學校用地4.501.871.13公園用地10.314.272.58綠地用地5.142.131.29兒童遊樂場用地3.591.490.90廣場用地2.471.020.62停車場用地1.340.560.34園道用地10.874.512.72溝渠用地1.830.760.46道路用地50.9721.1312.77都市發展用地面積241.17100.0060.45河川區145.43─36.45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12.38─3.10合計398.98100.00註:1.都市發展用地不包含河川區及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
2.表內面積應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之面積為準。
附圖:擴大及變更大里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擴大都市計畫部分)案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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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本會專案小組98年1月6日第3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及台中縣政府補充資料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98年1月6日第3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台中縣政府補充資料建議本計畫案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到署後,再召開下次會議簡報說明。-一、本計畫案經台中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如附件)重新微調修正原擴大都市計畫607.23公頃,其中擬劃設為農業區202.12公頃、已發展地區193.68公頃(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優先發展地區211.43公頃(辦理區段徵收範圍)等3部分,考量本擴大都市計畫範圍面積稍嫌過大,且劃設農業區尚無立即發展需要,爰建議本擴大都市計畫範圍應剔除擬劃設農業區部分,俟後續有發展需要時,再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已修正本次報核之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及相關計畫面積(詳附件二)。二、配合本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剔除擬劃設為農業區部分,建議重新研訂發展願景、計畫目標、發展策略、空間定位、整體發展構想、課題分析與對策、檢討變更原則、擴大都市計畫之具體理由及實際發展需求。遵照辦理,將配合納入後續計畫書修正。三、據台中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考量優先發展地區如以分期分區方式辦理,易衍生後續管制、公平性爭議及執行困擾,建議辦理全區區段徵收,尚屬實情,惟該府擬辦理全區區段徵收所需之經費較高,為降低開發風險性,爰建議補充經該府地政單位認可之財務計畫與可行性評估報告等證明文件,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未來本計畫案如經本會審議通過,建議應依本會92年10月14日第570次會議報告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案件處1.本案財務評估業經台中縣政府98年1月13日府地區徵字第0980014862號函示原則可行,後續將依小組建議,將財務評估報告及前開函示文件,納入計畫書載明。
2.未來如經大部審議通過,將依貴會92年10月14日第570次會議報告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規定程序辦理。
本會專案小組98年1月6日第3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台中縣政府補充資料理原則」規定辦理。
(一)請臺中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完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中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四、建議本計畫案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之規定及都市計畫法第45條有關公園、體育場、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用地面積不得少於計畫總面積10%之規定辦理,於主要計畫劃設足夠之公園、綠地、廣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1.本案剔除農業區範圍後,計畫面積為398.98公頃,惟其中河川區面積佔157.81公頃。由於本案主要辦理目的係為取得大里溪整治工程用地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因此河川區勢必納入計畫範圍內,惟考量河川區係配合天然河川流域範圍予以劃設,無法提供作為都市發展腹地,且目前大里溪兩側高灘地亦已進行綠美化工程,實際使用行為應屬開放空間,可提供作為市民休閒遊憩之用。因此建議河川區部分得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屬特殊情形,應予扣除於計畫總面積後,再核計10%之5項公共設施用地應劃設之面積。
2.已依小組意見,於區內再酌予增設前開5項公共設施用地,修正後包括公園、兒童遊樂場、綠地、廣場及園道(以1/2面積計)等用地,共劃設26.94公頃,佔計畫面積(扣除河川區及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等面積)之11.17%。五、本計畫案需另擬擬定細部計畫,建議主要計畫案如經本會審定,應俟臺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遵照辦理。
本會專案小組98年1月6日第3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台中縣政府補充資料後實施。六、本計畫案係屬新市區開發性質,建議應朝生態城市或生態社區方式開發,請補充有關生態城市或生態社區之相關規劃內容,例如:自行車道及人行道路網、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基地保水、綠覆率、公園綠地系統,並應加強規劃滯洪設施等。已納入第2次部小組審查意見資料中予以補充說明,後續將納入計畫書載明。七、本計畫案經台中縣政府重新微調修正計畫區範圍,已超過原公開展覽草案範圍,建議本計畫案於本會審定後,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程序,如公開展覽期間有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如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於本案經貴會審定後,本府將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八、據台中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考量台中生活圈3號線道路之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已提供作為該道路先行使用,為保障其權益,建請納入本擴大計畫範圍與參加區段徵收,以及配合既存合法工廠聚集區,擬劃設零星工業區(2.54公頃)等節,尚屬實情,建議同意該府所提意見辦理;另該府為配合「台中縣大里市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工程實施計畫」後續建設工程之推動,於本計畫區西南側規劃1處污水處理廠用地(6.5公頃)乙節,配合初步建議意見(一)將本計畫區範圍剔除擬劃設農業區部分之意見,建議請該府另案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辦理變更用地編定。1.已配合納入計畫內容進行修正(詳附件二)。
2.污水處理廠用地之取得,本府將另案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辦理用地變更編定及徵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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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本會專案小組97年9月26日第2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及台中縣政府97年12月4日府建城字第0970331486號函補充資料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97年6月26日第2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台中縣政府97年12月4日府建城字第0970331486號函補充資料本計畫案經台中縣政府研提辦理區段徵收規模面積,以94公頃(81億元)、140公頃(136億元)及211.76公頃(185億元)等3種方案,評估分析其區段徵收財務情形,前2方案顯示其財務結構仍具有較高的開發風險,僅有第3方案顯示其財務結構具有相當可行性,且據台中縣政府及大里市公所列席代表說明,配合取得本案重大公共工程21.53公頃之私有土地,「211.76公頃」係為最適方案,且大里市與台中市都市發展已連成重要生活核心軸帶,大里市區發展率已達9成以上,實有擴大都市計畫之迫切需要性,爰建議先行以「211.76公頃」方案評估其可行性,並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下列各點辦理,及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到署後,再召開下次會議簡報說明。-一、考量台中縣政府採「211.76公頃」方案辦理區段徵收之經費高達185億元,為降低開發風險性,建議該府研提分期分區辦理區段徵收之可行性、跨區區段徵收執行課題與對策、財務結構分析、土地使用配置及加強補充採本方案之具體理由與說明。經綜合評估分期分區辦理本優先發展區之開發,可能衍生後續管制及執行困擾,並造成地方民意反彈及管制不易等問題,故建議仍由台中縣政府採一次開發為宜。相關說明詳附件一。二、據台中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考量台中生活圈3號線道路之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已提供作為該道路先行使用,為保障其權益,建請納入本擴大計畫範圍與參加區段徵收,以及配合既存合法工廠聚集區,擬劃設零星工業區(2.54公頃)等節,建議該府正式行文敘明理由及修正計畫書圖到署,以利專案小組本府已依小組意見於97年10月8日府城建字第0970280085號函送相關修正圖說資料至大部。
本會專案小組97年6月26日第2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台中縣政府97年12月4日府建城字第0970331486號函補充資料會議之參考。三、配合台中縣大里市公所於97年8月完成大里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調整修正本計畫案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建議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查考。遵照辦理,於本案審定後將納入計畫書說明。四、建議加強補充有關本計畫案水患治理及防救災(減災)計畫及相關措施。已補充,詳附件二。五、建議本計畫案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之規定及都市計畫法第45條有關公園、體育場、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用地面積不得少於計畫總面積10%之規定辦理,劃設足夠之公園、綠地、廣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目前主要計畫所劃設之公園、綠地、廣場及園道用地(以面積1/3計)等開放空間用地,面積為17.96公頃,約佔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之7.26%,未來於細部計畫擬再配合鄰里單元分佈劃設兒童遊樂場、綠地及廣場用地等,以符合都市計畫法令之規定。六、本計畫案係屬新市區開發性質,建議應朝生態城市或生態社區方式開發,請補充有關生態城市或生態社區之相關規劃內容,例如:自行車道及人行道路網、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基地保水、綠覆率...等。已補充,詳附件三。七、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之下列意見,併請參考。-(一)有關本計畫區之樹王埤、中興段排水行水區域劃設,建議納入水利規劃試驗所規劃之樹王埤、中興段排水所需堤防預定線(用地範圍),以利後續防洪工程設施。1.有關樹王埤係位於計畫區範圍外之樹王里非都市土地內。
2.本案已依據中興段排水現況劃設為溝渠用地,並於兩側分別規劃15公尺道路、綠地及農業區,應可利於後續防洪工程設施之施設。
(二)本計畫區開發後之地表逕流,建議維持開發前之排放逕流量及設置滯洪池設施,避免造成下游水災風險。本案為避免都市化後,因地表不透水鋪面相對開發前增加,地表入滲減少,逕流增加,故擬利用旱溪周邊藍帶規劃,結合公園(公1~公6)、綠地(綠1~綠11)、及園道系統等開放空間串連,配合區內完善排水系統網路,建立全區防洪計畫,強化基地保水,達到安全排洪之目的。
其規劃原則如下:
本會專案小組97年6月26日第2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台中縣政府97年12月4日府建城字第0970331486號函補充資料1.利用綠地、公園、綠園道等開放空間之串連,建立區內主要地表入滲區域,實施有計畫之滯洪,以降低開發區內地表逕流量,減輕下游河道排洪量。
2.全區完善排水系統網路,建立水循環生態設計機制,配合區內各開放空間串連,發揮洪水調節,達成保水計畫目標。
3.提高綠覆率及透水層比例,減少硬鋪面之設置,並納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加以規範(如停車場、廣場甚至建築法定空地之鋪面透水率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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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本會專案小組96年11月19日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及台中縣政府97年9月8日府建城字第0970242710號函補充資料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96年11月19日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台中縣政府97年9月8日府建城字第0970242710號函補充資料本案前經本會95年3月7日第628次會議決議文略以:「請台中縣政府針對擬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內目前尚未取得重大公共工程之私有土地面積規模、擬取得方式與對策、財務計畫構想等研提補充圖說及相關資料,再行報部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如附件);據台中縣政府列席代表與會簡報說明,本案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內目前尚未取得重大公共工程之私有土地面積約21.53公頃,經該府重新檢討將原擴大都市計畫603.49公頃擬劃設為農業區208.34公頃、已發展地區187.98公頃(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優先發展地區207.17公頃(辦理區段徵收範圍)等3部分,並以計畫年期100年推估計畫人口40,000人。惟查本案擬劃設優先發展地區207.17公頃,有無符合大里市都市整體發展與人口成長實際之需求、該優先發展地區擬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原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內重大公共工程之私有土地,尚未經台中縣政府地政主管機關評估是否可行,以及計畫人口係採現況人口成長、優先發展地區土地供給及就業人口衍生之活動人口需求予以加總,似屬偏高,爰建議台中縣政府依下列各點研提補充圖說相關資料後,提下次會議簡報說明。-一、建議補充本案發展願景、計畫目標、發展策略、空間定位、整體發展構想、課題分析與對策、檢討變更原則等資料。詳附件一。二、建議本案計畫人口數應配合下列3種替選方案重新核實推估,並補充推估模型或方法。就現況人口、計畫區內與鄰近產業用地就業人口所衍生之活動人口等,分別運用數學預測模式及格林勞利模式進行計畫人口推估,預計可達約37,000人,詳附本會專案小組96年11月19日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台中縣政府97年9月8日府建城字第0970242710號函補充資料件二。三、建議本案以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內目前尚未取得重大公共工程21.53公頃之私有土地為基礎,就擬辦理區段徵收之優先發展地區先行以100公頃、150公頃及207.17公頃等3種不同替選方案,評估區段徵收財務之可行性分析。1.配合本案擴大都市計畫區位主要區分為東北側與西側區塊,基於範圍之完整性及合理性之考量,故針對3種不同替選方案之面積規模評估,分別以東北側區塊(面積約94公頃)、西側區塊(面積約140公頃)及原報部審議之範圍(面積約211.76公頃,與原報部審議之面積有所差異,主要係因本案於96年底進行範圍內局部地形補測,配合開闢現況酌予調整已發展區範圍;另考量都市長遠發展,將部分零星散佈工廠一併納入整體開發範圍;此外,因現行大里都市計畫區甫完成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故配合其重製成果,酌予調整本案與其銜接部分之計畫範圍)。
2.針對前述3方案進行區段徵收財務可行性評估,結果顯示為取得重大工程21.53公頃之私有地,採方案一或方案二時於開發上均具有較高的財務風險,故建議採方案三之面積規模較為妥適,詳附件三。四、建議補充本案防災計畫(如災害史、類型、路線、空間、場所等)。詳附件四。五、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書面下列意見,併請參考-(一)請確認土地使用計畫「河川區」之劃設依據,另旱溪排水部分應為經濟部於95年7月20日核定公告(經授水字第09520207080號函)之「旱溪排水治理計畫堤防預定線(用地範圍)」。1.有關大里溪範圍係依94年1月12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09420200180號函說明三指示劃設為「河川區」;而其範圍係於95年1月27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09520200650號函示略以:於圖上所標示之大里溪河川區範圍境界線,與經濟部水利署公告大里溪河川圖籍標示河川區域線相符。
2.有關旱溪排水用地使用分區劃定名稱及其範圍界線之認定,係依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97年5月19日水三產字第09718001880號函示,其用地範圍與公告之旱溪排水堤防預定線圖籍相符,且土地使用分區應劃設為「河川區」。
(二)本「擴大及變更大里都市計畫案」範圍涵蓋本所辦理中「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一階段實施計畫」樹王埤排水、中興段排水規劃案之部分排水洽悉。
本會專案小組96年11月19日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台中縣政府97年9月8日府建城字第0970242710號函補充資料路,該規劃成果將交由台中縣政府辦理排水堤防預定線(用地範圍)之公告,故未來仍須辦理變更都市計畫。
(三)建議增加評估本區域都市化後區域內地表逕流改變狀況,並提出相關因應處置作為,以維持原有狀態,減輕河川與排水負荷及對下游可能產生之災害。1.都市化後,地表逕流相對增加,故在本計畫區內未來開發時應規劃設置完整之排水系統。
2.計畫區內開放空間及建築退縮空間應增加綠覆面積,提高入滲率。
3.包括人行步道、停車場、廣場等舖面應以使用植草磚或具透水性材質為原則,以增加地表入滲能力,降低逕流量。
4.配合經濟部水利規劃試驗所辦理「台中地區旱溪排水整治及環境營造規劃」案之規劃成果,於旱溪整治用地範圍周邊所劃設公園、綠地等開放空間內,設置景觀生態池,以增加地表入滲,減低地表逕流。
(四)本計畫區範圍原為農業使用區域,未來都市化後將對地下水補注造成影響,建議能規劃相關替代方案及配置地下水補注空間,使地下水資源得永續利用。本計畫為降低都市化後對地下水補注造成影響,於區內增加開放性空間及綠地,以期增加地表入滲率,在規劃配置上採取下列之措施:
1.住宅區採中低密度發展模式,於法定留設之開放空間增加綠覆面積,以期增加入滲率。
2.結合旱溪廢河道的綠美化,於週邊規劃綠帶及公園用地等綠帶系統,成為具延續性的生態走廊,串連為本計畫開放空間的主要系統。
3.於計畫區西南側劃設農業區,作為都市生產性綠地。
4.公園、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開放性公共設施之劃設面積,基於開發財務及公共設施供給水準之雙向考量,以達到都市發展用地10%為原則。
5.包括人行步道、停車場、廣場等舖面應以使用植草磚或具透水性之材質為原則,以增加地表入滲能力,降低逕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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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本會95年3月7日第628次會議決議文本案前經行政院83年6月23日台83內字第23932號函原則同意辦理擴大都市計畫之目的與理由,係為透過辦理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大里溪整治工程用地及中投快速道路與生活圈3、4號線道路用地,惟本案自89年1月6日報部,歷經本會508次、536次、548次、561次及580次會議審議迄今,其原擴大都市計畫草案構想及社會經濟環境已有急遽變遷,為符合行政院函同意辦理擴大都市計畫之意旨,請台中縣政府針對擬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內目前尚未取得重大公共工程之私有土地面積規模、擬取得方式與對策、財務計畫構想等研提補充圖說及相關資料,再行報部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