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271-審議事項-第5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瑞穗都市計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271
案件id
kUJxuH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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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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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10月27日第12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以98年3月16日府城計字第0980040029號函送計畫書、圖等資料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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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3條第4款及同辦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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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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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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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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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提經本會98年11月24日第719次會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聽取簡報及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梅英(召集人)、林委員秋綿、顏委員秀吉、李委員正庸、羅委員光宗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9年2月8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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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參據花蓮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除變更機關用地為住宅區屬鄉公所所有土地部分,因面積狹小,故同意免回饋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花蓮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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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附表一。二、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部分:參照本會98年1月20日第699次會審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例,本案變更後之電信專用區,並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1~4款規定項目之使用,以符實際需要,並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以資明確。三、本案基地尚有部分未取得之公有及私有土地,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協調土地所有權人,並檢附同意變更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後,再行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縣都委會決議後)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機六機關用地機關用地(0.07)住宅區(0.07)【1.應依照「花蓮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分區)變更使用許可條件表」規定繳納30%之土地回饋代金。
2.機六用地屬私有土地部分一併變更為住宅區,免回饋。】經考量當地實際發展狀況及鄰近土地使用分區,為符合整體發展需要,將「機六」機關用地全部變更為住宅區。
該地目前仍係作電信機房及服務中心使用,為符合實際,故本案照公開展覽內容修正通過(變更為電信專用區部分,不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項目之使用)。
修正內容:機關用地北側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其建築基地最小深度,應符合可申請建築之規定。
表二變更內容明細表(公開展覽)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機關用地(0.06)住宅區(0.04)電信專用區(0.10)一機六機關用地機關用地(0.01)住宅區(0.01)變更土地產權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經評估後未來仍須供電信相關設施使用,故依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範圍調整變更為電信專用區及住宅區。
註: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