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171-審議事項-第1案:臺北縣政府函為「變更三重都市計畫(停車場「停五」用地為機關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7171
案件id
4Pv31Y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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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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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8月20日第39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北縣政府98年9月29日北府城審字第0980817291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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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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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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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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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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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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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變更土地面積應為0.31公頃,計畫書所載之0.4公頃係屬誤載,同意依照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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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區應劃設之停車場用地面積為7.0188公頃,但現有面積僅0.4公頃,該用地嚴重不足,惟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與本案變更土地相鄰之文中(七),因暫無開闢需要,目前係作停車場使用,未來開闢時,亦將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設置停車場供附近民眾使用,以資因應乙節,故請將上述說明及具體因應措施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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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土地取得方式應為無償或有償撥用,請再洽地政主管機關確認,並將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