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271-審議事項-第4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光復都市計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271
案件id
F3bsPo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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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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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10月27日第12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以98年3月16日府城計字第0980040029號函送計畫書、圖等資料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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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3條第4款及同辦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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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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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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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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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提經本會98年11月24日第719次會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聽取簡報及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梅英(召集人)、林委員秋綿、顏委員秀吉、李委員正庸、羅委員光宗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9年2月8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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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花蓮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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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一、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詳附表。二、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部分:參照本會98年1月20日第699次會審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例,本案變更後之電信專用區,並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1~5款規定項目之使用,以符實際需要,並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以資明確。
附表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部分公用事業用地公用事業用地(0.04)商業區(0.04)【變更地號為光復鄉大安段1316地號。】附帶條件:應依花蓮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分區)變更使用許可條件表規定繳納40%回饋代金。變更土地產權為中華電信公司所有,經評估後因該區位於本計畫區之市街中心,商業繁榮,為因應未來發展需要,故變更為商業區。
該基地目前係作服務中心使用,為符合實際,建議照公開展覽內容變更為「電信專用區」,惟得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之使用,有關回饋部分比照本會98年1月20日第699次會審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案例第二類型之規定辦理,花蓮縣政府並應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