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041-審議事項-第10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及擴大後龍都市計畫(配合遠雄健康生活園區開發暨周邊整體規劃)案」。
會議紀錄id
MOIO7041
案件id
99RAoJ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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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7月24日第205次會及97年9月12日第20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97年11月14日府商都字第0970175795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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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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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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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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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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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周委員志龍(召集人)、賴委員碧瑩、顏委員秀吉、張委員梅英及羅委員光宗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8年1月6日、98年1月13日及98年3月17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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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及將苗栗縣政府98年3月31日府商都字第0980051382號函送補充資料納入計畫書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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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變更範圍尚涵蓋部分零星之非都市土地,故請於法令依據部分增列:「都市計畫法第10條」,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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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將「遠雄健康生活園區」申請之相關開發內容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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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補充本案變更後之面積統計表(含公共設施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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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名請修正為:「變更及擴大後龍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加油站專用區及非都市土地為住宅區、商業區、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兒童遊樂場用地、停車場用地、廣場用地、綠地用地及道路用地)案」,並俟南側健康生活園區非都市土地開發案經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部核定,以資妥適。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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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98年3月17日第3次專案小組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苗栗縣政府所提計畫書內容及該府依本專案小組歷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補充之資料通過,並請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到部後,提會審議。一、請將第1次及第2次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二、交通規劃:考量計畫區西側新增之1-20M計畫道路與光華路形成之路口與台72路口過近,故建議於發展初期,光華路中央分隔島不予開設供一般車輛左轉,一般車輛僅採右進右出方式進入計畫區1-20M計畫道路,未來再視地區發展與中山路口車流狀況,再評估分隔島開口之必要性以分散計畫區未來周邊重大建設衍生之交通,且將來規劃開口時必須配合路口槽化、號誌連鎖及減速管制等措施。三、請於計畫書中補充說明計畫區未來引入人口推估方式及住商需求面積之關聯性。四、為彰顯本計畫區之健康生活園區意象,建議於本案細部計畫中針對住宅區與商業區增列都市設計之相關管制規定。五、本案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或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六、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請縣政府依下列方式辦理:
1.請苗栗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並完成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案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辦理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苗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第2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98年1月13日第2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一、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內「兩廣醒獅團」現況,並評估其是否為重要地方文化元素及檢討其存廢之必要性。1.根據本府國際文化觀光局98年2月23日苗文資字第0987501504號函意見指出,「查兩廣醒獅團之場址(後龍鎮龍南段1068、1069地號)並未公告為本縣古蹟或歷史建築」,且該場址現況主要係作為活動聯繫與表演、練習器具存放之用,建築物結構屬鐵皮結構,非屬特殊歷史建築或遺址。
2.詳細內容參見修正後主要計畫書p.3-7、附件六。二、請補充說明本變更範圍「合法建物」分布狀況,以降低未來執行區段徵收作業時之民眾抗爭。另所送草案公共設施比例雖已達39.39%,惟考量配合未來周邊發展及提昇環境品質,請酌予調整土地使用分之區位(如公(兒)1劃設之適宜性)及適度提高公共設施比例。1.依本府建管課民國78年以後登記資料顯示,約有10棟建物係屬合法建物,建物結構主要為鐵棚及零星磚造農舍,屋齡多已老舊。未來除必要性公共設施外,應將合法建物儘可能規劃於住宅區內,讓地主在區段徵收作業中保有原地配回土地之機會,以降低未來執行區段徵收作業時之民眾抗爭。
2.參考審查意見重新檢討修正本案土地使用計畫,新增停車場用地以供計畫區及「遠雄健康生活園區」開發後所衍生之停車需求,並於計畫區東北側增設兒童遊樂場用地供周邊居民使用,並因應防災滯洪需求,適度調整公(兒)1為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修正後公共設施用地佔全區比例由39.39%提高至41.33%。
3.詳細內容參見修正後主要計畫書p.3-8~3-11、p.6-2~6-4。三、本案於光華路新增路口,由於係屬「遠雄健康生活園區」主要聯外道路,為求審慎,請補充說明交通衝擊影響評估(包括交通動線規劃等)及救護車進出路徑暨其交通管理配套措施,並請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於下次會議派員列席提供意見。1.本計畫區及周邊重大建設開發後其道路服務水準仍可維持在C級以上。
2.遠雄健康生活園區救護車進出路徑,中山路方向部份可由2-20M計畫道路進出,光華路則由1-20M計畫道路進出。
3為保障行車安全,未來於細部計畫中針對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規定行車視距內建築及植栽高度限制,以維持視覺穿透。
4.建議於進出路口設置定時號誌管制交通,並規劃巡迴接駁公車,減少未來本案及南側遠雄健康生活園區開發衍生之交通量影響道路服務水準。
5.詳細內容參見修正後主要計畫書p.4-5~4-7、8-1。
98年1月13日第2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四、未來醫院增設後對周邊地區將產生停車需求問題,請詳加檢討分析土地使用計畫並配合作適當之調整,以符所需。另建議縣政府與「遠雄健康生活園區」申請人協調研提具體回饋策略(含公共停車空間、公共文化藝術),以彰顯本地區都市意象,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俾供執行之依據。1.依據本計畫區衍生車旅次推估及以不低於車輛預估數20%之停車需求檢討,本計畫區停車場需求面積需約1,430㎡,而本計畫劃設停車場用地面積約1,500㎡,尚可滿足停車需求。另依據「遠雄健康生活園區開發計畫書」(經區委會專案小組審議通過)該園區停車需求面積約34,176㎡,而園區預計提供47,107㎡,可滿足園區停車需求。
2.本府鑑於苗栗醫療資源缺乏、體恤民眾看病舟車勞頓之苦,近年積極引入民間團體參與開發醫療園區,終獲與遠雄、國家衛生研究院三方合作,期將來園區營運後,能回饋鄉里,提升醫療水準。
3.「遠雄健康生活園區」未來將依法繳交開發影響費,保育區將不設置圍牆、圍籬等隔離設施,並與本計畫區公園綠地系統整體規劃,建構成後龍藝術園道,開放民眾使用。
4.詳細內容參見修正後主要計畫書p4-7、p.5-4、p.6-2~6-4。五、請補充說明計畫區商業區之定位、住宅(商業)需求及地區人口成長情形,(包括竹南基地國家衛生研究院進駐後對地方人口成長、人口入駐情況)等資料,以供審議參考。1.本計畫區緊鄰「遠雄健康生活園區」,周邊集結醫療、教育、購物、行政及研究等機能,加上「遠雄健康生活園區」未來衍生需求,及配合高齡化社會老年人口需求,故本計畫區可有相關住宅、商業、公共設施等規劃因應,成為支援周邊發展健康生活機能之最佳區位。
2.國家衛生研究院於民國93年開始進駐竹南基地,經初步調查及概估約有1,246居住人口,而由其所在竹南鎮、頭份鎮近年人口成長情況觀察顯示,人口明顯有成長現象。
3.採格林勞利模型推估本案未來可引入人口約1,536人,並以此推估至多可增設3.84公頃住宅區、5.11公頃商業區。
4.本案考量後龍都市計畫現況使用及發展,特擬定計畫人口為810人,以每人50m2、容積率180%,劃設住宅區面積2.2501公頃。
5.詳細內容參見修正後主要計畫書p.3-3~3-5、p.4-1~4-2、p.5-1~5-5。
98年1月13日第2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六、本案都市防災規劃應考量基地特性,尤其後龍溪緊鄰「遠雄健康生活園區」南側,請分析未來開發後之滯洪量,檢討劃設公共設施用地區位之適宜性及如何發展生態綠色廊道等,納入都市防災規劃內容。1.根據「苗栗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及經濟部水利署調查苗栗縣淹水潛勢結果顯示,本計畫區屬淹水災害低潛勢地區。且由於計畫區附近後龍溪經整治後,沿岸均設有防洪構造物,較不易發生淹水災害。
2.以滯洪深度1公尺計,本計畫區約需2,884平方公尺面積之土地設置滯洪池,而本計畫劃設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面積達3,045平方公尺,將可容納本案滯洪設施所需之面積。
3.計畫區當地雖屬淹水低潛勢地區,但為預防淹水災害故於本計畫區相對低點處設置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並透過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1、公兒2)及綠地用地串聯,形成兼具生態、景觀與防災功能之綠色廊道。
4.詳細內容參見修正後主要計畫書p.6-7~6-12。七、建議本案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書,於經費籌措方式增列分析縣政府可能採行之辦理方式,又財務敏感度分析表中公、私有地主「申領抵價地比例」宜修正為「申領現金比例」,以免混淆。遵照辦理。詳修正後之主要計畫書附件五本府地政處98.2.20府地權字第0980028000號認可函及附錄本案區段徵收可行性先期評估報告書。八、本案主要目的係配合「遠雄健康生活園區」興闢聯外道路而辦理變更都市計畫,並進行周邊地區之整體規劃,如將來「遠雄健康生活園區」撤銷設立,本案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遵照辦理。九、請併同第1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重新修正計畫書後再提下次會議。遵照辦理。詳修正後之主要計畫書、圖。
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第1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98年1月6日第1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一、本案主要目的係配合「遠雄健康生活園區」聯外道路而辦理變更,並考量「遠雄健康生活園區」之設置,進行周邊之整體規劃,如將來「遠雄健康生活園區」撤銷設立,本案應依程序檢討恢復原計畫。詳第2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八之回覆處理情形。二、本案擬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面積達3.4981公頃,請縣政府應就該計畫地區之人口成長、住宅(商業)需求與公共設施容受力、基地之區位條件、周遭自然環境資源、開發構想、未來之發展願景及交通運輸系統(含道路服務水準)等,提供具體詳細分析資料供審議之參考。詳第2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五之回覆處理情形及修正後主要計畫書p.3-1~3-16、p.4-1~4-7、p5-1~5-5。三、由於第二條高速公路穿越「遠雄健康生活園區」基地,考量所產生之噪音及振動,對於兩旁土地應妥慎配合規劃乙節,送請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之參考。謝謝指導。有關「遠雄健康生活園區」基地因第二條高速公路穿越所產之噪音及振動,以及兩旁土地應妥慎配合規劃等事項,非屬本計畫範圍,本府將配合環評會與區委會審查結論,確實要求開發單位做好減低環境衝擊之各項措施。四、本變更案係配合南側「遠雄健康生活園區」開發進行周邊地區整體規劃,「遠雄健康生活園區」範圍位於非都市土地,該土地開發部分目前正由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中,環境影響說明書部分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評委員會審查中,為瞭解該案辦理進度並與本案進行整體規劃,請於下次小組會議中提供相關會議紀錄併供審議參考。遵照辦理。五、本案為配合「遠雄健康生活園區」開發規劃三條聯外道路,並於中山路與東西向快速公路間之光華路路段新設路口,以作為園區西側主要聯外道路,請補充本變更案及「遠雄健康生活園區」整體詳第2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之回覆處理情形及修正後主要計畫書p.4-5~4-7、p8-1。
98年1月6日第1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交通動線規劃及交通影響分析。六、依行政院81年7月28日台81內字第26274號函示「因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者,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本計畫案係為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開發方式以區段徵收辦理,並據苗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為苗栗縣旗艦計畫之ㄧ,考量地區未來整體開發、配合「遠雄健康生活園區」開發時程及財務可行性,本計畫案採區段徵收辦理較符合實際需求,故除請補充苗栗縣府地政局認可之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以供審議參考外並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請苗栗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苗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遵照辦理。詳修正後之主要計畫書附件五本府地政處98.2.20府地權字第0980028000號認可函及附錄本案區段徵收可行性先期評估報告書。七、依現況分析顯示,後龍都市計畫區住宅區土地使用率偏低,建議本案應從整體都市發展角度及與「遠雄健康生活園區」周邊發展關係補充分析住宅及商業需求後,並於變更理由中加強說明,以契合本計畫之發展定位。
詳第2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之回覆處理情形及修正後主要計畫書p.6-1~6-4。
98年1月6日第1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八、根據陳情人於小組會中列席說明,民眾對於「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開發方式多著重於數據、比例,故請縣府從行政法令規定、土地有效利用、地區整體環境的改善等方面,與民眾妥為溝通說明,取得共識,以利計畫執行。遵照辦理。
1.考量地區整體發展、開發時程及財務可行性,本案未來將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以協助縣政推動健康生活園區計畫,造福苗栗縣民。
2.本變更案審定後將重新辦理公開展覽並通知所有地主舉辦說明會,向民眾溝通說明區段徵收辦理依據。未來辦理區段徵收作業時,將續由本府地政處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逐一通知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進行領取補償金或抵價地分配作業,以維護其權益。例如地上物查估、召開協議價購會議、召開區段徵收說明會及區段徵收公告及通知,本府均依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規定,以雙掛號方式採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九、有關本計畫都市防災規劃內容,應由本計畫區、「遠雄健康生活園區」與後龍地區補充檢討規劃說明。詳第2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六之回覆處理情形及修正後主要計畫書p.6-7~6-12。十、考量本計畫與「遠雄健康生活園區」綠地空間整體規劃,請補充說明本計畫與該園區如何進行周邊介面之整合及如何與本計畫區南側銜接之「遠雄健康生活園區」保育區邊界相聯接(如避免設置圍籬隔絕)。
詳第2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四之回覆處理情形及修正後主要計畫書p.5-1~5-5。
十一、由於「遠雄健康生活園區」欲建構為國際醫療園區,請縣政府研析本計畫土地使用強度、都市設計管制等事項,以彰顯本地區都市意象,期達到國際級水準。1.謝謝指導。有關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準則已於本案細部計畫中規範,未來本計畫區開發強度採低強度開發,第一種商業區應全區整體開發,建築基地面積達3000㎡或總樓地板面積達5000㎡以上均應實施都市設計。
2.相關原則性規定已納入主要計畫書第98年1月6日第1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八章『其他規定事項』。(詳修正後主要計畫p.8-1)十二、計畫區北側成功路附近道路(道路編號1-8M)東側建築基地恐有未達建築法定深度問題且該周邊並未規劃公共設施用地,故建議本案土地使用配置宜再檢討分析並妥為調整或修正。遵照辦理,計畫區北側成功路附近(道路編號1-8M)東側深度不足區位,修正劃設為兒童遊樂場用地,以供附近居民使用,詳修正後主要計畫書p.6-2~6-4。
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余慶坤等5人龍東段996地號余慶南龍南段1067地號逕1杜慶文等4人龍東段955、956地號1.「遠雄健康生活園區」計畫雖已納入苗栗縣重大建設中,但係由私人財團出資,非政府出資興建,不符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縣府不該曲解法令,侵害人民權益。而1.請撤銷本變更案。
2.請准予陳情人代表余慶坤列席相關會議。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1.有關本案法令依據及相關程序:
(1)依內政部93年1月7日內授營都字第0920091111號函略以:「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係指配合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有迅行變更之必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併第1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七點及第八點。
29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李月娥龍東段963地號遠雄基金會除無償取得聯外道路供其使用外,尤反客為主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著墨甚深,如「最小規模不得小於5000m2」、「全區整體開發」等,對土地所有權人而言,無異巧取豪奪私人土地。
凡此皆假十二旗艦計畫之名,實已逾越法律公平、比例原則。
2.變更範圍東側約2公里為高鐵苗栗站特定區範圍,將立即釋出百餘公頃住宅及商業用地,且毗鄰40m有明年即將完成重劃之光華自辦市地重劃區,可提供20000m之商業區用地,再者後龍鎮人口每年呈負成長,對後龍整體發展而言,無變更之合理性。
3.範圍內農地大部分面臨現有道路,前光華路開闢及中山路拓寬均已作相當之貢獻與犧牲。今變更無論採何種開發方式,皆需再次減少土地面積,又現有地主均為殷實農民無炒作土地之意願,實無變更之急迫性。
參酌..逕予認定者..『已列入地方政府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重大設施建設計畫者』」,而本案都市計畫案係屬本府十二項旗艦計畫之ㄧ,業經本府97年5月23日府商都字第0970076080號函同意辦理個案變更在案。
(2)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
「...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本府依法於97年6月5日至97年7月4日辦理公開展覽並於97年6月18日假後龍鎮公所舉辦說明會,亦於第205次、207次縣都委會邀集相關陳情人到場表述意見。
(3)所提有關開發規模,係依本府第205次、第207次縣都委會決議,為提升商業區整體空間品質及加速商業區整體合理開發利用,訂定第一種商業區為「全區整體開發」,並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訂容積獎勵措施。
2.有關本案開發合理性:
(1)本府考量苗栗現況缺乏急重症的醫療中心及後送的醫院,特列「遠雄國際醫學園區計畫」為十二項旗艦計畫之ㄧ,未來將提供完整醫療專科、急重症之照護及減少苗栗居民跨區就醫之情形,並配合「國家衛生研究院癌症研究中心」計畫,成為全台首座垂直整合的醫療衛生園區。
30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本案以「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未進行可行性評估,其可行性令人存疑:
(1)按其第七章財務計畫所列地價補償費、地上物補償費、工程費等其估算依據為何?均無交代。
(2)如以「市地重劃」開發時,其重劃總平均負擔高達57.41%,遠超過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3項:
「...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45%為限」規定,依法即不可行。
(3)如以「區段徵收」開發時,其費用高達30,860萬,較市地重劃開發費用多出9,888萬元,而市地重劃地主負擔已高達57.41%,所能領回比例僅餘42.59%,與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第2項「不得少於40%」之規定不符。
(4)如上述不論「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其負擔均已超過法令規定上限,並不可行,且縣府未將此一結果充分告知地主,地主意願如何?於計畫中均不談,顯有隱埋事實之情形。
(2)根據遠雄健康生活園區開發計畫其引入就業人口約1,953人,以此為基礎產業人口採格林勞利模型推估本案未來可引入人口約2,197人,而本案考量後龍都市計畫現況使用及發展,特擬定計畫人口為850人,並規劃適當分區。
(3)本都市計畫案劃設合理土地使用,建構完善公共設施與交通動線,提昇地區生活環境與意象,進而帶動地區之發展。
(4)陳情理由所述合法性、變更合理性及急迫性等質疑,本府業於97年7月11日府商都字第0970102821號函復陳情人在案。
3.所提陳情位置多屬沿光華路、中山路之既有建物地主,為促進周邊地區整體發展及其他非建地目等所有地主共享開發利益之前提下,建議仍需推動本案,以謀求地區長遠發展願景,避免零星開發。
4.有關「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可行性:
(1)有關本案開發方式「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之可行性評估重要內容,如地價補償費、地上物補償費、工程費、共同負擔等皆已詳列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相關章節,並於縣都委會審議期間會同本府地政局辦理評估,更於第207次縣都委會議中,針對開發可行性,依地政局意見,修正本案土地使用配置及財務計畫。
(2)未來本案開發不論採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皆將遵照內政部92.8.5台內營字第0920087857號函及93.12.9台內營字第0930088111號函規定,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辦理區段徵收,或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後實施。
31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2李泰裕等5人1.綠4、綠5,2-20M計畫道路應合併為30M道路,並規劃兩側各留設5M之人行步道。
2.公兒2、廣停1取消,規劃為住宅區,另1-8M計畫道路東側北端應規劃為公兒以分散公共設施之配置。
3.1-12M應將西側部分公兒3納入道路寬度為15M,臨住宅區部分應留設3M之人行步道。
4.綠2、綠3應規劃為廣場,以串聯園區與商業區之活動,而非以綠地做為阻隔。
5.本案部分商業區需整體開發面積不得低於5000m2之規定太過嚴苛,將損及所有權人之權益,依規定應降低為1500m2以下。
6.為加速本案之開發公共設施比例應以不超過35%為原則。併第1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二點及第2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