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071-審議事項-第14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宜蘭縣政中心地區都市計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071
案件id
ZSlE8r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12月28日第14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宜蘭縣政府97年5月30日府建城字第0970071016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3條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前經提本會98年2月24日第701次會審議決議:
「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聽取簡報及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王委員秀娟(召集人)、周委員志龍、顏委員秀吉、賴委員碧瑩及賴委員美蓉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8年4月14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宜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宜蘭縣政府為配合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處理其管有土地以達民營化之政策目標,擬變更電信用地(面積0.58公頃)為住宅區(面積0.29公頃)及電信專用區(面積0.29公頃)並申請作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上開「電信用地」係於89年間由住宅區變更而來,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變更電信用地為住宅區部分,經查土地權屬為縣有公地,參據縣政府列席代表意見,宜蘭縣政中心都市計畫內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所佔比例已達計畫總面積之40.66%,目前尚無公共設施不足情形,故同意變更恢復為原來住宅區。惟請縣政府補充敘明本地區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標準與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有關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所佔面積比例,並檢討公共設施之可及性、有效性及服務水準等,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資完備。另計畫書第3頁所列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中部分面積誤繕,請一併查明補正。二、變更電信用地為電信專用區並申請作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部分,參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列席代表意見,該土地係於91年及92年間價購取得,取得之價格不但高於同期鄰近住宅區之價格,且已接近商業區價格,故同意免予負擔回饋。惟請詳予敘明變更得「申請作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之必要性、基地條件(含可開發空間、開發強度、毗鄰商業發展情形及都市計畫區內商業區之檢討標準等),及補充相關土地價格分析資料(含91、92及98年度之公告現值及市場行情),並註明資料來源及免予負擔回饋之背景及緣由,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